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偷盗井下器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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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3.12.20•【文号】公通字[1993]118号•【施行日期】199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告(1993年12月20日公通字(1993)118号)当前,一些地方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相当严重,这不仅使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严禁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

凡是盗窃使用中的铁路、油田、电力、通讯器材设备的,按照破坏交通、易燃易爆、电力、通讯设备罪论处。

二、严禁非法收购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

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直至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盗窃、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四、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凡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

对于检举、揭发人,应依法予以保护。

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或者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2日邯郸市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坚决遏制和打击各类私挖滥采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11月12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一、主要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全面清查收缴非法民爆物品,进一步遏制各类私挖滥采违法行为;全面清理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持续好转;坚决取缔一批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矿山企业,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解决影响和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王进江任组长,副市长孟广军、艾文庆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肖阳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鲁自重、市公安局副局长杨俊海及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邯郸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侦查监督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公发[1993]1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1993.12.01【实施日期】199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公发〔199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近一时期,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国家经济建设,今年1至4月,安徽省境内的五个工务段共发生拆盗铁路器材、盗割通讯线路的案件100余起,仅破案收缴的钢轨、桥梁等铁路器材就达110吨。

今年5月,某沿海地区的一条军用通讯电缆被盗割2万多米。

1月至5月,胜利油田所属的陈庄油田被盗窃抽油杆9820米,油管、输油气管线6730米,电力线1520米和3口油井重10余吨的整套抽油机。

7月13日,胜利油田东营至幸店的一条输油管道,在广绕县花官乡张杨村境内因2个阀门被盗割,导致6896吨原油外泄,污染面积近百亩。

6月25日,安徽省芜湖市广播电视局中波转播台的馈线被盗割1000多米,导致转播停机。

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一是打击不力。

一些地方对这类案件没有引起重视,破案率不高;对一些犯罪分子处罚偏轻,甚至罚款了事,没有震慑力。

二是一些个体收购人员唯利是图,非法收购废旧金属;有些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收购规定,对出售物品者不登记、不验证,明知赃物也照收不误;还有一些乡镇办的冶炼、熔炼厂擅自收购废旧金属,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和助长了盗窃、破坏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把盗窃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作为发财致富的门路,使盗窃、破坏风愈演愈烈。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增强打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全市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有所下降,但随着煤炭供应趋紧和价格上涨,2018年上半年,全市范围内查处填埋“煤头井”31处。

“煤头井”私挖滥采问题屡打不绝、屡禁不止,严重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影响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极易造成劳动安全责任事故。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忠诚履职尽责,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盗采活动上升势头,减少安全生产隐患,促进我市矿业秩序稳定和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为加强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李洪祥担任,副组长由公安、国土资源、煤管、电力部门和黑龙江煤监局哈南分局及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县(市)、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推进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行动迟缓、整治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倒查、严肃问责。

偷盗通告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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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通告模板范文偷盗通告篇一为严厉打击盗窃者的违法嚣张气焰,维护我矿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上级研究决定,于20xx年9月起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偷盗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通知如下:1、严厉打击盗窃公司财产物资的违法行为。

对发现有盗窃井下或地面电线、电缆、工器具等物资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该移交的移交,该法办的法办,决不姑息。

2、各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领导、管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员,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完成。

3、严肃查处,加强监督,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充分发挥各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的优势,群防群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班前会、人员思想教育等途径进行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好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

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态势,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保护公司财产是广大干部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对于保护和检举、揭发危害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给予其500元/次的奖励。

并对其举报人员信息进行保密。

希望广大干部员工积极行动起来,坚决同盗窃、破坏公司财产、公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风尚,共同维护公司形象,为建设和谐生产单位贡献力量!综合管理部办公室。

公共场所禁止偷窃通知范文

公共场所禁止偷窃通知范文

公共场所禁止偷窃通知范文尊敬的各位市民:
近期,城市内的公共场所频繁发生物品失窃事件,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秩序和安全感。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对公共场所禁止偷窃行为做出如下通知: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偷窃行为。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车站、机场、公园、图书馆、娱乐场所等。

