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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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火灾隐患
的排查和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加油站、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对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状
况的检查,包括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等。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提
高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排查,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可燃物的存放、火源等。
(二)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消防门、消防通道、灭火器等。
(三)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责任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等。
(四)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包括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五)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档案管理情况,包括档案的建立、维护情况等。
第六条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访谈、查阅相关资料、
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执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泄露单位
和场所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检查程序
第八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一般由消防部门进行,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联合进行。
第九条检查人员在开始检查之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场所
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对被检查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
行全面、公正、客观、细致的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和场所应当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障检查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和场所提供解释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场所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防部门。
第四章纪律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被检查单位和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并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阻碍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可以处以罚款、警告等处罚。
第五章监督和督促
第十七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各级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上级消防机构可以对下级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和场所应当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消防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