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型犯罪中财物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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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来实现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不同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财产犯罪的认定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辨认和归类的过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

其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的行为。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于不同的财产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在刑法中,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刑种、刑罚幅度、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以盗窃罪为例,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的规定。

对于其他财产犯罪行为,刑法也有相应的量刑标准进行规定。

在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方面,刑法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财产权益而制定的。

财产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因此,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的明确,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财产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财产犯罪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判定。

其次,对于不同的财产犯罪行为,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也需要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而在侵财犯罪中,涉及到“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的界定问题。

这些界定对于法律的适用及司法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犯罪法益”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法益是指犯罪行为所得到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是指犯罪行为得到的金钱、财物等具体的物质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则是指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其他利益,如声誉、地位等。

在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的界定主要是指犯罪行为所得到的财产利益,包括直接获得的财产和通过犯罪行为间接获得的财产。

关于“本人财物”的界定也是侵财犯罪中的重要问题。

《刑法》规定,本人财物是指个人所有、占有或支配的财产。

在侵财犯罪中,本人财物的界定意味着确定被侵犯的具体财产权益。

这不仅涉及到被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权益,还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具体对象和性质。

那么,在具体的案例中,如何界定“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犯罪法益的界定,需要考虑犯罪行为所得到的具体利益,包括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产和通过犯罪行为间接获得的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实际结果和意图,以及被侵害人的损失情况。

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的界定,需要通过具体案情的分析和审查,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综合判断,最终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被侵犯人的权益和损失。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是在侵财犯罪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法益是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或非法利益。

在侵财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或利益,无论是现金、金银珠宝、房产、股票等有形财物,还是存款、股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财物,都属于犯罪法益。

对于犯罪法益的界定,主要依据是犯罪行为本身。

以盗窃罪为例,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他人的手机,那么这个手机就是犯罪法益。

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未直接获取到具体财物,而是通过其他手段获得了非法利益。

以诈骗罪为例,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他人获取了钱款,这些钱款就是他的犯罪法益。

本人财物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所具有的合法财产。

本人财物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的财产,无论该财产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还是非法手段。

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是合法的,也可能成为被没收的对象。

对于本人财物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2. 所有权:本人财物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这些财产有所有权。

3. 犯罪行为前存在:本人财物必须是犯罪行为发生前就已经存在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之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本人财物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本人财物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免于被没收。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等,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本人财产进行没收,以便实现刑法的目的。

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是侵财犯罪中常用的概念,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界定这两个概念,可以更好地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刑法中的财物应包括财产性利益

我国刑法中的财物应包括财产性利益

我国刑法中的财物应包括财产性利益在我国刑法中,财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涵盖了有形的物品,也包括了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指的是一种货币性价值,它可以转移、流通和利用。

这个概念在法律上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一、财产性利益的定义财产性利益,也称经济利益,是指一种可以转移、流通、利用的货币性价值。

在法律上,它是财物的一种形式,是犯罪行为中损失的计量标准。

财产性利益包括了多种形式,例如存款、股票、基金、债券、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等。

在我国刑法中,财产性利益的定义是十分清晰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财产是指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这说明,财产性利益与物品是同样被法律所认可的财产形态之一。

二、财产性利益的种类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将财产性利益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其形式可以分为货币和非货币财产。

根据其权属可以分为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

这些分类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法律的要求和应用实践。

1.货币财产货币财产指的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财产性利益,通常是指存款、支票、现金等。

货币财产是最容易转移和流通的财产形式,也是犯罪分子最常盯上的目标。

我们经常会听到类似于银行盗窃、抢劫等案例中出现货币财产被盗的情况。

2.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则指财产性利益以非货币形式存在的财产形式。

非货币财产涵盖了诸如股票、基金、债券、专利权和著作权等不同的形式。

这类财产的特点是它们通常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转移和流通,例如交易所的批准或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批准等等。

与货币财产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交易中,非货币财产也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3.私人财产私人财产指的是属于个人或家庭财产的,例如个人存款、家庭房产等。

在我国刑法中,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障的。

犯罪分子攻击私人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4.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指的是属于国有或集体的财产,例如工厂、公路、小区、图书馆等。

