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 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范适用范围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项目业主或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第三条施工期限延长当施工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可以申请施工期限延长。

1. 若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期限延长申请,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需延长施工期限,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第四条施工合同价款支付1.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程进度和验收标准完成施工任务,方可申请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3. 若发生争议,应及时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施工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 若施工单位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1. 若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继续施工,可以申请中止施工或解除合同。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若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4. 若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_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_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

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合同无效情形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上述规定明确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准确认定合同效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司法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上述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履行标准和违约责任,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司法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1.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当依法申请鉴定。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3. 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但是,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上述规定为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 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 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 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 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 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 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 务。
北J.S京.T 积水潭医院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 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 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 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北J.S京.T 积水潭医院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 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 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北J.S京.T 积水潭医院
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北J.S京.T 积水潭医院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 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 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 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0年12月25日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解释(一)》的补充和完善,本次发布的《解释(二)》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合同无效情形《解释(二)》首先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解释(二)》还明确了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明确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支持。

这有助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解释(二)》还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根据《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解释(二)》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明确了其无效性。

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总之,《解释(二)》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法律,经过相关专家的研究和讨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本篇文章将回顾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重要内容。

二、合同的成立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成立需要遵循以下三个要素:1. 合意:即各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明确意愿。

2. 客体:具体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及工程范围,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等。

3. 有效标的:一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服务和设备,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三、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分为施工义务和付款义务。

1. 施工义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

另外,承包人还需履行材料采购、设备运输等配套义务。

2. 付款义务:业主应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合同价款,确保承包人的正常施工。

四、解除合同及其效力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可以被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 出现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且该因素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3. 发生违约行为,且违约方情节严重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解除合同后,应当依法处理剩余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 协商解决:各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纠纷,以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解决:根据双方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3. 起诉解决:如无法协商或仲裁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六、责任追究与保证金处理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施工合同中的责任追究和保证金处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我国日益普及,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效率和质量,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完善司法解释。

鉴于此,我司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进行第二阶段的司法解释,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概述: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的目的等进行定义和解释,明确了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本章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其中明确了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规定了用于合同订立的书面文件的内容和签订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本章着重解释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付款义务。

在履行义务方面,明确了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合理监督要求。

在付款义务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支付款项的方式和进度要求。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章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重点解释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并针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本章对施工单位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第六章合同争议的解决本章规定了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

除了法院诉讼外,还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等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七章附则本章规定了司法解释的效力和适用时间等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本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增加合同解释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我们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感谢各位的关注和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建筑工程的建设、完成及交付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它不仅涉及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关键要素,还包括了安全生产、环保要求、争议解决
等重要内容。

因此,合同的制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工程造价等基本条款。

这些是构成合同
主体的关键内容,也是后续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焦点。

例如,工程范围的描述应尽
可能详细,避免因理解差异而导致的额外成本或工期延误。

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工程的特殊性,设定合理的验收标准。

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也是施工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随着社会对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视
程度提高,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承包商在施工过
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规和环保标准,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次,合同还应包含争议解决机制。

建筑工程由于其复杂性和长期性,难免会在执行过程
中出现争议。

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合同中应设立争议解决条款,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这样,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途径寻求解决方案,避免争议扩大化。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违约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

合同应规定业主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同时,对于违约行为,合同中应明确违约方的
责任和赔偿方式,这有助于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

建筑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建筑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建筑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这意味着,如果承包人没有合法的资质证书或者超越了其资质等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此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承包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合法的资质,却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此规定旨在打击非法施工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如果建设工程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或者中标结果无效,与之相关的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

这一规定强调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此外,司法解释二还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

然而,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情况则有所不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这表明,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将无法获得工程价款,并且可能需要承担修复费用。

最后,司法解释二还明确了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建设工程规模的扩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逐渐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种合同形式,涉及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需要对合同纠纷的处理机制进行规范和司法解释,以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订立的一种合同,其性质和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涉及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复杂,需要合同各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协调合作。

2. 风险性较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大型工程项目,涉及到大量的投资和资源投入,一旦合同出现纠纷,不仅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 牵涉面广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等,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不同方面的法律问题。

4. 法律规范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参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优先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各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和约定,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优先考虑合同条款的约束力。

