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资料
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
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供热补助发放标准为保证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和集中供热发放补贴和补助,共分三部分,分别是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和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随着2009年冬季的来临,各企事业单位也开始发放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助费,现将相关文件及标准提示如下:一、取暖补贴根据《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第58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增加的取暖补贴,不同性质的单位从以下渠道支出:1、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2、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 ,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4、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文件、《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的通知》(津财企1[2007]73号)文件和《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6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开始,无论是否享受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节,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每人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支。
自2008年开始,参加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185元集中供热采暖怒住费,由原单位发放改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内政办发〔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4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制度,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发放办法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依照规定的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个供热期前集中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
三、发放标准(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房字〔2002〕第1号)有关规定,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单位所驻地区居民住宅现行供热价格收费标准和规定的年取暖月数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二)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按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执行(见附件);驻呼和浩特市区以外的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计发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货币化改革,提高城市供热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X〔X〕220号)、《X省城市供热条例》、《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2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计算方法、实施标准及方式(一)计算方法。
1.发放标准:根据职工本人的职务(职称)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
2.计算公式: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我市采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元)。
补贴系数为100%。
(二)发放方式。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由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三)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根据X政办发〔X〕129号文件规定,采暖费补贴发放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划定如下:1.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2.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3.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米。
三、相关政策(一)职工的职务(职称)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兑现了工资待遇的职务(职称)。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纪检监察、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照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取暖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取暖补贴标准事业单位取暖补贴标准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进行取暖补贴的一种政策性扶持措施。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成的事业法人单位。
在寒冷的冬季,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国家规定了一定的取暖补贴标准,以确保事业单位的供暖设施得到有效运行,员工能够在舒适的环境下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取暖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取暖补贴的对象范围。
取暖补贴的对象一般包括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与事业单位直接相关的人员。
这些人员在享受取暖补贴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在职员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上班,退休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居住在事业单位指定的安置房屋内等。
其次,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
国家对事业单位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单位面积或者按照人均补贴标准来确定。
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是指按照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来确定取暖补贴的金额,而人均补贴标准是指按照事业单位在册人员数量来确定取暖补贴的金额。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再次,取暖补贴的发放周期。
一般来说,取暖补贴的发放周期是按照季度或者按照年度来确定的。
按季度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及时满足事业单位员工的取暖需求,而按年度发放的取暖补贴,则可以减少事业单位的行政成本和管理成本。
具体的发放周期,需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情况、取暖季节的长短以及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最后,取暖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国家对事业单位取暖补贴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取暖补贴管理制度,确保取暖补贴的发放符合规定,并且用于取暖设施的维护和运行。
同时,国家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事业单位取暖补贴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违规发放取暖补贴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取暖补贴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补贴暂行办法
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补贴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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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补贴暂行办法
