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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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中常见的错误和应对方法

行政文书中常见的错误和应对方法

行政文书中常见的错误和应对方法行政文书是行政机关用于处理行政事务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文书中常常出现错误,这不仅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效率,还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因此,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文书中的错误,是行政机关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常见的行政文书错误1. 事实错误:行政文书中的事实错误是指对相关事实的描述不准确或不完整。

例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准确或不全面,导致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 法律适用错误:行政文书中的法律适用错误是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不准确或不完善。

例如,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对适用的法律法规理解错误,导致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3. 表述错误:行政文书中的表述错误是指对相关内容的表述不准确或不清晰。

例如,在行政答复函中,对相关问题的回答不准确或不清晰,导致行政机关的回复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需求。

4. 格式错误:行政文书中的格式错误是指对相关格式要求的不符合。

例如,在行政决定书中,未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排版,导致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应对方法1. 加强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文书的写作能力和法律素养。

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书的格式要求,减少错误的发生。

2. 引入审核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文书的审核机制,确保行政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通过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文书中的错误,提高行政文书的质量。

3. 加强沟通与协调:行政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确保行政文书的法律适用正确。

4. 建立纠错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文书的纠错机制,对发现的错误及时进行纠正和补救。

通过纠错,避免错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负面影响。

5. 加强监督与评估: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文书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文书中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则适用原则与若干争议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则适用原则与若干争议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则适用原则与若干争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则的适用原则和争议问题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则适用原则以及一些可能存在的争议问题。

一、法律规则适用原则法律规则适用原则是行政诉讼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则适用原则主要具有如下特点:1.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是约束诉讼双方行为的基本规范。

因此,在解决争议问题时,法律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也是最终仲裁的基础。

同时,法律的适用要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等基本原则。

2. 事实优先原则事实优先是指,解决争议问题时,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充分考虑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客观性。

只有掌握了准确的事实之后,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规则,达到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

3. 立法宗旨原则立法宗旨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宗旨和精神来适当解释、适用法律规则。

这样才能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发展。

二、可能存在的争议问题除了上述法律规则适用原则,行政诉讼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一些争议问题。

1. 资格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律师的资格问题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一些律师可能没有取得法律执业资格,但是仍然会在行政诉讼中出现,这给行政诉讼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2. 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需要举证。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没有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时候就需要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3. 行政作为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作为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些行政部门可能会滥用职权,对当事人进行不当的限制和打压。

这时候,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则适用原则和相关的争议问题是一定要引起关注的。

只有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_百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_百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2010年5月19日京高法发[2010]1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5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裁判尺度,确保行政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针对当前全市行政审判中遇到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解答如下:1.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未予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答:行政主体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未履行该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主体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该备案行为具有确认业主委员会地位的性质,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对行政主体不予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答: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未备案与行政主体对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行为错误的,能否以扣缴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特征,扣缴义务人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5月18日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

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期间,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

与会人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

公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分析

公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分析

提 。虽然 我 国行政 立 法 的步伐 很快 ,制 定 了大量 的法 律 、法 规 ,使我 国公 安行 政领 域都 有法 可依 ,有 章可
循 。但 是 ,公安 行政 立法 还不 完善 ,不 科学 ,许 多 公 安 行政 活动 的法 律制度 还 不健 全 ,有 些法规 规 章之 间
互相 冲 突 ,互相 矛盾 ,有些 规 定过于 笼统 ,过于 原则 , 实 践 中公安 行政 执法 者在 适用 法律 法规 时无 所适 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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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 政执 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之分析
陆 丽
河南警察 学院 ( 郑州 4 5 0 0 0 0 )
【 摘 要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 中国的重要 内容 。在行政权所及范 围内,公安行政执 法行 为涉及 面最广泛 ,对行
随着法 治 中 国建设 的不 断加 强和 完善 ,行 政机 关 依 法 行政 已成 为依 法治 国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行 政行 为 合 法 已成 为行 政法 理论 公认 原则 , 同时也 是 司法 审查
除立法 上 的原 因外 ,执 法上 的 原 因更为突 出。一 是公
安行 政执法 人 员忽 视法 律文 书 中适用 法律 法规 条款 的 引用 ,没有 从 依法 行政 ,法 无 明文规 定不 处 罚 的高度 去认 识 正确适 用法 律法 规 的重要 性 ,总认 为这只 是一
个程 序性 的要 求 ,只要 实 体 内容没 有错 ,没 有侵 犯 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适用 法 律法规 是 否正确 无 关紧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04-27 11:11:5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公安机关以“未收到新规定”为由适用实际已失效的旧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公安机关以“未收到新规定”为由适用实际已失效的旧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公安机关以“未收到新规定”为由适用实际已失效的旧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公众号将不定期发布上海地区行政执法案例及评析,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工商、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

