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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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活动有关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疾病,需要鉴定工伤或职业病,并确定相应的致残程度。

本文将探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要点。

二、职工工伤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工伤致残程度评定的基本原则•量化评定:以功能丧失程度为主要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兼顾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2. 评定方法•功能障碍评定:根据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通过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确定致残程度。

3. 评定标准•一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30%以上。

•二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20%-29%。

•三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0%-19%。

•四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9%。

•五级工伤:功能障碍在1%以内。

三、职业病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职业病的特点与致残程度评定•职业病的特点:潜隐期长、致残程度逐渐加重。

•评定方法:结合职业病的病程、病情等因素进行评定。

2. 评定要点•临床表现:根据职业病的临床表现评定致残程度。

•病变程度:根据职业病的病变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3. 评定标准•轻度职业病致残:功能部分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中度职业病致残:功能明显障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重度职业病致残:功能完全丧失,需要长期护理和照料。

四、总结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正确的评定可以准确反映劳动者受伤害与疾病的程度,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相关部门应遵循鉴定标准,公正、公平地进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障。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pdf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pdf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一、职业病致残等级职业病致残等级是根据劳动者因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害程度来划分的,旨在评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康复可能性。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轻。

二、工伤致残等级工伤致残等级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按照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致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轻。

三、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功能受限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职业病和工伤致残等级评定中,要结合具体的医学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伤残等级划分标准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功能受限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具体的量化评估而得出的。

不同等级的伤残有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查阅。

五、伤残等级评定程序伤残等级评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鉴定和结论等步骤。

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保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最终得出结论。

六、伤残等级调整伤残等级可能会因为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变化而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

伤残等级的调整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七、伤残津贴计算伤残津贴是劳动者因伤残而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其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和金额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确定的。

八、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九、伤残抚恤金发放伤残抚恤金是针对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发放的一种长期福利待遇,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14•【文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替代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B1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患上的职业病,对于受伤的职工来说,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这一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伤残程度评定,从而影响到伤残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二是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对于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一般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就业和再就业条例》进行评定,包括了轻伤、中伤和重伤等不同等级的鉴定标准。

而对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则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鉴定暂行办法》进行评定,包括了不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鉴定标准。

其次,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对职工伤残程度的评估,一般是通过医学鉴定的方式进行评定。

医学鉴定是根据职工受伤后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

而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则是根据职工患病后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对工作的影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职业病致残等级。

最后,对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科学、公正的鉴定标准,才能有效地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加强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鉴定水平和公正性,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受伤职工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加强相关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明细

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明细

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明细一、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工伤认定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医学和法医学的原理和方法,对个体是否符合工伤的法定要求进行鉴定的过程。

工伤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2.受害人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遭受外伤或患职业病。

3.医学诊断必须明确工伤的病因和损伤程度。

4.医学诊断必须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相符。

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主要根据伤残程度来划分,通常分为十级,具体划分如下:1.一级:轻微伤残,主要体现在身体结构和功能方面有轻微损伤。

2.二级:中度伤残,主要表现在身体结构和功能有中度损伤,但不严重影响生活。

3.三级:轻度致残,导致身体结构和功能有一定损伤,但未影响正常生活。

4.四级:严重致残,导致身体结构和功能有严重损伤,影响日常生活。

5.五级:重度致残,身体结构和功能有重大损伤,生活功能显著受限。

6.六级:特重致残,身体结构和功能受到重大破坏,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七级:特别严重致残,生活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

8.八级:极其严重致残,生命受到威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9.九级:濒危严重危害生命,需要立即救治。

10.十级:丧失生命。

三、版劳动能力鉴定流程1.申请:职工或其家属或单位应当向所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鉴定:指派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开展工伤的医学鉴定工作,确定工伤的性质和程度。

3.认定: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争议处理: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职工或单位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甚至提起诉讼。

四、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权益保护1.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应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康复费用等。

2.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有权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单位应该积极履行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要是根据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以下是部分具体的等级标准: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 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 局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7.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以上只是一部分标准,具体还有更多的等级标准和详细描述。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文件。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业病鉴定规范所制定的,旨在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规定,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
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分为一至十级。

一级伤残表示丧失劳动能力15%以下,十级伤残则
表示丧失劳动能力95%以上。

在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将根
据职工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和影响职业生活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

2. 具体致残部位鉴定要求:对于各具体致残部位的伤残程度评定,可参考《创伤损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主要针对头部、上肢、下肢、躯干以及重要内脏等不同部位的受伤状况,通过对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进而确定伤残等级。

3.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将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一至四级。

其中,一级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20%以下,四级则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80%以上。

