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警权维护工作意见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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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精选6篇)

民警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精选6篇)

民警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第1篇今年以来,在县局和刑警大队的领导下,我紧紧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立足在刑警岗位上,充分履行一名刑警的职能作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夯实刑侦基础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的维护了一方平安,现将全年的思想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充分履行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作为一名刑警,侦查破案,打击犯罪,保护群众是我的泰天职。

今年以来,按照大队的总体安排部署,我积极参加了全局组织的春、夏季破案大会战、秋季严打攻势、冬季严打严防白日大会战和“侦破命案”、“反盗打抢铲恶”、“禁赌专项斗争”,破获涉及8个省市的盗窃案件100多起,遏制了城区盗案告发的势头。

今年以来,我与其他民警一道克难攻坚,先后破获了伤害致死。

案、团伙系列抢劫杀人案件,突破了”强_杀人案、绑架案件等一批大要案件,抓获逃犯/人,有力的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了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的储持续平稳。

二、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破案水平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我深感自己的知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

今年以来,我进一步加强了自身的学习,除认真学习一些政治理论知识没,提高自己的执政理论水平以外,我非常重视对刑侦业务和技术的学习,积极参加到大练兵活动当中,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知识,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我还积极学习一些基本的刑事技术知识,使自己在业务上不外行。

同时,我注重对全县的刑事发案规律特点进行研究,注意从破案中积累知识,使自己侦查破案的水平和能力有了不断的提高。

今年以来,我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并被评为严打整治先进个人,受到了表彰奖励。

三、大力强化刑侦基础建设,不断夯实刑侦工作阵地积极参与刑侦技术三级点建设,大力加强阵地控制工作力度。

在刑侦基础建设中,我非常重视“特请耳目”建设,对我物建的特情耳目加强领导,合理使用,今年以来,我物建的特情共提供各类案件线索/条,从中破案/起,特别是在侦破”案件中没,我管理的特情及时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使得案件得到了顺利的破获。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高速发展,社会治安秩序变得日渐复杂,人民警察肩负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的历史使命,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

人民警察在依法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自身的执法权益也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

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是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由其承担执法义务和责任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权利来源于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人民警察因为行使执法权而享有被保护的权利。

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方式有多种,最具权威的应当是法律形式的保护。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的保护。

这三者结合的目的首先是由立法预防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发生,其次是在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最后是在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以后,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进行救济。

一、警察的执法权益(一)警察的执法权益的内容权益是法制社会所要维护的重要领域,具体而言,权益就是指公民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权利。

公安民警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权益也应当受到重视。

人民警察身份具有双重性。

首先,警察是公民,所以,法律必然赋予其一般公民的权利,保护其作为一般公民的权益。

其次,警察是特殊的国家公务人员,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行使刑事执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主体。

所以,法律也会赋予人民警察为了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权利。

可见,警察权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警察的执法权益从内涵上讲有两层含义,其一,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在依法执行警察公务过程中及其结束后依法享有的特定权利。

其二,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在执法中其自身及其家属不容侵犯的权益。

研究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必须将民警置于警察职业、执行警察公务这种特定背景下进行研究。

在这种背景、前提下,我们很容易知道,所谓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是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所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实践“三个代表”做好公安工作

实践“三个代表”做好公安工作

践行“三个代表”做好公安工作目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我们应把学习紧密结合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思路,切实找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理论指导,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民警头脑公安机关只有加强理论武装,时刻与党中央保护高度一致,公安干警只有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才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站稳政治立场,明确前进方向。

近年来,我局公安队伍不断增加新鲜血液,年轻民警相继成为中层领导,加强理论指导,提高理论水平,已成为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

在全国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之际,公安机关应该以更高的学习标准,结合实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使广大民警做到真学真信真用,成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饱满精神状态,优良工作作风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

二、坚持“执法为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公安机关实践“三个代表”,做好公安工作,必须牢牢抓住执法为民的本质,要下大力气解决民警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是要为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权、作为公安民警,我们的手中都有一点权力,这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社会的权力,这即是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但这点权力在某些人手中却成为为己谋利的手段,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民警权力观的教育,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政治立场问题。