本号宗旨:以案释法,以例学法,以理敬法!另,本公众号无偿接受粉丝提出的涉治安案件问题的法律咨询,请直接私信,号主会及时回复,并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挑选具有代表性的问题适时公布!也欢迎各位基层执法者来信与号主共同交流探讨!分享典型案例,贯彻依法治国精神,体会基层执法不易,防范执法风险。

以法会友,共同进步!——编者按司法观点提炼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在权限范围内对本辖区户口进行管理的职权。

针对原告廖某的申请,公安机关依据已于2009年8月21日已停止执行的《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作出的不批准其户口迁入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公安机关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新的规定尚未收到作为其适用法律正确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编者按: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以“未收到新规定”为由适用实际已失效的旧规定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以这种理由为自己的执法过错进行辩解,显然难以令人接受。

试想,某行为人若在《刑法修正案十》公布之后实施了侮辱国旗的犯罪行为,其可以以“没有收到过《刑法修正案十》”为由豁免刑事责任吗?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静行初字第70号正文原告廖某,女。

委托代理人廖某1,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

被告某市局某分局,住所地本市胶州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薛小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廖某1,年籍详上。

原告廖某不服被告某市局某分局公安户口行政审批,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因张某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案例(3篇)

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某区域进行住宅项目建设。

开发商向某市规划局提交了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申请。

某市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导致对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申请做出了错误审批。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商向某市规划局提交了住宅项目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申请,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等材料。

2. 某市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理解错误,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建筑方案图不符合该法规定的“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

3. 某市规划局遂作出不予批准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告知开发商不予批准的理由。

4. 开发商不服某市规划局的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5. 某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后,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遂作出撤销某市规划局不予批准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要求某市规划局重新审查。

6. 某市规划局在重新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最终批准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某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理解错误,导致对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申请做出了错误审批。

这表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准确理解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中,某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后,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遂作出撤销某市规划局不予批准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中,某市规划局在重新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最终批准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诉讼证据规则,这在20年来的行政审判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毋庸置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拟结合起草过程,就《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作一粗线条的介绍,有些观点纯属一孔之见,仅供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参考。

一、起草《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起草、理解和适用该规定的灵魂。

在起草过程中确立的主要指导思想如下:(一)突出改革精神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仅是行政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法院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

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

《证据规定》就是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规划而制订的,力图反映改革实际、适应改革需要、体现改革精神和推动改革深化。

例如,许多规定反映而不脱离审判实际,但又不简单地迁就现实,保持必要的前瞻性。

《证据规定》的许多具体规则都很灵活,其目的是适应纷繁复杂的审判实际需要。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既照顾现实,又体现发展方向。

(二)体现“案卷复审”的属性行政诉讼程序是一种复审程序,即此前一般已经历了完整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许可程序等),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国外一般直接认定为向法院上诉)。

在证据规则上的突出体现是,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事实的合法性审查,与此相类似者如《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有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

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从复审程序的视角确定具体的证据规则,因而也必然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则。

