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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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二、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四)《开元律》及《开元律疏》 开元律》 开元律疏》 开元律》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 《开元律》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 共十二卷。唐玄宗时还制定了《开元律疏》 共十二卷。唐玄宗时还制定了《开元律疏》 三十卷。 开元律》 律疏》对于《 三十卷。《开元律》和《律疏》对于《永徽 律疏》 律疏》和个别律条稍有更动外, 律疏》和《律疏》和个别律条稍有更动外, 在实质性的内容上究竟改变了什么, 在实质性的内容上究竟改变了什么,现有史 料还很难作确切的论证。 料还很难作确切的论证。
三、审判制度
(一)司法官的责任 审判中,司法官“出入人罪”均构成犯罪, 但“出人罪”的罪责轻于“入人罪”。 (二)上诉复审及死刑复奏程序 审理完毕,凡判处徒以上的人犯,应取其 “服辩”,即允许犯人申述其是否服罪及对 判决的意见,如犯人不服,应复审,违者, 司法官笞五十。 死刑判决必须奏报皇帝,经皇帝核准后,执 行前,还要三次奏报,经皇帝批准,才可执 行,违者,流三千里。
二、民事方面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市司” 2.借贷契约 。“月利六分” 3.租赁契约。“租” 4.雇佣契约 。“雇”或“庸” 5.寄托契约。“寄附铺” “柜坊” “邸 店”
二、民事方面
(三)家庭与婚姻 1、确保尊长的权威。 2、在婚姻关系中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 义绝:夫殴、杀妻之父母、祖父母或杀其 他有关亲属,而妻只要骂夫之父母、祖 父母,就构成了“义绝”
第三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 式四种。 式四种。 (一)律 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 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是最稳定的法律形 律在四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 式。律在四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 (二)令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 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 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五)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涉及户籍和土地立法、债与买卖契约立法、婚姻家庭立法等。
2.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赋税制度、货币制度,以及在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等方面的制度。
(六)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武德律》
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隋代立法概况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4.参考结论
(1)关于十恶的内容及发展
“十恶”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十恶”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唐律?名例》疏议即载:“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唐律中的十恶 [1]规定具体是: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的行为;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一、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主体法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6.隋、唐的法制

6.隋、唐的法制

三、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立法 主要颁布“均田令”。 (二)财税立法 1、“租庸调法” 2、“两税法” (三)工商立法 1、统一物价 2、规定质量标准 3、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节 唐律的主要特点
一、一准乎礼
二、用刑持平 三、立法技术完善 四、法律完备
第六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唐朝中央以大理寺、刑部为司法机关,御史 台也参预司法审判工作。 “三司推事”是唐朝的一种会审制度,遇有 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 审理。 (二)地方司法机构 唐朝地方司法仍由州(郡)、县行政机关兼理。
中书省是决策、立法机关,其地位非 常重要,是“佐天子而执大政者”(隋时 称为内史省),中书令为长官,中书侍郎 为副职。门下省负责对中书省制定的法律 进行审议,如认为有不便实行者,可以封 驳奏还,这实际上也可以对权力很大的中 书省进行牵制。门下省长官为门下侍中, 副职为门下侍郎。 三省制度,职权明确,既相互配合, 又相互牵制。三省长官皆为宰相。相权一 分为三后遭到削弱,君权得以加强。
一些重要的官吏多为进士出身。按 照唐朝官吏任用制度,得进士等功名者, 须到吏部去应选。 2、官吏的任用 任官标准有四:身、言、书、判。 对通过者还要考察其德、才、劳三个方面。 按照唐制,吏部、兵部只能选任六 品以下官,五品以上则须呈中书门下政事 堂讨论后,由皇帝册命。
3、官吏的考核 唐朝对官吏的考核每年一小考, 三年一大考。考核依据是“四善二十 七最”。 “四善”即“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 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属德方面。 “二十七最”是对各类官员才能政绩的最佳标准 之规定,如“铨衡人物,擢尽良才,为选司之 最”;“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 “推鞠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赏罚 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等等。 考核标准,从上上到下下共分九等。中中 (无最一善)以上升官、加爵,中中以下降官、 减禄,情节严重者罢官,构成犯罪的依律论处。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

