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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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签证流程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一般由检务部门负责和集中办理,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制与审签证稿由施检部门负责。

第四条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

第二章受理报检和审单第五条受理报检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核查报检人的报检资格,并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第六条受理入境流向货物检验申请时,须凭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报检;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调用电子转单信息的,可按一般报检流程受理,但需在报检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号。

第七条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八条受理口岸查验换证申请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对检验检疫机构原因造成证单信息错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高且具备电子方式传输随附单证条件的报检人,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凭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受理报检。

第十条采用电子审单的,应结合电子审单指令对报检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颁布单位:质检总局⽂号:国质检通〔2017〕437号颁布⽇期:2017-10-16执⾏⽇期:2017-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流程环节第三章流程管理第四章流程监管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提⾼检验检疫通关效率和⼯作质量,根据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等监管对象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作环节:受理报检、审单布控、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动植物隔离检疫、检疫处理、综合评定、签证放⾏和归档。

本规定所称流程时限,是指完成每⼀个检验检疫⼯作环节所限定的⼯作时间。

第三条在对货物风险、企业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合格评定的有关程序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监管,适⽤相应的检验检疫流程。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疫)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条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遵循“⼀次受理报检、⼀次检验检疫、⼀次抽(采)样、⼀次检疫处理、⼀次签证放⾏”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流程管理⼯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和组织实施。

直属局所属分⽀机构负责各⾃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的具体执⾏。

第六条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纸化,通过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作业⽆纸化,加快各环节间流转,缩短流程时限。

第⼆章流程环节第七条受理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提交的报检单证材料进⾏审核受理的过程。

第⼋条审单布控,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及要求,对报检单信息及随附单证信息进⾏全⾯审核,并对各流程环节布控作业指令的过程。

第九条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堆放现场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抽(采)样并送实验室。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时间 : 2008-09-18 来源:字号: 【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工作,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集中办(受)理报检、计费、签证、放行等事项,不能集中办理的,由检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为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施检部门出具结果和证稿、核签、检务审核证稿、制证单、校核、发证单、归档等全过程。

第五条各级检务部门统一受理报检、签证、通关与放行、计费等事宜的查询。

第二章受理报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受理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七条检务人员在接受报检时,应认真审核报检单填写的内容、应附的单据,发现有不真实、不齐备、涂改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报检人重新填写。

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编号、计收费并及时交有关部门。

对于报检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应附单证的,经批准后,可予办理报检手续,但须要求报检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所需单证。

第八条报检单/申请单编号实行全系统统一编号。

报检单编号的规则另行下发。

第二节受理入境报检第九条入境货物由到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应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其他货物按规定由收、用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1. 引言对于出入境国际旅客,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为了保障国际旅客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本文将全面介绍这些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签证的定义与种类2.1 签证的定义签证是一种特殊的文件,由接受国家或地区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给外国人或本国公民的,用于确认其身份和目的地的凭证。

2.2 签证的种类根据目的和居留时间的不同,签证分为以下几种:•旅游签证:用于旅游目的的短期签证,通常允许在接受国家或地区停留一定的时间。

•学生签证:用于在接受国家或地区学习的签证,通常允许在接受国家或地区长时间停留。

•工作签证:用于在接受国家或地区工作的签证,通常要求申请人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质。

•商务签证:用于商务活动的签证,如参加会议、洽谈合作等。

•定居签证:用于在接受国家或地区定居的签证,通常要求申请人在经济能力、社会背景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3.1 检验检疫机构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旅客的健康状况和携带物品的合规性。

这些机构通常包括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局等,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3.2 检验检疫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健康证明:旅客需要提供出具于特定时间内的健康证明,以证明其健康状况良好。

•疫苗接种证明: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某些传染病的疫苗接种进行要求,旅客需要提供相应的疫苗接种证明。

•携带物品检查:检验检疫机构会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3.3 签证申请与审批程序为了获得相应的签证,旅客需要按照相应流程进行签证申请与审批。

一般来说,签证申请与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资料准备:旅客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照片、旅行计划等。

•签证申请:旅客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签证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和缴纳相应的签证费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 简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为维护国家的卫生安全、动植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从国外进入或者从中国境内出境的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这项工作的程序非常重要,能够确保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安全,并防止潜在的疫情传播和危害。

2. 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1 出境检验检疫程序当人员或物品准备从中国境内出境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检疫:1.填写并提交出境申请表格。

2.提交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支付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费用。

4.应当遵守出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如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供相应检疫证明文件等。

5.通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设备,对人员或物品进行临床检查、实验室测试、物理检测等各项检验检疫工作。

