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照明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标准化协会制定的
一项标准,用于指导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相关工作。
该规
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要求: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基本原则、设计
依据、设计内容等。
其中包括了建筑用电负荷计算、电气
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电气线路布置等方面的要求。
2. 供电系统设计:包括了供电方式的选择、主变电站的选
址与布置、配电房的设计、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的设计等。
同时还规定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与维护等要求。
3. 照明设计:规定了民用建筑照明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
照明负荷计算、照明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照明线路的布置等。
同时还对照明控制系统、照明保护与维护等方面进行
了详细的规定。
4. 弱电系统设计:包括了通信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安防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等弱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其中涉
及到了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线路布置、系统集成与联动等
方面的内容。
5. 特殊场所电气设计:针对特殊场所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等,规定了电气设计的特殊要求。
例如,医院的电气
设计需要考虑到手术室、病房、诊疗室等不同区域的电气
设备配置与线路布置。
6. 安全与保护设计: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安全与
保护要求,包括接地系统的设计、过电压保护、漏电保护、雷电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一项详细而精确的标准,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照明规范设计要求-含建筑物标准
2 照明种类
➢ 在由于工作中断或误操作容易引起爆炸、 火灾和人身事故或将造成严重政治后果和 经济损失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宜设置在可能引起事故的工作场 所以及主要通道的出入口。
➢ 应急照明必须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可靠光源 ,一般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2 照明种类
(二) 根据照明的目的与处理手法分类 1、明视照明 目的 :保证照明场所的视觉条件。 处理手法:要求工作面上有充分的亮度 ,亮度应均匀,尽量减少眩光,阴影要 适当,光源的光谱分布及显色性要好。 教室、实验室、工厂车间、办公室等。
2 照明种类
2、气氛照明 (环境照明) 目的 :为照明场所造成一定的特殊气氛 。 处理手法:亮度按设计的需要,故意用 暗光线造成气氛;有意采用亮、暗的强 烈对比与变化的照明造成不同感觉,或 用金属、玻璃等光泽物质,以小面积眩 光造成魅力感;故意将阴影夸大,起着 强调、突出强调作用;采用特殊颜色做 色彩照明夸张手法。 建筑物的泛光照明、城市夜景照明、灯 光雕塑等。
3 照明质量评价
2、 公式 点光源S在圆柱体侧表 面计算点P处的平均柱 面照度。
平均柱面照度
Ec-平均柱面照度,单位为lx I-点光源的光强,单位为cd Φ-点光源的光通量,单位为lm A-柱体侧面表面积,单位为m2
r-柱体半径,单位为m h-柱体半径,单位为m l-光源至计算点的距离,单位为m
3 照明质量评价
Ec与所取的圆柱体的表面积无关,只与光 源的光强I、光强与垂直圆柱体的轴线之间夹角 θ的正弦成正比,与光源到计算点之间的距离 平方成反比。 3、 适应范围
适用于以显现人的仪表为主的场合,如 ,会议厅、礼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指在民用建筑物电气系统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下面是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500字说明:首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节能、经济和便利。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确保电气系统的运行安全和可靠性,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和电能损耗,同时考虑到经济合理性和用户便利性。
其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气附件的选用和安装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电气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使用要求,电气设备和附件的选用应具备相应的认证和合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和调试。
此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电气系统的布置和配电进行了规定。
在布置上,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需求,合理安排电气设备的位置和分布,并确保电气设备之间的安全间距。
在配电上,应根据建筑物的用电负荷,采用合理的配电方案,确保电源充足且均衡,避免过载和短路的发生。
另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保护和维护电气设备的要求也有具体规定。
在保护上,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设置相应的过电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等,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在维护上,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最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建筑物的照明和弱电系统的设计也有相应规定。
在照明设计上,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合理布置照明设备和灯具,确保照明效果明亮且舒适。
在弱电系统设计上,应根据建筑物的需要,合理布置网络、电话、监控、报警等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电气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保证。
设计人员必须遵循这些规范和标准,合理设计和布置电气系统,确保建筑物的电气设备和附件符合规范要求,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并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效率和舒适度。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照明部分
10电气照明10。
1一般规定10.1。
1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10。
1.2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县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
1.3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2照明质量10.2。
1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
7。
10.2.2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10。
2.3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
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诜取.表10.2。
3光源的颜色分类光源颜色分类 相关色温(K ) 颜色特征适用场所示例 I<3300 暖 居室、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酒吧、咖啡厅、重点陈列厅 Ⅱ 3300~5300 中间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营业厅、一般休息厅、普通餐厅、洗衣房Ⅲ〉5300 冷 设计室、计算机房、高照度场所 10。