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

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

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1、隋代法制概况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一、隋代法制概述(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

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2007年试卷一第57题:永徽四年(公元653 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 “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 遗爱应做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狄 仁 杰 的 肖
狄仁杰智逃一劫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在自己称帝、 建立周朝后,为了政治上的需要,任用一批 酷吏,兴告密罗织之风,大肆诛杀原来唐朝 的大臣。 有一年,酷吏来俊臣诬告狄仁杰等六位大臣 谋反,把狄仁杰抓起来严加审讯。狄仁杰见 审讯室里摆满了刑具,知道如果不认罪肯定 就要被活活打死,他长叹一声:“大周革命, 万物维新,唐朝旧臣甘心受戮。”说罢,立 刻就承认自己确实谋反。
按照当时的法律,如果在第一次审讯时就承 认罪状,可以算作自首,应该减等处刑。谋 反是个死罪,减一等就是流三千里、再减一 等就是徒刑三年。好汉不吃眼前亏,狄仁杰 就是想先躲过刑讯这一关,将来再作计较。 不料来俊臣的手下王德用步步紧逼,说: “狄相公反正已经脱了死罪,请在供词中再 牵几个人进此案。”狄仁杰说:“皇天后土, 竟然要狄仁杰做这等事!”说罢一头撞在柱 子上,血流满面,昏死过去。王德用见狄仁 杰以死相拒,只得暂时放过。 狄仁杰被关在 大牢里,乘看守不备,在自己的被子里用血 写了一封给武则天的申诉信,又乘着换季的 机会,把被子传回家去换洗。他的儿子见了 血书,连忙到武则天宫外鸣冤。
武则天看了血书,觉得很奇怪,说:“狄仁
杰不是已经认罪了吗?”她把来俊臣叫来, 问:“你是不是使用酷刑逼供?”来俊臣连 声申辩,说这几个罪臣都受到很好的待遇, 在狱里还穿戴着士大夫的巾服。武则天将信 将疑,要派自己身边的使者前去查看。来俊 臣赶紧布置,把那六位大臣都拉出来洗干净, 穿上新衣服,站在监狱的一个院子里等待使 者。那使者进了监狱就头皮发麻,心惊胆战, 到了那个院子,头往东边看了看,口中就连 声说“挺好、挺好”,转身回去复命了。而 那些大臣却是站在西院墙下的。

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2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 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 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 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 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 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 •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 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
•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 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 行为欺骗。 •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 杂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 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 系,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 包括官员无故私逃的犯罪。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 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小结:律、令、格、式
律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定罪量刑 令 令主要涉及 国家行政体 制、尊卑贵 贱等级制度 等方面,是 关于国家各 方面制度的 法规 格 式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有普遍的效力


请:
规格低于议 请的对象是:诸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大致是太子妃 的侄孙以上);应议者期以上亲(大致是孙子以 上);官爵五品以上 适用条件:死罪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

第五节 唐代的刑事法律制度

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和通例
刑罚制度 主要罪名


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行为人双方的社会贵 贱等级和血缘尊卑关系定罪量刑。 以下犯上、以卑犯尊加重处罚,反之减轻 处罚。 亲族间侵犯人身,由疏至亲逐级加重;侵 犯财产则由疏至亲逐级减轻。

贵族官僚特权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六
自首减免刑罚。 可“容隐”的亲属揭发视同为自首。 有些犯罪不得因自首减免——危害已经造 成。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七

数罪并发以重者论。
“重罪吸收轻罪”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八
疑罪以赎论。 无法证明的犯罪按照告发罪名处治,改为 纳铜赎罪。 没有“无罪推定”的概念。