1.为规范公司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的补贴工作,使此项工作既能体现福崐利特点,又能发挥稳定骨干队伍的作用,根据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崐本办法。
2.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补贴采用“职位定级、补贴定额”方式,即:
公司领导管理费每年补贴 650元取暖费每年补贴 1200元
部门经理管理费每年补贴 550元取暖费每年补贴 1000元
主管管理费每年补贴 450元取暖费每年补贴 800元
员工管理费每年补贴 350元取暖费每年补贴 600元
3.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补贴于每年11月5•日随工资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崐职工享受的补贴额根据发放之日的职位确定。
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体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不享有该办法所规定的补崐贴。
5.本办法为暂行规定,公司可根据公司效益,政府对取暖费、管理费价格的崐调整,集团的住房精神及本公司房改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对本办法随时进行修改崐或废止。
6.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实施。
北京花园别墅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员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
员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变过去的暗补为明补,加强公司员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管理,维护全体员工的利益,实现分配制度货币化,制定此办法。
一、补贴对象公司在职员工(含待岗、内退、长学、长病休职工),离退休职工、无职业遗属(再婚者除外)。
协议保留和请长假人员不享受此办法。
二、补贴方式(一)按公司规定的员工不同级别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取暖补贴额,按7.5个月计算,按月发放。
(二)夫妻双方同为公司职工的,按一人全额标准进行补贴(以享受较高待遇方为准)。
如果夫妻有一方不是公司职工且该方未享受取暖补贴,则公司按全额标准进行补贴;否则公司按全额标准的50%进行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月取暖费补贴标准:2元/平方米(二)补贴面积标准:1.一般员工:70平方米2.科级干部:副职,80平方米;正职,90平方米。
3.处级干部:副职,100平方米;正职,110平方米。
4.公司经理级干部:副职,120平方米;正职,130平方米。
5.其他规定(1)公司副总师比照公司经理级副职标准执行,处级单位副总师比照处级副职标准执行。
(2)正高级职称享受处级副职待遇;副高级职称享受科级正职待遇;中级职称享受科级副职待遇。
(3)按照内蒙古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实施意见》(内煤人字〔1997〕第95号)文件,高级技师、工人技师分别比照副高级、中级职称待遇标准执行。
(4)退休职工(含内退)和无职业遗属执行一般员工补贴标准。
(5)年龄在30岁以上未婚、独立生活的员工按相应补贴标准执行。
(三)热水补贴标准:公司现任经理级干部:副职60元/月,正职90元/月。
四、补贴审核程序及相关规定(一)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干部职务级别的审核。
在职员工以现任职务级别为准,并随职务级别变动调整其取暖补贴标准;离退休(含内退)人员以离退休时的所任职务(档案中有任职文件)级别为准。
(二)劳动人事部负责职称待遇的审核,以公司的职称聘用证明为准,未被聘用或解聘人员不享受职称补贴待遇。
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颁布时间:1980.10.08本市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由于历年多次作过补充、修改,给工作造成不便.为了方便工作,现将本市执行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综合整理如下:一、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本市有暖气设备的公有住宅或单位宿舍的职工,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住单位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单位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但是,对于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住集体宿舍的(主要指单位机要人员、警卫人员、炊事人员等夜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住集体宿舍的),可发给取暖补贴.虽因工作需要,但由于路途远等原因,平日就不能回家的,不能发给取暖补贴.二、取暖期限和补贴标准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期为四个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六元.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期为四个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八元.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1、原发给取暖补贴的职工,成建制搬迁或合并到远郊区、县,以及由于工作需要调到远郊区、县地区,新单位解决不了家属住房的,虽然职工本人住集体宿舍,仍可发给取暖补贴.2.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五元二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十元八角.3.职工宿舍部分房间有暖气设备,部分房间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比例计发取暖补贴.4.住在装有暖气设备房屋的职工,因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供暖半个月以上,或因修房经组织同意搬到没有暖气设备的房屋居住半个月以上的,由房管部门或供暖部门开具证明,单位可按在取暖期内停止供暖或搬出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5.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来京探亲,本人临时迁出集体宿舍,住在无暖气设备的房屋,并自己负责取暖,可按在取暖期内临时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劳社养发[2002]116号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2002)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最新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资料
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为加快推进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决定在我国“三北”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供热补贴的货币化管理,同时,自治区明确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列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适应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市本级制定了2003年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改变了过去以家庭为单位的报销制度,变“暗补”为“明补”,通过工资发放将取暖费补贴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职工个人。
一、发放范围市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办法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按规定标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工资统发系统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帐户或由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再由职工个人按实际住宅面积与供热单位结算,凡实行取暖费财政补贴的单位一律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
三、发放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包头地区取暖费支出财政负担标准(2元/平方米•月)计算(补贴标准及附件),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其中:(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职务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职务(待遇)为准。
(二)事业单位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双肩挑”的在职人员,其取暖费补贴标准应就高执行,其技术职称对应的行政职务按照《包头市人事局、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地方职务岗位责任补贴和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地方补贴的通知》(包人发[2003]14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包头市本级负担的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以及本级财政供养的离休人员丧偶或检配偶长期无业及下岗失业的,除按规定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费外,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市财政核准后按420元/年•人定额标准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并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内政发〔20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职工取暖费发放标准
