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的节日用品,但是由于其易燃易爆的特性,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生产标准,采取防爆、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性。
其次,烟花爆竹的经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商户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数量进行经营。
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对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检查,并且提供消防安全宣传和使用指导,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此外,烟花爆竹的运输和储存也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储存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盗等措施,严禁混储易燃易爆物品。
总的来说,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安全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规定的严格执行对于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希望广大生产企业和商户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提高安全意识,确保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安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章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严格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确保公共安全,并限制和监管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章制度。
1. 许可证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一般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完成申请表格,并满足特定的条件和要求,如有关资质、场地安全、设备和防火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一旦申请获批,许可证会被颁发给经营者。
2. 储存和运输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商在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涵盖以下内容: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使用特定的运输工具,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要求等。
3. 销售年龄限制:为了确保公众安全,许多国家规定烟花爆竹的销售年龄限制。
一般来说,烟花爆竹的销售仅限于18岁以上的人群。
商家需要核实购买者的年龄,并根据法律规定拒绝销售给未成年人。
4. 质量检测和认证: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因此质量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规章制度,烟花爆竹需要通过质量检测,并获得相关的认证。
经营者需要购买通过质量检测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认证文件以备查验。
5. 安全培训要求:为了确保烟花爆竹零售商能够正确地操作和处理烟花爆竹,一些国家要求经营者接受特定的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可能包括安全操作指南、处置危险情况的方法和急救措施等。
通过上述规章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公众安全和防止潜在的事故和灾害。
这些规章制度对于保护零售商和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维护行业声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和要求,以上仅为笼统的描述。
在实际经营烟花爆竹零售业务时,经营者应根据自己所在地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确保合规经营,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同时,经营者需要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和相关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符合当地的要求。
总结起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秩序,监管和管理烟花爆竹零售行业的经营活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供销社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供销社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嘿,各位看官,咱们今天就来聊聊供销社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大事儿。
别看这事儿听起来挺复杂,但只要咱们用心去做,保证让大家过一个既热闹又安全的好年!一、背景分析春节,是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欢度春节的重要习俗。
然而,近年来,因为烟花爆竹燃放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
作为供销社,我们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1.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高供销社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燃放过程的安全有序。
3.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具体措施1.成立安全管理小组供销社要成立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烟花爆竹购销、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环节的安全。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员工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严格购销渠道供销社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购销渠道,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加强储存管理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仓库符合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6.严格运输管理在运输过程中,要确保烟花爆竹的包装牢固,防止碰撞、摩擦,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7.规范销售行为在销售环节,要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明确销售时间,不得超量销售,确保销售安全。
8.加强燃放管理春节期间,要合理安排燃放时间,避免高峰时段燃放,减少安全事故风险。
同时,要安排专人对燃放现场进行监管,确保燃放安全。
9.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1.21•【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施行日期】2006.01.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下文是WTT收集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仅供参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供销社烟花爆竹制度
供销社烟花爆竹制度
供销社烟花爆竹制度是指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和执行的烟花爆竹销售制度。
根据中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通过供销社进行,个人或企业不得私自生产、销售或使用烟花爆竹。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体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国家授权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销售。
2. 销售范围: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范围包括社区、乡镇、城市和农村,供应给合法的销售门店、单位和个人。
3. 证照管理:供销社对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店、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核,必须具备相关销售资质和证照。
4. 销售管控:供销社组织的烟花爆竹销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合法和有序。
供销社会对销售数量、销售时间和销售场所进行有效控制。
5. 安全管理:供销社负责对销售门店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管,确保销售环境安全,预防火灾和事故的发生。
供销社烟花爆竹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烟花爆竹销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序性,防止非法销售和滥用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
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规范烟花爆竹市场,防止价格虚高和低质产品的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制度1奖励1、产有创造发明,发现隐患及时,避免了事故发生者,给予一次性奖金壹佰元。
2、工作积极主动,敢于制止违章现象,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主动揭发私自偷拿厂内财产的给予一次性奖金壹佰元。
3、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及时报告者,给予罚款比例的提成奖。
处惩扰乱秩序、不按制度、妨碍安全生产,侵犯人身权利;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产,情节轻微,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事处分,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犯安全保卫管理行为,在厂职工和厂外人在厂区内违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都依照本办法处理。
违犯安全保卫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三种:1、口头警告2、检讨或公开检讨3、罚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罚款不超过贰佰元。
态度恶劣或当年连续违章二次以上的,必须按当年违章的'次数加倍罚款。
罚款在裁决后,须下达罚通知单,当事人接到签字罚款口头通知后,三天内到厂部保卫部门签字,凡未按规定时间签好字的,每月在工资内扣除五十元,交厂部财务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案件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填报申请书。
常年生产(连续生产三个月以上)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由省轻工业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由省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的企业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
凭批准文件,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竣工后,经县、市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符合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
烟花鞭炮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包括批发、零售、储存等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经营许可管理(1)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经营单位应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换证。
2.经营场所管理(1)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1)建筑结构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
3)存放区域与经营区域隔离,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储存区域应通风、干燥、防潮、防雷、防静电。
(2)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烟花爆竹管理(1)经营单位应购进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购销台账。