隋朝法制的总的特色

立法和实践脱节。宽大的法律往往只是政 治措施,立法者本身并不重视。 实际信奉的是重法酷刑的威吓原则。

第二节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执法要求审慎


“德礼”是政治的根本与主导,“刑罚”为 政治的派生与辅助。 “德”指统治者宽仁、自我约束。 “礼”指对百姓施行教化。

人的成年
隋“成丁”年龄18岁。 唐21岁为“丁”,承担赋税。但是授田、 婚娶、分家以18岁为准。

婚姻的成立
婚龄男15岁,女13岁。 婚姻必须通过媒妁的中介。 具体程序要件有 (1)“报婚书” (2)特定事项说明“有私约” (3)“受聘财”

婚姻的限制

时间上的限制:“嫁娶违律”,不得在服 丧期间嫁娶。 对象上的限制:“违律为婚”:同姓、同 宗、逃亡女、监临、妄冒、恐吓、强娶7种 情况不得为婚。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

3《永徽hui律疏》即《唐律疏议》,12篇, 500条,是唐代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 建法律的典型代表 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 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 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地进行统一 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 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 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 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 永徽四年(654)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 疏》,元代以后称《唐律疏议》。


而在本案的量刑方面,文帝充分考虑了各 罪犯在犯罪过程中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犯 罪后的认罪表现。对于首犯的梁士彦三人, 坚决处死,对犯罪中起积极作用的梁的两 个儿子也同样判处死刑。而对在案件过程 中有劝阻行为的梁刚则免死。在连坐方面, 也不滥施株连,对犯罪者的妻女按法律免 死没mo官,对不满十五岁的儿子也不予连 坐。这样处置,体现了法律的宽严适中, 也反映了隋初,文帝还是依法行事的。
第二节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失礼之禁,著在刑 书。”→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二)立法要宽简:唐高祖、唐太宗等皇帝的 认识与奉行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自房玄龄等更定 律、令、格、式,迄qì 太宗世,用之无所改 变。”武则天和安史之乱时除外。 (四)强调执法严明:唐太宗自觉守法,命各 级官吏li严格执法。→立法与司法达到统一。



(1)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高祖曾将死刑中的 绞减等为斩右趾,唐太宗认为,斩趾虽保全性命,但仍 属残酷肉刑,改为:应处绞者,直接服“加役流”刑, 即犯人至流放地后,在一般流刑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 上,增加服劳役两年,作为宽恕死罪的办法。加役流后 来成为轻重介于死刑与流刑之间的一种刑罚。 (2)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减少死罪92 条,减流入徒tu71条 (3)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改变了凡犯反逆则兄弟 连坐俱死的规定,相对减轻了某些刑罚。 (4)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 shu、当、 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规定,涉 及范围较为广泛
•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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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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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 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犯罪中,
以家长为首犯; • 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主管
长官为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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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7.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
“六典”—治、教、礼、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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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渊像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唐 律 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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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 家的基本法典。
京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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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 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 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 面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 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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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07隋唐法制