要让每一个民警都清醒认识到:正确行使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对公安事业的贡献,是对人民群众的奉献。

就是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人民群众的事情办好,做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

树立正确的地位观,就要永做人民公仆。

我们人民警察,来自人民群众之中,受人民群众的委托,代表人民群众掌握和行使权力,我们手中的权力,只能为人民服务,但实际工作中,却有部分人,因手中用了一点权力,就对群众摆架子、抖威风、以管人者自居、对群众指手划脚,对群众的正当要求拖三推四。

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提升警务保障水平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提升警务保障水平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警务保障水平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司法警察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服务检察工作,保障办案安全”的作用,必须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警务保障水平。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警务保障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一个特殊的警察群体。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司法警察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服务检察工作,保障办案安全”的作用,必须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警务保障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调研发现,目前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单位编队管理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只是形式上归队,全部或部分法警实际仍分配在各部门,法警队伍整体力量难以体现;二是司法警察人员进出机制还不完善,对法警人员离开法警队伍缺乏必要的限制,往往司法考试一通过就跳槽到其他部门,而招录新法警迟延滞后,法警力量断层现象存在;三是部分司法警察长期“游离”于各部门,提升使用的环境非常有限,认为地位低人一等,做的都是从属危险工作且相关待遇不能落到实处等思想普遍存在,导致司法警察的职业荣誉感明显不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履职尽责;四是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和警务技能参差不齐,在参与执勤中的能力水平与工作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没有作为就没有地位”是必然的;五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没有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接体现,相关法规的表述还不统一,现行法律规定对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与不断发展的形势需要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

司法警察职权模糊,如“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如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影响执法实践,同时司法警察在处置严重妨碍执勤或存在严重安全威胁的情况下缺乏相应的权力来保障依法履行职责;六是“检警一体化”的机制还没有形成,检察官对法警职能的认识不到位,不用警、随意用警或检警混用现象存在。

警察权的配置

警察权的配置

论我国警察权的合理配置摘要:在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必要工具,任何一个国家、社会及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和百姓平安的警察队伍。

但是,与此同时,人们又往往害怕警察的权力过于强大会反过来侵害社会或者人民的权益,因此希望对警察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约束。

本文拟从警察权的特征以及我国警察权的配置入手,来分析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合理的配置警察权。

关键词:警察权;配置;原则要讨论警察权的合理配置,就必须先要了解何为警察权,在了解了警察权的基本特征之后才能根据其属性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我国警察权配置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

一、警察权的基本特征及其配置“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

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

它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完成警察任务的保证。

它在社会中实际运作状态,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

从其的属性来看,警察权具有如下特征①: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家意志,权力的来源和权力作用的后果均归属于国家。

察权从其性质上看,它运用于警务活动领域,主要是一种执行权,这与立法权司法权以及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权是有区别的;从行使权力的机关看,警察权的主体是国家警察机关。

但是,警察权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它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立法活动可以规定警察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警察权必须依照国家法①《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现状、问题与原因》李健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律行使;警察权在具体形式和适用对象上,具有一定的刑事司法性质,主要反映在警察刑事职能方面;警察权还其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体现了国家警察行政管理职能。

2.警察权是一种法定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

由于警察权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确认和设定的,警察机关必须基于法律行使,不能越权和滥用权力;必须是在国家警察管理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警务活动的范围而涉及其他领域。

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警察执法权益就‎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具体来说,是指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其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其人身、财产、精神以及其‎他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和执法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其家人和亲‎属不容受到‎打击报复等‎等。

在公众的心‎目中,总是认为警‎察拥有绝对‎权威的警察‎权,在整个社会‎之中处于强‎势地位,长期以来,人们比较注‎重的是警察‎的执法权力‎的行使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人身安全的‎维护,而较少对警‎察自身执法‎安全保障的‎问题进行关‎注。

但事实上,方方面面的数据‎表明,目前警察一‎直处于一种‎弱势的生存‎状态,民警执法权‎益屡遭侵害‎,他们的执法‎权威不断遇‎到挑战,暴力袭警、诬告陷害等‎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其种种表现‎已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安民警的家‎庭幸福,严重侵犯了国家‎权威。

