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2020)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2月1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精品文档,仅供参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灾情)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
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希望对你有帮助。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精神,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常委会分工联系副主任的带领下,专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详细商讨实施方案;与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积极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走访相关部门,听取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汇报。
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现将我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现状近年来,区政府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把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常态工作,不断健全管理制度、丰富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能力,为确保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现公共性和社会性奠定了基础。
一是制度先行,以制度建设促进资产管理规范化。
完善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了以资产产权管理为基础,以资产配置为核心,以资产处置为关键的一整套可行有用的制度办法。
二是培训着手,依靠队伍建设推动资产管理高效化。
对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每年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制度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提升管理工作效率。
三是技术支撑,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资产管理精细化。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实现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通过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了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监管。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范围涉及广、总体情况复杂、历史沉淀多、管理主体变化等种种原因,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管理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相关部门虽然能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资产、轻管理、重购置、轻处置的认识和思维在一些单位依然存在,对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造成固定资产管理不够规范,如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个别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未及时清理核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固定资产长期闲置等。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延政办发[2011]151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1〕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建立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将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财政资金统一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完善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按照中央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要求,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完善市和县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提高财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重点增加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何加强对这些资产的管理是需要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下面,根据我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 制订合理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限制条件,引导管理者严格执行。
这些制度应当包括:资产购置、使用、维护、保管、报废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以及各级管理者的考核和奖励机制。
2. 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经营性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全流程监控和动态分析,依靠数字化技术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加强对资产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提高对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3. 认真承担社会责任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机构,应该对自己管理的资产以及行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提高资产的环境安全性,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4. 坚持定期检查和审计定期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检查和审计,有效发现和排查潜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资产损失和风险发生。
同时,对于有违规行为的管理人员,应该严格问责,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5. 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培训对于从事资产管理的人员,应该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
同时,在制度、政策、法规方面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和研究,做到知行合一,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需要制订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认真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定期检查和审计,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培训。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良性互动。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延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延规〔2020〕008-市政办00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4日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政发〔2020〕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灾后重建、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等)取得,由政府、财政或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且具备经营性质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财政委托运营”的管理体制,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效益优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经营性资产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经营性资产:(一)所属资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二)因机构改革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闲置并具备经营性资产条件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转为经营性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物资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份、股权等;(四)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并上缴的经营性资产;(五)市政府或财政部门依法确定为经营性资产的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
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四是 有 效运 作 产权 ,促 使 国有 资
历史 原 因,行政 事业 单位 经 营性 国有 资 产清查 工 作 为契机 ,在 清查 结果基 本 保 值 增 值 。 由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公 资产 管理较 为混乱 ,经营 性 资产 管理 础 上 ,由地 方财政 部 门、 国有 资产 管 司利 用其 拥有 的经 营性 国有 资产产 权
二 是理 顺 管理 体 制 ,整 合 资产运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率 不 高 , 出 租 ( )手 续 不 规 范 。 行 作 ,实施 统一 管理 。 为建 立有 效 的行 司 ,为 区域 内发展前景好 的龙头企业 、 借
政事业 单位 经 营性 国有 资产普 遍 存在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监 督 和 运 成 长 型 中 小 企 业 所 需 的 流 动 资 金 进 行
( 作者单位 : 苏省沭阳县 财政局 ) 江
20 /3 0 90・产权导刊 3 3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沿 袭 “ 家 统 一 取 使用 ,客观 上拉 大 了部 门问 分配 差 经 营 性 资 产 管理 体 制 ,整 合 资 产 运 作 。 国 三 是 区 分 类 型 . 分 别 处 置 。 国 有
占有和 使用 ”的传统 模 式 ,这 与社 会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延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21年全市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7日2021年全市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为做好2021年全市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一、落实各县(市、区)稳增长目标任务。
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6.6%。
其中:宝塔区达到7%、安塞区达到6%、子长市达到5.5%、延长县达到15%、延川县达到6%、志丹县达到5.5%、吴起县达到5.5%、甘泉县达到3%、富县达到7%、洛川县达到3%、宜川县达到7%、黄龙县达到6%、黄陵县达到6%。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二、推进重点行业产能建设。
抓好新建产能、注水开发和老井技改,生产原油1510万吨。
协调长庆油田加大供应量,原油加工950万吨。
加大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产量达到80亿立方米,LNG产量达到160万吨。
建成车村一号井、羊马河煤矿,加快富县芦村煤矿、甄家沟煤矿建设和党家河煤矿技改步伐,煤炭产量达到5200万吨。
加快延长石油富县电厂、陕煤黄陵电厂、大唐延安电厂建设步伐,发电量达到85亿千瓦时。
提高高端卷烟生产比例,生产卷烟30.6万箱,卷烟产值保持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加快重点工业项目建设。
紧盯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夯实县(市、区)和重点企业投资任务,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做好跟踪协调服务。