对适用行政合理原则的思考——以依法行政为视角

对适用行政合理原则的思考——以依法行政为视角
须 拥有 自由裁 量权 。这 有 利 于维 护 社 会 秩序 , 但 同时也 埋伏 下 自 由裁 量 权 的“ 洞 ” 黑 。尤 其 在 我 国, 由于 立法 原 则性 强 、 操作 性 弱 , 可 某些 法 律 规 范 、 律概 念具有 不确 定性 , 法 行政机 关手 中掌控 的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更 为 活 跃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维 要
在我国, 国家官 方 文 件 第 一次 提 出依 法 行 政 的是 1 9 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工 作报 告 , 91 该报告 指
出 :做 好 民 事 和 行 政 审 判 工 作 , 护 公 民 和 法 人 “ 保
的合法 权益 , 护 国家 行 政 机关 依 法 行 政 。 1 9 维 ” 93
容要 客观 、 当 , 适 合乎 理 性 。还 有学 者认 为 , 理 合 原则 的合 理性 之相 应 内涵 , 法律 规 定 的范 围 内 在 是找 不到 的 , 必 须 到高 于 法 律规 则 的人 类行 为 而 规则 中去 寻找 , 即从 人类 公 认 的 道德 规 则 中去 寻
行 政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能 自觉 抵 制 官 场 “ 规 潜
一 ・ 制建设/02 1 j 法 i 【 21 ・0
“ 从平 常的 邮件传 递 、 垃圾 收 集和机 动车执 照 发放 到非 同寻常 的将 人 送 上月 球 , 向很 多 国家 派 遣 维 和部 队 以及 对原子 能 的开发 与控制 等”2, _ 行政 机 _ ] 关 面临着 极 其 繁 重 的任 务 和 复 杂 多 变 的 外 部 环 境, 因而在 现有法 律无 明文 规定 的地方 , 特别 是遇 对适 用合理 原 则 的合 理 性 标 准 , 学界 有 不 同 的观点 。有学者 认 为合理 原则 的合 理性 之相 应 内

浅析行政调解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行政调解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行政调解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行政调解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桑志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转型时期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矛盾纠纷呈几何级倍数增长,有人指出:“面对多元化的纠纷类型,一个重要的途径和必由之路就是合理利用多种权力资源,特别是广大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功能,以克服大规模秩序创建中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状态,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益。

”将行政调解纳入到“大调解”机制中,以形成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地实现定纷止争,弥补诉讼制度的不足,强化政府职能转变,塑造服务型政府理念等价值内涵,越来越多地为社会、当事人所青睐。

但目前有关行政调解的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行政调解成为进一步推动“大调解”体系全面、有序发展的“短板”,亟待解决。

(一)行政调解缺乏程序保障英国着名行政法学家韦德指出:“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能变得让人忍受。

”(1)因此,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具备法定程序,行政调解作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职权表现之一,其行使调解职权时必须有一定的程序保障,只有存在程序公正的前提,实体正义才能得以充分、有效实现。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有关行政调解的规范基本上未涉及调解程序,比如,当事人如何申请调解、行政机关怎样受理调解申请、调解时限是多少等等,均未作相应规定。

如此,对行政主体来说,调解缺乏程序规制,容易滋生行政权力的滥用,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难以塑造。

对于当事人而言,调解程序缺失意味着其对纠纷处理过程缺乏可期待性,极易导致当事人对行政调解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影响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既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又浪费稀缺的行政资源。

(二)行政调解生效时间不明行政调解生效与否关系着行政主体的调解职能是否履行完毕,关乎着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能否得以解决。