职工取暖费发放标准职工取暖费是指用于支付职工取暖支出的费用,是企业为了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而发放的一项福利。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取暖条件,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取暖费。
以下是关于职工取暖费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取暖费发放标准的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居住环境和职工的实际需求确定取暖费的发放标准。
一般来说,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居住面积、取暖设施、气温、用能成本等。
在确定取暖费发放标准时,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基本取暖需求。
二、取暖费的发放方式。
取暖费的发放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按照固定标准一次性发放;二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发放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当保证职工的取暖费用能够得到及时发放和合理补贴。
三、取暖费的管理和监督。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取暖费的管理制度,明确取暖费的使用范围和发放标准,并加强对取暖费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职工代表应当参与取暖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取暖费的合理使用和发放。
四、取暖费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取暖费的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职工的基本取暖需求。
五、取暖费的纳入工资福利管理。
取暖费作为职工的一项基本福利,应当纳入企业的工资福利管理体系中,与其他福利待遇相统一,不得单独处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保障职工取暖费的合理发放和管理。
六、取暖费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的基本福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发放取暖费,并做好相关的税收申报和缴纳工作。
综上所述,职工取暖费是企业为了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求而发放的一项重要福利,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并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障取暖费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
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省级行政区,冬季气温寒冷,取暖是人民群众生活中一项重要的需求。
为了帮助居民应对严寒天气,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取暖补贴政策,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内蒙古取暖补贴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首先,内蒙古取暖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和特困人员。
对于城镇居民,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居民家庭的实际取暖面积和居住地区的气温等因素,制定了不同的取暖补贴标准。
一般来说,取暖补贴的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取暖面积来计算的,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气温等级,确定相应的补贴金额。
而对于特困人员,内蒙古自治区还设立了专门的取暖救助项目,对特困人员提供更多的取暖补贴支持,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内蒙古取暖补贴的发放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冬季。
根据相关规定,取暖补贴一般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3月期间发放,以保障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及时获得取暖补贴的支持。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还会根据实际气温情况和居民生活需求,灵活调整取暖补贴的发放时间和标准,以应对极端天气和突发情况。
再次,内蒙古取暖补贴的申领流程相对简单,居民只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取暖面积证明等,然后到当地的社区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即可。
内蒙古自治区也会加强对取暖补贴发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防止出现违规领取和滥用补贴的情况。
最后,内蒙古取暖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补贴政策的支持,居民们能够更好地解决取暖问题,减轻生活压力,增强社会稳定。
同时,取暖补贴政策也对于推动清洁取暖和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的出台对于改善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将继续加大对取暖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让更多的居民受益于取暖补贴政策,共同享受温暖的生活。
包头市供热条例(2022年)
包头市供热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包头市供热条例》已经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13日包头市供热条例(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21年11月2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
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省级行政区,冬季气温较低,取暖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帮助居民度过寒冷的冬季,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取暖补贴政策,以确保居民的温暖生活。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内蒙古取暖补贴的标准。
首先,内蒙古取暖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城乡居民和困难群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和困难群体可以享受取暖补贴政策。
这些人群包括低保户、五保户、农村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城乡居民家庭。
其次,内蒙古取暖补贴的标准根据地区和户型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内蒙古自治区将地区划分为城市和农村,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居民的实际需求,对取暖补贴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在城市地区,根据家庭户型的不同,取暖补贴标准有所不同,一般以每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补贴;而在农村地区,取暖补贴标准则主要根据燃煤、燃气、电力等取暖方式的不同来确定。
另外,内蒙古取暖补贴的发放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冬季。
为了确保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及时获得取暖补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通常会在每年的冬季前制定好具体的发放时间,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公告。
届时,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的发放点领取取暖补贴。
最后,内蒙古取暖补贴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会对取暖补贴的发放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定期对取暖补贴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居民需求的变化。