6.若符合出境检验检疫要求,领取相应的检验证明或批件,顺利出境。

2.2 入境检验检疫程序当人员或物品进入中国境内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检疫:1.填写并提交入境申请表格。

2.提供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根据入境人员或物品的类别,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如健康证明、动植物检疫证明等。

4.支付相应的入境检验检疫费用。

5.通过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设备,对人员或物品进行临床检查、实验室测试、物理检测等各项检验检疫工作。

6.若符合入境检验检疫要求,领取相应的检验证明或批件,顺利入境。

3. 检验检疫流程管理特点3.1 集中统一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通常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流程管理体系,实现对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3.2 检验检疫资源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资源包括人员、设备、工具、信息等方面,在工作程序中需要整合、协调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3 快速响应能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与国际接轨,需要随时应对不同的疫情和风险,因此,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需要具备快速响应的能力,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程序,以确保卫生安全和动植物安全。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功能,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境外入区第三条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除检疫高风险和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散装商品外,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部、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第五条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的检验,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料免于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和验证;涉及能源效率标识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检验;有注册要求的,应当来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但其中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用于生产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放射性货物、散装商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按有关规定实施销毁、退运。

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并按规定对维修过程、维修企业实施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工作,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集中办(受)理报检、计费、签证、放行等事项,不能集中办理的,由检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为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施检部门出具结果和证稿、核签、检务审核证稿、制证单、校核、发证单、归档等全过程。

第五条各级检务部门统一受理报检、签证、通关与放行、计费等事宜的查询。

第二章受理报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受理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七条检务人员在接受报检时,应认真审核报检单填写的内容、应附的单据,发现有不真实、不齐备、涂改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报检人重新填写。

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编号、计收费并及时交有关部门。

对于报检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应附单证的,经批准后,可予办理报检手续,但须要求报检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所需单证。

第八条报检单/申请单编号实行全系统统一编号。

报检单编号的规则另行下发。

第二节受理入境报检第九条入境货物由到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应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其他货物按规定由收、用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第十条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单证,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的重要环节,旨在防范疫情传入、传播,保护国内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作流程规范有序。

各检疫站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及时更新检验检疫技术和知识,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2. 出入境货物管理出入境货物必须依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严格遵守进出口许可规定。

货物进出境前应提前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减少检疫风险。

对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要立即予以退运处理。

3. 出入境交通工具管理对进出口交通工具,如飞机、船舶等,需要定期进行检验检疫,确保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进出口交通工具的船员和乘客,也需要接受健康检查和申报手续,以防传染病的传播。

4. 出入境人员管理出入境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确保不携带传染性疾病。

对于有疫情流行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要进行健康申报和隔离观察,确保公共安全。

5. 出入境动植物及产品管理对于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严格遵守检疫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严厉打击走私携带和非法销售违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以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农业安全。

6. 出入境疫情防控管理出入境口岸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随时应对各类疫情传播风险。

在疫情传播高发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疫情传入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范疫情风险的传播。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指针对进出口货物、人员和动物、植物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的一整套工作流程。

该程序的实施,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背景、程序流程、检验检疫标准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海关进出口货物、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及检疫工作已成为国际间关系中的重要部分。

出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是进口国保护国家动植物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出口国保证产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提升国际形象意义重大。

二、程序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主要分为五个阶段:预控、检验检疫、审批放行、退运或销毁、监管追溯。

具体流程如下:(一)预控阶段预控是指对通过口岸的货物先行预审,通过第一道防线筛查出携带植物、动物和其它可能的危险性物品,便于后续阶段更为精确高效地执检验检疫工作。

主要包括:1、申报:货物进出境前,所有企业必须在电子口岸申报系统上填报表格,报告所有货物的数量、种类及其特点,随后将此信息与海关信息共享。

2、样品:海关将进口货物分为有要求样品和不需要样品的货物。

如果海关认为第一个儒商的货物有抽查价值,则海关关员将于货物入境前提取样品进行监测。

3、情况掌握:该环节是在掌握货物的运输安排和进出口计划的基础上,对货物进行预先检测掌握。

4、进出境环节:在该环节中,必须确定货物的母体是否符合检验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确保货物不携带危险品,并对货物进行物色。

(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是出入境口岸检疫工作的核心环节,也是出入境口岸的第二道防线。

该阶段包括样品采集、检验、检疫等环节。

主要包括:1、申报审核:根据申报单卡信息,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货物进行前置审批,审核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情况。