07隋唐法制

中国法制史讲义
13
2010-12-28
三、法律体系
(一)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 唐朝的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等构成。 律“以正刑定罪”,是刑法典。 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重要制度的规定。 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制诏的汇集。中唐以后 有格后敕。 式“以轨物程事”,是令的实施细则。 制敕是皇帝针对具体事务的命令。
中国法制史讲义 14 2010-12-28
(二)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律、令、式是较为稳定的法典; 制敕、格或格后敕可对律、令、式进行修改、补充; 法律适用的顺序依次为:制敕、格后敕、格、律令 式。
中国法制史讲义
15
2010-12-28
第三节 唐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一)形式 “令”、“格”、“式”之外,礼也是一 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 (二)立法 《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讲义 8 2010-12-28
唐 高 祖 唐太宗强调: “国家法令, 惟须简约, 不可一罪作 数种条。” 唐 太 宗
唐高祖总结隋亡教训说:“炀帝忌刻,法令尤峻, 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中国法制史讲义 9 2010-12-28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主要律典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大中刑律 统类》 其中《贞观律》使唐律律文基本定型。主要变化有: (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确定用加 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 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唐太宗认 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 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确定“反逆者,祖 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以大法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以及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 要原则。 10 2010-12-28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隋朝法制的主要经验教训 (一)重视法制建设,是国家富强的必要条件 隋文帝前期比较重视法制建设,他主张“薄赋 敛, 轻刑罚”,又勤于政事,躬自节俭。 所以不到十年,统—了国家,而且使隋朝的社会 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以及其他主要法律制 度,也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所继承,这绝不是偶 然的。 王夫之说:“隋无德而有政,故不能守天下而固 可一天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盖隋亡而法不亡 也。”
法的稳定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前提,唐初的统治者很重视 法的稳定性,唐太宗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 ‘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 这一思想在实际中得到贯彻。然而,客观形势在发展变 化,法律当然不能一成不变,对某些不适时宜的内容, 必须作适当的修改,于是,唐律中明确规定了修改法律 的程序,擅自改动的,要负刑事责任。 三、执法要求审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判要重证据。 特别对于死刑案件 , 唐律规定了严格的复议程序和“三 复奏”、“五复奏”的奏报程序,违犯者要承担刑事责 任。 审慎执法,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是唐初法制的一 个重要特色。
唐 高 祖
唐太宗强调: “国家法令, 惟须简约, 不可一罪作 数种条。” 唐 太 宗
唐高祖总结隋亡教训说:“炀帝忌刻,法令尤峻, 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简是指法律内容要宽大,用刑尚轻,反对严 刑峻法,轻罪重罚,法律形式要简明,使百姓了 解法律,也便于司法官吏掌握、运用。反对法条 烦琐、杂乱,内容重迭,前后矛盾。 唐高祖夺取政权前后反复强调立法必须“宽大”、 “宽简”,并付之实践,收到积极效果。 唐太宗即位后便指出:“用法务在宽简”。在唐 太宗这种思想指导下,《贞观律》较《开皇律》 大为简约。 立法划一,是指法律条文要统一,以防止官吏 营私枉法。 立法划一的思想后来在《永徽律疏》中进一步得 到体现,不但将律文统一,还将律条的解释统一。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六部:刑部、吏部、礼部、户部、工部、兵部 二十四司:六部各设四司 九寺五监:24司下属机构(大理寺在其中) 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中央咨询机构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似今:政策研究室)

台院:监察中央百官
央 监
御史台 殿院:监察朝仪、朝会、郊祀等 察
察院:监察地方百官
机 关
大理寺,九寺之一,刑部,六部之一, 大理寺<刑部
15
其三、规定错案追究
法 故意错案,以罪人之罪罪之
官 错
判人有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三等
案 过失错案
判人无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五等
过失判人无罪减等更多:宁无不有,宁轻不重
16
第三阶段 《永徽律疏》之颁布 唐高宗(李治)永徽年间颁布 12篇 502条 主要编纂: a、律条:比《贞观律》,仅多两条 b、注疏:大量疏议,附于律后 故元朝后称其为《唐律疏议》 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年间 修改个别字眼
4
二、《大业律》之颁布 隋炀帝杨广大业年间颁布 18篇 起初,废除“十恶”,减少酷刑 随后,实施酷刑
隋文帝末年: “盗一钱”、“三人盗一瓜”:
弃市 隋炀帝末年: 凡盗:斩、裂、枭甚至满门抄斩
5
三、司法机关的设置
1、中央司法机构 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都官省(后改称刑部)
《唐律疏议》书影 唐高宗(李治)17
2、《唐六典》的编纂 唐玄宗(李隆基)时颁布 30卷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分:礼典、理典、政典、教典、刑典、事典 历史依据:西周《周官》(又叫《周礼》) 现实依据:当时政治体制(“以官统典”)
《唐六典》书影 (又叫《大唐六典》)
唐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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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法典化发展过程的总结,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其篇章体例和主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不仅在中国国内有巨大影响,而且还波及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所以,本章的学习以《唐律疏议》为重点,仔细把握其主要特点和内容,进一步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了解。