概括来讲,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暴力侵害日‎趋严重,警察生命权‎受到威胁。

近年来,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

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近700‎0人,负伤近13‎万人,人民警察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

毫无疑问,警察现在已‎成为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

造成民警伤‎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

这样的例子‎在网上也比‎比皆是,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对公安民警‎的诬告、陷害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在侵权行为‎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不少不法分‎子进行恶意‎造谣、侮辱、诽谤、投诉举报民‎警。

因为警察由‎于比平常人‎更多地触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于是往往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公众和媒体‎又热衷于对‎警察负面报‎道的关注,所以,有时候咱们‎的警察往往‎处于很无奈‎和无助的境‎地,就以咱们现‎在出警时必‎备的摄像装备为例,这其实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全面推进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

全面推进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

全面推进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公安局局关于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公安局全面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的工作要求,确保在公安执法活动中杜绝因不当执法引发治安不稳定因素,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现就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增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公安执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严峻经济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人民群众及公众舆论对良好治安秩序的期待度上升,容忍度降低;对公安机关执法的依赖度上升,信任度降低;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追求度上升,承受度降低;对执法行为的关注度上升,认同度降低。

日趋繁重的公安执法活动,不可避免的处在各类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执法中的任何细微不规范行为都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极端行为,甚至成为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

面对严峻的执法形势,民警法律素质、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等与新形势、新挑战仍存在一定差距。

作为首都的一部分,公安执法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完成建国六十年大庆重大保卫任务,以及确保乃至首都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良好的战略性任务。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积极适应“平安”建设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为出发点,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质量、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从年到年,用三年时间,实现“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执法活动“主体合格、制度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以及执法信息一体化、数字化的总体目标,形成契合首都公安执法特点的完备的规范化体系,使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步入首都公安机关先进行列。

三、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党委其他成员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法制处处长任副主任,纪委、督察、办公室、政治处、法制处、装财处及各支队、业务处确定一名领导任办公室成员。

浅谈如何更好落实从优待警政策

浅谈如何更好落实从优待警政策

浅谈如何更好落实从优待警政策从优待警,从含义上可理解为从关心爱护干警出发,为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着想,把干警的呼声和需要作为第一考虑、第一选择,大力营造以警为本、关爱干警的良好氛围,将干警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它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加强警察队伍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当今时代发展对监狱提出的客观要求。

本次调研,笔者作为一名监狱系统的基层警察,将从监狱警察这一立足点出发,谈谈从优待警的一些想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从优待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多年来,监狱警察在平凡的岗位上勤勉敬业、忘我工作、默默奉献,创造了监狱事业的辉煌业绩。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警察思想心理上出现的一些新的变化。

一方面是在政治层面上的压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以及监狱体制改革的有力推进,机构、岗位、职位的变动,不可避免地会对各种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和调整,使得部分警察在寻求政治待遇方面产生了焦虑、悲观、消极、急躁、埋怨情绪和不平衡心理,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二是工作层面上的压力。

监狱警察长期从事高度危险的工作,执法风险较大,真可谓守着“火山口”,随着改造罪犯工作难度的加大、标准的提高、各种对执法工作干扰因素的影响,都会对监狱警察的心理产生很大压力,从而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三是生活层面上的压力.在现今的经济大环境下,随着物价上涨,警察收入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生活成本居高难下,广大监狱警察的年收入始终徘徊于当地经济收入的中等偏下范围,如此的经济收入必然较大程度影响广大警察生活质量,而生存压力往往也会对工作质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更无需多言从事本职工作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四是在社会地位层面的压力。

监狱警察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绝大部分警察平时的工作内容基本上都是与高墙电网内的罪犯打交道,与地方联系少,工作上的局限性和封闭性客观上导致了监狱警察的社会认同感低,甚至有些感觉自己好像“外星人”,在“第二故乡”这一情感认识上淡薄、单调,很难融入工作所在地的生活氛围。

巡特警支队警务改革工作意见

巡特警支队警务改革工作意见

巡特警支队警务改革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副厅长《在全省公安机关城区警务改革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城区警务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警务,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的总体目标,支队党委高度重视,深入调研,专题研究,全面部署,从实际出发,紧密围绕“街面巡逻防控网”和“区域警务协作网”的建设,完善运行机制,结合自身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现阶段工作情况(一)街面巡防网络建设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各项巡防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分头落实工作责任。