2.4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
2。
5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问功能的色彩环境.10.2.6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
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2。
6的规定.表10.2.6眩光程度与统一眩光值(UGR )对照表UGR的数值对应眩光程度的描述视觉要求和场所示例〈13 没有眩光手术台、精细视觉作业13~16 开始有感觉使用视频终端、绘图室、精品展厅、珠宝柜台、控制室、颜色检验17~19 引起注意办公室、会议室、教室、一般展室、休息厅、阅览室、病房20~22 引起轻度不适门厅、营业厅、候车厅、观众厅、厨房、自选商场、餐厅、自动扶梯23~25 不舒适档案室、走廊、泵房、变电所、大件库房、交通建筑的入口大厅26~28 很不舒适售票厅、较短的通道、演播室、停车区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指在进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时,需要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它主要包括电力系统、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照明设计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规范。
以下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首先是电力系统的设计规范。
电力系统是指供电系统、配电系统和照明系统的总和。
按照规范,电力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条件,并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同时,电力系统的设计还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电气安全标准,确保安全用电。
其次是电气设备的规范。
电气设备主要包括变压器、电缆、开关设备等。
在设计时,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气设备,并严格按照设备的额定参数进行选型和安装。
此外,还需要考虑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如温度、湿度等因素,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电气线路的设计也是关键的一部分。
电气线路指的是电力系统中的电缆、导线等,并且还包括线路的布置和敷设方式。
在设计时,应根据用电负荷和线路的长度、功率损耗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线路的功率传输效率和安全性。
照明设计也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重要内容。
照明设计是为了满足建筑物内的照明需求,并且考虑到节能和舒适性等因素。
根据规范,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照明标准,如照明亮度要求、照明色温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照明设备的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最后是电气安全防护的规范。
电气安全防护是指保护人和设备免受电气事故的影响。
根据规范,民用建筑应合理设置电气防护设备,如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并且还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总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涉及到电力系统、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照明设计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规范,才能保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在进行电气设计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的设计规范。
电气规范(照度等级)
电气规范(照度等级)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符合建筑功能和保护人们视力健康的要求,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设计。
第1.0.3条民用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照度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2.1.1条民用建筑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和2000lx。
第 2.1.2条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 2.1.3条根据各类建筑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将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
设计人员应根据建筑等级、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从中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
第2.1.4条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照度值降低的程度,除以表2.1.4中的维护系数。
维护系数表2.1.4第二节照度标准值第 2.2.1条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2.2.1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照明跄照度标准值表2.2.9-2第2.2.10条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0的规定。
第2.2.2条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2.2.2注: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150lx。
第 2.2.3条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2.2.3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第 2.2.4条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2.2.4第 2.2.5条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有关医疗场所电气安全的规定11.9.6 医院电气照明
11.9.6.12 每个手术室应有独立的电源控制箱。
手术室的电源宜设置
漏电检测装置以及接地端子
11.9.6.16 医院的下列场所和设施宜设有备用电源:
(1)急诊室的所有用房;
(2)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
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
治疗室,配血室
(3)培养箱,冰箱,恒温箱以及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
医疗装备
(4)消防和疏散设备
14.3.10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
电设备除外)
14.3.11 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3)医疗电气设备为6 mA
14.6.7医疗电气设备接地
14.7.6.1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取保护接
地,功能性接地,等电位接地,或不接地等形式。
14.7.6.2 使用插入体内接近心脏或直接插入心脏内的医疗电气设备
的器械,应采取防止微电击的措施。
防微电击措施宜采用等电位接地方式,并使用Ⅱ类电气设备
供电。
14.7.6.3 在电源突然中断后,有招致重大医疗危险的场所,应采用
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14.2.8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系统或显示装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照明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照明部分首先,在照明设计中应以人的视觉需求为出发点。
照明水平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和使用目的进行选择,例如,对于办公室和图书馆等需要精细视觉工作的区域,照明强度应较高,而对于会议室和休息区等需要放松和舒适的区域,照明强度可以适当降低。