在我国刑法中,公共财产是由国家保护的,犯罪分子攻击公共财产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一、认定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传统理解有三点:一是管理可能性;二是有经济价值;三是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

管理可能性又分为物理管理可能性和事务管理可能性,两者均包括无形能源等无体物,但前者不包括只能进行事务性管理的债权、劳务等。

价值性方面的主要争论在于是否包括没有交换价值但有主观价值的物体和客观价值低廉之物。

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主要排除人体或身体的部分作为财产罪的对象,违禁品、财产性权益等特殊对象也涉及这一问题。

这三个定义“财物”的标准并非没有争议。

1.管理性问题事务管理可能性从目的解释论上来说比较合适,因为侵犯债权、劳务等财产性利益和直接侵犯财物,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角度看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可能存在解释界限不明,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是物理管理可能性,其将债权、劳务等排除在外,相当于基本排除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财物中,可能过于狭窄。

笔者认为财物必须具有管理可能性,但不同意通过物理管理性来对财物进行限制;财产性利益过宽的问题,本质不是事务管理性的问题,而是财产性利益的定义和边界问题。

对此可以从体现作为财产的性质、造成被害人直接的现实的损失等进行限制,后文将对此详述。

2.价值性问题其次是价值性问题。

目前主要问题是两个:一是只有主观价值没有交换价值之物;二是客观价值低廉之物。

刘明祥老师认为,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必须体现财产关系,1笔者对此表示同意,因为财产罪规范的是财产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如打印在一张纸上的重要国家机密,固然刑法应该予以保护,但主要不是体现财产关系,所以不通过财产罪进行规制。

重点在于,如何界定财产关系。

如果将财产关系界定为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关系,静态的表现是物权的所有或支配性,动态的表现是交换关系中的交换价值,这实质是从客观价值的角度看待财物的价值性。

但如果将财产关系解释为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则理论上可以“包括阅览、观赏价值,也包括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

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被害方的理论归属在财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律界对于财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理论归属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以及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一、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界定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具体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账户等。

但是,在实际案件中,犯罪对象的界定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明确。

有些时候,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财物,或者是以虚拟或者抽象的形式存在,这就给犯罪对象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1.1 有形财物的犯罪对象在财产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对象是有形财物,如现金、车辆、房屋等。

对于这种情况,犯罪对象的界定相对简单明确,通常是根据财物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来确定。

以盗窃罪为例,犯罪对象是被盗取的财物。

在界定被害方时,首先要确定被盗财物的所有人。

根据财产所有权的原则,所有人即被害方,他们拥有对被盗取财物的合法支配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害方的理论归属是确定的。

1.2 无形财物的犯罪对象除了有形财物,财产犯罪也可能涉及到无形财物,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这种情况下,犯罪对象的界定就更为复杂。

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在确定被害方时,需要考虑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被害方通常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即商业机构或者个人。

但是,商业秘密也可以由员工、合作伙伴等其他人拥有,他们可能也享有商业秘密的权益。

因此,在界定被害方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

二、被害方的理论归属在财产犯罪中,被害方是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个体或组织。

被害方的理论归属涉及到对于被害人身份的确认以及法律效果的产生。

2.1 自然人作为被害方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然人是财产犯罪中的被害方。

无论是因为财物被盗取、被损坏,还是因为财物的使用权被侵害,自然人都可以作为被害方提起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进行民事索赔。

以诈骗罪为例,被害方是被诈骗的自然人。

当自然人遭受到虚假欺骗导致财产损失时,他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损失赔偿。

刑法中“财物”之界定

刑法中“财物”之界定

社科文化刑法中“财物”之界定李鹏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摘 要:现行司法解释仅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物”,其他章节犯罪是否应当统一适用存在疑问。

本文对刑法中“财物”概念进行规范研究,将“财物”纳入“财产”的外延中,界定“财产性利益”不仅具有“财物”的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亦应包括明确性、具体性的特征。

