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管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进出口食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分类进行管理,包括鲜活食品、冷冻食品、加工食品等。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分为前置检验检疫和边境检验检疫两种方式。
第六条前置检验检疫是指在进口食品到达国境前进行的检验检疫,由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第七条边境检验检疫是指在进口食品抵达国境后进行的检验检疫,由国内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第三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检验证明。
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十条出口食品应当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相关单位的进出口食品资质。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指针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2.进出口食品:指从境外进口到国内或从国内出口到境外的食品。
3.前置检验检疫:指在进口食品到达国境前进行的检验检疫工作。
4.边境检验检疫:指在进口食品抵达国境后进行的检验检疫工作。
6.检验证明:指进口食品应当提供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
附件:1.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申请表格2.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样本。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附件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肉类产品(以下简称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验检疫第四条肉类产品进口商应当在进口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文件:(一)进口合同或者协议;(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三)产品合格证明;(四)运输工具消毒证明;(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外观、包装、标签、温度控制等。
第六条肉类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等。
第七条对于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档案,记录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合格的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退运、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定期发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情况,包括不合格产品信息、风险预警等。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申报检验检疫的;(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信息的;(三)拒绝、阻碍检验检疫工作的;(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0•【文号】国质检[2001]80号•【施行日期】200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2001年8月20日国质检〔2001〕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切实做好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2001年7月26日至30日,国家质检总局在青岛召开了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会议。
会议分析了当前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中所面临的形势,讨论并制定了《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附件一)、《向欧盟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二)、《向俄罗斯出口猪肉、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三)、《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四)。
现将上述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二、《向欧盟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三、《向俄罗斯出口猪肉、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四、《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一: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为了提高我国出口肉类的安全卫生质量,巩固和扩大我国出口肉类的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要求: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真实动物疫情、疫苗、兽药、饲料等使用情况,协调建立健全出口肉类供宰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和残留监控体系。
2.供宰动物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养禽场应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使用药物、统一收购屠宰)。
3.供宰动物不得来自疫区。
4.供宰动物须凭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屠宰场,并在证书中注明详细检疫项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是指由国家相关机构制定的,用于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涵盖了肉类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各项事项。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包括动物养殖管理、疫苗接种、用药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 检疫标志和检疫证明要求:规定了肉类产品经过检疫后应具备的标志和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符合相关检疫要求。
3.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包括对肉类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质量控制等各方面要求,以确保消费者食用肉类产品安全无害。
4.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疫要求:规定了进口和出口肉类产品应满足的检疫要求,包括检验检疫机构的认可、检疫检验程序和要求等。
5. 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以监督和保障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肉类贸易便利化和维护国家动植物健康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肉类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也应严格按照国家肉类检疫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
出口肉类产品企业检验检疫要求及报关操作指南
体、部分胴体和副产品,不包括羽 毛。副产品具为冷冻鸡心、冷冻鸡 肝、冷冻鸡肾、冷冻鸡胗、冷冻鸡 头、冷冻鸡皮、冷冻鸡翅(不含翅 尖)、冷冻鸡翅尖、冷冻鸡爪、冷
每批出口禽肉应随附一份主管 部门出具的兽医(卫生)证 书,证明其符合中俄以及欧亚 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 冻鸡软骨。
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序号 产品 进口国对企业注册的要求
(截至2022年12月1日) 产品要求
证书要求
俄罗斯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 指冷冻禽肉(去骨和带骨)以及胴
