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PPT课件
▪ 注意“ ▪ 一、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 1、财产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
实际控制,犯罪即告既遂。
▪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二、盗窃罪的处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盗者窃公多私次财物盗50窃0 、入户 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元处至230年00元以以下上 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徒者刑有,其 并他 处严 罚盗重 金元窃情;至公2私节数万财元的额物以5,特上000处别3巨年大以或上者1有0年其以盗元他窃至下特公10有私万别财元期严物以3上万 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武器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 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月11日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 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 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 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 (2)由于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使用抢劫方 法夺取对方的财物,以抵债款或者作为抵押本人之 财物的,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方法不当,故一般不宜 定罪。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 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持枪抢劫
▪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 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2019法考讲义-第13节 考题点评班 侵犯财产罪(2)-杨艳霞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抢劫罪1017100%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盗窃罪1022100%第二百六十四条诈骗罪1012100%侵占罪1013100%第二百七十条敲诈勒索罪4440%第二百七十四条故意毁坏财物罪1210%第二百七十五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110%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说明:有的考点,一年考了数次。
比如盗窃,总共有16道题。
考点一 抢劫罪1.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0)1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
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
甲不构成抢劫既遂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
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
乙构成入户抢劫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
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
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
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
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2.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
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
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16)2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3.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
乙1答案:ABD2答案:C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侵犯财产罪-PPT
■对盗窃分子应当判处罚金得,应在 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得2倍以下,没有盗窃 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得,应在1000 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问:行为人把摩托车借给朋友骑,自己悄悄 地留了一把钥匙,又把它打开骑回来。以后 把它转卖掉了,如何处理?
问: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得,构成盗 窃罪还是商业秘密罪?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 得,应依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 1、客体不同 ① 前者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
体, ② 后者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
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行为得管理制度。
2、主体不尽相同。 ① 前者限于自然人主体;
② 后者有部分犯罪得主体包括单位, 如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使用进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盗窃机动车实施犯罪后送车回原处, 以其所实施得犯罪从重处罚,不另定盗窃 罪。
(3)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得,多次偷开 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得,以盗窃罪 定罪处罚;
(4)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 构成犯罪得,还构成其他罪得,应当以交通 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与盗窃机器设备及零部件而构成 得破坏生产经营罪?
(1)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得, 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因毁坏公私财物构成其 他罪得,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 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 得,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得,应当以盗窃 罪和构成得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7:惯窃犯甲教唆某企业保管员乙在值
夜班时充当内线潜入仓库。甲盗得大批国
家财物,销赃后分了一小部分赃款给乙。
侵犯财产类犯罪课件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一般不定抢劫罪,构成故 意伤害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 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看是否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有使用暴力, 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 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 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2、概念及构成要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反抗、
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1)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
•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
暴力 • 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包括殴打、捆绑、伤
害、紧闭等行为,压制对方的反抗 • 对象:只能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包括对财物的直接持有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客厅偷的若干物品及一把刀具,此时乙返回家看到甲手持刀具窜 出房门并慌忙躲避
• 主观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 注意: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被他人
350.独角兽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
专题十九侵犯财产罪【本讲聚焦】财产犯罪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
考试时除了反复考查本章犯罪的犯罪构成外,对总则中共同犯罪、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等内容的考查也常常以本章犯罪为背景。
所以,对这些“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的超级犯罪要深入、彻底地掌握。
