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二十章)
刑法学(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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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三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
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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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
俘虏利益的犯罪
案例 导入
甲系某舰队训练班副班长。某日训练班营地南门 岗哨值班任务由甲负责。甲于晚上7时准时来到岗哨值 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游玩的事还没有与朋友商量好, 遂将值班使用的五四式手枪放在岗楼内,并委托居住 在岗楼旁边的农民丁某照看岗楼。甲离开岗楼后到本 团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游玩的事并一起玩耍。晚上8 时50分左右,甲返回执勤的岗楼,发现岗楼的门锁被 撬,岗楼内的手枪被人盗走。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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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86条第1款)(一)概念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
如果对非军人或非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暴力和威胁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方法,是指进行袭击或人身强制,常表现为攻击、殴打、伤害、捆绑等;所谓威胁,是指以暴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进而实现行为人所要求之行为。
从法定刑上看,此处的所谓暴力,如果致军人重伤或死亡的,已超出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范围,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所构成,军人在特定情况上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
而后者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以及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而后者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一)概念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为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通信的保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破坏的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在实践中应以行为所破坏的对象确定罪名。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一)概念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为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军人冒充军人,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一般部门的军人冒充要害部门的军人。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章 刑罚裁量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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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刑罚裁量概述20.1复习笔记一、刑罚裁量的概念1.基本法理(1)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并决定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审判活动。
(2)刑罚裁量的特征依据刑罚裁量的概念分析,其具有以下五项特征:①刑罚裁量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②刑罚裁量的基础是准确定罪;③刑罚裁量轻重的唯一根据是刑事责任的大小;④刑罚裁量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⑤刑罚裁量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3)刑罚裁量的内容①决定是否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判处刑罚。
②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
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a.决定适用何种刑种,例如判处何种主刑,是否需要判处附加刑;b.决定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例如判处自由刑的年限或者财产刑的数额。
这是刑罚裁量活动的主要内容。
③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刑罚制度。
刑法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包括自首、立功、死刑缓期2年执行、缓刑、累犯以及数罪并罚制度。
是否适用上述刑罚制度与犯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刑罚裁量的内容理应包括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刑罚制度。
2.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刑罚裁量?关于刑罚裁量的概念,根据刑罚裁量内容的范围,刑法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狭义说认为、广义说和最广义说。
其中刑法学界的通说为广义说,认为裁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也是刑罚裁量的内容。
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1.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刑罚裁量原则,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贯穿于全部量刑活动并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
2.我国刑罚裁量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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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表现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共性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
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的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例如,刑法总论所阐述的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能够使人们从总体上了解犯罪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为司法实践认定犯罪提供判断标准,但是,总论的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如果不在各论具体罪的犯罪构成中加以体现和贯彻,不仅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理论和实践价值也会受到很大的削弱。
刑法各论的具体犯罪构成,正是刑法总论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规定的体现,正是通过刑法各论,才能充分发挥出刑法总论指导定罪量刑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对定罪还是对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是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如果这种一般原理、原则不与具体的问题相结合,则是抽象的,无法发挥作用。
正是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如前所述,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4-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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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4-20章)第十四章刑事责任本章内容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的总体介绍,具体论述了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刑事责任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术语。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责任、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和人身专属性的基本特征。
刑事责任与刑罚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研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分为应当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刑事责任的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刑事责任的根据;3、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概况,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
2、明确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3、掌握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本章内容是关于刑罚的一些基本理论的总体介绍,具体论述了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其固有的特征,并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存在区别。
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刑罚的概念;2、刑罚的目的。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刑罚的目的。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1、刑罚的特征。
第20章 刑法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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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选择罪名可以拆开使用、也可以分 解使用。
概括罪名:刑法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 成具体内容复杂,包含多种犯罪行 为,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 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 罪。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 害公共安全的,处……。”刑法第 124条第二款则直接规定:“过失犯 前款罪的,处……。”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 的犯罪构成,具体的犯罪构成必须 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 定。如刑法第126条规定的“违反枪 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
含有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称为空白 刑法规范。
2、罪名
单一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单纯 的一种犯罪、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 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多 种犯罪行为方式或者犯罪对象,因 此而形成的罪名。如拐卖妇女、儿 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罪状
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 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 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 等。
叙明罪状: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对具 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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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罪状(上海大学1999年研)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3.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4.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学的体系则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刑法分则20章 知识点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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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章贪污贿赂罪(7)1.贪污罪⭐⭐⭐①“国家工作人员”,包括4类人:国家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体委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是本罪的主体。
③“利用职务之便”,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
(注意:仅仅是因为熟悉工作环境、便于接近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便利。
)④“侵吞”,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如将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交而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账或非法转卖或者私自赠与他人,非法占有或私自用掉其所追缴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款物,甚至将自己控制下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用于行贿的款物非法据为己有等。
⑤“窃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监守自盗”。
例如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秘密窃取自己经管的存款。
⑥“骗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直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涂改账目、谎报差旅费谎报亏损、冒领款物等。
⑦“其他手段”,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罪与非罪成立本罪,要求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数额较大”,指贪污数额达到3~20万元;“其他较重情节”,指贪污数额在1~3万元,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渎职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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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渎职罪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下列选项中,属于渎职罪的是()。