(2)经营单位应检查烟花爆竹产品的包装、标识、质量等,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3)禁止销售过期、破损、漏药等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
4.储存管理(1)储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1)建筑结构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
3)储存区域与经营区域隔离,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储存区域应通风、干燥、防潮、防雷、防静电。
(2)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销售人员管理(1)销售人员应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销售人员应掌握烟花爆竹的正确使用方法,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使用指导。
6.安全培训与教育(1)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经营单位应向消费者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四、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后,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2.经营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经营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93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xx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 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xx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国烟花爆竹零售行业的安全经营,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烟花爆竹零售行业从业人员和经营者。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明。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告知从业人员并加以执行。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者责任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进行记录,确保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确保存储、陈列、销售环境符合安全规范。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并确保员工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经营制度,严禁将烟花爆竹存放于公共场所或无管理的私人住宅。
第十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消防设施。
第三章从业人员责任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经营者安排的安全工作,不得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操作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从业人员应当在操纵烟花爆竹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私自操作。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店内、店外的环境整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从业人员在处理消防事故时应当迅速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不得逃离现场。
第四章安全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违反安全规定的,经营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理,并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违规行为,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因安全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烟花爆竹零售行业的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指导,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政策。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安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四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许可证。
第五条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确保经营活动的安全可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存储设施的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定期清理和检查,保持存储环境整洁、通风、干燥、不污染。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对购买的烟花爆竹进行清点登记,登记包括烟花爆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登记记录。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台账,记录每次销售的时间、数量、购买者信息等。
销售活动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不得超量销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对每批进货烟花爆竹进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不得进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岗到位,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档案,包括生产、销售和事故记录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烟花爆竹市场的摸底排查力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在中国,烟花爆竹行业是一个历史悠久、经济效益显著的行业,同时它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在烟花爆竹零售环节,由于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和操作不规范,隐患常常存在,一旦显现安全事故,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烟花爆竹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项举措。
二、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法规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 《烟花爆竹销售(批发)管理方法》3. 《烟花爆竹销售(零售)管理方法》4. 《消防安全建设标准》5. 《烟花爆竹不安全物品运输安全规定》三、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存放、销售、运输的烟花爆竹要求明确,订立完整的操作规程;订立安全防火制度,规范贮藏和销售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操作,避开事故发生。
2. 建立稽查机制。
雇佣专业技术人员,定时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仓库设施安全,运输车辆符合规定,并定期组织员工全面、深入学习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工作要点。
3. 加强员工培训。
对零售店员工的安全学问、操作技能、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培训,使员工具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本领,有效避开意外损失的发生。
4. 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提示和宣扬工作。
比如在店内通过张贴安全警示、播放安全宣扬视频、发放宣扬资料等方式强调安全第一的理念,并告知消费者有任何疑问适时进行咨询,避开因消费者在操作过程中显现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不安全发生。
5.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在零售店内设立专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员岗位,加强对烟花爆竹储运作业环节的监管,建立安全渠道并加强安全巡逻,发觉问题适时化解,以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1. 重视对安全意识的培育和熏陶,推崇安全文化,使员工了解企业安全的紧要性。
2. 加强与消防、公安等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做好信息交流,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应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所在乡镇组织的监督检查。
三、烟花爆竹经营专店(柜)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
四、必须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三无”伪劣产品;专店(柜)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能超过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核定的存放数量,应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时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燃放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销售店内禁止使用明火,乱拉乱接电线,店内严禁吸烟。
七、销售店内不得留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发生事故时,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经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乡镇报告。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烟花爆竹作为传统的节日消费品,每年都在中国的节庆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一直受到重视和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零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我国将在2024年对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做出以下调整和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资质管理1. 烟花爆竹的零售资质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2. 烟花爆竹零售资质证书须定期审查和更新,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将取消其销售资格。
二、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管理1. 零售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设有专门的储存库房,并设置合理的通风、防火、防水等设施。
2. 烟花爆竹的存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数量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存放期限。
同时,存放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设置防火器材。
3. 零售场所必须和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和协作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的销售和储存符合安全要求。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1.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通过正规渠道,禁止非法销售,遏制非法制造和销售行为。
2. 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销售证书,熟悉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同时,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能够准确判断顾客的购买需求和安全风险。
3. 零售商要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顾客身份登记等制度,对购买烟花爆竹的顾客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四、烟花爆竹零售公共安全宣传1. 政府主导,多渠道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提高公众对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认识。