20xx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行政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法律适用错误
应当指出,在行政救济中,确立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和制度对于在行政救济中纠正此类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并不仅仅与行政救济制度有关,它应当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就有客观表现,例如,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时,就有可能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在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相关概念,而不能仅仅在行政救济制度中确立,行政救济法中即便确立了该概念,我们也不能将其误读为是行政救济的理论构成。
二是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人为地予以缩小。在行政法的典则体系中,分布着若干不同的法律层级,这些法律层级既有位次上的区分,又在调控社会关系中相互补充。而每一个法律位阶中,有时又存在着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不同规范。同一个典则中,也常常设置不同的行为准则,有时在一个条文中列举数种违法行为的种类,有些甚至非常接近,等等。即是说,行政法典则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主体一旦作了不适当的选择,就有可能导致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然而,一些学者仅仅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限定在行政主体就有关法律条文或款项的选择上,即在同一个行政法典中有若干条文,本应选择此条此款,而行政主体却选择了彼条彼款,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仅仅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限定在条款选择的错误上就大大缩小了这个概念的涵义。
行政适用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错误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考试吧() 2011-1-1 15:23:00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领导必看:口才提升领导能力!管理5人以上者必看,如何让下属服你? 每天1小时,30天一流的演讲口才大连北大青鸟怎么样,大连北大青鸟学费是多少?大连北大青鸟怎么样,北大青鸟好吗?北大青鸟学范/行政案件事实/不当结合/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瑕疵行政行为的一种,应当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不当行为相并列。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原则与行政法规则、行政单选规则与行政多选规则、行政法上位法与行政法下位法、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条款项的适用错误。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使行政权游离于立法权,使法律行为背离法律事实,使行政主体否定行政客体,使程序规则超越了实体规则。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行政行为无效、适用法律主要部分错误的行政行为无效、适用法律次要部分错误的行为予以部分撤销、适用法律微弱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或补正,这些方面应当是主要思路。

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

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

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漏洞增补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如何解决。

本文将就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

一、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概述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指的是行政机关发现或者接受当事人的关于案件中存在的漏洞或者遗漏,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相应的补救和解决。

漏洞增补旨在弥补行政法律适用中的缺陷,确保各项法律能够更加清晰、明确、公正地适用到各个案件中,从而使行政机关的工作更加顺畅,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在行政法律适用中,经常会出现不确定性和不完善性的问题。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不够详细且具有模糊性。

在行政法律适用中,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一些法律条文未对特殊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行政机关在裁决时难以掌握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

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适用中面对的是多变化、复杂的案件环境,特别是在一些具体情境中,难以直接运用已有的法律规定。

这时,法律规定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辅助和解释。

3.法律适用的主观性较强。

由于不同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法律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主观性较强,这也是行政法律适用中漏洞的一个因素。

4.其他方面的因素。

行政法律适用常出现因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而导致的漏洞问题。

三、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增补的方式前面提到,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实际操作中困难、法律适用主观性强等方面。

当发现这些漏洞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来弥补这些漏洞。

具体而言,漏洞增补的方式如下:1.完善法律规定。

针对法律规定不够详细且具有模糊性的现象,应当加强对法律内容的完善和规范。

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或者通过解释等方式来完善法律规定,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201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到第一巡回法庭调研,组织召开巡回区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对巡回区内四级法院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统一意见,作为行政审判庭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参考。

根据会议精神,第一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将巡回区四省区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问题收集、整理,并报经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6月8日,第一巡回法庭在广西北海市召开四省区高院主管副院长和业务骨干参加的座谈会,对《意见》进行讨论,形成二十八条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诉讼参加人1.举报人就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答:作为消费者、服务的接受者、竞争权人、受害人、或者举报事项奖励请求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享有法定查处职权的行政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仅以普通公民身份,行使宪法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向法定职权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求予以查处,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通常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但是,行政机关承诺举报有奖,举报人为获取奖励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除外。

理由:《适用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与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执法办案存在问题交流探讨