其次,应合理安排灯具的布局。
灯具的位置和数量应按照相关的光学原理进行设置,以确保整个空间均匀照亮。
通常情况下,应避免直射光,而是采用间接照明或者使用反射光来达到较好的照明效果。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来选择不同类型的灯具,例如,柔和的光线用于舒适的休息区,而明亮的光线用于需要精细视觉的工作区。
另外,应选择高质量的灯具和照明设备。
灯具的性能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例如,功率因素和色温等指标应满足规定范围。
此外,还应选择高效节能的灯具,例如,LED灯具和高压钠灯等。
在选择灯具时,还应注意其寿命和维护成本,以确保长期以来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另外,还应注意照明系统的控制。
照明系统的控制应根据不同的需求来设计,以提供灵活和智能的照明控制。
例如,可以通过使用传感器控制来实现自动开关,根据光照条件和使用情况来调节灯具的亮度。
此外,还可以使用分区控制系统来实现对不同区域的照明进行独立控制,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最后,应合理设计照明系统的供电。
照明系统的供电应保证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应根据负荷大小来计算合适的电线断面,以确保供电的稳定性。
此外,还应考虑到电气安全措施,例如,照明电路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等。
总之,照明设计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安排照明布局、选择高质量灯具和设备、设计智能的照明控制系统以及合理供电等措施,可以提供适宜的照明条件,提高使用者的舒适度和工作效率,同时也能节约能源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电气照明(图)2008-8-18 15:25:08 来源:阿拉丁照明网浏览量:1129次网友评论:3 条摘要: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分页导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电气照明(图)节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0.1 一般规定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避免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2 重视空间的视场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线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对人的不舒适影响。
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视觉心理上的不和谐。
5 有效利用自然光,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
10.1.4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XXXX以及其他各类相关规范的规定。
10.2 照明质量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参考平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
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5。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九部分·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1.9.1住宅(公寓)电气照明.11.9.1.1住宅(公寓)照明宜选用以白炽灯、稀土节能荧光灯为主的照明光源。
11.9.1.2住宅(公寓)中的灯具,可根据厅、室使用条件选用升降式灯具。
11.9.1.3起居室的照明宜考虑多功能使用要求,如设置一般照明、装饰台灯、落地灯等。
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11.9.1.4可分隔式住宅(公寓)单元的布灯和电源插座的设置,宜适应轻墙任意分隔时的变化。
可在顶棚上设置悬挂式插座、采用装饰性多功能线槽或将照明灯具以及电气装置件与家具、墙本相结合。
11.9.1.5厨房的灯具应选用易于清洁的类型,如玻璃或搪瓷制品灯罩配以防潮灯口,并宜与餐厅(或方厅)用的照明光源显色性相一致或近似。
11.9.1.6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
开关如为跷板式时宜设于卫生间门外,否则应采用防潮防水型面板或使用绝缘绳操作的拉线开关。
11.9.1.7高级住宅(公寓)中的方厅、通道和卫生间等,宜采用带有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11.9.1.8为防范而设有监视器时,其功能宜与单元内通道照明灯和警铃联动。
11.9.1.9公寓的楼梯灯应与楼层层数显示结合,公用照明灯可在管理室集中控制。
高层住宅楼梯灯如选用定时开关时,应有限流功能并在事故情况下强制转换至点亮状态。
11.9.1.10有关住宅(公寓)室内插座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8.5条的规定。
11.9.1.11每户内的一般照明与插座宜分开配线,并且在每户的分支回路上除应装有过载、短路保护外并应在插座回路中装设漏电保护和有过、欠电压保护功能的保护装置。
11.9.1.12单身宿舍照明光源宜选用荧光灯,并宜垂直于外窗布灯。
每室内插座不应小于2组。
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限电器控制每室用电负荷或采取其他限电措施。
在公共活动室亦应设有插座。
11.9.2学校电气照明11.9.2.1高等学校普通教室的照度值宜为150-200-3001x。
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应急照明条文的理解
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 & Innovation ·24·文章编号:2095-6835(2015)08-0024-02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应急照明条文的理解张忠强(重庆惠庭都市建筑设计事务所,重庆 401122)摘 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是在规范(JGJ/T 16—92)基础上修编的,其施行后,为电气设计人员进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提供了新的设计依据。
但是,在具体施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结合多年从事电气设计、图审工作的经历,对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供电方式、应急照明设置和应急照明电源设定等应急照明条文提出了几点意见,以供规范(JGJ 16—2008)编者参考。
关键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应急照明;备用照明;供电方式中图分类号:TU8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ki.kjycx.2015.08.02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是电气设计人员设计民用建筑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在使用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在应急照明方面,比较规范(JGJ 16—2008)与规范(JGJ/T 16—92),其中的一些条文还是值得商榷的。
1 两规范的异同1.1 备用照明供电方式在规范(JGJ/T 16—92)中提出:备用照明应由2路电源或2回线路供电。
在供电时,使用的是2路高压电源,用于供给备用照明的线路应该接在不同的变压器上。
当有备用的自行发电机组时,照明线路的电源应该接在专用的回路上,还有1路可以接在日常的照明电路上。
在某些特殊场所里,应设置具有储电功能的蓄电池,以备应急用,也可作为发电机组尚未运行前的电源使用。
当采用2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2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1.2 疏散照明供电方式规范(JGJ/T 16—92)中提出:当用蓄电池等储存电能的电源作为疏散照明时,日常的供电电源可接在本区域电盘的专用回路上,也可以接在紧急专用配电盘上。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是指为满足人们在建筑内部和周围环境中的视觉需求而进行的照明设计。
良好的照明设计不仅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和美观度,还可以提升人们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和遵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在中国,照明设计需要遵循《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等相关标准,确保照明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和节能性。