任何人员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场所安全管理。

各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并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加强对场所的巡查和警戒,及时发现和处理可疑人员,确保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提高民众的安全意识。

加强对市民的安全教育宣传,引导他们提高警惕,养成爱护自己财物的良好习惯。

市民朋友们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切勿将财物无人看管。

四、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将加强对公共场所偷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对抓获的盗窃嫌疑人将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全力维护市民的安全和利益。

五、鼓励举报。

任何市民发现公共场所盗窃行为,均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对于提供相关线索的举报人,将给予合理奖励。

最后,我们希望各位市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如果发生盗窃行为,我们将共同与公安机关合作,尽快抓获犯罪分子,维护您的权益。

请各位市民相互转告,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感谢各位市民的支持与理解!
此致
敬礼!。

关于工地偷窃的通知范文

关于工地偷窃的通知范文

关于工地偷窃的通知范文
各位同事:
最近我们工地频繁发生偷窃事件,给工地的正常施工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杜绝这一现象,特发此通知,希望大家共同配合,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首先,我们要加强安保措施,各岗位人员要加强巡查,确保工地内外的安全。

特别是夜间,要加强巡查力度,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警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进出工地的人员、车辆的核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地。

其次,大家要增强安全意识,保管好个人财物。

不要在工地上随意放置贵重物品,尤其是手机、钱包等易被偷窃的物品。

在工地上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提醒其他同事留意,并及时向工地领导汇报。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机制。

工地管理人员要对工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规定、行为可疑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同时,要对工地周边环境进行改善,加强与社区、警方的联合防范,共同维护工地的安全。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安心工作,共同维护工地的秩序和安全。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
工作环境。

同时也呼吁广大居民,如果发现有工地偷窃行为,请及时向警方报案,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感谢各位同事的支持和配合!
谢谢大家!
工地管理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尊敬的员工:
近期公司内部出现了一些偷盗行为,给公司及员工造成了一定的财物损失和精神压力。

为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我们特此发布本通告,呼吁大家积极配合公司采取的各种措施,防止和打击偷盗行为。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偷盗行为的危害性。

偷盗不仅损害公司和员工的财产利益,而且破坏企业对外形象和员工之间的信任,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我们要坚决反对一切偷盗行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提醒大家要加强自我管理。

偷盗行为大多数发生在没有人看管的场所,例如个人储物柜、办公室、仓库等。

因此,我们要做好自身防范措施,例如:及时锁好储物柜门,随身携带个人物品,不轻易向陌生人泄露个人信息等。

再次,我们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周围环境。

在办公场所或者公司园区内,如发现有可疑人员或者异常行为,应及时向值班人员或安保部门报告,千万不要视而不见或者听之任之。

最后,我们强调偷盗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发现任何员工有符合偷盗行为的行为,公司会坚决制止并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针对涉及到公司内部员工的偷盗行为,公司也会依法开除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以上是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我们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阅读并认真执行。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安全和利益。

感谢大家的配合!
公司董事长: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井下禁止拆除设备的通知

井下禁止拆除设备的通知

井下禁止拆除设备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同事: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就井下设备拆除提出以下禁止通知:
一、禁止任何人私自对井下任何设备拆除。

二、任何设备不得盲目拆除,必须由主管签发拆除指令,经技术负责
人检查批注后方可拆卸使用。

三、所有设备拆卸之前,必须做好设备深孔检验,明确非零件拆卸后,井口电压必须落到零,确保安全。

四、所有设备拆除之前,必须作好拆卸安全工作措施,以保证作业安全。

五、禁止井下未授权者擅自拆除,违反者将被按重大违章处理并由安
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谨启
井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井下矿山工作场所的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矿山工作场所,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器材的完好可用。

第四条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应当由主管矿长或其委托的专人负责。

第二章井下消防器材的配置第五条井下矿山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消防器材,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逃生。

第六条井下矿山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生产工作面、仓储库房等区域应当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组和灭火器站。