执法办案存在问题交流探讨
证据不合理(大型商超的进货记录仅为一张手写纸、当事人的违法所 得明显偏低、单位授权委托书没有公章)
证据关键信息涂改缺少合理解释(产品名称、规格、价格、生产日期)
证据关联性弱(投诉人的购物小票不能作为经营者经营问题食品的直 接证据、当事人原料仓库中的过期原料不能作为其使用过期原料的直 接证据)
裁量
Hale Waihona Puke 程序3、现场调查:
• 执法人员主体不适格(无执法证或执法证过期) • 执法人员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 现场笔录内容未向当事人宣读或未经当事人确认 • 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或未如实记录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未按照规定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 • 未对查封、扣押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 查封、扣押超期 • 扣押未及时办理入库 • “超范围”查封、扣押
房屋租赁合同、对于食品经营者提取其供方的生产记录)
取证
3、证据效力不足:
证据提供者无相应资质或未经授权(检验机构的承检范围、是否签订 委托协议、检验机构违规转包及分包问题)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 验任务。
第十六条 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文书中常见的错误和注意事项

行政文书中常见的错误和注意事项

行政文书中常见的错误和注意事项行政文书是行政机关用于处理行政事务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

因此,行政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错误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常见错误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文书应当以客观、真实的事实为基础,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容易导致行政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2. 法律适用错误:行政文书必须依法进行,对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准确无误。

如果法律适用错误,可能导致行政文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被撤销。

3. 表述不准确、模糊:行政文书应当表述准确、明确,不能存在歧义和模糊之处。

如果表述不准确或模糊,可能导致行政文书的执行出现问题,甚至引发争议。

4. 格式不规范:行政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包括标题、正文、签名等要素。

如果格式不规范,可能导致行政文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文书。

5. 用词不当、语言不通顺:行政文书应当使用准确、规范的用词,语言通顺、表达清晰。

如果用词不当或语言不通顺,可能导致行政文书的理解困难,影响行政文书的效力。

二、注意事项1. 事实调查要充分:行政文书的事实基础应当充分调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事实调查,确保行政文书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法律适用要准确:行政文书的法律适用应当准确无误,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适用。

如果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可以请教法律专家或相关部门,确保行政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表述要明确、准确:行政文书的表述应当明确、准确,不能存在歧义和模糊之处。

可以通过简洁明了的语言、逻辑严密的结构来确保行政文书的表述准确无误。

4. 格式要规范:行政文书的格式应当规范,包括标题、正文、签名等要素。

可以参考相关规定或样板进行书写,确保行政文书的格式规范,提高行政文书的合法性和效力。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其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备受关注。

一、司法解释问题1.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职权、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规范和解释,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 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司法解释在我国各级法院中,也有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和解释。

这些解释包括适用法律和有关程序等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1.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行政诉讼中,关键问题就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这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和判断标准等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必须明确标准和程序等问题。

2. 行政许可是否合法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当的情况,如超越许可范围、滥用职权等,就会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

3. 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也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对于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牵涉广泛,涉及面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依法审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适用法律错误但结果正确之裁判的改判方式

适用法律错误但结果正确之裁判的改判方式
被上诉人衡阳市珠晖区人民 政府辩称:《会议纪要》系经区政府 与乡、村以及村小组代表共同协商 达成的,是在衡阳市有关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政策出台前形成的临时 的、只针对上诉人所在的两个村民 小组的一种特殊性保障措施。 其目 的是在上级政府没有明确失地农 民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从维护失地 农民的权益出发,在上诉人所在组 率先试点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措 施。 且《会议纪要》完全不同于最低 生活保障政策,它不需要上诉人提 出申请,也不审核公示,不实行动 态管理,是实实在在的一项惠民保 障措施。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请求依 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荣、 陈丰伟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国家有 关文件政策给上诉人发放不低于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反而创造性地设立一个过渡性的 生活保障机制,没有法律依据。 一 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 就认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显然 错误,并且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 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 讼请求。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行行政诉 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二审对一 审判决的三种处理方式, 即维持、 发回重审、依法改判。 维持、发回重 审易于操作,但何为依法改判则不 明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 理结果妥当,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 能成立,对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适 用法律的问题, 不能发回重审,只 需在二审判决的“本院认为”(判决 理由)部分指出来,并予纠正,即属 依法改判了。 二审处理结果仍然应 该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二审法院的法律改判权 如何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呢? 是在二 审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指出 来,还是在判决主文中指出来? 亦 或“本院认为”和判决主文中都要 指出来? 改变了法律适用,是驳回 上诉,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最终采纳了第一种 意见,主要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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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若干问题探讨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最初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描述是这样的: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而在后来制定的《行政复议法》中,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了拓展,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拓展为适用依据错误,这个拓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在学界有不同认识,但二者总体上讲应当是一个前后连贯的概念。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在我国应当是一个实在法上的问题,但是,这个概念在法治实践操作中的不确定性使其内涵长期处在探索之中,相关国家机关并没有对此作出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