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5篇)
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5篇)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5篇)(篇一)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对照《**县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关于**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县司法局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绩效考评机制、修改《**县司法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定的法治保障。
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措施(一)制定出台《**县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增强政法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效履行政法机关职责使命。
今年以来,**县司法局紧紧围绕“强基础、抓规范、办实事、求创新、带队伍”的工作主线,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转作风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综合素质为出发点,以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为切入点,不断创新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夯基础、强素质、提服务,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是健全管理机制,解决好“稳定”问题。
完善了《**县司法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针对当前司法行政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目标任务,解决实际问题,着力从“五个强化”(抓好领导班子、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激励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干部培训、狠抓作风建设)入手,全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是完善培训机制,解决好“提高”的问题。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活动,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干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司法队伍的崭新形象。
同时加强实践锻炼,提升创新能力。
通过定期轮岗锻炼,使基层司法行政干部接受多岗位的锻炼和历练,最大限度地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摘要】本文介绍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及建议。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其次加强资产管理团队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优化资产管理流程,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加强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结论部分提出要深化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有效利用。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是提高单位绩效和服务水平的关键,对于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团队建设、流程优化、监督评估、改革、水平提高、有效利用。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资产闲置率高、管理混乱、效益不明显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效利用,使得单位在资产经营方面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研究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规模逐渐扩大,资产管理的难度和复杂度也在增加。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资产管理的需求,需要不断完善现有管理制度,加强团队建设,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通过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才能提升资产管理水平,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实现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良性循环。
1.2 研究意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可以有效提升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从而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稳固的支撑。
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范资产流失和挪用等风险,保护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维护行政事业单位的声誉和形象。
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和资源统筹整合利用工作方案
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和资源统筹整合利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国有资源优化整合,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可变更为经营性的资产资源,集中整合划转至市属企业集团,充实企业国有资本,壮大企业资产规模,增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实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在富强滨州建设中的主力军和“压舱石”作用。
二、整合原则(一)能划尽划。
立足物尽其用、利于发展、宜于管理,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可变更为经营性的资产能划尽划至相关市属企业。
(二)分类整合。
企业急需与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相结合,优先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划入急需市属企业,更好发挥资产作用。
其余资产原则集中划入1户市属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
(三)依法规范。
严格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范实施产权划转,完善管理职能移交手续,稳妥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稳定。
三、整合范围按照能划尽划、能用尽用、强化管理、更好发挥作用要求,将53项资产列入整合利用范围。
四、整合方式对列入整合利用范围的资产,按类别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整合:(一)产权清晰的资产。
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一并划转移交至相关企业。
(二)产权不清晰的资产。
先移交经营管理权,由现资产持有(管理)单位依法依规界定产权后,限期将产权划转至相关企业。
(三)文体类资产。
一般性文体类资产,将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一并划转移交至文体企业。
滨州体育馆,将其经营管理权移交至文体企业。
(四)分布在县(区)的市级资产。
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现资产持有(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接收企业,按照上述各类资产整合方式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落实各项资产的划转移交。
五、资产接收企业按照行业相关、企业急需、利于发展原则,并考虑个别资产与有关企业的关联关系,将整合利用的53项资产分别划转移交至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其中:将47项一般性资产划转移交至财金集团,由财金集团统一经营、规范管理:将4项文体类资产和1项滨盛文旅集团急需的资产划转移交至滨盛文旅集团;将1项位于滨达集团所属土地之上的资产划转移交至滨达集团。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延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延规〔2020〕004-市政府00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7日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做好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中央、省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财务机构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二: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xx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经费包干原则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一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三、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一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包干办法1、全额拨款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按人事局工资股审核后的工资花名册按月由财政国库统发数列支;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合同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延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7日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罚没财物管理,保障执法工作依法有序进行,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物品、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执法机关收缴罚没财物之后产生的相应孳息一并按照罚没财物管理。
未经合法有效的执法或司法文书确认为罚没财物的涉案款物,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市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所取得的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市级各执法单位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集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集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正>延政办发[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对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集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梁宏贤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薛占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延安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J], ;
2.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集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J], ;
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领导小组变更为延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集中管理和权属变更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5.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20]1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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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益需及时足额上缴