相似犯罪之间的辨析是本章的重点。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目次】考点1 本讲概述考点2 取得型犯罪考点3 毁弃型犯罪考点4 拒绝支付型犯罪【知识点结构】侵犯财产罪的法益刑法上的财物的认定概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死者的占有平和型:盗窃罪违反被害人意志的犯罪暴力型:抢劫罪、抢夺罪转移占有的犯罪欺骗型:诈骗罪利用被害人瑕疵意志的犯罪胁迫型:敲诈勒索罪取得型犯罪具有不法所有侵占罪目的的犯罪职务侵占罪财产犯罪的分类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不具有不法所有挪用资金罪目的的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绝支付型犯罪: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相似犯罪的辨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考点1 本讲概述一、财产犯罪的法益★★★【知识点讲解】表40 财产犯罪的法益及财产的范围法益:占有合法占有:有所有权的占有和无所有权的占有非法占有:对犯罪所得的占有例外:如果遇到本权者的维权行为,则不再保护非法占有。
财产的范围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学术争议】财产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为了不归还代为保管的名画,杀死画的主人,能构成抢劫罪吗?(2016年卷四第二题节选)【司法部的答案】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2019法考刑法主要罪名
2019法考刑法主要罪名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间谍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4、叛逃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2、失火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爆炸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0、帮助恐怖活动罪1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劫持航空器罪13、劫持船只、汽车罪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8、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9、丢失枪支不报罪20、交通肇事罪21、危险驾驶罪22、重大责任事故罪2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7、走私罪8、走私武器、弹药罪9、走私假币罪10、走私文物罪11、走私贵重金属罪1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13、走私淫秽物品罪1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虚报注册资本罪19、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20、妨害清算罪21、虚假破产罪2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5、伪造货币罪26、持有、使用假币罪2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8、变造货币罪29、高利转贷罪3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3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36、违法发放贷款罪37、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3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9、洗钱罪40、集资诈骗罪41、贷款诈骗罪42、票据诈骗罪43、信用卡诈骗罪44、保险诈骗罪45、金融凭证诈骗罪46、信用证诈骗罪47、逃税罪48、骗取出口退税罪4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0、抗税罪51、逃避追缴欠税罪5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3、假冒注册商标罪54、侵犯著作权罪55、侵犯商业秘密罪5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7、假冒专利罪5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59、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60、虚假广告罪61、串通投标罪62、合同诈骗罪6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64、非法经营罪65、强迫交易罪6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过失致人重伤罪6、遗弃罪7、强奸罪8、强制猥亵、侮辱罪9、猥亵儿童罪10、非法拘禁罪11、绑架罪12、拐卖妇女、儿童罪1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4、诬告陷害罪15、强迫劳动罪16、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1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19、虐待被监管人罪2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1、虐待罪2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3、拐骗儿童罪2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5、诽谤罪、侮辱罪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7、侵犯通信自由罪28、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9、重婚罪30、破坏军婚罪五、侵犯财产罪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故意毁坏财物罪3、侵占罪4、盗窃罪5、抢夺罪6、抢劫罪7、诈骗罪8、敲诈勒索罪9、职务侵占罪10、挪用资金罪11、挪用特定款物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2、招摇撞骗罪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6、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7、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8、组织考试作弊罪9、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10、代替考试罪1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1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8、居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1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1、聚众斗殴罪22、寻衅滋事罪2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5、传授犯罪方法罪26、赌博罪27、开设赌场罪28、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29、侮辱国歌罪30、伪证罪31、妨害作证罪3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3、窝藏、包庇罪3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6、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7、破坏监管秩序罪38、逃脱罪3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0、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1、偷越国(边)境罪42、故意损毁文物罪43、倒卖文物罪4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5、抢夺、盗窃国有档案罪46、医疗事故罪47、非法行医罪4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9、非法组织卖血罪50、强迫卖血罪51、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52、非法狩猎罪53、盗伐林木罪54、滥伐林木罪55、污染环境罪5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8、非法持有毒品罪59、包庇贩毒分子罪60、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1、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6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63、引导、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64、强迫他人吸毒罪65、容留他人吸毒罪66、组织卖淫罪67、强迫卖淫罪68、协助组织卖淫罪6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0、引诱幼女卖淫罪71、传播性病罪7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73、传播淫秽物品罪七、贪污贿赂犯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私分国有资产罪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受贿罪6、单位受贿罪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8、行贿罪9、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0、介绍贿赂罪八、渎职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徇私枉法罪5、执行裁判、裁定失职罪6、执行裁判、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1、放纵走私罪1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九、危害国防利益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战时缓刑2、战时自伤罪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一、侵犯财产罪是指什么?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