A.贪污罪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C.医疗事故罪D.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
其中,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医疗事故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侵害了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属于渎职罪。
2.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的是()。
A.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甲打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张三将对其执行逮捕的机密,张三听后随即潜逃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接受国外情报机构收买,为其提供所掌握的国家秘密C.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丙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本单位保密的专有技术配方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为筹措儿子的留学费用,将掌握的国家秘密出售给境外媒体【答案】A【解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题中,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致使犯罪嫌疑人张三潜逃,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D两项,乙和丁的行为都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项,丙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答案】D【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六条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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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2.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3.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4.罪状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意义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刑法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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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 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 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 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 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是审 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 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 犯罪人的特殊性。
(二)方法 1 .要注意及时把握刑事立法的发展和了解司法实践 的动态。 2 .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重点是各种具体犯罪尤 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的犯罪构成以及 具体问题。难点问题在各罪中可能不尽相同。这就 要求在研究刑法各论时善于捕捉难点问题,进行认 真的钻研和探讨。 3 .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一)从刑法立法上讲,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既 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也表明立法者对各类和各 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 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从刑事司法上讲,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为准确地认 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各类及 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从而对犯罪准确适用刑罚。 (三)从刑法理论研究上讲,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 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 确地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罪名的分类 1 .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 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1)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 明确规定的罪名。 (2)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 所确定的罪名。 (3)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 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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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 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 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 1.叙明罪状。 1.叙明罪状。 2.简单罪状。 2.简单罪状。 3.引证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 4.空白罪状。
的规定。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 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 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如刑法第163条第3 如刑法第163条第3款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 等同视之。 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规定 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如第 269条的规定,第267条第2 269条的规定,第267条第2款的规 定。
(二)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 可以分为: 1.单一罪状。 1.单一罪状。 2.混合罪状。 2.混合罪状。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 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其功能有: •1.概括功能; 1.概括功能; •2.区分功能; 2.区分功能; •3.评价功能; 3.评价功能; •4.威慑功能。 4.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 分为: •(1)立法罪名。 •(2)司法罪名。 •(3)学理罪名。
2.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 2.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 复,可以分为: •(1)单一罪名。 •(2)选择罪名。 •(3)概括罪名。 3.另外,还可以分为: 3.另外,还可以分为: •(1)类罪名。 •(2)具体罪名。
刑法分则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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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看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四)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
3.犯罪主体,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指《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该条第2 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
1.我国《刑法》第397 条第1 款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泄露的是各种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一般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一般主体。(4)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无此要求。
我国《刑法》第397 条第1 款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通常从死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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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何在?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类型
一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现役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基本特征是: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有下列三类: (1)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2)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3)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
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故意在部队中制造并散布谣 言,动摇军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军职人员,但不 限于参加作战的军职人员;其他公民战时造谣惑众,扰乱 军心的,应以《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的战时造谣扰乱军 心罪论处。
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军事义务为目的。
二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类型
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予以分类。例如,
根据犯罪时间,可以分为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平时军人违反
职责罪。
本书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划
分为如下几类: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二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一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二
阻碍执行军事Βιβλιοθήκη 务罪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四
军人逃叛罪
五
逃离部队罪
六
私放俘虏罪
一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 执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平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四 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 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指挥人员带头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 组织、煽动他人投降敌人的,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的,等等。“投降后为敌人效劳”, 是指自动投降敌人后又从事各种有利于敌人的活动。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九
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参加作战或者负担作战任务的军职人 员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
刑法分论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第二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
俘虏利益的犯罪
案例 导入
甲系某舰队训练班副班长。某日训练班营地南门 岗哨值班任务由甲负责。甲于晚上7时准时来到岗哨值 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游玩的事还没有与朋友商量好, 遂将值班使用的五四式手枪放在岗楼内,并委托居住 在岗楼旁边的农民丁某照看岗楼。甲离开岗楼后到本 团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游玩的事并一起玩耍。晚上8 时50分左右,甲返回执勤的岗楼,发现岗楼的门锁被 撬,岗楼内的手枪被人盗走。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 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 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 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战俘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
战时违抗命令罪
二
隐瞒、谎报军情罪
三
拒传、假传军令罪
四
投降罪
五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六
违令作战消极罪
七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八
战时造谣惑众罪
九
战时自伤罪
一
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部属人员在战时故意 违抗上级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五
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参战军职人员在战时 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逃离部队或者战斗岗 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
违令作战消极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
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在战时隐瞒军情, 或者报告捏造的、虚构的或其他不真实的军情,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军情”,是指作战 时有关敌我的军事情况。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
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在战时拒绝传递 军情,或者传达、发布伪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 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