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文+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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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范文+上诉程序
4.5、上诉人已经行使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
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行使解除权的依据在上文已经详细论述了,第一、被上诉人存在虚假宣传,第二、被上诉人售房时无预售许可证,第三、被上诉人丧失商业信誉,上诉人依法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合理期限被上诉人没有恢复商业信誉,上诉人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第四、被上诉人不承认收取到三笔购房款,构成根本性违约,上诉人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第五、合同约定xxx年6月30日交房,只到xxx年8月10开庭,被上诉人的房子依旧不能完工,不能交付,构成违约。
第六、被上诉人诈骗索要2万元撤案费,存在诈骗行为,再次论述以下两点:
4.5.1、根据《合同法》第69条上诉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后,上诉人已经及时通知了被上诉人(xxx年5月5日电话中上诉人已经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本代理人也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但被上诉人依旧没有恢复商业信誉的任何行为,所以,上诉人有权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
4.5.2、根据《合同法》第94条根本性违约的规定,上诉人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
综上:从本案xxx年5月5日的录音中证明,上诉人已经行使了单方面解除权,所合同已经解除,这种单方解除权,不需要被上诉人同意,更何况在xxx年5月5日被上诉人也同意无条件解除合同。
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1、被上诉人一审开庭时当庭提起反诉,在一审法院没有做任何处理,判决书也只字不提。
2、本案被上诉人有两位代理人出庭,判决书上只载明一位。
本案中,被上诉人开庭时出现两位代理人,一位是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勍勍律师,另一位是被上诉人员工陈姓经理,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员工自认两点对于被上诉人不利的事实第一、本案争议标的物房屋,是先预售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第二、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xxx
年6月30日,但直到xxx年8月10日开庭时该标的物仍然不能交付。
在判决中该陈姓经理,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居然没有出现,其自认事实也未有出现。
3、本案xxx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xxx年10月30日后超过审限,xxx年10.8日后上诉人及上诉人代理人多次和主办法官联系,主办法官表示判决书仍未写好,但是当判决书送达到上诉人时,判决时间居然为xxx年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有上诉人保存的通话录音证明,但为了顾全法律的尊严,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
三、一审判决粗制滥造,极不负责任。
1、前文已经陈述的,不再重复。
2、本案开庭的《庭审笔录》记录错别字层出,漏记十分多,可见法庭态度非常潦草,一审原告代理人已经仔细更正。
3、邱永生律师是执业律师,在判决书中称其为实习律师,是错误的。
4、判决书中被上诉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未载明,不规范。
5、上诉人***是从海南省出发前往xx港市旅游,判决书称上诉人是从黑龙江出发,和事实不符。
6、判决书中称查明“交房日期为xxx年6月30日”,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为“xxx年6月30日前”
7、本案开庭时间是xxx年8月10日而判决书中载为xxx年8月6日,是错误的,有开庭通知书证明。
四、被上诉人行为涉嫌诈骗罪,我们已经向xx市青秀区、xx港市xx区的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我们要求民事纠纷得到合法、合理解决,否则上诉人必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在内的负责人刑事责任。
1、被上诉人利用虚假宣传,以欺诈的手段和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上诉人诈骗上诉人人民币208038元犯罪既遂。
(其中欺骗上诉人人民币40792转到案外人账户,兹后,不承认收到该笔款项,收
据上有xx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方签字,如果真为陈宁方所签,应定性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
3、被上诉人诈骗上诉人人民币20000元犯罪未遂。
综上,被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其中208038元犯罪既遂,20000元犯罪未遂),数额巨大,被上诉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224条与231条。
以上有上诉人一审所提交所有证据及上诉人向xx市青秀区、xx港市xx区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状》证明。
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此致
xx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上诉程序
一、上诉期限是多少天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
原审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
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
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
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二、上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
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
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三)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