无主物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贪污的赃款赃物,走私的物品,赌场上的赌资等,虽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但这些财物有其原来的合法所有人或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归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抢劫、盗窃等),因而仍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余皆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一)***罪***罪同有的民事债务纠纷表面上很近似,区别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例如向人借钱借物不能如期偿还,或受委托代管财物而违约挪用一时不能退还,只要行为人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以便侵吞这笔财物,就不能定为***;相反,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财物到手后就据为己有,毫无归还之意,则应以***论罪。
(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
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
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
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也重,“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集团进行抢劫的;多次抢劫行凶伤人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款物或国家其他重要物资数额较大的;抢劫银行、储蓄所、邮局、仓库、商店数额较大的等。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卷二—16,单)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正确答案: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殴打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此,A项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构成故意伤害罪。
B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C二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前者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后者是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B项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显然属于超}{j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八不具有承诺他人摘取自已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
所以,C项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如果对方已满18周岁,则行为人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项,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法益侵害行为,可以排除犯罪。
一般认为,被害人可以对轻伤以下作出承诺,对重伤和死亡不能承诺,否则无效。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截断一截小指头,不构成重伤害,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题答案为D。
[归纳总结]本题综合考查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要重点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几种转化犯:(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敛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2款);(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89条);(5)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92条);(6)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第333条第2款)。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主要特征法益侵犯是犯罪的本质,危害结果是犯罪本质的表现。
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就一定有危害结果,但仅有危害结果不一定侵犯了法益。
1.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要有因果关系。
2.侵害性与危险性: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3.现实性:通常具有现实侵害事实。
4.多样性:具体表现多样,根据犯罪的法益侵犯内容具体判断。
5.法定性:分则条文规定的结果。
(二)危害结果分类1.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定罪)VS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量刑)2.物质性危害结果VS非物质性危害结果3.直接危害结果VS间接危害结果(三)实害犯与危险犯1.犯罪成立条件危险犯和实害犯主要考分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章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实害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结果犯)。
例如立法者规定,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
所以,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又如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劣药罪)。
常考的实害结果有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
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该罪便是具体危险犯。
又如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形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通过欺骗、抢夺、盗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诈骗等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和社会的财产利益,还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刑法中,对于财产犯罪的界定和处罚都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进行分析,包括财产犯罪的分类、特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财产犯罪的分类根据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非暴力财产犯罪和暴力财产犯罪。
1. 非暴力财产犯罪:指通过非暴力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职务侵占等。
这类犯罪通常以个体为主体,通过隐蔽手段实施,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
例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所、仓库等场所,盗取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得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2. 暴力财产犯罪:指通过暴力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行为,包括抢劫、敲诈勒索等。
这类犯罪通常以团伙或有组织的形式为主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具有侵害人身和财产的双重特点。
例如,抢劫是指以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二、财产犯罪的特点财产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获得他人财产,以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犯罪行为都旨在实现非法占有。
2. 损害财产权益:财产犯罪直接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造成社会财产总量的减少。
3. 作案手段多样:财产犯罪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例如盗窃犯罪可采用秘密侵入、撬锁等手段;诈骗犯罪可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件等手段。
这些巧妙的作案手段使得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4. 威胁社会安全:财产犯罪不仅仅损害了个人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威胁。