通过对规范的梳理,按照刑法的保护法益及“财物”在规范中的要素功能进行分类,对保护法益或要素功能相同的罪名所包含的“财物”作一致性理解。

通过对“财物”的界定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型虚拟财产比特币、网络流量进行财物属性分析,将其纳入“财物”的外延内。

最后,本文认为经济犯罪体系解释规则应当坚持法规范内外部体系的一致性,目的在于将贪污贿赂犯罪中“财物”的外延进行体系解释,使其适用于宏观经济犯罪中。

关键词:财物;财产性利益;体系解释;虚拟财产经济社会快速进步,信息技术利用不断深化,使得传统财物的内涵及外延也相应发生改变。

新兴事物的层出不穷推动着学界对财物进行规范解释的内容发生变化,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冲击,“财物”的概念也面临着困境,目前确有必要对财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再探讨,对新兴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

刑法中“财物”概念涉及到多个章节与罪名,分布的范围比较分散,本文为了能够集中分析刑法中“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将分析的重点着眼于侵犯财产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本文将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入手分析该条文所规定的“财物”适用范围,在整个刑法体系的框架中对财物的概念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深入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进行理论指导。

一、刑法中“财物”规定的类型化评析研究刑法中“财物”的概念问题,首先应当对刑法中存在的所有“财物”概念的法条进行梳理。

本文通过图表的方式对刑法中涉及“财物”的条文进行直观的表现,将所涉条文基于法益与功能要素进行分类,进而基于不同种类进行评析。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对于财产犯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对中国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的定义和处罚进行分析。

一、财产犯罪的定义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多种财产犯罪,例如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具体财产犯罪的定义如下:1. 盗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可以分为普通盗窃和入户盗窃,对于不同情形的盗窃行为,刑法予以了相应的区分和处罚。

2. 抢劫: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属于暴力犯罪的范畴,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刑法予以了重罪处罚。

3. 诈骗:诈骗是指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属于欺诈犯罪的范畴,对于诈骗行为的刑罚种类较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4. 侵占:侵占是指以占有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财产的行为。

侵占主要包括非法占有、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等行为,对于侵占行为的处罚视情节轻重而定。

二、财产犯罪的处罚中国刑法对财产犯罪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旨在有效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刑法对财产犯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 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对财产犯罪较轻微的行为给予的拘禁处罚。

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不超过一个月,主要用于调查取证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2.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财产犯罪较严重的行为给予的刑罚。

刑期在1年以上20年以下,并可以附加罚金。

有期徒刑除了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外,还可能限制其他权利。

3. 短期监禁:短期监禁是对财产犯罪的轻微行为,给予的较为温和的刑罚。

短期监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同时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

4. 缓刑:对于财产犯罪行为较轻的一部分人,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即判决时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缓刑期限,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改造。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通过欺骗、抢夺、盗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诈骗等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和社会的财产利益,还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刑法中,对于财产犯罪的界定和处罚都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进行分析,包括财产犯罪的分类、特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财产犯罪的分类根据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非暴力财产犯罪和暴力财产犯罪。

1. 非暴力财产犯罪:指通过非暴力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职务侵占等。

这类犯罪通常以个体为主体,通过隐蔽手段实施,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

例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所、仓库等场所,盗取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得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2. 暴力财产犯罪:指通过暴力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行为,包括抢劫、敲诈勒索等。

这类犯罪通常以团伙或有组织的形式为主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具有侵害人身和财产的双重特点。

例如,抢劫是指以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二、财产犯罪的特点财产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获得他人财产,以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犯罪行为都旨在实现非法占有。

2. 损害财产权益:财产犯罪直接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造成社会财产总量的减少。

3. 作案手段多样:财产犯罪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例如盗窃犯罪可采用秘密侵入、撬锁等手段;诈骗犯罪可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件等手段。

这些巧妙的作案手段使得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4. 威胁社会安全:财产犯罪不仅仅损害了个人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威胁。

例如,经济诈骗犯罪会破坏经济秩序,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等问题;职务侵占犯罪会破坏公务员职业道德,影响政府形象。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在侵财犯罪中,包括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行为,涉及到两个重要概念,即"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