此外,各地也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标准和规范,设计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其次,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的功能和使用需求。
不同功能的建筑对照明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办公楼需要充足的光线来保证员工的工作效率,而餐厅则需要营造舒适的用餐氛围。
因此,在设计照明方案时,需要充分了解建筑的功能和使用情况,以满足实际需求。
另外,照明设计还应考虑建筑的环境和氛围。
建筑所处的环境和氛围会对照明设计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建筑所在的地域气候特点、周围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等。
设计师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使照明设计与建筑环境和氛围相协调。
此外,照明设计还应注重节能和环保。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节能和环保的意识越来越强,照明设计也不例外。
设计师应该选择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和灯具,合理利用自然光和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以降低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照明设计需要考虑人的视觉需求和舒适感。
良好的照明设计应该能够提供舒适的光环境,避免眩光和阴影,保证良好的照明均匀度和色彩还原性,以提升人们的视觉体验和舒适感。
总之,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建筑照明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设计师需要全面考虑建筑的功能、环境、节能和舒适感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照明设计方案,以满足人们对于建筑照明的需求,提升建筑的整体品质和使用价值。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1.供电要求:建筑物的电力供应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规定。
供电方式可以是市电供应、分布式发电或者是通过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电。
2.照明系统:建筑物的照明系统应满足建筑物内各个区域的照明需求,并采用节能高效的照明设备。
照明设计应合理安排光源位置,以及照明装
置的布置,确保照明均匀、舒适。
3.插座和开关:建筑物内应设有足够的插座和开关,以满足居民的各
种用电需求。
插座的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局,以方便使用。
开关的
布置应符合使用习惯和人体工程学原理。
5.火灾报警和安全系统:建筑物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以确保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探测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报警。
安全监测系统可以包括入侵报警、可燃气
体泄漏报警等多种功能,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
6.接地和防雷保护:建筑物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保证电气设备的
安全运行。
防雷保护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确保建筑物免受雷击危害。
7.紧急备用电源:建筑物内应设有紧急备用电源,以保证关键设备和
设施在停电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备用电源可以是柴油发电机或其他类型的
备用电源设备。
8.设计文件和验收:电气设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记录电气系统
的设计方案和技术参数。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电气系统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引言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民用建筑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指导工程师和设计师在进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时遵循的标准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楼等。
3. 设计原则3.1 安全可靠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确保电气系统能够正常、稳定并安全运行。
设备选择和线路布置应在满足建筑用电需求的基础上,考虑预防火灾、电击和短路等风险。
3.2 高效节能电气系统应设计为高效节能的,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应优先选择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系统,并合理规划用电负荷,避免过度供电或能耗过高。
3.3 灵活可扩展电气系统应具有灵活的设计和可扩展性,以适应未来的建筑用电需求的变化。
应合理规划电气回路和配电箱的布置,确保供电稳定且易于维护。
4. 设计流程4.1 电气负荷计算根据建筑类型、用途和面积等因素,进行电气负荷计算,确定总负荷和各个分支回路的负荷。
4.2 配电系统设计根据负载需求,设计合理的配电系统,包括主电源、配电箱、分支电路和电缆布置等。
4.3 照明设计根据建筑的功能和用途,进行照明设计。
应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光源和控制系统,以提供舒适的照明效果并节能。
4.4 接地设计进行安全接地设计,确保电气系统的接地电阻符合国际标准,以提供良好的接地保护和防止电击风险。
4.5 保护与安全设计设计电气系统的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装置,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5. 设备选型与布置5.1 开关与插座选型应选择符合国家电气标准的开关和插座,具有良好的耐用性和安全性能。
5.2 线缆选型与敷设根据负荷需求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线缆,并注意线缆的敷设和保护,以减少电气故障的风险。
5.3 配电箱布置配电箱应布置在易于维护和操作的位置,避免暴露在直接阳光照射或高温潮湿环境下。
5.4 照明设备和光源选择根据照明需求和要求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和光源,注意光源的光效和色温,以满足舒适的照明效果和节能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是指在建筑物内部,通过电气设备提供适当的照明效果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的要点。
首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的目的是提供舒适、安全、可靠的照明环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照明等级: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需要,确定不同区域的照明等级。
例如,公共区域的照明等级应比私人住宅区域更高,办公区域的照明等级应比储藏室更高。
2.照明效果:选择适当的照明方式和灯具类型,以实现所需的照明效果。
例如,使用壁灯、吊灯、台灯等不同类型的灯具,以及调节亮度和色温的功能。
3.照明布局:合理布置照明设备,确保整个建筑物内部的照明均匀、光线充足。
要考虑照明设备的数量和位置,以及建筑物内部的通风和日照条件。
4.能源节约:采用高效的照明设备,如LED灯具,以降低能耗,减少能源浪费。
另外,可以考虑使用感应开关、光控开关等智能控制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6.环保性:在选用照明设备时,优先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例如,选择无汞、无铅等环保材料制成的灯具。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外,还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物的需求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
