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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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这和社会主义法制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律。

作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然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内容。

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把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人民民主具有现实性和不可抗拒的力量。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的。

二者中,社会主义民主处于主要地位,对法制起着决定性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赖以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前提和基础。

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当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争得民主之后,才有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发展、完善和作用的发挥,都受到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过程和建设程度的影响和制约。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

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对于民主来说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社会主义法制绝不是消极被动的。

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形式,它对于确立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在
摧毁旧的剥削阶级法制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人民群众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社会主义法制充分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调查研究,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立法、执法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法制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中,只有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其成为稳定的政治制度,才能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溶为一体,把民主的原则和权利用完备的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民主的内容、形式、程序等纳入法制的轨道,变成稳定的政治制度。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只有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到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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