2. 在零售场所、公共场所等地,设置宣传展板、标语等,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提示和教育。
3.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和防火知识。
五、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制1. 各地政府要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92]商土联字第107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公安部【发布日期】1992.06.01【实施日期】1992.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92)商土联字第107号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供销社系统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和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供销社系统凡从事烟花爆竹购进、调出、运输、储存、销售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供销社是烟花爆竹的经营主管部门。
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各级供销社主营日用杂品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日用杂品公司)经营,各级供销社内部不得多头经营。
第四条各级供销社应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并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市场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的经营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员,实行全面的安全经营管理。
经批准的零售烟花爆竹的个体商户也必须搞好安全经营。
第五条从事烟花爆竹购进、调出、运输、储存、销售业务的专业人员,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收购管理第六条烟花爆竹产区供销社收购单位,应本着“小型分散,单独定址”的原则设置收购烟花爆竹的场地和封装加工场地,做到远离库区、远离居民聚居区、远离重要建筑物和交通要道。
第七条收购烟花爆竹必须严格按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进行,把好质量关。
凡安全与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无《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准收购。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外观、内质、封装成箱等安全与质量的检验及计数抽样检测规则和检测手段按国家标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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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9202
【标题】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商业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2/06/01
【实施日期】1992/06/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工业品购销
【文号】
(92)商土联字第107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供销社系统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和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供销社系统凡从事烟花爆竹购进、调出、运输、储存、销售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供销社是烟花爆竹的经营主管部门。
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各级供销社主营日用杂品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日用杂品公司)经营,各级供销社内部不得多头经营。
第四条各级供销社应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并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市场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的经营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员,实行全面的安全经营管理。
经批准的零售烟花爆竹的个体商户也必须搞好安全经营。
第五条从事烟花爆竹购进、调出、运输、储存、销售业务的专业人员,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收购管理
第六条烟花爆竹产区供销社收购单位,应本着“小型分散,单独定址”的原则设置收购烟花爆竹的场地和封装加工场地,做到远离库区、远离居民聚居区、远离重要建筑物和交通要道。
第七条收购烟花爆竹必须严格按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进行,把好质量关。
凡安全与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无《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准收购。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外观、内质、封装成箱等安全与质量的检验及计数抽样检测规则和检测手段按国家标准规定办理。
从事烟花爆竹的收购、检验、封装加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进货管理
第九条购进烟花爆竹要严格实行定点进货制度。
按照“安全可靠,适当集中,择优进货”的原则进行选点。
对无《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与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生产单位不准定点。
购进的烟花爆竹,必须在产地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进行安全与质量的检测,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已在产地或供货地经上述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的产品,销地可以免检。
第十条购进烟花爆竹要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
所进的品种、规格、内外包装、药物配比等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接收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必须符合内销安全质量标准,小包装附有中文说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经销。
第十一条各级日用杂品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前要做好市场预测,制定进货数量、品种计划,统一安排好城乡市场供应。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储存烟花爆竹必须设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
烟花爆竹仓库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安全通道要畅通,要有醒目的危险标志。
第十三条新建烟花爆竹仓库地点的选择和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建库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设计部门的设计方案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部门提交选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竣工后,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验收合格,凭经过培训的仓库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仓库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
对保管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停在指定地点。
装卸烟花爆竹时,由保管人员监装监卸,做到轻拿轻放,不扔不摔,不推不拖,不撞不磨擦。
第五章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十七条有烟花爆竹对外采购权的日用杂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持有运往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向承运部门办理运输业务。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棚车,填写运单要注明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编号和禁止溜放的标记。
第十九条公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用棚布苫严捆牢,插有危险品运输标志,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短途运输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条县以上供销社的日用杂品公司,必须具备安全储存和经营条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才能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其他商业部门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应当遵照“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由供销社的日用杂品公司和公安部门商定,并由公安部门审核安全经营条件确定设置。
对于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个体商户,由公安部门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个体商户,必须到当地批发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部门进货(或代销),严禁购进不合格产品和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品种。
第二十三条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必须设专柜销售,并与其他柜台拉开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严禁烟火和明火取暖;要张贴安全防范警句,要有相应的消防措施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销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所售烟花爆竹的性能、特点、正确安全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并积极向消费者宣传介绍,指导消费。
第二十五条城市的农贸市场内不得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个体商户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章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要把安全经营管理和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任务,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日用杂品公司要密切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材料、布告等多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安全燃放基本知识。
第二十八条各级日用杂品公司应积极配合科研、生产单位做好安全型烟花爆竹新产品的研制和宣传普及工作。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一)在安全经营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或者挽救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检举揭发本规定禁止行为有功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顿或停业整顿。
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部门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公安部门除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外,由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违章经营,其情节较轻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单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灾害、损坏公私财产、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可会同公安厅(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