"犯罪法益"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经济利益。

在侵财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抢夺、偷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都可以称之为"犯罪法益"。

盗窃者通过盗窃他人财物来获取的现金、珠宝、电子设备等财物,都属于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犯罪法益"。

"本人财物"是指个人、家庭或组织所拥有和控制的财物。

这些财物通常是合法获得的,包括金钱、财物、资产等。

在侵财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偷盗、诈骗等手段侵占他人的财物时,可以被视为侵犯了他人的"本人财物"。

除了私人财物,一些团体、组织的财产也可以被视为"本人财物",如公司、机构、组织等。

在法律上,界定"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刑事责任。

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警方和法院需要明确界定被侵害方的"本人财物",以便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财物往往是违法所得,因此相关的追缴和没收措施便需要根据"犯罪法益"的界定进行执行。

这样可以从法律角度上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产并逍遥法外。

"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是侵财犯罪中重要的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界定这两个概念,可以便于相关部门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有效打击侵财犯罪行为。

财物的内涵

财物的内涵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财物。

但关于财物的内涵与外延需要深入研究。

1.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关于刑法上的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理论上存在争议。

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只限于有体物,包括固体物、液体物与气体物。

无形物不是刑法上的财物,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液化气、蒸汽等是财物,但光、热等不是财物。

物理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并不限于有体物,还包括其他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财物,或者说在物理上属于物的,就是刑法上的财物。

有体物以及光、热、水力、冷气等是财物,但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不是财物。

事务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凡是可以作为一种事务进行管理的物,都是刑法上的财物。

有体物、无体物以及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都是财物。

[7]本书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应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无体物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无体物虽然无体,但可以对之进行管理,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对象,故应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其次,我国刑法在财物这一对象之外,没有特别规定财产性利益是部分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例如,欺骗债权人,使之免除自己债务的,就应以诈骗罪论处。

最后,在许多情况下,侵犯财产罪不仅侵犯了作为具体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财物所孳生或具有的经济利益,这也说明了刑法上的财物不限于有体物,而应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利益。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实际上是无形财产,但由于侵犯这些权利的犯罪主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犯罪,故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既然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理当要求财物具有财产性价值。

从实际上看,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即金钱交换价值的财物。

但从理论上说,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入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即使它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

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

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 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

最早的是1965 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10 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赃款赃物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

赃款是赃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有时亦简称为赃物。

所谓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金钱,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称作赃物。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1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犯罪问题也日益严峻,而针对这类犯罪,刑法也有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在应对财产犯罪问题的时候,刑法的分类和认定都需要更加细致和精准。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刑法之财产型犯罪的区分。

从刑法的分类上看,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侵犯财产犯罪和破坏财产罪。

而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其行为方式和后果不同。

首先,侵犯财产犯罪主要指的是通过欺骗、抢劫、盗窃、诈骗等方式侵占他人的财产,属于违反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行为。

例如,利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诈骗、盗卡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其次,破坏财产罪则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公有或私有财产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往往会给他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例如,损坏公共设施、故意破坏他人车辆等行为,都属于破坏财产罪。

除了上述的两大类财产犯罪,还有一些特殊的财产犯罪行为,需要特别重视。

例如,走私、偷税等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也属于财产犯罪范畴。

从刑法的认定上看,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相应的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

首先,对于侵犯财产犯罪,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认定。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当然,在实际中,还需要根据事实来综合考虑,比如通过证人证言、物证等进行判断。

其次,对于破坏财产罪,除了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认定外,还需要考虑一些额外因素。

例如,破坏财产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动机和预谋性,破坏财产的情节是否恶劣等,这些因素都会对量刑和刑责的判断产生影响。

最后,对于特殊财产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特别重视相关的现实案例和判例。

例如,走私、偷税等行为广泛存在,如果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和证据,就很难有效打击这些行为。

总之,针对财产型犯罪的区分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条款和事实因素,在认定方面也需要更加细致和精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

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

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

最早的是1965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20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赃款赃物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

法律规定的财物定义(3篇)

法律规定的财物定义(3篇)

第1篇一、引言财物,作为法律术语,是指具有物质形态、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和利用的物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财物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了从个人财产到国家财产的各种形态。