1
禽肉
(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 存)应符合和俄罗斯以及欧亚 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 律法规要求,应获得双方主管 部门注册,获准出口的生产企
进出口公司要求在出口国(地
区)发货前,如冻鸡产品离开
屠宰厂前,取得进口许可证。
要求对每批货物必须随附兽医
(卫生)证书和肉类检验检疫
证书时须证明的内容:原产国
或原产地在出口前12个月内没
有发生禽流感、新城疫和禽霍
乱;家禽必须来自确认没有检
出鸡白痢沙门氏菌和肠炎沙门
氏菌的注册农场,农场没有使
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其他未
证符合美国的标准和要求。生
3
禽肉 (自 产原 料熟 制)
产企业应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美国法 规要求接受美国检查。对美推 荐注册生产企业包括熟制禽肉 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冷库以及 提供自产原料的屠宰厂。生产
自产原料熟制禽肉。
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
方可开展出口贸易。
输美熟制禽肉需逐批出具“出 口禽肉产品兽医卫生证书”。
的物质污染,出口到马来西亚
的家禽胴体、产品或分割肉是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2017年版)
目录第一节业务流程 (4)1. 检疫审批 (4)1.1审批人员要求 (4)1.2审批流程 (4)1.3许可条件 (5)1.4审批办理要求 (6)1.5归档 (7)2. 港澳中转进口预检 (7)2.1预检工作内容 (7)2.2联系和报告 (8)3. 受理报检 (8)3.1报检所需单证 (8)3.2单证审核及核销 (9)3.3签发通关单 (11)4. 集装箱防疫消毒处理 (11)5. 现场查验 (11)5.1现场查验项目 (11)5.2现场查验记录 (13)5.3消毒处理 (14)6. 抽样 (14)6.1抽样批次和检测项目确定 (14)6.2样本量的确定 (14)6.3抽样送检卫生要求 (14)6.4抽/采样凭证 (14)7. 实验室检测 (14)7.1检测流程 (14)7.2检测方法 (14)7.3数据上报 (15)8. 出证放行和问题产品处理 (15)8.1出证放行 (15)8.2问题产品处理 (15)8.3问题产品召回 (16)8.4加强监管 (16)9.进境口岸和内陆指定口岸/查验场的工作衔接 (16)9.1确定对应关系 (16)9.2建立合作机制 (16)9.3主辅施检部门工作职责 (17)9.4进境后运输要求 (17)10. 指定口岸/查验场申报及验收 (17)11. 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备用储存冷库申请及监管 (17)11.1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申请 (17)11.2备用储存冷库申请 (18)11.3出入库管理 (18)11.4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18)12. 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监管 (18)13. 督查 (19)14. 归档 (19)15. 附则 (19)第二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20)第三节本手册适用产品HS编码范围 (122)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第一节业务流程1. 检疫审批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规定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但该类产品需完成检验检疫准入程序方可进口。
肉类食品检验检疫
4、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 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场
5、存放出口肉类产品的中转冷库应当经所 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接收监督管理
(一)进口肉类产品
1、检疫要求: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 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 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 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 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 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 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 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2、检验建议检疫机构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 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 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7、问题召回:进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 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1、检验检疫要求: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 检疫要求、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 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 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多进出口肉类产品 生产加工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 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 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 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及监督管理工作
2、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饲养场进行动 物疫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 有害物质的监测
3、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4、产品的监督管理 5、出口冷冻肉类产品有效期 6、问题报告
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管理制度
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进境肉类的监管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提高进境肉类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实施由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相关部门负责。
三、监管场地范围监管场地分为3类,分别是一次检验场地、隔离场地和检疫场地。
一次检验场地用于对进口肉类进行初步检验,隔离场地用于对初步检验合格的肉类进行隔离观察,检疫场地用于对隔离观察合格的肉类进行检疫处理。
四、场地条件1. 一次检验场地:应设有充足的空间和专用设施,确保检验人员能够进行充分的检验工作。
2. 隔离场地:应设有独立的空间和设施,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和通风条件,确保肉类的安全存放和观察。
3. 检疫场地:应设有密封的空间和设施,确保检疫工作的安全进行。
五、人员配备1.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进口肉类的检验工作。
2. 监督人员:对场地的管理及肉类的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记录和报告相关情况。
3. 相关人员:包括清洁工、仓储人员等,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场地的清洁和肉类的安全。
六、场地管理1. 一次检验场地的管理: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隔离场地的管理:应保持场地的整洁和肉类的安全,定期对肉类进行观察和检查,确保肉类的质量和安全。
3. 检疫场地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进行工作,确保所有的肉类在检疫场地内得到妥善处理。
七、卫生和安全1. 场地的卫生:应保持场地的卫生和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确保肉类处于安全的环境中。