【本章知识点】:1.《开皇律》2.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1.唐代的法律形式2.唐代主要立法活动3.《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4.《唐六典》的主要内容5.唐代法律儒家化所表现出来的等级特权思想6.唐代法律中的家庭伦理原则7.唐代法律中较有特色的刑法原则10.唐代法律重的主要罪名11.唐代中央政治体系的特点12.唐代官员的选任和科举制度13.均田法、租庸调法、两税法14.唐代法律的主要特点15.唐代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第一节隋初法制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隋初的法制思想延续了南北朝时期北朝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做法,同时对北周的法律作了修正,以“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思想对前代的刑罚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减轻。

在实践中,重视法律的作用,锐意改革。

在确立法律的权威性方面,以“既为天下先,事须割情”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隋代的主要立法活动为隋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隋炀帝时期制定的《大业律》。

其中以《开皇律》的历史地位最重要,在北朝和唐朝之间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概念辨析】:《开皇律》:开皇元年,隋文帝命高颍、杨素等人制订本朝新律。

此次修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修订。

又经过开皇三年的修订,最后颁行天下,史称《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继承了北朝修律的积极成果,为唐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疑难分析】: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一、立法蓝本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七章 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七章 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

(1)五刑 笞\ 5等 杖\ 5等 徒\ 5等 流\ 3等 死\ 2等
(2)十恶
威胁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犯罪:谋
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行为:不道 破坏威胁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恶逆\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特权法
八议 请 减 赎 官当 免官
4.刑罚适用的原那么
婚姻解除:离(出妻和和离)和断离(嫁娶违 律和违律为婚\义绝)
(3)严格维护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
四.唐律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 1. “一准乎礼〞 2. “得古今之平〞 3.“范围甚详,节目甚简〞
历史地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台院,殿院和察
院) 2.诉讼制度
典(职) \刑典(职)\事典(职) (7)大中刑律统类(宣宗)
3.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止邪, 式以轨物程式〞.
三.唐律疏议
1.十二篇介绍 总那么:名例律 分那么: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2.名例律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七章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 义法制的完备(581年---904年)
一.隋朝封建法制概况
1.开皇律
“用法意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 违背“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
2.大业律 恢复酷刑,实行籍没之法
“观于炀帝之先刑而后淫刑,与文帝 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 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 已〞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
(3)自首原那么与类推原那么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那么举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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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的通例之四
共同犯罪区分首犯、从犯。 首犯:仅为一人,其余共犯比照首犯可减 刑一等。 一般情况下“造意”为首犯。“倡首先 言”。 一户共犯,家长为首犯。 外人与官吏共犯侵犯官府罪,监临主守为 首犯。 杀伤罪以“下手重者”为首犯。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五
同居者和亲属有罪相为隐。 同居共财可以互相隐瞒罪行。包括部曲奴 婢。 异居的大功以内亲属也可以互相隐瞒罪行。 以外的亲属隐瞒包庇也可减刑。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九
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 “同类相犯”,按照其本族法律处理。 “异类相犯”,按照唐律处置。 属地结合属人原则。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十
关于类推,“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使用“既然……更何况”的句式进行推理, 具有将法条扩大解释的意义。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十一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不应得为”,可以自由判处笞四十至杖 八十。 无“罪刑法定”的概念。

唐《衣服令》中的一条
法冠,一名獬豸冠。以铁为柱,其上施珠 两枚,为獬豸之形。左右御史台流内九品 以上服之。

“格”的性质是单行法规。 来源于皇帝因事、因人发布的制敕,所以 也往往称之为“敕格”。但是一般意义上 的制敕只具有针对特定对象、并在特定时 间内的效力;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编为 “格”,才具有普遍的、永久性的法律效 力,所以也称之为“永格”。这种“永格” 的效力高于一般的律令。

《开皇律》特色
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 确立新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相当宽简。 确立“十恶”罪名。谋反、谋大逆、谋叛、 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大业律》

