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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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一)财产与财物
1.以经济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认为只要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存在财产损失,但挽回了更大或同等法益的除外。单纯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2.财物三个特点:具有管理可能性,具有转移可能性,具有价值性。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具有财物特征的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违禁品;动产与不动产可以成为多数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有的不能针对不动产;葬祭品;人体假肢、假牙,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脂肪等;债权凭证(要区分债权凭证本身与债权)。
(二)侵犯财产罪的结构
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区分毁弃罪与取得罪: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型犯罪的(不成文)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无非法占有目的,成立毁坏型犯罪或无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使第三人非法占有。第三人要求与行为人有一定关系,而任何第三者。非法占有虽属主观要素,但非法要进行客观判断,而不是行为人内心想法。
2.区分转移占有的犯罪和不转移占有的犯罪
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态。他人占有的财物:必须转移占有,如抢夺、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代为保管物:不需要转移占有,变占有为所有成立侵占罪。遗忘物和埋藏物: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不犯罪,但随后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可定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关键: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的占有,仅限于自然人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机器占有(即不承认财物占有财物)。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包括物理的支配、控制与社会观念上的支配、控制(物理支配越强,就越少考虑观念支配;物理支配越弱,就更多考虑观念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占有起补充作用,即当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占有。
常见占有归属的判断:他人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占有辅助者不占有,仍归属权利人占有。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根据社会观念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他人短暂遗忘或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涉及范围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无论放在哪里都属于所有人、占有人占有。
死者的占有:一是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当场取走财物
的成立抢劫罪;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三是无关的第三人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观点1(死者占有肯定说):成立盗窃罪。观点2(死者占有否定说):成立侵占罪。观点3(死者生前占有说):间隔很短成立盗窃罪。观点4(继承人占有说):成立盗窃罪。司法解释观点: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转移占有的犯罪:夺取型、交付型。完全违背对方意志的夺取型犯罪有:足以压制:抢劫罪。直接夺取:抢夺罪。其他类型:盗窃罪。基于对方瑕疵意思的交付型犯罪:错误认识:诈骗罪。恐惧心理:敲诈勒索。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是对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