2、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自动化检验系统贯彻执行,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进行AI识别,检测货物的质量控制监管电子性,比较多目标之间的相似度来判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流程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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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报检的流程

03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报检的流程

解释:
a、口岸即产地:施检合格直接发放《出境货 物通关单》
b、口岸非产地:产地施检,合格签发《出境 货物换证凭单/条》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口岸商 检;口岸验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C、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从受理报检至发证放 行的时间规定为7个工作日。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从受理报检 至发证放行的时间规定为15个工作 日
解释
1、一般程序: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 进行检验检疫。
报检地:卸货地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 构。
放行前收费,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 处理,之后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放 行;
检验检疫后:
①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准予销售使用。
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 知单》。
正式对外出口时,报检单位到报关 地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 证凭单》办理查验放
(三)对出境货物进行预报检时应注意的事项
1.提供/抽取代表性样品。 2.换证放行的时间。
经预检合格的出口货物应在规定的检验检疫 有效期内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超过检验检疫 有效期的,应重新实施检验检疫;
本节总结
1.报检/申报 → 计/收费 → 抽样/采 样 → 检验检疫 → 卫生除害处理 → 签证放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2.入境货物实施“先通关、后放 行”。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3.出境货物实施“先检验、后通 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第二节 预验、复验和重验
一、预验 二、复验 三、重验
2.区别《出境货物通关单》 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出入境检疫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人员出入境检疫。

这是指对从国外进入国内或从国内出境的人
员进行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防疫措施的管理。

在出入境口岸设立检疫检
查站点,对入境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询问旅行史、健康申报等,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采取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的跨境传播。

其次,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疫。

动植物和其产品作为携带病原
体和病菌的重要载体,对国家的农业、生态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对于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防止疫病的传
入和传播。

出入境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站,对进口和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
品进行检验和检疫,确保其符合进出口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防止进口病
原体和病害的传入,对出口产品进行检验,保障贸易安全和质量。

再次,进口食品和生活用品的出入境检疫。

食品和生活用品是人们日
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但不规范的进口和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会导致食
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健康构成威胁。

因此,对于进口食品和生活用品,
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保障公众
的健康和安全。

出入境口岸设立食品和生活用品检疫站,对进口食品进行
检验和检疫,防止病原体和有害物质的传入,保障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入境检疫基本流程

入境检疫基本流程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入境检疫基本流程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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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流程包含

出入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流程包含

出入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流程包含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对出入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下面将介绍一般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一、申报与登记出入境人员、物品的申报与登记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第一步。

出入境人员需要填写相关申报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旅行目的、携带物品等。

货物进出境也需要进行申报和登记,包括提供货物的种类、数量、原产地、运输方式等信息。

二、检验检疫要求的查验出入境人员和物品需要接受检验检疫要求的查验。

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是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状况询问等,以确保不会携带传染病或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疾病进入国境。

对于动物、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查验货物的包装、标签、有效期、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

三、检验检疫结果评估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对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评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检验结果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评估结果可能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四、不合格处理对于不合格的出入境人员和物品,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不合格的出入境人员,可能会进行隔离或送医治疗,以防止疾病传播。

对于不合格的物品,可能会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以保护国内的动植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五、合格放行对于合格的出入境人员和物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合格放行。

出入境人员可以顺利通过边境口岸,进入或离开国境。

物品可以进入或离开国境,继续运输或销售。

六、监督和管理对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全程,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和管理的主体可能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边防部门等。

监督和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申报与登记、检验检疫过程的查验和评估、不合格处理以及合格放行的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一般流程包括申报与登记、检验检疫要求的查验、检验检疫结果评估、不合格处理、合格放行以及监督和管理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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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国检法【1999】386号
第一条为建立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管理科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邮寄物、人员及其携带物等的检验检疫。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受理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和发证放行的全过程。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模式。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时限是指受理报检至发证放行的总流程时间。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应建立统一的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入境货物的现场检验检疫和抽(采)样工作一并完成。

第八条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携带染疫或染疫嫌疑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应作为重点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

对来自非疫区和持有效卫生检疫证书的船舶,实行以电讯卫生检疫为主的查验方式;对来自非疫区的飞机、汽车和列车,采取监督抽查方式。

对装有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查验,结合货物检验检疫一并完成。

对汽车等陆路运输工具,建立统一的检验检疫注册、备案制度。

第九条对出入境人员,实行一次性申报登记。

第十条对出入境人员携带、托运的物品,实行单独检验检疫或与海关联合查验的方式。

第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总流程,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以综合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及时限。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及时限,须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各分支机构制定的流程及时限,须报直属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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