明确财物的定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财物的定义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物的概念1. 财物的含义财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和利用的物品。

财物具有以下特点:(1)物质性:财物是具有物质形态的,可以触摸、感知和观察。

(2)支配性:财物可以被人们所支配和利用,满足人们的生活、生产和消费需求。

(3)价值性:财物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换。

2. 财物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财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按所有权划分:可以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

(2)按存在形态划分: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3)按价值划分: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三、法律规定的财物定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这里的“物”即为财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该形式。

”这里的“形式”可以理解为财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公私财物”即为财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的财物(3篇)

法律规定的财物(3篇)

第1篇一、引言财物,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财物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财产权、物权、债权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财物进行定义、分类、保护等方面的探讨。

二、财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财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具体而言,财物包括以下几类:1. 物:指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如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

2. 货币:指具有流通手段、支付手段、价值尺度等职能的财产,如人民币、美元等。

3. 有价证券:指具有特定面额、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兑换成货币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凭证,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4.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

5. 利息、租金、股息、红利等收益:指从财产中获得的收益。

三、财物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财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动产与不动产:根据财物是否具有固定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物,如车辆、家具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就会改变其性质的财物,如房屋、土地等。

2. 主物与从物:根据财物之间的依附关系,可分为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财物,如一辆汽车;从物是指依附于主物,辅助主物发挥作用的财物,如汽车的备用轮胎。

3. 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根据财物的形态,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如房屋、土地等;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如专利、商标等。

4.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财物是否可以分割,可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成若干部分的财物,如一袋大米;不可分物是指不能分割成若干部分的财物,如一辆汽车。

四、财物的保护1. 物权保护: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物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护权利人对财物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保护: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是指,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所拥有财物的来源,性质和用途进行查明和认定的过程。

该认定通常发生在刑事案件中,因为被告人的财产可能与犯罪相关,并且可以用于赔偿刑事损失或追缴犯罪所得。

1. 司法认定的依据和目的财产源于犯罪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在刑事案件中是很常见的。

司法认定的依据是相关证据,例如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记录,财产登记证明,资产变动情况,物品购买和销售记录以及企业经营和财务报告等。

目的是确定非法资源所得的数量和流向,以及被告人在案件中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2. 司法认定的程序和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会根据需要,要求涉案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信息并进行调查。

这可能包括银行账户记录、手机、电脑、住宅和商业财产等相关证据。

受审人员可以提供自己的财产证据来证明其财产来源和合法性,法院也可以请求公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需要充分、具体、清晰、合法、有效和连贯,可以证明被告人的财产与犯罪活动有关。

3. 司法认定的范围和认定结果司法认定的范围包括所有被告人拥有的财产,不论其是否与犯罪相关。

这可能包括个人住宅、车辆、商业资产、股票和其他资产,以及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支付方式,例如银行账户、电子支付和现金等。

如果涉案人员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和用途证明,法院可能认定其财产属于非法所得。

司法认定的结果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没收非法所得: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并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报告。

这些资产将被返还受害人或国家。

2)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在开庭前或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作为保证金,以确保被告人能够履行赔偿义务。

3)责令赔偿:如果法院确认被告人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将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被告人无法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弥补损失。

4. 结论司法认定是刑事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财产犯罪的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

财产犯罪的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

财产犯罪的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各类犯罪行为。

财产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贪污、贿赂等。

本文将分析财产犯罪的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以案例为例,探讨相关问题。

一、财产犯罪的法律定性财产犯罪的法律定性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手段来确定。

例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从他人身上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

诈骗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转移国家财产的行为。

贿赂是指行贿人以财物或者其他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财产犯罪的法律定性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诈骗、贪污等。

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刑法对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也有所区别。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财产犯罪的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我们以一起盗窃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描述:小明在超市盗窃了一部手机。

他趁着超市人员不注意,将手机从柜台上拿走,并迅速离开了超市。

后来,小明被超市保安发现并报警,手机也被追回。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小明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法律定性。