2. 场地的安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地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3. 肉类的安全:应确保肉类在整个监管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损坏,可以追溯到来源和去向。
八、记录和报告1. 记录:应对场地的管理和肉类的检验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检验结果、隔离观察记录、检疫处理记录等。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肉类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肉类食品准入第五条海关总署对向我国境内出口肉类及其产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外公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以下简称《准入目录》)。
只有在该《准入目录》内的风险可控的肉类才准予进口。
第六条进口肉类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出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审核检查。
第七条进口肉类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
第三章进口肉类食品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肉类食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当随附国外官方检验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肉类及其产品的生产注册厂号、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温度、批次号等必要信息,并保证相关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第九条进口肉类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审批,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检疫审批不合格的肉类食品不得进口。
第十条进口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遵循全程控制的原则,包括对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检验检疫。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口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肉类食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三条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肉类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并及时通报海关总署。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 第二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第二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4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疫法》对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1 进口肉类产品的定义根据《检验检疫法》第三十条,进口肉类产品指的是通过口岸进口的肉类及其制品,包括生肉、冷冻肉、冷藏肉、加工肉制品等。
根据《检验检疫法》第四十七条,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预检查:进口肉类产品到达口岸前,进口单位应向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预检查。
2.检验检疫:进口肉类产品到达口岸后,由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包括对肉类产品的外观、质量、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3.抽样检验:根据检验检疫需要,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对肉类产品的化验、培养、鉴定等方面进行检测。
4.核查证书: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将核查证书发给进口单位。
根据《检验检疫法》第九十二条,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卫生部门制订的相关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动物卫生法》对进口肉类产品的动物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
2.1 进口肉类产品的动物卫生要求根据《动物卫生法》第十五条,进口肉类产品应符合以下动物卫生要求:1.肉类来源:进口肉类产品的来源应具备动物卫生可信性,无禽流感、口蹄疫等传染病的风险。
2.屠宰环境:进口肉类产品的屠宰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3.检疫证书:进口肉类产品应携带有效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自符合动物卫生要求的源头。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质量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检验检疫规定。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可以申请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章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
第八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人员及技术条件,进行专业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九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报告和评估。
第十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控。
第三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应当提供详细的食品信息和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检疫流程进行。
第四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应当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应当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检验和出口食品的出口检验。
第十六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颁发。
第五章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食品来源追溯、风险分析和监测。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二)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7、现场检验检疫处理 A、以上检验检疫合格,同意卸离运输工具,卸入指定的储存冷库实施实验 室抽样检验。
B、经现场检验检疫不符合要求的,作如下处理:
(1)对货证不符的(进口非批准的品种,进口数/重量超出批准量,产地国家或地区、 生产厂家、输往目的地与证书不符,伪造证书或夹带有禁止进境物的)作退货或 销毁处理。
4、畜:指猪、牛、羊、马、驴、骡、鹿、骆驼 等。
5、禽:指鸡、鸭、鹅、火鸡、鸵鸟、鹌鹑等。
5
猪的品种
两广小花猪
金华猪
东北民猪
6
蓝塘猪
太湖猪
7
长白猪
巴克夏猪
杜洛克猪
汉普夏猪
8
牛的品种 南阳牛
晋南牛晋南牛
鲁西牛
秦川牛
9
海福特牛
夏洛莱牛
西门塔尔牛
利木赞牛 10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理海关通关手续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 报。
16
(一)出境报检
2、报检资料的提供
A、报检人应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
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和/或信用证、发票、装 箱单、厂检合格单、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有效的卫生注册登记证明等。预包装产品还需提供《食 品标签审核证明书》。 B、办理口岸通关查验手续的,须提供产地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出境货 物换证凭单电子转单》。 C、代理出境货物报检的,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面 委托书。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优选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 术语 ❖ 检验检疫依据 ❖ 报检 ❖ 检验检疫方式