大业三年( 607 )隋炀帝颁布《大业律》, 篇目改为 18 篇:名例、卫宫、违制、请求、 户、婚、擅兴、告劾、贼、盗、斗、捕亡、 仓库、厩牧、关市、杂、诈伪、断狱。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二
划分公罪和私罪。主要用于官当每一官品 可当徒刑的年数。 公罪:官吏非主观故意而工作出差错,可 优惠进行官当。 私罪:非公务犯罪以及公务中为谋私利出 差错或收受贿赂等。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三
区分故意和过失。 杀伤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为过 失,以铜抵罪,不予处刑。
八议:议贵的明确,死罪朝议,流罪直接 减等。 请:议者的期亲及五品官爵。 减:请的直系亲属等、七品官爵。 赎:七品以上官员犯罪可出铜抵罪。 当:九品以上可以官品抵罪。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5岁以上至未满70 岁者要按律处罚。 90以上、未满7岁,无责任 80以上、未满10岁,及“笃疾”,普通死 罪可收赎。 70以上、未满15岁,及“废疾”,流罪可 收赎。
家庭制度

家长具有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尊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
家长具有教训、命令子孙的权利。 家长具有家庭财产的管理处置全权。


身份继承制度

爵位的继承顺序: 嫡子(嫡长子)——嫡孙(嫡长孙)—— 嫡子同母弟——庶子——嫡孙同母弟—— 庶孙——(依次类推)
财产继承制度
有子“诸子均分”。 所有儿子不分嫡庶均分遗产。 分居已3年、失踪已6年不参加分配。 未娶妻儿子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出嫁女儿 可得到相当于儿子聘财1/2的财产为嫁妆。

婚姻的解除
男方单方面弃妻:“七出三不去” 强制离婚:“义绝”情况下必须解除婚姻 协议离婚:“和离”。

敦煌出土的“放妻书”样文
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一道 盖须伉俪情深,夫妇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叹 司……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首花 颜,共生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死同棺 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 来作仇隙。今已不和相,是前世冤家;反目生嫌, 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通,见此分离,聚会二亲。 夫与妻物色具各书之已归。 一别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 逞琴瑟合韵之态。解缘舍结,更莫相谈。三年衣粮, 便畜献柔仪。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时次某年月日

第五节 唐代的刑事法律制度

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和通例
刑罚制度 主要罪名


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行为人双方的社会贵 贱等级和血缘尊卑关系定罪量刑。 以下犯上、以卑犯尊加重处罚,反之减轻 处罚。 亲族间侵犯人身,由疏至亲逐级加重;侵 犯财产则由疏至亲逐级减轻。

贵族官僚特权


式是政府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的程式。式 具有相当的强制力,违反者不仅要受到行 政处罚,也可能构成唐《杂律》中的“别 式罪”,可处笞四十。
敦煌出土 唐开元《水部式》条文

诸溉灌小渠上先有碾磑,其水以下即弃用 者,每年八月卅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 听动用。自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磑斗 门下着锁封印,仍去却磑石,先尽百姓溉 灌。若天雨水足,不须浇田,任听动用。 其傍渠疑有偷水之磑,亦准此断塞。
唐律的特点与影响
特点: (1)“一准乎礼”。 (2)刑罚宽简。 (3)立法技术高超。 影响: (1)影响以后各代法典。 (2)影响当时东亚诸国的法典。



唐《杂律》特设“违令罪”,规定违反令 的规定的,可以处笞五十的刑罚。 开元七年令总共有27篇,30卷,1546条。 见教材155页令的篇目,说明具有政府组 织与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质。