例如,医院、学校、商场等特殊建筑的照明需求会有一些特别的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总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是为了提供舒适、安全、可靠的照明环境,需要考虑照明等级、照明效果、照明布局、能源节约、安全性和环保性等因素。
通过合理选择照明设备和灯具,并进行合理的布置和控制,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目标。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及施工,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等。
2. 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 - 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 设计中应考虑电气系统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措施,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2.2 可靠性原则 - 电气设计应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减少因电力故障造成的停电时间。
- 电气系统应具备备用供电和排除故障的手段,确保连续供电。
2.3 高效性原则 - 电气设计应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设计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如采用高效照明设备、智能控制系统等。
3. 设计要求3.1 电气负荷计算 - 根据建筑用途和平均负荷需求计算电气负荷。
- 考虑到负荷稳定性和未来扩展需求,合理预留负荷余量。
3.2 电源配电系统 - 采用合适的电源配电系统,包括主干配电、支路配电和照明配电系统。
- 主干配电系统应具备双进线供电功能,确保无单点故障。
- 支路配电系统应根据负荷需求合理划分电路,并安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设备。
- 照明配电系统应考虑使用高效节能灯具和照明控制系统。
3.3 接地系统 - 设计合适的接地系统,确保电气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接地。
- 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4 防雷系统 - 根据建筑物高度和暴雷频率,配置适当的防雷系统。
- 防雷系统应包括避雷针、接闪器等设备,确保建筑物及内部设备免受雷击。
3.5 照明设计 - 合理规划照明布局,满足不同房间和活动场所的照明需求。
- 选择适当的照明设备和光源,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性。
3.6 系统监控与安全 - 采用合适的电气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能耗。
- 建立安全检测和报警机制,确保及时排除潜在故障和安全隐患。
4. 施工与验收4.1 施工要求 -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电气工程技术资质,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安装和接线。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页)4.7低压配电装置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7.4导体选择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电气规范(照度等级)
电气规范(照度等级)电气规范(照度等级)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符合建筑功能和保护人们视力健康的要求,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设计。
第1.0.3条民用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照度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民用建筑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和2000lx。
第2.1.2条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2.1.3条根据各类建筑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将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
设计人员应根据建筑等级、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从中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
第2.1.4条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照度值降低的程度,除以表2.1.4中的维护系数。
维护系数表2.1.4第二节照度标准值第条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2.2.1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照明跄照度标准值表-2第条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0的规定。
第条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注: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150lx。
第条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2.2.3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第条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第条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5的规定。
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注:①客房无台灯等局部照明时,一般活动区的照度可提高一级;②理发栏的照度值适用于普通招待所和旅馆的理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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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气照明10.1一般规定10.1.1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县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2照明质量10.2.1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0.2.2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10.2.3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
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诜取。
表10.2.3光源的颜色分类光源颜色分类相关色温(K) 颜色特征适用场所示例I <3300 暖居室、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酒吧、咖啡厅、重点陈列厅Ⅱ3300~5300 中间教室、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营业厅、一般休息厅、普通餐厅、洗衣房Ⅲ>5300 冷设计室、计算机房、高照度场所10.2.4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问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
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表10.2.6眩光程度与统一眩光值(UGR)对照表UGR的数对应眩光程度的描视觉要求和场所示例值述<13 没有眩光手术台、精细视觉作业13~16 开始有感觉使用视频终端、绘图室、精品展厅、珠宝柜台、控制室、颜色检验17~19 引起注意办公室、会议室、教室、一般展室、休息厅、阅览室、病房20~22 引起轻度不适门厅、营业厅、候车厅、观众厅、厨房、自选商场、餐厅、自动扶梯23~25 不舒适档案室、走廊、泵房、变电所、大件库房、交通建筑的入口大厅26~28 很不舒适售票厅、较短的通道、演播室、停车区10.2.7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10.2.8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场所,应限制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可采取下列措施:1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2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3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4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5可采用混合照明;6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10.2.9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表10.2.9的规定。