总的来说,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是为了帮助居民度过寒冷的冬季,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通过对取暖补贴对象、标准、发放时间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努力保障了取暖补贴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让更多的居民受益于这一政策,享受温暖的冬季生活。
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
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省级行政区,冬季寒冷严寒,取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帮助居民应对严寒冬季,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取暖补贴政策,以确保居民能够温暖度过寒冷的冬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文件,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补贴对象范围。
内蒙古取暖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
这些群体是取暖补贴的重点对象,旨在帮助他们解决取暖困难,确保他们能够温暖过冬。
二、补贴标准。
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居民的取暖补贴标准会高于农村居民,贫困户和特困人员的补贴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会根据气温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补贴标准能够满足居民的取暖需求。
三、补贴发放时间。
内蒙古取暖补贴一般在每年的冬季进行发放,确保居民能够及时获得取暖补贴,应对寒冷的天气。
补贴发放时间一般会提前公布,居民可以根据通知及时领取取暖补贴。
四、申领流程。
居民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取暖补贴的申领。
在申领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以便相关部门核实身份并进行补贴发放。
五、监督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会建立健全取暖补贴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合规合法,并严格惩处违规行为,保障取暖补贴的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内蒙古取暖补贴标准是为了帮助居民解决取暖困难,确保他们能够温暖过冬。
政府将继续改进取暖补贴政策,确保取暖补贴的资金使用合理有效,让更多的居民受益,过上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取暖费补助相关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取暖费补助相关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统一供暖的职工个人取暖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
二、职工个人住房取暖费原则上由住户中为主的男职工报销,双职工的由房屋产权人所在单位报销。
非个人产权住房或产权人死亡的,具体按下列规定程序报销:1.属单位分配住房的,经单位同意,由分房单位报销;2.住户中只有一名职工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3.住户中有两名以上职工的,由为主的一名男职工所在单位报销;4.无男职工或男方失业的(凭失业证)及军人家属,由为主的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三、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
四、伤亡职工户家中无其他职工的,由发给家属和子女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单位缴纳至子女成年为止。
五、职工拥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单位只承担一处住宅的取暖费。
六、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主视为从业(在职)人员。
七、职工取暖费报销限额按以往管委会规定执行,超额面积自行负担。
其中:1.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同级别分房待遇人员,下同)在16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2.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和经区党工委批准进入局级以上领导班子的开发区正处级干部在12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3.机关正处级干部在11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4.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在95平方米内据实报销;5.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务在上述相应限额标准内报销,其他干部职工按95平方米限额报销。
八、由管委会办公室、房产管理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等单位管理的职工周转性住宅取暖费,由管理单位缴纳。
扩展资料:采暖费补贴的管理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
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包头市住房补贴政策以及标准
包头市住房补贴政策以及标准住房补贴目前一般都是行政和事业单位享受的,那住房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包头市发布的补贴政策是怎么样规定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包头市住房补贴政策以及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包头市住房补贴政策(一)从1999年起,全市各单位停止全部由国家和单位出资建成、购买的住房进行实物分配。
对1998年已批准立项,并于1999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按照《包头市震后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从1999年开始,各级财政、计划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资金建设福利住房,其住房建设由市经济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统一安排。
1999年年底以后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重新分配的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在财政、单位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建设资金有条件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末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副科级干部8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9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10 平方米,副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新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时,住房面积标准增加 25 %的公用部分分摊面积。
(四)事业单位知识分子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办法,参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且采取评聘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认定。
(五)住房补贴的发放可以采用一次性补贴或按月发放的方式。
住房补贴必须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得用于其他消费。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包头市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包头市供暖条例
包头市供暖条例包头市供暖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6•【字号】呼政发[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2002年8月6日呼政发[2002]7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市本级财政住宅取暖费支出的管理,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实现职工分配制度货币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住宅取暖费采取按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
由职工个人按实际住房面积与供暖单位结算,不再由单位报销。
第四条实行职工住宅取暖费按标准发放办法,要根据国家的住房政策,坚持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市联合供热价格的通知》(呼价工字[1998]第241号),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2.55元/平方米.月,其中职工个人应负担部分0.32元/平方米.月,其余部分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确定。