因此,从理论上探讨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就显得十分必要。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笔者撰就本文,拟对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一、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界定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将法律规范的规定与相关的案件事实作了错误的结合,从而使行政行为存在较大瑕疵的情形。

1.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发生的空间在具体行政行为之中。

当我们谈到法律适用的概念时,我们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也存在对有关法律规范的运用问题,如当行政主体制定一个政府规章时可能要对规章之上位法进行考量,甚至要根据规章的上位法确定规章的具体内容,但这个分析与考量的过程不被认为是适用法律的过程。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理解,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关于法律理念的传统逻辑,因为依这个传统逻辑适用法律要有三个元素:一是适法者,即适用法律规范的主体;二是案件事实,即在法治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及其由案件构成的客观事实;三是法律规范,即有关实在法的规则和所设计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适用的原因就在于其没有相关的案件事实作为支撑。

2.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最终表现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中的关键词无疑是“错误”二字,这个错误并不是行政主体头脑中的错误判断或对法律精神的错误认识,当然,这样的错误认识可能时常地存在于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中。

行政法上所关注的适用法律的“错误”主要体现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上,如果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即便有行政主体对法的错误认识亦不可以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进一步讲,在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瑕疵的情形下,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就无法展开讨论。

3.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实质在于行政案件事实与行政法规范不适当的结合。

行政案件事实是指发生于行政管理领域由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具体行政案件,它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乃至于实现行为的主观要件,等等。

法律规范则是指在行政管理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有法律效力、调控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违反法律的案件事实必须受到法律规范的作用,正是违反法律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结合使执法机关完成了行政的社会矫正过程,并进而实现了法律上的理性化。

然而,一旦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作了错误的结合,则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放大与扩张,由行政违法变为违法行为。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本质便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被错误地结合在一起。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在行政违法行为中有一定的递进性,这也是诸国尽可能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解决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根本原因。

二、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误读应当说,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既是一个学理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

作为后者,它在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典则中已经被规定下来,具有明确的法律上的称谓;作为前者,它是行政法学界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

一些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中的问题。

然而,不论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还是在行政法学理论中,关于行政适用法律错误都存在一些误读。

这些误读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人为地予以放大。

使其不单单是法律适用中有关法律选择的错误,更重要的是违反了法律或法规。

例如,有学者就将行政主体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行为误读为适用法律错误。

我们知道,在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一旦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应移交司法机关。

但是,有一些行政机关则私下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在农村中对强奸案进行调解,在一些城镇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加重处罚等便是。

事实上,当行政主体发现某一行政案件已经超过了行政法制裁的量度时就应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此种不移交而进行处理的行为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若将其归于适用法律错误便泛化了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

二是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人为地予以缩小。

在行政法的典则体系中,分布着若干不同的法律层级,这些法律层级既有位次上的区分,又在调控社会关系中相互补充。

而每一个法律位阶中,有时又存在着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不同规范。

同一个典则中,也常常设置不同的行为准则,有时在一个条文中列举数种违法行为的种类,有些甚至非常接近,等等。

即是说,行政法典则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主体一旦作了不适当的选择,就有可能导致行政适用法律错误。