盗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案例中,小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他人手机,并带走了手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小明盗窃的手机价值和情节严重程度,法院将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三、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刑罚的认定和量刑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财产犯罪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在刑法中,侵财犯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并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在侵财犯罪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界定,分别是“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

犯罪法益是指犯罪行为所得到的利益。

犯罪行为本身往往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进行的,这些利益可以是金钱、财物还有其他形式的财产。

犯罪法益的界定在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刑罚的量刑。

犯罪法益的确定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如获取的财产性质、数量、来源、使用方式等。

当犯罪行为所得的利益确实为犯罪行为所产生,且能够被确定的时候,这部分利益就属于犯罪法益。

偷窃他人财物后出售获取的款项,这些款项就可以视为犯罪法益。

本人财物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

在侵财犯罪中,本人财物指的是受侵害的个人的财产,可以是个人拥有的金钱、财物、房产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人财物的界定并不仅限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还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共有部分。

共同财产是指多个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共有部分意味着多个人对于同一财产享有权益。

在侵财犯罪中,犯罪行为针对的可以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共同财产。

盗窃一家人共同拥有的财物,这些财物既是本人财物的共有部分也是个人财产。

在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犯罪法益是指犯罪行为所得到的利益,犯罪行为本身针对的往往是他人的财产。

而本人财物则是指受侵害的个人的财产,可以包括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在处理侵财犯罪案件时,需要明确犯罪行为所得对应的犯罪法益和侵害的本人财物,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评价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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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质 , 像太 阳能 、 风能等等 , 也渐渐成 为盗窃行 为的对象。 如果我们固守罪刑法定的原则 , 对于此 类危 害行 为我们 就无 从应 对 。故 而要 解决 这些 疑
难 问题 , 我们 就必 须 借助刑 法 解释 。 国学者美 利 美
曼 曾经 把 大陆法 系 否定法 律解 释 的观 点称 为 “ 法
久 稳定 而 是飘 忽不 定 的法 律解 释 。” 由此 可见 ,
迷惑 。所 以我们 有 必要 对此予 以明确界 定 。 财 产 罪侵 害 的 客体 就 是他 人 的财 物 所 有权 。 学术 界对 财物 一词 的理解 存 在不 同 的看法 。有 学 者认 为财 产罪 的对 象仅 限于 有体 物 ;有学 者认 为 为财产罪 的对 象仅 限于 动产 。 同时学 界对 于财 产 罪 的对象 是 否可 以是违禁 品也 存 在分 歧 。笔者 拟 从法 律解 释 的立场上 对此 予 以分析 。
由此 可见 ,律解 释在法 律适 用 的过 程 中 的意 义所
在 法条 本身 蕴涵 的意 思 当 中进 行解 释 。 就是 说 , 也 法 官作 出 的不利 于被 告人 的解 释必 须 是在 刑法 条 文 本身所 涵 盖 的应 有 的意思 范 围 内 。这 样 的解 释 并不 违 背罪 刑法定 的原则 ,也 不会 违背 广 大 国民 的法 感情 。 随着 现代科 学 技术 日益 提 高 , 人们 征服 自然 的能力 越 来越 强 ,先 前不 能 够为 人们 所 控制 和利 用 的逐 渐 被人控 制 和利用 的 自然 资 源 。如果 在 现实 中行 为人 对 这 些 资源 非 法 占有 或 侵 害 , 也
理 论 。对财 产型犯 罪 中财 物的界 定 。
关键 词 : 产型 犯 罪 ; 财 财物 ; 法解释 刑
中 图分 类号 : 9 4 D 2 文 献标 识 号 : A 文章 编 号 : 0 — 4 8 2 0 0 — 0 0 0 1 8 9 3 ( 0 6)3 0 5 — 4 0
我 国刑法 规定 财产 型犯 罪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攫取 公 私财物 ,或 者故 意毁 坏公 私 财物 的行 为 。 产罪 它所 针对 的犯罪 对象 是公 私财 物 , 于 财 对 犯 罪对象 财 物 ,在 理论 和实 务上都 有 许 多不 明 了
破 。 自从 革命 ( 法 国大革 命— — 引者 注 ) 指 时代 以
来 ,大 陆法 系法 院在 审判 案件 中总是 以成 文法 规
的表述作 为 判决 的依 据 。这些 法规 常 常被 基层 法 院诉 请修 改 或解 释 ,上诉 法 院撤销 原判 决 的现 象 也 很普 遍 。 个典 型 的法典 中 , 乎没 有一 个条 款 一 几 不 需要作 司法解 释 ,因为它 的意思 不仅 当事人 及 代理人无法理解 , 有时就连法官 自己也难定其义。[ 3 _
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有学者认 免 。如果 我们 固守 罪刑 法定 的原 则 不放 , 么 , 那 对