行政单位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级别/项目住房面积(平方米)年发放标准(元/年)正厅级130870副厅级120803正处级110736副处级100669正科级90602副科级80535科员70468事业单位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级别/项目住房面积(㎡)年发放标准(元/年)-------------------------------------------------------------------------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125836-------------------------------------------------------------------------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115769-------------------------------------------------------------------------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下105702-------------------------------------------------------------------------被聘高级技师100669-------------------------------------------------------------------------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技师和二十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90602-------------------------------------------------------------------------被聘为助理级技术职称、高级工和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不含二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80535-------------------------------------------------------------------------被聘为技术员、中级工以下和十年以下(不舍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70468-------------------------------------------------------------------------第七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配偶享受“三条社会保障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核准,按468元/年的标准,财政部门批准另行解决。
单位取暖费补助制度
单位取暖费补助制度一、单位取暖费补助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员工权益:寒冷的冬季是单位工作环境中的一大挑战,为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一个温暖的工作环境是必要的。
2.提升工作效率:良好的工作环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减少因寒冷天气导致的工作效率降低等问题。
3.维护员工稳定性:单位提供取暖费补助制度能够增加员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稳定员工队伍,降低员工流失率。
二、实施范围三、补助标准四、补助方式1.直接发放取暖费用:单位可以通过直接发放取暖费用的方式,将取暖费用补贴到员工的工资中或者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
2.提供取暖设施和服务:单位可以投入一定资金,在工作场所提供取暖设施,例如:安装空调、暖气设备等,并提供相应的维修和维护服务,以确保员工的取暖安全。
3.购买取暖服务:单位可以与专业的取暖服务机构进行合作,为员工购买取暖服务,例如:集中供热系统,保暖用品等。
五、完善与监督机制1.建立补助申请与审核程序:建立规范的补助申请与审核程序,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合规。
2.加强监督与评估: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对单位的取暖费补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加强沟通与反馈:单位与员工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员工对取暖费补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给予积极回应和落实。
六、单位取暖费补助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建议1.完善制度:重视取暖费补助制度,在法律和政策层面进行规范,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实补助资金,确保取暖费用补贴到位。
3.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单位取暖费补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单位取暖费补助制度对于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提升工作效率以及维护员工稳定性有着重要意义。
要确保取暖费补助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取暖费补助制度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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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
补贴发放办法
为加快推进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决定在我国“三北”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供热补贴的货币化管理,同时,自治区明确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列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适应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市本级制定了2003年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改变了过去以家庭为单位的报销制度,变“暗补”为“明补”,通过工资发放将取暖费补贴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职工个人。
一、发放范围
市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办法
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按规定标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工资
统发系统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帐户或由单位发放给职工
个人,再由职工个人按实际住宅面积与供热单位结算,凡实行取暖费财政补贴的单位一律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
三、发放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包头地区取暖费支出财政负担标准(2元/平方米•月)计算(补贴标准及附件),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其中: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职务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职务(待遇)为准。
(二)事业单位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双肩挑”的在职人员,其取暖费补贴标准应就高执行,其技术职称对应的行政职务按照《包头市人事局、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地方职务岗位责任补贴和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地方补贴的通知》(包人发[2003]14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包头市本级负担的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以及本级财政供养的离休人员丧偶或检配偶长期无业及下岗失业的,除按规定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费外,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市财政核准后按420元/年•人定额标准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并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发放。
(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其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以每年9月30日以前的在册与任职资格为准。
四、经费来源
(一)包头市本级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及财政供养的其他离休人员取暖费补贴由包头市本级财政负担。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住宅取暖费仍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审批职责
包头市本级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拨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由单位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发放标准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