由巡特警支队牵头,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交警、刑侦、现行案件、武警、边防等部门共同负责街面巡逻防控网络建设工作,并制定了《**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街面巡逻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全面设防、一体运作、精确指导、有效管控”的总体要求,采取人机结合、打防结合、平战结合、公秘结合、动静结合、内外结合等多种巡防手段,运用视频监控探头开展网上巡逻等创新模式,对市区街面各主要路段、重点场所、商业网点、居民小区等多发、易发案部位进行重点监视布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支队统筹兼顾、合理规划了15个大巡区及50个重点巡段,全市每天街面共出动巡逻警力120余人,巡逻车辆50余台,其中巡特警支队负责在以***为中心的主要街面路段采取着装步巡(4人一组)与车巡(1台车2人为一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巡防工作,并向重点场所和部位延伸;同时城区各分局巡特警大队警力以***为中轴,采取机动车巡逻方式(1台车2人为一组)、与支队巡逻力量形成“错时巡逻”模式,在巡防时间上得到了互补,在巡防范围上得到了拓展,实现了见人、见车、见灯的工作目标;派出所警务区民警在本辖区内,结合日常勤务工作开展巡逻防控,每天出动1台警车2名警力,在辖区内易发案路段及重点部位开展巡逻防控,并组织发动各类社会团体、群众力量共同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1月12日)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1月12日)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1月12日)公安派出所、看守所、车管所和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及与其相当的队、所、站等单位是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管理治安、服务群众的基本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正规化建设水平的关键。

根据《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1、工作原则。

所队正规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是,依法从严治警、坚持从优待警;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全面建设;提高战斗力、增强凝聚力;发扬优良传统、勇于开拓创新。

2、基本要求。

所队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保障有力。

(1)政治坚定。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忠诚为警魂,做到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执法为民思想深入警心。

(2)业务精通。

实战观念牢固,训练工作落实,能随时执行警务或其他急难险重任务。

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做群众工作。

所队领导胜任本级职责,民警胜任本职岗位。

(3)作风优良。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听从指挥,令行禁止,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廉洁奉公。

严守警察纪律,维护警察形象。

防止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4)执法公正。

执法主体合格,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质量优良。

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案必办,不乱办案、不办错案,不滥用武器警械、不滥用强制措施,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滥施罚没、严禁体罚虐待。

(5)保障有力。

经费有稳定保障,办公有固定场所,装备有明确标准,生活有基本条件。

经费管理制度落实,装备维护、更新及时,保证工作需要。

环境卫生好。

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民警体魄强健、心理健康。

思想政治工作有力,队伍士气高。

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从工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

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

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

其中法警在民事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

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左职责和劳动合同约立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左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査、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査、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泄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

浅谈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Word最新版)

浅谈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Word最新版)

浅谈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通过整理的浅谈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浅谈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开放性、人口动态性、社会阶层多样性、人员困难性等因素的增加,公安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发生深刻变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恶意袭警、诬告陷害、阻碍执行公务等不法侵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警察的执法权威不断遇到挑战。

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这一切都说明不断发生并升级的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现象,的确到了令人堪忧的地步。

公安机关须要主动探寻遏制警察执法权益遭遇侵害现象的对策,警察也要敢于利用现有的法律爱护自身的权益。

我从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现状、缘由和对策谈一下自己粗浅看法。

一、当前侵扰警察执法权益的基本状况近年来,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被辱骂、撕扯、推搡等正值执法权益被侵扰的状况更是屡见不鲜,由于没有严峻的后果或没有导致执行职务的不能,大多数状况下都是不了了之。

综合分析状况,民警正值执法权益被非法侵害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从侵害对象上看,多为基层一线干脆进行现场执法的民警,受侵害最多的是派出所民警和交警两个警种,其次为巡警、治安警和刑警。

从侵权的具体对象上看,主要针对民警本人,但也有一些人威逼要对民警家属进行报复。

(二)从侵权时间节点上看,侵扰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多发生在接处警、执法管理、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特殊多发在处置打斗案件和订正交通违章等现场执法时。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民警在处置群体性事务时受到的侵害不断增多,群体性抗法和暴力袭警时有发生。

