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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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弟一早
第一条为加强供电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南京供电公司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供电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公司所属多经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协助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
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第六条南京供电公司规章制度审查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前期审查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南京供电公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
律、法规、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规程及国电华东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文件。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
N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ii规则”
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定。

ii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ii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it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决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第八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制度:
(一)为建立电力现代企业制度,完成电力企业改制,对公司宗旨、公司负责人及其职权、公司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规定;
(二)根据公司生产的特点,分级管理,统一指挥,对公司安全生产作出原则与具体的规定;
(三)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公司商业化运营,对公司经营决策、综合计划、劳动工资、财务审计、物资供应、电力营销、监察、科技等管理作出的原则与具体规定;
(四)为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公司政治工作和法治工作作出的原则与具体规定;
(五)其他涉及公司整体性问题作出的专项规定和为贯彻实施地方法律、法规和电力法律、法规(包括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华东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九条各部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基本框架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
目表,并确定具体规章制度申报项目,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条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起草进度计划;
(七)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书。

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
目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对需经调研考察后制订的规章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各部门申报规章制度草案项目、完成时间以及必要的调研费用和工作条件,报公司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
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二节起草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公司法律事务部协助。

第十五条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
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条(一)、(三)、(四)项内容;
(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四)实施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应送
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每一条款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或事实)索引;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对草案初步审查后,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并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召集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改革实际;
(四)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负责出
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审后,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报
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依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准或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
的规章制度,转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印刷。

第三节修改、废止
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
法律事务部立项、审核,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论证,出具审查报告后报请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法律事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交法律事务部
审核,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没有修改(废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法律事务部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四节审议、公告
第三十条凡需经公司职代会审议的,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需经公司行政审定的,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并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或传达学习等方式告之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章制度中具体规范的逻辑结构上应明确假定、处理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规章制度应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的技术要求,内容合法,概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简明。

规章制度的格式:章程、规定、办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规则、实施办法(细则)分条序列,决定以公文格式要求。

规章制度体例统一使用,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加括号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章制度的题注应当载明批准机关、通过日期。

第三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就有关规章制度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规章制度经贯彻实施成熟后,需上升为企业标准时,按照
南京供电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南京供电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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