2. 公平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等对待,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片面性和偏袒行为。

3. 依法解决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合同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为了保障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合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施工合同中的工期应当明确,包括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交工时间。

开工时间应当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竣工时间和交工时间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且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第二条,施工合同中的价格应当明确,包括总价和单位工程价款。

总价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并且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单位工程价款应当明确,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因当事人双方共同原因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应当协商解决,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支付。

第四条,当事人双方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五条,当事人双方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

第六条,当事人双方一方侵犯合同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当事人双方对施工合同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施工合同中的争议,应当根据法律审核,处理和解决,不能以任何方式违反法律和国家法规的规定。

本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自此前制定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相应条款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依照本解释执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是一种在建筑和工程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为了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施工合同进行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针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讨论。

一、施工合同的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分包、劳务分包等施工行为的约定,涉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等方面。

二、第一条:施工合同的基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

三、第二条:施工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施工合同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第三条:施工合同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特殊规定进行约定。

双方应当就工程的范围、质量、价格、工期、支付方式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五、第四条: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承包商应当按照工程施工计划和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第五条:施工合同的价款支付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业主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的情况支付价款。

承包商应当提供合格的工程作为验收依据,并按照约定时间申请支付。

七、第六条: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施工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应当经过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八、第七条: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总结: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建设工程行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保障了各方的权益。

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是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的上升。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性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和验收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b.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一、背景和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数量逐年增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不断涌现。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该解释旨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和适用法律,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公平正义。

二、合同无效情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

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

四、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1. 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当依法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2. 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要求承包人修复或者返工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1. 工程价款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依法申请工程量检测机构进行测量。

2.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解释。

该司法解释于2017年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责任追究、争议解决、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审查机关、合同备案、第三方施工合同、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三方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参与主体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

司法解释明确了第三方施工合同不受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限制,可以独立存在。

合同的订立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合同的订立形式。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标的、价格、质量、工期等内容。

合同的订立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对于其他形式的合同,应当能够确保建设工程的合同内容明确、真实、完整,且能够明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部分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程序,包括工程洽商、施工方案的编制、工程图纸的审查和确认、变更管理等内容。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按时交工、保证工程质量等。

责任追究部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的关键。

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追究责任,包括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确定、履行债务方式的选择等。

争议解决部分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的解决方式。

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和调解等方式解决。

对于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

附则部分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施行时间和司法解释的衔接关系等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的依法、公正、及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法院于1998年6月26日制定的一项司法解释,解释了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全文共计108条,其中包括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的阐述。

该司法解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和规定: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生效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施工期限、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甲方和乙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收回施工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乙方有按时提供施工材料、设备和施工人员的义务。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变更和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变更和解释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一致,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约定的变更和解释。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验收和保证责任: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竣工验收合格规定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证责任。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和索赔: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划分和违约后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权利。

全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一些规范和解释,如对施工工程转让、建设工程分包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强调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合同的变更、解释、竣工验收、违约和索赔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借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法律文书,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造价、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限、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划,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支付相应的款项,并按照合同要求验收施工成果。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在施工合同的解释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根据合同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

施工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应当依据其具体的文字表述来解释合同的内容。

如果合同的文字表述明确,不应当进行过度解释或添加额外的条件。

第二,根据合同的实际意图进行解释。

当合同在具体表述上存在模糊、含糊不清或矛盾等情况时,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意图进行解释。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基础性文书,应当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期和质量等合同约定的标准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合同中有争议或不明确的条款时,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解释,保护与合同相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根据合同的附属文件进行解释。

施工合同通常会有相应的附属文件,如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

这些附属文件是对合同的具体细节进行补充的,应当与合同主体文件一起进行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如下解释。

一合同效力
第一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依法应认定有效的五种合同】
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另一种意见:删除
第三条【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
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当事人以上述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成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
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人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责任】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发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工期、工程质量
第七条【工期顺延的认定】
当事人对工程日期是否应当顺延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八条【发包人质量主张的处理】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处理;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反诉处理。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九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及背离判断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备案的中标合同价款、工程性质、施工工艺、实质性内容变更的程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合同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约定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一条【仅登记备案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未经招标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仅以双方另行订立的合同与上述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为由,请求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多份无效合同的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应当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不能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后订立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等行政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主张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