国有资产收益需及时足额上缴编者按: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被提到了主要议程,引起了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此,财政部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标志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我市于2008年专门成立了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随后又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了《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这些制度的建立,为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为了更好地使人们了解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能,记者采访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领导,该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从今天起,本报将分期推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解读”,敬请读者留意。
1、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哪些新进展?答:2008年8月,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标志着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一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以建立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新模式为目标,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初步建立了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在制定出台一个资产管理办法、两个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返还办法等十余项管理制度。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完整、高效规范的制度体系,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二是资产管理机构不断完善。
实施方案: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实施方案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加强国有经营性房产管理要求,拟将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经营性房产使用权收归政府,由XX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集中委托武汉兴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公司)经营管理。
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房产集中管理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分散的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实现全区国有经营性房产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市场运作,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集中管理范围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且对外出租、出借或闲置的国有经营性房产。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应交尽交、集中管理的原则。
以集中管理为原则、分散管理为例外,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国有经营性及闲置房产必须应交尽交,由区国资办纳入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二)坚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按先厘清房产责、权、利关系,后推进房产收、管、用环节的思路,分类分步骤推进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逐步实现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
(三)坚持专业运营、保值增效的原则。
将所有房产集中委托国资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营,加强房产经营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逐步构建产权清晰、监管科学的房产管理体制和机制。
(四)坚持物尽其用、满足需要原则。
加强对经营性房产的科学管理和调配,在集中运营和保值增值的同时,满足公益事业的合理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五)坚持整合优化、规范权证原则。
要通过拆迁、置换等方式整合无证、零散的房产,优化房产配置,逐步消除违章无证房产,规范权证管理。
四、方法步骤(一)房产清查核实(201X 年4 月—6 月)1. 房产主管单位自查。
组织各房产主管单位对房产进行认真清查,整理收集房产权属证书、规划、用地及建设、竣工验收、入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责任单位:各房产主管单位)2. 实地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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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2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
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政发〔2020〕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灾后重建、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等)取得,由政府、财政或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且具备经营性质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财政委托运营”的管理体制,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效益优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经营性资产范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经营性资产:
(一)所属资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
(二)因机构改革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闲置并具备经营性资产条件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转为经营性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物资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份、股权等;
(四)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并上缴的经营性资产;
(五)市政府或财政部门依法确定为经营性资产的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
第三章统一监管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延安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承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有经营收益的国有资产及办公用房超出规定标准且可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纳入统一管理。
第八条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中已签订出租合同或协议的经营资产,租赁期限在二十年以内的,移交集中管理后,仍旧按照双方签订的原合同执行,但需变更出租主体。
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按照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
第九条经营性资产纳入统一管理后,不得作为资本金注入各类企业。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条国资中心具体承担经营性资产市场化运营工作。
运营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性资产以出售、租赁等方式运营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拍卖、招租等竞争性模式实现运营收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租赁价格管理,因特殊原因暂不纳入公开竞租的经营性资产,必须依规进行市场评估定价,严格按评估价格签订和执行合同。
第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按承租方装修投入大小确定,原则上为1-5年。
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改造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且未纳入城市或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的资产,租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四条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产生的管理费、维修费、税金等支出,由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单位要保障经营用水、用电、用气和用暖,费用由承租户承担。
经营性资产公用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由国资中心
负责,其余部分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承租户负责。
第十六条具备完全产权已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由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原有产权证变更登记,统一进行市场化运营。
第十七条具备完全产权未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经营权,原产权单位配合,向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达到盘活经营性资产的目标。
第十八条不具备独立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暂不实行产权划转,由财政部门进行市场化运营,待逐步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划转。
第十九条国资中心具体负责经营性资产的账实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移交、合约审定、业务指导等,确保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高效有序、合法依规。
第六章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待确定的、规定移交的、已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转变为办公及其他非经营用途。
第二十一条未经市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已确定属于经营性资产的转为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市级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国资中心提交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专项报告。
(二)审核。
国资中心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对单位申请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摸底调研,形成专项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审批。
市财政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重大和特殊事项,形成意见上报市政府。
(四)实施。
国资中心根据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的审批和批复意见,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移交资产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统一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监督,对经营性资产运营进行跟踪问效。
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运营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
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