刑 法解 释 的基 点 分 析
能为力了, 这肯定有违广大国民心中的法感情。 法 律产生的一个根基就是 国民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
来抚 平危 害行 为对 他人 造成 的损 害 。 是 , 但 由于 成 文法 本身 固有 的局 限性 , 要解 决这 一 点 , 对法 律进 行解 释就 显得 相 当之重要 了 。 财产 型犯罪 中的财物 ,随着 人们 征 服 自然 的 能力 不断 提高 ,以前一些 人们 不 能够 控 制和 利 用
刑法 解释 与罪刑 法定 原则 的关 系 ,历 来是 一 个既 重要 又微妙 的问题 。 历史 上看 , 从 罪刑 法定 原 则 的首倡 者对刑 法解 释基 本上 都持 反 对态 度 。例
如, 孟德斯鸠指出 :在共和国里 , “ 政制的性质要求 法官 以法 律 的文字 为依据 ;否 则在 有关 一个 公 民 的财产 、 荣誉或生命的案件 中, 就有可能对法律作
有害 于该 公 民 的解 释 了 。” …据 此 , 以孟 德斯 鸠 之 见 , 律是 不允许 解 释 的 , 法 否则 就会 有损 于法 律 的 原意 。贝 卡利亚 则从 罪刑 法定 的原则 出发 , 为 : 认 “ 刑事法 官根 本没 有解 释刑 事法律 的权利 , 因为他 们 不是 立法 者” 。我们 可 以看到 , 民 的命 运 经 常 公 依法 庭 的更换 而 变化 。不幸 福 的生活 和 自由成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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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 年第 3 06 期
( 总第7 期) 5
财 产 型 犯 罪 中财 物 的界 定
刘 清 华 韦 丽 婧
( 川 大 学 法 学 院 四 四 川 成 都 600 10 0)

要 : 论和 实践 上对刑 法 分则 中财 产型犯 罪 中的财 物存在 许 多不 明之 处。 讨 法律解 释 的基本 理 探

贝卡利 亚也是 极 力反 对对法 律进 行解 释 的 。 但是 , 社会生活是不来自发生变化的,人们的价值观也是
不 断升华 的 , 这样 , 与制 定法 之 间 的矛盾 就在 所难 于 社 会 生 活 中 出 现 的具 有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性 的行 为, 而法 律对 此有 没有进 行 规制 的行 为 , 我们 就无
规 自动适 用 ” 理论 , 理论 指 出 : 法 机 关制 定 的 该 立 法规非 常清 楚 ,以致 于它 的适 用成 了一个 自动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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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的过程 。 而 , 然 当这 种理论 面对 现实 时便 不攻 自
是 一种 可 以 占有 的动 产物 品 。 对 此 可 以作 出不利 ” 于被告 人 的解 释 , 但这 解 释不 是 随意 的 , 不 是法 也 官 可 以不顾 法律 条文 而任 意解 释 的 。它必 须要 是
之处 ,这 就给 理论 和实 务造成 了不 应 有 的混乱 和
荒谬 推 理 的牺牲 品 ,或者成 了某个 法 官情绪 冲动 的牺牲 品 。因 为法官 把从 自己头脑 中一 系 列混 杂
概念中得 出的荒谬结论奉为合法的解 释。我们还
可 以看 到 , 同的罪刑 在 同一法 庭上 , 相 由于 时 间不 同而受 到不 同 的惩 罚 。原 因是 人们 得 到的不 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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