❖现场检验检疫
❖ 实验室检验检疫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政 法规 和 有关 标准 从事 生 产经 营 活动 , 社会 和 公众 负 责 , 对 保 证 肉类 产 品质 量安全 , 接受 社会 监督 , 担社 会责 任 。 承
第二章
第七条
进 口检 验 检疫
进 口肉类产 品应当符合 中国法律 、 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 口肉类产 品实行 检
七、 环境 影 响评价
型 和数 量 , 理 布 局 、 出特 色 , 定 适 当的增 长速 度 , 合 突 确 强
化饲 养 技 术 培训 , 范 蜂 药 的使 用 管 理 , 规 兼顾 了养 蜂 业 发 养 蜂 业 是 环 境 友 好 型 生 态 农 业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蜜 展 与 生态保 护 。
第五条
检验检疫 机构依法对进 出口肉类产 品进 行
检 验 检 疫 及 监 督 抽 查 ,对 进 出 口 肉类 产 品 生产 加 工 企 业 ( 以下 简 称 生 产 企 业 )收 货 人 、 货 人 根 据 监 管 需 要 实 施 、 发 信 用管 理 及 分类 管 理制 度 。
第六条
进 出 口肉类 产品生产企业应 当依照法律 、 行
定生 态 系统 内生 物 的成活 率 和繁殖 率 , 护物 种多 样性 。 维
1 .养 蜂业 发展 与 生态农 业 目标 一致
2 2鼬 拘 摘
2 1 . 0 1{
总笫 2 0
可供人 类 食 用 部分 , 括 胴体 、 器 、 产 品 以及 以上 述 产 包 脏 副 品为 原料 的制 品 , 不包 括 罐 头产 品。
加强养蜂生产的信息平 台建设 , 密切关注养蜂业发展 出现 益 和生 态效 益 。
的新 情 况 、 问题 , 新 及时 采取 应 对措 施 , 推进 养 蜂业 持 续健
市场肉类监督检疫的程序,方法
市场肉类监督检疫的程序,方法市场肉类监督检疫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保障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市场肉类监督检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
本文将介绍市场肉类监督检疫的程序、方法及其强制性要求。
一、市场肉类监督检疫的程序1.监测:肉类从生产到消费环节都要受到监测,以便及早发现问题,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2.检测:肉类的品质和卫生状况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检查是否存在有害物质、病原体等。
3.检疫:根据不同的检测结果,对肉类下出具检疫证明,保障食品安全。
4.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检查出问题,必须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防止食品安全事件扩大。
二、市场肉类监督检疫的方法1.现场监督检查:对市场肉类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检查市场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2.采样检测:对市场肉类进行采样检测,检验是否存在有害物质,以及卫生状况等情况。
3.追溯调查: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对各个环节进行追溯调查,查找问题所在,防止其再次发生。
4.强制措施:对于存在问题的肉类,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立案调查、责令整改、暂停营业、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等。
三、市场肉类监督检疫的强制性要求1.检查合格:市场肉类必须通过检测和检疫,并取得相关证明方可上市。
2.落实责任:市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肉类经营和销售,落实主体责任。
3.合法经营:市场肉类销售必须具有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持证经营和发行检疫合格证等基本条件,保障食品安全。
4.食品安全责任:各个环节的经营者都要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做好相关工作。
市场肉类监督检疫工作的力度越来越大,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必须全力以赴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市场肉类的卫生和质量。
同时,市场肉类监督检疫的工作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做到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单位名称(盖章):答题人签字:法人签字: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原国家质检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产品。
3.()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和有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和()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监督,承担()责任。
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或者()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名单。
8.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海关总署()的口岸/查验场进口。
9.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和()记录制度。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10. 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制度。
进口肉类应当在()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具有()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的单位,并已列入总署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
11.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际或者地区()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口岸海关申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输入文字
在此录入综合分析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输入标题
“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输入文字
“
在此输入标题
“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1.出口企业备案 认监委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出口加工用原料饲养场备案 出口企业及其对应饲养场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公布
2.出口企业对外推荐注册
认监委负责出口肉类企业的对外推荐注册工作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组织迎接国外官方评审
监管职责划分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 管理工作,负责开展进境肉类产品准入风险分析、制定 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与拟向中国 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 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进境肉类审批、组织指定口岸 评审、制定国家监控计划等。
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 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残留监控计划, 收货人和指定存贮冷库的备案等工作。
2.规范性文件 主要是由国务院或者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公告和通知等规范性文 件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64号)