然而,一些学者仅仅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限定在行政主体就有关法律条文或款项的选择上,即在同一个行政法典中有若干条文,本应选择此条此款,而行政主体却选择了彼条彼款,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仅仅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限定在条款选择的错误上就大大缩小了这个概念的涵义。

三是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与其他概念予以混淆。

正如上述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一种瑕疵具体行政行为,而此种瑕疵行政行为有着自己特有的质的规定性,并与其他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分,然而,亦有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与行政不当、行政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政超越职权等混淆者,一旦混淆了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不仅涉及行政法学理论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不利于建立较好的行政行为矫正机制。

如果我们将发生于行政法理论与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误解概括一下的话,那么,下列方面是最主要的。

第一,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被归入救济范畴的误读。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行政法学中的基本理论之一,在我国行政法教科书的评介中几乎都放在有关的行政救济理论中,即或者在行政诉讼理论中,或者在行政复议理论中。

学者们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理论的构成部分是有实在法上的依据的,就目前我国的行政实在法来看,确立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概念的只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

依《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在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依《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和“适用依据错误”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违法的决定。

应当指出,在行政救济中,确立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和制度对于在行政救济中纠正此类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并不仅仅与行政救济制度有关,它应当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就有客观表现,例如,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时,就有可能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在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相关概念,而不能仅仅在行政救济制度中确立,行政救济法中即便确立了该概念,我们也不能将其误读为是行政救济的理论构成。

应当说明的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实践中,关于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误读与行政实在法规定的不周延有关。

笔者注意到我国规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两部大法,即《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就没有在责任条款中确立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和制度,例如,《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这是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其所确立的若干法律责任中,就没有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律责任。

与该法相一致,《行政许可法》亦规定了6种行政许可中行政主体的过错责任形式,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同样没有将行政许可中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责任形式之一。

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行政救济范畴的误读大大降低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制约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制度。

第二,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被缩小为错误适用典则的误读。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行政主体在执法中法律选择的错误,在这个问题上应当不会引起争论。

然而,法律选择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即是说,行政主体本来应该选择此一部门法而选择了另一个部门法是法律选择的错误。

同样,行政主体本应选择行政法典则中的此一典则,而其选择了另一典则是法律选择的错误,还有行政主体本应选择某一典则中的此一条文而其选择了彼一条文,亦应归于法律选择的错误之中。

甚至于行政主体本该选择某一条文中的此一款此一项而其选择了彼一款彼一项亦应是法律选择错误的情形。

具体地讲,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中的错误选择是在行政法的范围内,任何一种不当选择都应当包括在其中。

之所以把不同部门法适用的错误选择不包括在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中是因为如果行政主体错误选择了不同的部门法就构成了行政违法,而不仅仅是一个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正如前述,行政主体选择用行政法处理刑事案件的行为就属此类。

而在行政法的范围之中,任何错误选择法律的情形都应当以适用法律错误论之。

在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中,对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误读之一便是仅仅将适用法律错误限定在行政主体对不同典则的错误选择上。

例如,对某一开采地下热水的违法行为人本应以《矿产资源法》进行处罚,而行政主体则选择了用《水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这肯定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但是,仅仅把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理解为典则选择的错误则大大缩小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范围。

因为法律选择中的任何一种错误选择,包括条文的错误选择、款项的错误选择都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之所以会出现此种关于适用法律选择的误读,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我国行政机构体系中职能划分存在片面认识。

我国行政机构体系中,有41个行政职能部门管理着自己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而每个领域都有一个或一些重要典则,这些典则几乎成了这个部门法律适用的专属物,例如,《广告法》由工商行政机关执行,《草原法》由农业行政机关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机关执行,等等。

如果出现了另一个非对应的行政机关执行,这个法律就会被人们认为错误地选择了法律。

然而,法律典则与行政职能机关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对应的,法律对社会事态的规制以社会关系为核心,而不是以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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