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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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条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
目录
电焊条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
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电焊条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电焊条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焊条产品包括碳钢焊条、不锈钢焊条、低合金钢
焊条、堆焊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铸铁焊条和镍及镍合金焊条。

具体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
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审查部)设在国家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该产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及其他有关发证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审查部(挂靠国家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哈尔滨和兴路111号
邮政编码:150080
电话:7
联系人:吴振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申报、审查、监督以及查处无证产品的组织工作。

各省市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助电焊条审查部和省市技术监督
部门做好企业申报审查工作。

国家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测工
作。

3 企业取得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
有电焊条产品。

申证企业生产的电焊条产品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要求(见附件2)。

申证产品必须具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定型鉴定书,但在1979年前投产
的,可免于此项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电焊条产品质量的主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
设备(见附件3)。

企业必须具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方法》(详见附件
4,另发)中规定的条件,生产条件检查得分必须达到考核办法规定的合格分数线(380分)以上,其中第一项第2、4、5、6条以及第二项、第三项必须达到其标
准分的80%的要求。

4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审批程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电焊条产品的企业均有权申请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

凡持有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该产品者,
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第150项规定,制止新建电焊条制造项目,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1999年9
月1日以后新建或转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电焊条产品审查部应及时对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企业组织宣贯本实施
细则,再由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对当地企业组织宣贯本实施细则。

申证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质。

凡具备本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填写生
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式三份),报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申请书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产品批量生产定型鉴定书(复印件)、
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表、申证产品出厂检验设备明细表、产品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要求保密回避审查的报告。

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审
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视情况分别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或
自行组织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电焊条生产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省市(山东、河南、河北、辽宁、上海、江苏),由省市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械行业主管
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审查;其他地方均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电焊条审查部会同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审查。

审查组由3~4人组成,审查时间一般为2~3天。

有关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认
真做好申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合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地方保护。

电焊条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应根据有关省市的审查情况,按比例对有关省市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

如抽查发现当地审查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者,原审查结论全部无效,由电焊条产品审查部重新组织审查(费用由当地支付,并不得重复收费)。

上述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核实后,将对有关责任单
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抽取检验样品并封样。

电焊
条产品的抽样、封样应按附件5的规定进行,并填写抽样清单一式三份(电焊条产品审查部、抽样单位和申证企业各一份)。

被审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检验样品送达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按时完
成检测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有关省市技术监督部门一份、检测单位留存一份、申请企业一份)。

有关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审查组提交的申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
检测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审查报告报送电焊条产品审查部。

电焊条产品审查部应对自身和有关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符合发证条
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的争议事项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处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电焊条生产许可证。

具体
程序是:由电焊条产品审查部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和生产许可
证编号填写证书并分发给各省市技术监督局,再由省市技术监督局转发有关企业。

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组或检测单
位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整顿,并对库存产品重新做出厂检验。

在整顿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

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凡经过国家(行业)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若执行标准和检测单位相同,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在12个月内者,企业可向电焊条产品审查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于产品质量检测。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
其子公司,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省市技
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焊条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取得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
上标明本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及其有效期。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凡已取得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并
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申证时隐匿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而擅自投产;
经查实擅自降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企业在申证过程中,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测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

企业更名、迁址,应在3个月内报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备案,经全国
工业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换证。

对于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对其生产条件审查后,再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换证。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由全国许可
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
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6 收费办法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一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
物价[1993]182号文件规定,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
旅费、资料费)、产品质量检测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向检测单位交付(详见附件6)。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部门的文
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7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
l 发放电焊条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划分为九个申证单元。

2 申证单元的划分:
酸性碳钢焊条为一个申证单元。

碱性碳钢焊条为一个申证单元。

低合金钢焊条为一个申证单元。

不锈钢焊条为一个申证单元。

堆焊焊条为一个申证单元。

铸铁焊条为一个申证单元。

镍及镍合金焊条为一个申证单元。

铜及铜合金焊条为一个申证单元。

铝及铝合金焊条为一个申证单元。

3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电焊条产品按申证单元发放生产许可证。

附件2 电焊条产品标准
1 GB/T5117-1995《碳钢焊条》
2 GB/T983-1995《不锈钢焊条》
3 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
4 GB984-85(堆焊焊条)
5 GB3669-83《铝及铝合金焊条》
6 GB/T3670-1995《铜及铜合金焊条》
7 GB10044-1988《铸铁焊条及焊丝》
8 JB/T56102-1994《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产品质量分等》
9 JB/T56101-1994《铸铁焊条产品质量分等》
10 JB/T56100-1994《堆焊焊条产品质量分等》
11 GB/T13814-1992《镍及镍合金焊条》
附件3 电焊条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设备l 主要生产设备系指加工申证产品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包括:
焊条拉丝设备
焊条切丝设备
焊条涂制设备
焊条烘干设备
焊接设备:电焊机
申证产品半成品的加工不在企业内进行,可以免除相应部分设备的考核,可以不列入设备清单,但应单列外协、外委半成品清单,并应能提供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验收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方法等相关资料。