人命和人身伤害罪
谋杀:谋徒三年,已伤绞,已死斩 故杀:斩 斗杀:致死,绞。 误杀:致死,绞。 戏杀:减斗杀二等。 过失杀:赎铜。

保辜制度
手足伤人:10天 器物伤人:20天 刀刃、开水、火炬伤人:30天 断骨:50天

六赃罪名

累计非法所得数额定罪量刑的罪名总称。 强盗:不得财徒二年,赃1尺满徒,赃满10匹及 伤人绞,杀人斩。 窃盗;笞五十,赃1尺杖六十,50匹以上加役流。 受财枉法:赃1尺满杖,15匹以上斩。 受财不枉法:赃1尺杖九十,无死罪。 受所监临:赃1尺笞四十,最高流二千里。 坐赃:一切非法所得,赃1尺笞二十,最高满徒。
第六节 唐代的财产法律制度

所有权
契约制度 损害赔偿


土地所有权——“均田制”
荒地以及“公田”由国家按照人们的社会 等级分配。平民不得超过100亩。 农民可授予土地,部分可继承,大部分归 还政府。 土地不得自由买卖。 实际是以政府假定的授予土地来按照人丁 收取赋税。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六
自首减免刑罚。 可“容隐”的亲属揭发视同为自首。 有些犯罪不得因自首减免——危害已经造 成。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七

数罪并发以重者论。
“重罪吸收轻罪”

定罪量刑的通例之八
疑罪以赎论。 无法证明的犯罪按照告发罪名处治,改为 纳铜赎罪。 没有“无罪推定”的概念。


社会等级——平民阶层
士:读书人,可通过科举制度向上层流动。 农:平民主体,可占有百亩以下土地,为 国家提供租庸调及府兵服役。 工:职业手工业者,要为国家无偿服务20 日。 商:商业户口,不得参加科举。

社会等级——贱民阶层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作为财产处理, 仅在与主人一起被杀、作证这两种情况下 才可视为“人”。 奴婢之上、平民之下的贱民阶层: (1)属于官府官户、杂户 (2)属于私人的部曲

《唐律疏议· 名例》 “盗诈取人财物首露”条首句的律文及律疏
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 首者同。 《疏》议曰:盗,谓强盗、窃盗;诈,谓诈欺;取人 财物而能悔过,于财主首露,与经官司首同。若知 人将告而于财主首者,亦得减罪二等。 问曰:假有甲盗乙绢五匹,经乙自首,乙乃取甲十 匹之物为正、倍等赃,合当何罪? 答曰:依律,首者唯征正赃。甲既经乙自首,因乃 剩取其物,既非监主,而乃因事受财,合科坐赃之 罪。

格的分类
“留司格”:朝廷事务,行政法性质。 “散颁格”:发往各地官府,内容庞杂, 不少具有单行刑事法规性质。 唐中期后“格后敕”直接具有永久和普遍 的效力。

留司格

皇帝批示 散颁格
格后敕
《神龙散颁格· 刑部格》 中的一条

教材155页 “一、私铸钱人,勘当得实,先决杖一百;头首 处尽,家资没官;从者配流。不得官当、荫赎, 有官者仍除名。勾合头首及居停主人虽不自铸, 亦处尽,家资亦没官。若家人共犯罪,其家长资 财并没。家长不知,坐其所由者一房资财。其铸 钱处邻保处徒一年,里正、坊正各决杖一百。”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
581年—960年
第一节 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
《开皇律》 《大业律》 隋朝法制的总的特色
隋文帝画像
《开皇律》
隋在政治上是北周的继承者,而法律继承 的是北齐。《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 体例。 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12篇,总共500条。

中国 式的 绞刑
对 于 男 犯 的 绞 刑
西 洋 式 的 绞 刑
其他刑罚
加役流。 “决重杖一顿处死”。 “枷项令众”。

严重侵犯伦常的罪名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最重要的后果是“不赦”。 为10类重大犯罪。具体罪名有几十个,见 教材173-175页。 其保护的客体实际为“伦常”,即君主、 家长权。

人的成年
隋“成丁”年龄18岁。 唐21岁为“丁”,承担赋税。但是授田、 婚娶、分家以18岁为准。

婚姻的成立
婚龄男15岁,女13岁。 婚姻必须通过媒妁的中介。 具体程序要件有 (1)“报婚书” (2)特定事项说明“有私约” (3)“受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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