第七条井下矿山工作面以及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域应当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组的数量应当满足灭火的需要。

第八条井下矿山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应当配置散装干粉灭火设施,数量和位置应当满足灭火需要。

第九条井下矿山工作面和通风系统中应当配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自动喷水灭火。

第十条井下矿山工作场所的短流程输送带和机电设备等易燃易爆区域应当配置气体灭火装置,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第三章井下消防器材的维护与检查第十一条井下消防器材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器材的完好可用。

第十二条井下矿山工作场所的主管矿长或其委托的专人应当制定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检查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十三条井下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检查灭火器是否损坏或过期;(二)检查灭火器组的数量和位置是否满足实际需要;(三)检查散装干粉灭火设施的正常工作;(四)检查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的正常工作;(五)检查气体灭火装置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井下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检查应当有记录,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

第四章井下火灾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五条井下矿山工作场所应当制定火灾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组织培训,确保人员能够熟知并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提醒员工防盗窃的通知函

提醒员工防盗窃的通知函

提醒员工防盗窃的通知函尊敬的全体员工:您好!近期,我国盗窃案件频发,为保障公司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现将有关防盗措施通知如下:一、加强防盗意识1. 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时刻关注身边可疑人员。

2. 离开办公室、住所等场所时,务必关好门窗,防止盗窃分子有机可乘。

3. 重要文件、资料、现金、贵重物品等应妥善保管,尽量不要放置在容易被盗的地方。

二、防盗措施1. 办公室防盗:(1)下班后,请将重要文件、资料锁入柜子,贵重物品带离办公室。

(2)不要将办公室钥匙随意借给他人,遗失钥匙请及时报告并更换锁具。

(3)加强办公室门窗的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2. 住所防盗:(1)外出时,请确保门窗锁好,防止盗窃分子潜入。

(2)尽量不要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必要时可购买保险柜存放。

(3)与邻居保持良好关系,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共同预防盗窃事件。

三、发现盗窃事件的处理1. 一旦发现盗窃事件,请保持冷静,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2. 尽量回忆盗窃分子的外貌、衣着、身高等特征,以及逃跑方向等线索,及时向警方提供。

3. 积极配合公司及警方的调查,争取尽快破案。

四、预防盗窃的温馨提示1. 建议员工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 关注公司发布的各类安全通知和提示,及时了解防盗知识。

3. 加强与同事、邻居之间的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

请全体员工高度重视本次通知,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共同为公司及个人财产的安全保驾护航。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联系。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祝工作顺利,生活愉快!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日期: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附件:防盗常识宣传资料(如有需要,请自行添加)。

井下杂物管理规定(3篇)

井下杂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因井下杂物引发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区域,包括采掘工作面、巷道、硐室等。

第三条井下杂物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井下作业环境整洁、有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井下杂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杂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井下杂物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井下杂物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组织检查井下杂物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三)组织开展井下杂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杂物管理意识;(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各部门、区队、班组应设立专人负责井下杂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本区域井下杂物清理工作;(二)对井下杂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三)定期向井下杂物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杂物管理情况;(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第三章井下杂物分类及处理第七条井下杂物分为以下几类:(一)可回收利用的杂物:如废钢丝绳、废木料、废钢材等;(二)不可回收利用的杂物:如废纸、塑料、生活垃圾等;(三)危险杂物:如油桶、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八条井下杂物处理原则:(一)可回收利用的杂物应集中存放,定期进行回收利用;(二)不可回收利用的杂物应集中存放,定期清理出井;(三)危险杂物应立即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井下杂物处理流程:(一)可回收利用的杂物:由专人负责收集、存放,定期与回收利用单位联系,进行回收;(二)不可回收利用的杂物:由专人负责收集、存放,定期清理出井;(三)危险杂物:立即上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井下杂物清理及维护第十条井下杂物清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清理:各区域应定期进行杂物清理,确保作业环境整洁;(二)专项清理:对特定区域(如采掘工作面、硐室等)应进行专项清理,确保作业环境安全;(三)及时发现、及时清理:对井下发现的杂物,应立即进行清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冀政[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2008年9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明显好转,但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以下简称盗采)依然突出。