(三)从侵权方式上看,有三个明显的趋向:一是羞辱谩骂、围攻阻挠等行为高发,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既要面对当事者的纠缠、羞辱谩骂,还要面对围观人员的围堵、指责。

二是暴力化倾向明显,违法犯罪分子气焰嚣张,除传统的拳打脚踢撕咬外,出现了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等恶性案件。

在处置群体性事务中甚至出现打砸警车、持械打砸、用砖石攻击民警等。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由国务院于2023年11月29日印发并实施。

以下是小编搜集分享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欢迎阅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明确指出,辅警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公安部亦依据这一《意见》着手对辅警队伍进行清理整顿。

这一系列政策的推进引起了中国社会的普遍关注,也释放出当代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直面现实治理难题的强烈信号。

中国的辅警制度由来已久,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基层公安治理任务过重导致的警力紧张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的公安制度始终带有比较浓厚的全能国家时代的色彩,虽然经过了多次改革,但仍然在专业分工、精细化分工上与完善的现代警察制度存在一定距离。

这导致了在基层执法的实践中,公安部门承担了大量非警务的治理任务,如户籍管理、流动人口治理、社区治理等。

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管的事情越多,管不过来的也就越多。

尤其是近几十年以来,中国城市化进入加速阶段,公安面临的基层治理任务更呈现爆炸性的增长,这直接导致了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基层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等严重问题。

辅警现象的出现,其实正是基层警力入不敷出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其二是在目前公安治理结构当中警力分配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当中,资源优先向上而非向下倾斜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越是级别高的单位,往往编制越多、办公条件越好、经费越充足,而越是承担实际治理职责的一线单位,越是编制少、办公条件简陋、经费匮乏。

辅警人员管理手册

辅警人员管理手册

辅警人员管理手册一、引言辅警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在维护城市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辅警人员,制定本手册旨在规范辅警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共安全。

二、辅警的基本职责1.维护治安:辅警应负责维护社会治安,配合警务人员执行各类维护秩序的任务。

2.巡逻防控:辅警应按照要求进行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3.协助警务:协助警务人员开展各项工作,为警务工作提供支持。

三、辅警的纪律要求1.服从指挥:辅警要服从领导的指挥,执行工作任务。

2.严守纪律:不得违反工作纪律,不得与他人串通勾结。

3.保守秘密:辅警要保守工作秘密,严守公共安全机密。

四、辅警的行为规范1.言行举止得体:辅警在执勤过程中应举止得体、言行规范,不得辱骂群众或他人。

2.礼貌待人:辅警应对待群众、同事及上级都要保持礼貌,不得态度粗暴。

3.提高业务素质:辅警需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做准备。

五、辅警的权利保障1.合法权益:辅警享有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劳动待遇:辅警应享受与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相符合的合理劳动待遇。

3.职业安全:辅警有权要求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保障措施。

六、辅警的工作制度1.工作时间:辅警应按照排班计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私自离岗。

2.休息制度:辅警有权享受正常的休息制度,休息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

七、辅警的处罚与奖励1.奖励机制:鼓励和奖励优秀表现的辅警,建立激励机制。

2.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定、影响工作效率或失职渎职的辅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罚。

八、辅警的培训要求1.培训计划:制定全面的辅警培训计划,提高辅警的专业素养。

2.定期演练:组织定期的演练,提高辅警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九、结语本手册是对辅警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参考,希望通过对辅警的规范管理和培训,提高辅警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维护中的作用。

关于改善维权工作促进警民和谐的思考

关于改善维权工作促进警民和谐的思考

定了 “ 警务 保障 ”,鼓 励并 要求 公 民和 组织对 警 察依法 执行 职务 给 予支持 和协助 。1 9 国务 院颁布 9 7年 的 《 安机关 督察 条例 》 以及 随 后公安 部发布 的 《 公 公安机 关 警务 督察 队工作 规 定》 ,标志着 有 中 国特 色 的警 务督察 制度 的建 议 ,也使得 维权 工作迈 出了机构 化 的第一步 。
第2 6卷第 1期 2 1年 1 01 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JANGS P I U OL CE OF CE COL I FI R LEGE
V 1 2 o 1 o . 6N . J n 2 1 a .0 1