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主要根据职工的职业病发病情况、病程以及身体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具体伤残情况和职业病的发病程度来确定的,以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保险和其他有关保险赔偿的依据,以帮助受伤职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工伤可以导致职工伤残,同样的职业病也是可能导致职工伤残的。

而在伤残后肯定要作出鉴定,然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

接下来,小编为你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判断依据4.1.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是一直存在的问题,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科学严谨的鉴定评估程序,来判定工伤事故的责任归属,以及对于因病致残的职工该如何精准鉴定。

一、职工工伤职工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劳动人身伤亡,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一种意外或者意外事故。

职工工伤可能导致职业病,或者遗留身体残疾,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

因此,职工工伤的处理和赔偿是企业和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长期暴露于工作环境中的某种因素,或者长时间从事某种职业从而导致的疾病。

这类疾病因为是职业关系引起的,所以它有一定的可预防性和控制性。

常见的职业病包括粉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等。

对于职业病产生的原因,应该在工作保障中进行规范和有针对性的管理。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通过法医学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鉴定,对于职工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结果,企业和职工可以进行相关的赔偿或者补偿事宜。

1、职工工伤鉴定:职工工伤鉴定是通过法医鉴定得出,这种鉴定可以确认工伤的责任方,以及确定伤残赔偿的标准。

医学鉴定需要在医疗、生物学和法律领域展开合作,在具有论证和可行性的前提下开展专业科学的评估工作。

如果需要进行职工工伤认定,企业需及时采取行动,低估职工损失是不可取的。

2、职业病鉴定:对于职业病致残的鉴定,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病因分析、病情评估,以及致残程度评定等步骤。

这些步骤需要由具有资格和技术的专业人员展开合作,需要采用科学的、公正的评估方法,以达到职业病致残的准确度和公正性。

四、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防范就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防范方面而言,需要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采取措施保障好职工的各方面福利:1、建立完善的工作环境: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职工工作和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可能问题,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方面。

医学鉴定主要是通过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临床诊断和评估,确定其残疾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则是评定职工因伤残而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

本文将就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职工和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

一、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进行诊断和评估,主要包括临床诊断和残疾等级的确定。

医学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临床诊断,包括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等方面的评估,然后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

医学鉴定的结果将作为职工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的重要依据,因此医学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工作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因伤残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并据此确定其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的具体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样至关重要。

三、总结。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重要环节,其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鉴定标准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附则本标准中所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

本标准中所指的“活动受限”是指各关节活动达不到正常范围,或连带到周围组织之活动障碍。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应综合考虑工伤与职业病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医疗期满后可能存在的功能障碍情况。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鉴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科学严密的检查与评价,以确定其劳动能力情况的一种方法。

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中,劳动能力鉴定起着关键的作用。

下面将具体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职工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上与工作相关的疾病所造成的伤残。

职业病是指因长期接触特殊危险因素而患上的职业性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致残分为十级,从脱离劳动到全残,共十个等级。

职业病致残分为六级,从轻度到重度,共六个等级。

1. 职工工伤致残等级分级(1) 一级:轻伤残(失去职业工作能力的十分之一以下)(2) 二级:中伤残(失去职业工作能力的十分之一以上,二十分之一以下)(3) 三级:重伤残(失去职业工作能力的二十分之一以上,五十分之一以下)(4) 四级:特重伤残(失去职业工作能力的五十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以下)(5) 五级: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全部职业工作能力,但能自理生活)(6) 六级:丧失劳动能力及自理能力(失去全部职业工作能力和全部自理生活能力)(7) 七级:丧失劳动能力及自理能力,且需要接受护理(失去全部职业工作能力和全部自理生活能力,需要有人照顾)(8) 八级:丧失劳动能力及自理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持续住院治疗(9) 九级: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持续住院治疗(10) 十级:死亡(工伤或职业病直接导致职工死亡)2.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 一级:轻度(伤残等级为六级以下)(2) 二级:中度(伤残等级为六级以上,九级以下)(3) 三级:重度(伤残等级为九级以上,十二级以下)(4) 四级:特重度(伤残等级为十二级以上,十五级以下)(5) 五级:极重度(伤残等级为十五级以上,十八级以下)(6) 六级:特极重度(伤残等级为十八级及以上)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致残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适合继续从事原有的职业或其他职业,以及需要给予的对应赔偿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指南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指南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劳动条件、工作环境等原因所导致的身体损害或疾病。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准确评定职工的劳动能力、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等级,对于给予职工相应的赔偿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指南旨在规范评定程序和标准,保证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职工因病或伤致劳动能力减少的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或鉴定机构进行的评定活动。