必要时可抽查外协或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

2 必备的工艺装备
电焊条产品制造设备、生产工艺与其它行业不同,所生产的产品不是按台件或长度计量,而是按批量、重量连续式投料生产,其工艺装备比较简单。

因此工艺装备不要求统一,但要做到定置管理,以保证产品质量。

工艺装备主要有:
刀具(如切丝机刀架、刀头)
模具(如定径模、拉丝模等)
3 计量检验测试设备:
量具检具(如偏心仪、长度、重量、温度)
原材料进厂检查验收使用的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若个别涂料材料进厂没有检查验收手段者,需提供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定协议书或有关材料。

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
检验设备及仪器是保证电焊条产品出厂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实施产品出厂检验测试的必备条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仪器设备包括:
酸性碳钢焊条:拉伸试验机、冲击试验机、投影仪,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X 射线探伤设备。

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拉伸试验机、冲击试验机、投影仪,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或扩散氢测定仪、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X射线探伤设备。

不锈钢焊条:拉伸试验机、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晶间腐蚀仪器、铁素体测定仪。

堆焊焊条:硬度试验机、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铸铁焊条: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镍及镍合金焊条:拉伸试验机、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铜及铜合金焊条:拉伸试验机、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铝及铝合金焊条:拉伸试验机、产品所要求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附件4 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二、技术文件标准分110分
三、设备工装及检测器具标准分110分
四、文明生产与均衡生产标准分80分
五、人员素质标准分50分
附件5 电焊条产品抽样、封样的规定
1 电焊条原则上抽取近一年内生产的某一种型号规格的产品。

抽样需要保证代表性。

焊条样品
可在用户中抽取,也可在厂内的仓库抽取,但必须是批量检验后入库的产品。

抽样地点在审查组
检查电焊条生产厂销售、发货记录后,由审查组决定。

2 电焊条样品抽取的型号及规格如下:
2.1 酸性碳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Φ或Φ的E4303型焊条产品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如企业不生产E4303型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酸性碳钢焊条。

如企业不生产Φ~Φ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的焊条。

2.2 碱性碳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Φ或Φ的E5016型焊条产品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如企业不生产E5016型焊条,可以抽取其它碱性碳钢焊条。

如企业不生产Φ或Φ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的焊条。

2.3 低合金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Φ或Φ的技术难度高的一种型号焊条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如企业不生产Φ或Φ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的焊条。

2.4 不锈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Φ或Φ的E308-16型焊条产品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如企业不生产E308-16型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不锈钢焊条。

如企业不生产Φ或Φ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的焊条。

2.5 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申证单元中,以该申证单元中技术难度高的一种型号规格的焊条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3 电焊条样品抽取的数量如下:
3.1 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样品每种抽取10kg,即从不同位置打开二箱,
每箱中抽取5kg(一包)。

3.2 Φ或Φ的不锈钢焊条样品抽取10kg,即从不同位置打开二箱,每箱中抽取5 kg
(一包)。

如果电焊条生产厂不生产上述规格焊条,可抽取其它规格的焊条10kg。

3.3 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分别抽某一种
规格的焊条,从不少于二包的焊条中抽150根。

3.4 酸性碳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300kg。

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能
少于200kg。

不锈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100kg。

其它焊条的抽样基数不能少于40kg。

4 抽取的每包焊条样品用牛皮纸包装,纸张的接合处用胶水或浆糊粘牢,在接近焊条端部的位
置用绳扎紧,在焊条二端和中间包装纸的接合处各贴一张封条,在封条与纸张接合处由审查组长
用钢笔签字。

每包焊条的包装外面应注明焊条生产厂名称、焊条型号、规格。

5 抽样后审查组与工厂代表一起填写抽样表,抽样表一式三份,其中抽样单位一份,检验单位
一份,企业存留一份。

6 样品应从封样日起,在不超过20天内送或寄到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
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有损伤,并作验收记录,经双方确认送达的样品无异常情况后,
由送样者和验收者双方在送样验收情况表上签字。

7 样品如果通过邮局、铁路、航空邮寄,焊条样品必须妥善包装,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由生产厂负责。

邮寄的样品由检验单位验收、签字。

收样单位:国家焊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电话:7
邮政编码:150080 到站:哈尔滨站
附件6 电焊条检验收费标准一览表
电焊条检验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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