例如,经济诈骗犯罪会破坏经济秩序,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等问题;职务侵占犯罪会破坏公务员职业道德,影响政府形象。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行为对象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
(一)行为对象认定
原理: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1.一般认为,单纯的危害行为,只有指向特定的对象,该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才能确定何种犯罪。
2.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导都没有行为对象。
3.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产,侵犯双重法益。
(二)行为对象界定
1.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后者如贿赂、赌资。
2.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后者如伪造的假币、文书,制造的毒品。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如运输假币罪、贩卖毒品罪。
3.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后者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金额,雇凶杀人给付的酬金。
4.行为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后者主要表现为犯罪工具,如老虎钳、扳手等。
【司考】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
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一、抢夺罪行为模式: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首先不能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
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抢夺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传统理论认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新理论不要求。
抢夺对象:通常与身体直接或间接接触。
抢夺行为:对人暴力、对物暴力。
抢夺场所不限,不要求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
抢夺本质: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
数额较大:1000-3000元。
多次:2年3次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他人重伤或自杀。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
2.责任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
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三种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1.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也包含一定程度的对人暴力,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没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夺罪,达到了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劫罪。
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性: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普通抢劫的提示性解释):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等后果的。
其他符合抢劫罪要件的,也定抢劫罪:携带凶器飞车抢夺;飞车抢夺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财产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财产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节 具体罪名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 威胁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他人财产和 人身权利。 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持有者、保管 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 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当场使用暴力、 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 出财物的行为。 (1)当场使用暴力、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 威胁 或者其他方法(手段行为) (2)当场劫取财物(目的行为) 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 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 财物,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基本要求: 了解:侵犯财产罪的分类。 理解: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件),侵犯财产罪中的普通 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 件)。
重点罪名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侵占罪 职 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 普通罪名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聚众哄抢罪
(2003年试卷二第10题)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 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 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 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 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 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 “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 4000元。后李某恐李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 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侵犯财产罪(一)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侵犯财产罪(一)1.在传销活动中,甲某是乙某、丙某之子丁某的下线。
在国家明令禁止传销后,甲某多次找丁某退还传销款未果。
某日甲某又到乙某家找丁某退款。
丁某不在家。
甲某要求乙某替其子丁某偿还欠款,乙某以传销退款一事与己无关为由拒绝。
甲某从乙某家拿出一把菜刀,持刀向乙某要钱。
遭到乙某拒绝后,便朝乙某连砍数刀,致乙某轻伤。
( )A.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某构成抢劫罪C.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 D.甲某构成非法拘禁罪2.甲某妻子乙某常年在外打工,并提出离婚。
甲某为了阻止乙某外出打工,避免离婚,唆使丙某将乙某的手指剁下2个或者剖下1只耳朵,并将乙某带回的财物抢走,以掩人耳目。
同时许诺强取的乙某的财物归丙某,作为酬谢。
丙某将此情况告诉丁某,并邀请丁某参加。
某晚,丙、丁二人进入乙某卧室。
在抢取了乙某家4000元的财物后.又用刀将乙某的一只耳朵割下,致乙某重伤。
( )A.甲莱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B.甲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C.丙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D.丙某、丁莱只构成抢劫罪3.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莱甲见某乙锁上自行车后忘记拿走车筐里的钱包,乘某乙进屋之后将钱包从车筐里拿走;钱包中装有3000元现金,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某甲对某乙谎称出售一处房产,让某乙带上30万元现金。
当某甲和某乙在该待出售房屋内等候“房主”到来时,某甲建议某乙把现金放在该房屋的一个壁柜中。
现金放入壁桓后,某甲将柜门锁上,钥匙交给某乙拿着。
然后借故走开,从壁柜的背面将30万元现金取走。
莱乙久等未见某甲回来,打开柜门才发现壁柜中的巨款不见了。
某甲构成诈骗罪c.某甲雇莱乙运输一车货物,并随车押送。
途中,某乙谎称车胎漏气骗某甲下车观看,某甲下车后,某乙乘机加速逃离,把货物据为已有;某乙构成抢夺罪D、某甲与某乙同住一集体宿舍,知道某乙信用卡的密码。
某日某甲一人在宿舍时发现某乙的信用卡掉在宿舍的地上。
军队文职侵犯财产罪重点知识
侵犯财产罪一、概述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挪用资金。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二、重点罪名(一)抢劫罪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保护法益(1)复杂法益,既有财产权也有人身权,因此抢劫行为只要出现劫取财物或造成轻伤结果之一的,就可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2)保护的法益顺序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权法益决定。