为严厉打击盗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坚决依法打击盗采行为。

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盗采行为,维护好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对盗采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等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监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国防科工、公安和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明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工商局和河北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开展联合执法,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督导。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对发现的盗采行为,一般案件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盗采造成资源破坏数量的核实和价值评估,出具鉴定报告,并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出具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重大盗采案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结论。

井下工具管理规定(3篇)

井下工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工具的管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高效,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工具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井下工具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工具管理应做到:工具完好、使用规范、维护及时、更换合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矿井工具管理由矿长负责,成立井下工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工具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井下工具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井下工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井下工具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的规程和标准;(三)对井下工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具安全、高效;(四)对井下工具的报废、更新进行审批;(五)组织对井下工具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矿井工具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井下工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矿井工具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井下工具管理制度;(二)负责井下工具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的具体工作;(三)对井下工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对井下工具的报废、更新进行审核;(五)负责井下工具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九条井下工具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井下工具采购前,需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

第十一条井下工具采购后,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工具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采购计划;(二)工具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工具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的工具,由采购部门填写验收单,并报井下工具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保管与使用第十三条井下工具的保管应按照“分区、分类、分规格”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保管库房。

第十四条井下工具保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井下工具的性能、用途和使用方法;(二)具备一定的保管知识;(三)责任心强,遵守纪律。

闫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私挖滥采工作的通知

闫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私挖滥采工作的通知

闫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私挖滥采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支部、村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搞好我镇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打击私挖滥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思想认识以党的十八大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坚持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强化依法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和有序开发利用,努力为我镇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资源保护与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做法1、各有关单位和村根据镇政府会议精神及附政办发文件《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行为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从现在起到年底在本行政区域内认真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回头看工作。

自查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将自查情况上报镇政府。

2、健全打击私挖滥采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规章制度,成立并加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组织队伍,确保打击私挖滥采工作做到照章办事和有人管事。

3、要把加强打击私挖滥采工作同当前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同当前我镇正在实施的“一村一品、一村一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立足于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实行堵疏结合的办法,引导农民创业致富,依靠劳务输出增收。

4、要把加强打击私挖滥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和干部使用、年终评模以及绩效考核挂钩,实行严格奖惩。

具体做法如下:(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无证非法采矿发现率达100%,关闭率达100%,取证查处率达 100%;(二)严禁无证开采行为,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行为,严禁向无证非法采矿行为提供用地、通行、用电、用水等有利条件;(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备案批准的方案进行开采;(四)大力整治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五)坚决打击非法输送电力等行为;(六)及时消除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七)严厉打击为违法开采提供有利条件的行为;(八)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全面落实资源保护,特别是非法私采点的地质灾害隐患和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的巡查监管和防范治理责任和措施。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矿井的通告-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矿井的通告-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矿井的通告
正文: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矿井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无任何证照和审批手续的人背井和机械井(以下简称非法矿井),将进行严厉打击。

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无证开采。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非法矿井的打击工作,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非法矿井对矿产资源所造成的破坏程度,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鉴定。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万元以下的,由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公安局依据国务院第446号令,没收非法矿井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等,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抓获非法矿井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拘留,严重者予以劳动教养。

四、非法矿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非法矿井业主的刑事责任。

五、举报非法矿井电话:110
特此通告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结束——。

防盗责任通知书

防盗责任通知书

防盗责任通知书
温州第二井建公司驻赣工程处:
由于近段盗窃猖獗,我矿电缆多处被盗,为加以防范,明确责任,现要求你们密切与矿部配合并认真落实以下措施:
1、责成你处斜井、箕斗井、竖井各处操作机房的操作工坚守岗
位,无论开机与否,都要实行靠班接班。