警事学研 究 ・ 日 ’/ /u j
作进 行 了阶段性 总结 ,深入 探讨 了警 权受 侵害 的类 型、特 点和 原 因,对 下一步 全 国维权 工作 提 出指 导 性工 作意见 。特 别 明确各 级公 安机关 都要 建立 “ 维护 公安 民警 正 当执法权 益委 员会 ”及 其专 门 的 日常
工作 办事机 构 ,配 备 专 门人 员 ,尽快 明确工 作原 则和 职责 ,建立 完 善工作 制度 ,规 范处 理机 制 ;明确


维 权 工作 历 程的 简要 回顾
警 察 以保 护 公 民合法 权益 为 天职 ,但 其 同时 也 是社会 公 众 的一 分子 ,其 正 当执法 权 益 也必须 依法
给 予保 护 。根 据 公安 部 发布 的数据 ,1 9 9 0年至 2 0 0 8年 问 ,全 国 因公牺 牲 民警 达 8干 余 人 ,因公 负伤 民警达 到 1 3万 余人 ,可 以说 人 民警察 “ 天有 牺 牲 ,时 时有 流 血 ”,是 和 平 时期 牺牲 最 多 的职 业群 天 体 之一 。正是 意识 到警 察执 法 权 益 易受侵 犯 的事 实 己严 重影 响 了公 安工 作 的正 常开展 ,从 2 0世 纪 9 0

公安部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工作意见

公安部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工作意见

公安部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工作意见作者:来源:《派出所工作》2017年第03期近日,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近年来公安保卫工作任务日益艰巨繁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负伤、患职业病突出的情况,从铸牢忠诚警魂、坚持科学合理用警、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提高执法安全防护能力、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加强民警健康保护和干预、完善职业保障制度、积极为民警排忧解难、完善关爱民警工作机制等9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的若干措施。

《意见》强调,要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教育引导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制定全国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健全民警思想状况定期调查研判机制,完善战时思想政治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要进一步培育和践行人民警察职业精神,深化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规范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建立健全从警纪念制度。

要突出基层实战单位和基层一线民警,及时发现、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表率作用。

《意见》要求,要坚持科学合理用警,探索建立适应实战需求的警力随着警情走的警力动态调整机制,着力缓解基层一线警力不足等结构性矛盾;坚持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促进科技应用和实战需要有机结合;完善细化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及配套规章制度,切实为基层减压减负。

要建立完善依法打击暴力袭警等违法犯罪、民警依法履职免责、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规范,建立执法尊严维护机制;坚定支持民警依法履职,依法查处暴力袭警、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故意伤害、诬告陷害民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

警察权益保护措施

警察权益保护措施

警察权益保护措施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中坚力量,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警察的权益和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针对警察的权益保护提出以下措施,并对每一项进行详细阐述。

1.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是保护警察权益的重要基础。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警察权益的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其权力范围和行使规范,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提供合理薪酬和福利待遇警察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的守护者,他们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应该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匹配。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警察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回报,同时为警察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和教育津贴等,以提高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3. 加强警察培训和职业教育提升警察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是保护他们权益的有效手段。

相关部门应加强警察的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执法水平和危机处理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安全形势和工作环境,增强警察的自我保护能力。

4. 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对警察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至关重要。

政府和上级部门应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工作环境,倡导正义和尊重,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和歧视。

同时,要加强对警察的心理疏导和帮助,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

5. 加强警察人身安全保护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常面临危险和暴力威胁,因此必须加强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

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装备设施,确保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的人身安全。

同时,加强对危险情况的预警和风险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最大限度降低警察的伤亡风险。

6. 加强警察与社会的沟通与配合警察的权益保护需要社会的全力支持和参与。

相关部门应加强警察与社会的沟通与配合,建立健全的警民互动机制,加强公众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警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综上所述,保护警察的权益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重要保障。

组织学习四川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简报

组织学习四川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简报

组织学习四川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
办法简报
10月28日至11月1日,全国公安机关学习贯彻《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培训班在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四川基地四川警察学院举行。