3.成立条件行为结构: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被害人放弃财物→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取得财物(1)手段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①暴力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②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
③其他方法: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2)目的行为:劫取财物,即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3)行为对象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
(4)行为主体: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5)罪过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4.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
5.抢劫罪的加重构成(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二犯罪论概述(1)
专题二 犯罪论概述*【重点法条】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目次】考点1 犯罪的概念考点2 犯罪的分类考点3 犯罪论体系概述*【知识点结构】犯罪的概念两阶层体系三阶层体系四要件体系论理解释文理解释犯罪的分类犯罪论体系考点1 犯罪的概念*【知识点讲解】一、犯罪的概念通说: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也就不可能是犯罪。
二、犯罪概念的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犯罪概念的文理解释(形式解释):即通说。
表2-1 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含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被类型化为构成要件。
即法律必须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行为。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犯罪不能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刑法第13条)。
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仅有危害行为还不能受到处罚,只有当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刑法第14条)或者过失(刑法第15条),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时(刑法第16条)才能受刑罚处罚。
2.犯罪概念的论理解释(实质解释)★★★★(1)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事实(法益侵犯性),此即违法性;(2)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非难可能性),此即有责性。
●故,从实质上来看,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犯罪必须是客观上侵犯了法益且主观上有责任的行为。
●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还是最近引进的三阶层理论,其本质都是两阶层:客观违法且主观有责。
【实践】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法考主观题重点法条索引
违约金与定金竞
114
合
119
超 30%变更
120
121
122
124
信用卡(借款、买
卖、委托)
130
133
138
141
142
144
148
158
163
167
174
196
210
211
214
215
216
219
220
221
223
224
229
230
232
233
234
253
258
263
268
272
工程价款支付
286
206
3.2.2 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范围
210
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节与撤诉
212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222
3.2.4 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情形
223
听取意见
224
上诉主体
227
抗诉主体
228
请求抗诉
229
3.3 第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期限
230
抗诉程序
232
全面审查原则
233
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234
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2.2.2 讯问犯罪嫌疑
讯问主体和地点
118
人
讯问内容
120
2.2.5 搜查
搜查的对象
136
协助义务
137
2.2.6 查封、扣押物
查封、扣押书证、物证的范围
141
证、书证
2.2.8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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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一)财产与财物
1.以经济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认为只要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存在财产损失,但挽回了更大或同等法益的除外。
单纯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2.财物三个特点:具有管理可能性,具有转移可能性,具有价值性。
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具有财物特征的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违禁品;动产与不动产可以成为多数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有的不能针对不动产;葬祭品;人体假肢、假牙,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脂肪等;债权凭证(要区分债权凭证本身与债权)。
(二)侵犯财产罪的结构
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区分毁弃罪与取得罪: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型犯罪的(不成文)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无非法占有目的,成立毁坏型犯罪或无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使第三人非法占有。
第三人要求与行为人有一定关系,而任何第三者。
非法占有虽属主观要素,但非法要进行客观判断,而不是行为人内心想法。
2.区分转移占有的犯罪和不转移占有的犯罪
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态。
他人占有的财物:必须转移占有,如抢夺、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代为保管物:不需要转移占有,变占有为所有成立侵占罪。
遗忘物和埋藏物: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不犯罪,但随后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可定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关键: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的占有,仅限于自然人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机器占有(即不承认财物占有财物)。
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包括物理的支配、控制与社会观念上的支配、控制(物理支配越强,就越少考虑观念支配;物理支配越弱,就更多考虑观念支配)。
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占有起补充作用,即当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占有。
常见占有归属的判断:他人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占有辅助者不占有,仍归属权利人占有。
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根据社会观念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他人短暂遗忘或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涉及范围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
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无论放在哪里都属于所有人、占有人占有。
死者的占有:一是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当场取走财物
的成立抢劫罪;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三是无关的第三人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
观点1(死者占有肯定说):成立盗窃罪。
观点2(死者占有否定说):成立侵占罪。
观点3(死者生前占有说):间隔很短成立盗窃罪。
观点4(继承人占有说):成立盗窃罪。
司法解释观点: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转移占有的犯罪:夺取型、交付型。
完全违背对方意志的夺取型犯罪有:足以压制:抢劫罪。
直接夺取:抢夺罪。
其他类型:盗窃罪。
基于对方瑕疵意思的交付型犯罪:错误认识:诈骗罪。
恐惧心理:敲诈勒索。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是对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