其目的在于明确职工的劳动能力状态,为职工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鉴定程序:劳动保障部门或指定的鉴定机构将组织专业医务人员对职工进行体检和评估,评定其劳动能力状态。

3. 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将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明确职工的劳动能力状态和鉴定等级。

4. 申诉和复核: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经复核认定后,确定最终的鉴定结果。

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指南1. 工伤与职业病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职业病是指由于从事某一特定职业或者作业而致的疾病。

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2. 致残等级评定标准: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受害职工的伤残程度和致残等级标准,将伤害或疾病确定为一定的致残等级,从而确定其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3. 评定程序和标准:伤残等级评定程序包括病情诊断、临床检查和专业评定等环节,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损伤情况、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4. 评定结果的应用:伤残等级评定结果是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和职业病治疗费用的核定依据,也是确定受害职工的生活补助金、康复和就业援助等项目的重要依据。

三、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评定的重要性1.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评定结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和生活补助等权益,对于受害职工的生活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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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保障措施:介绍 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和待 遇保障的监督与保障措 施,包括加强监管、完 善法律法规等。
待遇保障的具体措施
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抚恤等保障 工伤认定与鉴定:明确工伤范围,确定伤残等级 工伤赔偿: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或定期的工伤赔偿 职业病防治:加强职业病防治,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 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 的过程
目的: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 级,为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和 调整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助于 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
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暂 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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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的背景和 意义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在实际工作中 的应用和执行情况
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01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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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鉴定程序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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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鉴定标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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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监督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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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对策建议 -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 规范鉴定程序 统一鉴定标准 - 加强监督机制
申请材料:工伤认 定决定书原件及复 印件、有效的诊断 证明、按照医疗机 构病历管理有关规 定复印或者复制的 检查、检验报告等 完整病历材料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完整版,含附录A 附录B 附录C)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完整版,含附录A 附录B 附录C)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分级原则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对照表(略)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工伤可以导致职工伤残,同样的职业病也是可能导致职工伤残的。

而在伤残后肯定要作出鉴定,然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你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工伤可以导致职工伤残,同样的职业病也是可能导致职工伤残的。

而在伤残后肯定要作出鉴定,然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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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判断依据4.1.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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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B. I 分级系列a )一级1) 极重度智能损伤;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 小肠切除≥90%;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 全胰切除;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mg/dL) 。

b) 二级1) 重度智能损伤;2) 三肢瘫肌力3级;3) 偏瘫肌力≤2级;4) 截瘫肌力≤2级;5)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 双下肢高位缺失;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 双膝以上缺失;14)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 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 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22)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 心功能不全三级;24)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 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 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 综合征;28)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 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34) 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 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 肝血管肉瘤;40)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42) 放射性肿瘤。

c) 三级1)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 重度癫痫;4) 偏瘫肌力3级;5) 截瘫肌力3级;6)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 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 一侧肘上缺失;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8)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20)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22)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26)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27) 舌缺损>全舌的2/3;28)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 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 根以上;30) 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 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 膀胱全切除;39) 尘肺Ⅲ期;40) 尘肺I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 尘肺II 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 粒细胞缺乏症;44) 再生障碍性贫血;45) 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 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 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 /L;48) 砷性皮肤癌;49) 放射性皮肤癌。

d )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 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 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 一侧膝以上缺失;14)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 或视野≦32%(或半径≦20°);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18)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 双耳听力损失≥91dB;20)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23) 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 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 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 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 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 永久性膀胱造瘘;47) 重度排尿障碍;48 )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Ⅱ期;5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 五级1) 癫痛中度;2) 四肢瘫肌力4 级;3) 单肢瘫肌力3 级;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 级;5) 一手全肌瘫肌力3 级;6) 双足全肌瘫肌力3 级;7) 完全运动性失语;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 一侧前臂缺失;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 一侧膝以下缺失;22) 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 或视野≤40%(或半径≤25°);25)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26)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27) 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28) 一侧眼球摘除者;29) 双耳听力损失≥81dB;30)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 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 一侧上颌骨缺损>1/4 ,但<1/2 ,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34) 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5) 舌缺损>1/3,但<2/3;36) 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 双肺叶切除术;38)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 隆凸切除成形术;40)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 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 食管胸膜瘘;43) 胃切除3/4;44) 十二指肠憩室化;45) 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6)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 肝切除1/2;48) 胰切除2/3;49)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 阴茎全缺损;57)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 阴道闭锁;61) 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 肺功能中度损伤;64) 中度低氧血症;65) 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 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 /L) 并有出血倾向;68) 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 /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 500/mm3);69)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 μmol/L(>2 mg/dL) ;71) 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 慢性重度磷中毒;73) 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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