《关于印发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的通知》(质检食函[2015]256号) 《GB/T 20094-2006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加工过程监督管理 成品的检验检疫
现场查验 实验室检验检疫
取样要求:《SN/T 0410-2011 出入境鲜冻畜肉类 检验检疫规程》、《SN/T 0396-2011 进出口冷冻 畜禽肉检验规程》
检验内容:宰前宰后检疫证明、饲养场疾病和用药情
况、感官、规格、温度、数重量、包装、运输工具
检测项目确认:进口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法规、双边或多边 取样要求:《 SN/T 0410-2011 出入境鲜冻畜肉类检验检疫规 议定书、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行业标准或合同中规定的项目、 程》、《 SN/T 0396-2011 进出口冷冻畜禽肉检验规程》 风险预警 检验检疫内容: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药物残留、疫病
脏器
胴体
副产品
以其他三种 产品为原料 的制品
3.管理原则与体系
总体原则
进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 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 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CIQ依法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口肉类产 品、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监管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监管依据
社 行 业
会
承担监督责任 鼓励社会团体、群众 组织、新闻媒体开展 公益宣传,对违反食 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承担自律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引导依法生产经营,推 动诚信建设,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强化食品进口管理
按标施检制度 进口检验制度 评估许可制度 风险预警制度 备案管理制度 注册管理制度 标签管理制度 记录管理制度
3.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2014年8月1日实施)
养殖、饲料、兽药、疫病、屠宰加工、动物福利、 《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 标签标识、产品追溯、产品检测、兽医卫生证书
欧盟第853/2004/EC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
出口肉类经营条件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 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关于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要求 贸易合同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肉类监管
2.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
出口肉类监管
3.不合格产品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 依法可进行技术处理依法不可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 出口
4.出口时间限制
冷冻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6个月内出口 冰鲜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
输入文字
在此录入上述 图表的综合
输入文字
在此录入上述 图表的综合
在此输入标题 输入文字
在此录入综合分析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输入文字
输入文字
输入文字
在此输入标题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欧盟、美国、日本、 韩国、俄罗斯等
疾病、残留、动物福 利、质量控制体系、 官方监管体系
出口肉类监管
1.企业及备案养殖场的监管
企业现场检查 饲养场检查
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HACCP计划的运行、设备、 年初制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现场检查计划 设施、卫生质量体系控制、产品质量控制、微生物及药物 根据企业生产计划和其他突发事件开展现场检查 残留的监控计划
4.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2014年8月1日实施) 《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 欧盟第853/2004/EC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
监管依据
3.质检总局发布的临时性文件 风险预警 国外通报
关于加强进口新西兰蜂蜜检验检疫监管的警示通报(食品 局警示通报2016年第7号) 关于加强对进口肉类及其制品检验监管的警示通报(食品 局警示通报2015年第49号)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
长春经开办 王春雨 2016年3月
目录
一
二
三
四
监管依据
进出口肉类产品所指范畴: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
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
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职责划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 产
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 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有关规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备案饲养场定期监督检查 根据疫病发生情况增加监管频率
主要检查内容:药物和饲料使用、记录情况,疫情、健康卫
生状况,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屠宰用猪情况 发现疫病疫情时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通报
出口肉类监管
2.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
2.《办法》实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适用范围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 供人类食用部分 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 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 罐头产品。
管理体系
进口肉类经营基本要求
指定口岸批准 指定存贮冷库备案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 分析结论,在此录入上述 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
输入文字
输入文字
输入文字
在此录入上述 图表的综合
“
谢谢您的耐心阅读! 输入文字
《SN/T 0410-2011 出入境鲜冻畜肉类检验检疫规程》
《SN/T 0396-2011 进出口冷冻畜禽肉检验规程》 《GB/T 18088-2000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监管依据
3.质检总局发布的临时性文件 风险预警 国外通报
关于加强进口新西兰蜂蜜检验检疫监管的警示通报(食品 局警示通报2016年第7号) 关于加强对进口肉类及其制品检验监管的警示通报(食品 局警示通报2015年第49号)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强调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承担首要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 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 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承担监管责任 建立以“协调有序、分段监管”为主要 特点的目前中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
政 府 企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