2、各操作岗位(除斜井机房外)都要服从矿调度室的指令,以
便全矿一盘棋,统一生产、安全工作的指挥。

3、请你们落实各处的防盗责任(特别是箕斗井)。

4、春节期间,严格掌控流动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与向警
务区报告。

以上措施,请逐项落实到位,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江西省宜丰万国矿业有限公司
2008年2月1日
报:福建省泉州万国总部
送:施工队、警务区。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尊敬的公众:
最近,我们收到了大量关于偷盗行为的报告。

这些偷盗行为不仅在我们的社会中造成了财产损失,同时也对公众的生活造成了不必要的威胁。

我们希望借此机会向公众发出警示,并向您提供有关如何保护您自己和财产的建议。

偷盗行为是一种罪行,它涉及从他人身上盗取财物,包括现金、汽车、电子设备、珠宝和个人物品等。

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私人住宅内,这种行为都极具危险性和影响力,而且经常会被视为黄脸婆/勒索/花钱贷款或更加恶劣的行为。

尽管警方一直在努力打击这些犯罪行为,但我们仍然需要您的帮助来确保我们的社区更加安全。

以下是几条有关如何保护您自己和财产的建议:
1. 始终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

如果有人无故与您接触,请保持足够的警惕,保持安全距离。

如果您的直觉告诉您不妙,请及时报警并尽快离开现场。

2. 不要暴露自己:尽管我们都喜欢展示我们的财产,但务必避免在公共场合或社交网站上公开您的财产信息。

如果您不想被盯上请千万不要晒照。

3. 保持安全的习惯:不要让贵重物品留在视线范围之外或易于到达的地方。

安装安全锁和监控设备对于防止偷盗同样有很大的作用。

4.及时报警:如果您发现有任何可疑活动,请立即报警。

取消钱贷款,关闭银行帐户或其他措施都不可取代警局采取的措施。

总之,防止偷盗行为需要我们所有人的合作与努力。

我们呼吁每个人都深切意识到偷盗行为的严重性,协助保护我们的社区并确保它的安全。

谢谢。

祝愿您拥有一个平安的生活!
社区服务中心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1. 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一切电线接线均需缴交电力公司进行验收和审批。

2. 不准使用未经安全审查和检验的电器设备,如需使用新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测和评估。

3. 不准使用未经授权的电器设备,如非法使用他人电器设备,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4. 不准随意更改或拆装电气设施,如需进行维护和更改,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5. 不准将电器设备过载使用,必须根据设备的额定功率进行合理使用,以避免电线过热和电器设备损坏。

6. 不准在井下使用明火,以防止引发火灾或爆炸。

7. 不准将电器设备放置在易燃区域或潮湿区域,以保证安全使用。

8. 不准让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进行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9. 不准在井下随意打孔,以免损坏电线和导致电气事故。

10. 不准自行更换电表或擅自进行电气计量设备的调整,必须由电力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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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私藏火工品和偷盗井下工具器材的
通告
矿属各单位职工:
1、火工品必须由矿上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偷盗火工品或私藏火工品,一经发现即扣当月工资并开除矿籍,情节恶劣造成事故者,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2、由于井下存放工具、器材的箱子被人撬开,造成工具和器材丢失,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影响和财产损失,特规定:从今日起,若有人再撬箱子或偷盗井下工具器材,一经发现即扣当月工资,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

希望各位职工认真阅读和严格遵守通告中的内容,并相互监督,为煤矿安全、高效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沙子井煤矿
2008年7月26日
关于严禁私藏火工品和偷盗井下工具器材的
通告
矿属各单位职工:
近日井下发生几起工具、器材箱被撬开事件,造成不少工具和器材丢失,影响了正常生产,同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火工品管理及避免物品丢失,经矿委会研究作出决定如下:
1、私自撬开井下工具箱,偷盗工具、器材者,一经发现即扣当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开除矿籍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2、火工品由矿派专人管理,任何人不能私藏或偷盗火工品,一经发现即扣当月工资和开除矿籍,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希望各位职工认真阅读和严格遵守本决定,并相互监督,为我矿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沙子井煤矿
200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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