表10.2.9不同亮度灯具的最小遮光角灯具亮度(cd/m2) 灯具的最小遮光角1000~20000 10º20000~50000 15º50000~500000 20º>500000 30º10.2.10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1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2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比宜大于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2.1l垂直照度(E)与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下式确定。
0.25≤Ev/Eh≤0.5(10.2.11)10.2.12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10.3.1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2)由于遮挡而使~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不应单独使用局部照明。
10.3.2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1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6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10.3.3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
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0.3.4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in、两侧散开角各10 º的区域内,障碍物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
的障碍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规定。
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
10.3.5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2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3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化光强的措施。
4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
表10.3.5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障碍标志灯类型低光强中光强高光强灯光颜色航空红色航空红色航空白色航空白色控光方式及数据(次/min)恒定光闪光20~60 闪光20~60 闪光20~60有效光强32.5cd用于夜间2000cd±25%用于夜间·2000cd±25%用于夜间·20000cd±25%用于自昼、黎明或黄昏·2000cd±25%用于夜间·20000cd±25%用于黄昏与黎明·270000cd/140000cd±25%用于白昼可视范围·水平光束扩散角360 º·垂直光束扩散角≥10 º·水平光束扩散角360º·垂直光束扩散角≥3 º·水平光束扩散角360º·垂直光束扩散角≥3 º·水平光束扩散角90 º或120 º·垂直光束扩散角3 º~7 º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4 º~20 º之间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0º适用高度·高出地面45m以下全部使用·高出地面45m以上部分与中光强结合使用高出地面45m时高出地面90m时高出地面153m(500英尺)时往: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2;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500cd/m2;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0cd/m2。
5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0.4照明光源与灯具10.4.1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10.4.2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在有特殊要求不宜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所,可选用卤钨灯或普通白炽灯光源。
10.4.3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选用汞灯、钠灯等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10.4.4当照度低于1001x时,宜采用色温较低的光源;当照度为100~10001x时,宜采用中色温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0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10.4.5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
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0.4.6对于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室内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的光源色温宜为4500~6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大于80。
10.4.7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
10.4.8室内装修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10.4·9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10·4·10在高度较高的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0.4.11筒灯宜采用插拔式单端荧光灯。
10.4.12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4.13在布置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0.4.14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0.5照度水平10.5.1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1x):0.5、1、3、5、l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
10.5.2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5.2选取。
表l0.5.2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视觉工作性质照度范围(1x)区域或活动类型适用场所示例简单视觉工作≤20室外交通区,判别方向和巡视室外道路30~75 室外工作区、室内交通区,简单识别物体表征客房、卧室、走廊、库房一般视觉工作100~200 非连续工作的场所(大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 病房、起居室、候机厅200~500 连续视觉工作的场所(大对比小尺寸和小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办公室、教室、商场300~750 需集中注意力的视觉工作(小对比小尺寸的视觉作业) 营业厅、阅览室、绘图室特殊视觉工作750~1500 较困难的远距离视觉工作一般体育场馆1000~2000 精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视觉对象乒乓球、羽毛球≥2000精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小尺寸视觉对象手术台、拳击台、赛道终点区10.5.3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度标准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