培训班由公安部督察审计局主办,旨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警实战大练兵,推动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交流各地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升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能力、水平和实效。

据介绍,此次培训班是公安部历史上首次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为主题的培训班,邀请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相关专家教授以及督察审计局有关负责同志,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警察权看维护执法权威”“如何做好新时代的维护警权工作”开展专题授课,并组织学员结合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维护警权工作、解决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经验做法深入开展交流座谈。

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

2018年12月19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xx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53号部长令,正式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并于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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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警权维护工作意见篇一: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3866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提案人:王林主题词:权益提案形式:个人内容: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怎样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相关的社会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理论上农民工可以有多种维权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在现实的案例中却可以发现农民工维权往往遭遇到现实中的种种困境。

20XX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在该意见中提出要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的法律地位。

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在与企业方发生雇佣关系产生利益交易时,经常发生自身权益被侵犯现象,主要体现在工伤赔偿、欠薪等经济性权益和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非经济性权益,而其中工伤赔偿和欠薪是其中的主要两个方面。

调查走访的清华西门某建筑工地的活动中,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也是集中在这两个方面,很多农民工坦言,他们出门在外无非是挣两个钱贴补家用,苦一点累一点还过得去,可是最怕的是辛辛苦苦工作大半年最后回家过年的路费也没有。

从法律规定和法律操作实务出发,可将上述流程图中的维权途径分为三大种类。

一是民间解决,包括自行协商和解和工会的调解;二是通过行政权力解决,农民工可向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权益;三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权的权威来捍卫自身的利益。

在途径的选择上,一般本着最快、最经济的,最大限度的依法实现农民工自身的权益。

就农民工发生权益纠纷维权途径上选择的顺序来看,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问题是他们的最优先选择。

因为农民工自身处于“外来”的事实劣势,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权益受到损害的地方来主张他的权利——他们的权利的实现往往都是很迫切的。

一旦发生诸如工伤之类的案件时,通常情况下是及时需要钱治病,或者需要很快拿到赔偿之后回老家去,这时候,时间因素是选择维权途径中的最重要因素,时间拖得越久,面临的直接损失也越多。

有些欠薪案件中,在北京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急需拿钱回去,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住的是临时性的房子,发生工伤或自己不想干活了,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甚至连吃饭都成了问题。

在面临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涉案农民工才可能继续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主要是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法定途径。

除去调解这种非正式途径,比较劳动监察、仲裁和诉讼这三种维权方式,(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二)包工头的存在,严重影响农民工维权;(三)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农民工权益难保障;(四)劳动监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五)劳动诉讼执行难;(六)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是其维权之路困难重重的主观原因。

建议:1、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责令其承担农民工、社会和政府在维权中承担的成本。

对于农民工在为全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社会和政府部门付出的成本,应当在相关规定中明确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这样才能公平的保护劳动者,并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

2、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劳动监察的消极影响,使劳动监察能切实履行保护农民工的职责。

由于地方经济利益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往往会偏袒用人单位一方而对劳动监察工作施加阻力。

3、取消劳动仲裁的前置地位,改革“一裁二审”制度借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始尝试的做法,劳动仲裁不再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将“一裁二审”改变为“或裁或审”或“两裁终审”、“一裁一审”。

这样就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改变人们对劳动争议案件‘三审终审’的消极理解”;又使当事人能够更为自主地选择维护自我权利的途径,同时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或者取消劳动仲裁的前置地位。

这样劳动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将司法的工作交给法院;同时将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劳动监察部门,强化劳动部门的行政执法力量。

4、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

对于数量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却没有专门的法庭,也没有专门从事劳动法方面的专业法官。

这种情形导致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不能统一,难以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如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打工被拖欠工资的,有的法官判决由发包单位承担责任,有的则判决由包工头来支付“劳务费”,还有的法官认为农民工起诉时的证据是包工头打的欠条,就按照借款合同纠纷来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多,涉及的人数多,与上亿的劳动者切身相关;而且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动。

如目前出现的劳务派遣制度、用工短期化现象、用人单位以变更工作岗位强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等等,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来处理。

因此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将有利于农民工的权利保护。

如“德国1976年即公布了劳动法院法,建立地方、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法国在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设立有劳动法庭,”而从实践来看,这些法院或法庭的设立都极大地利于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调整劳动关系。

所以即使我国目前不适宜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也应当建立独立于其他民事法庭的劳动法庭,并培养专业的劳动法法官,既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能推动劳动法实践的总结和理论的发展。

5、从法律援助方面看,我们应当尽量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提高效率,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面,整合资源、提高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争取党委政府更大的支持,提高法律援助的财政保障能力。

目前,基层法律援助仍然面临人员、资金、装备等困难。

一支自己都缺乏保障的队伍要很好的保障另一支庞大困难群体的利益是很难做到的。

在我刚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时候,就深刻的感觉到法律援助需要援助,现在,这个观点没有变,但有新的发展,那就是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投入,同样是回报极高的投资,无论我们做什么,国家繁荣、人民幸福、社会稳定与和谐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法律法规培训,在进行各种技能培训的时候应当重视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

通过法律援助流动夜校、法律援助公众教育和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等创新方法使农民工知晓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组织农民工参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政府予参加培训的农民工以适当补贴,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培训,从而增强其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政府应重视支持部门协调配合联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素质。

农民工本身应当不断提高并展示出应有的时代风采。

来源:中国政协网篇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警察执法权益就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具体来说,是指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其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其人身、财产、精神以及其他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和执法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其家人和亲属不容受到打击报复等等。

在公众的心目中,总是认为警察拥有绝对权威的警察权,在整个社会之中处于强势地位,长期以来,人们比较注重的是警察的执法权力的行使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人身安全的维护,而较少对警察自身执法安全保障的问题进行关注。

但事实上,方方面面的数据表明,目前警察一直处于一种弱势的生存状态,民警执法权益屡遭侵害,他们的执法权威不断遇到挑战,暴力袭警、诬告陷害等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其种种表现已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安民警的家庭幸福,严重侵犯了国家权威。

概括来讲,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暴力侵害日趋严重,警察生命权受到威胁。

近年来,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

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近7000人,负伤近13万人,人民警察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

毫无疑问,警察现在已成为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

造成民警伤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

这样的例子在网上也比比皆是,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对公安民警的诬告、陷害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在侵权行为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不少不法分子进行恶意造谣、侮辱、诽谤、投诉举报民警。

因为警察由于比平常人更多地触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于是往往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公众和媒体又热衷于对警察负面报道的关注,所以,有时候咱们的警察往往处于很无奈和无助的境地,就以咱们现在出警时必备的摄像装备为例,这其实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有些不法分子动手袭警,只要咱们的民警稍微有些动作,就会叫嚣“警察打人了”,还有些女同志会叫“警察非礼了,耍流氓”等等,常会招来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最后,再加上有些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常会萌上不白之冤。

其最终结果,往往会挫伤一些民警的积极性,尤其是年轻同志的工作热情。

三、执法过程中,来自上级的非法干扰。

一些地方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

如要求民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强令人民警察超越法定职权滥收费、滥施处罚。

尽管《人民警察法》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人事救济制度,民警不敢提出异议或向上级报告,只好执行。

四、执行公务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干扰。

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却被错误纪律处分甚至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

这里面的问题很多,就依依法使用枪支为例,在咱们铁血上讨论这方面的帖子也太多了,现在我要讲的是,我们的警察在这方面真的很难,不开枪,被许多人指责,开枪了,也被许多人指责,开枪次数多了,更是被指责!!无容置疑,警察已经处于两难的境地,再加上,现在许多领导不愿意找麻烦,强调不到万不得已,不得使用枪械,客观也致使咱们的民警在使用枪械的时候顾虑颇多。

五、工作任务重,精神压力大,基本人权的损害。

目前我国警力严重不足,警察人数占不到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

基层民警除了正常工作外,还有处警、巡逻、值班或通宵值班等任务,有时一天只能睡3-4个小时。

“就警察而言,他首先是一个公民,其次才是一名警察。

”每天加班加点,长期超负荷的工作,使得他们生物钟紊乱,高心理负荷导致民警无法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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