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概念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旳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关系旳总和二、民法旳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旳基本原则:民法旳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旳带有主线性和普遍性旳指导意义旳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旳一直。
详细说来,民法有如下几种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详细旳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旳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旳渊源五我国民法旳历史和现实状况六现代民法旳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旳发展(三)民法内容旳发展(1)老式民法旳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旳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旳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旳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旳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旳界线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旳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旳平等主体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旳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旳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旳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旳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旳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旳关系1、民事权利旳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旳也许性。
它详细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行一定行为旳也许性。
(2)权利主体可以祈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旳也许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PPT参考

2021/3/10
授课:XXX
3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 150分 考试时间为 150分钟
2021/3/10
授课:XXX
4
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约20% 物权 约14% 债权 约26%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约26% 民事责任 约14%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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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衡量等法律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
其二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 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此处所谓民法的适用,仅指民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适用范围 空间: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对人:对之发生约束力的人的范围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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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20系21/3的/10 法律规范的总和。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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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渊源
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 (选择)
① 宪法 、
② 民事法律 、
③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
④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
合宪解释:指当法律规范产生多个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 应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
比较法解释: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
用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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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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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的适用
其一是指法官在裁判中正确运用法律以及法律解释、利益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名词解释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中必知的131个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与。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与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民法及其经济根底的本质与特征的集中表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标准与价值判断准那么。
5、自愿原那么,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展民事活动的根本准那么。
6、公平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标准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与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及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别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及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与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视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doc

政法干警民法学

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包括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F地方性法规。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B.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A.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政法干警民法学是指政法系统中从事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干警。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学科之一、本文将对政法干警在民法学领域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基本概念1.民法的定义和特点:民法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完备性、普遍性、私法性等特点。
2.民法的系统和层次:民法主要包括一般部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3.必要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构成一项法律关系所必需的,而充分条件则是可附加的条件。
民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法律关系必要与充分条件。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变更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合法,合同合法,侵权行为合法等。
2.客体平等原则:客体平等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
3.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违背意愿。
4.国家保护原则: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社会利益。
三、主要内容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
2.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指人们对于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3.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主要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4.侵权法: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法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救济程序和赔偿标准。
5.继承法: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份额和遗嘱的效力等问题。
四、相关实务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争议和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程序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执行程序等。
2.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法是就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进行执行的法律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等。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Jus civile”(市民法)。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汉语中作为法律术语的“民法”一词是从日本移植而来的。
过去曾有学者认为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语“droit civil.”翻译而来,目前日本学界公认是由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市民法)一词采用汉语翻译而成“民法”。
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
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万民法(Jusgen一…tirm)是指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由于罗马法中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因此后世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市民法称之。
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civil law”,日本将之译为“民法”。
在我国,诸法自古合一,民、刑法不分。
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均称“民律”,而不称“民法”。
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其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其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其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的范围。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念: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
具有排他性、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2、物权的客体——物a动产和不动产;b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c可分物和不可分物;d特定物和种类物;e主物和从物;f原物和孽息;4、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6、物权的变动:概念:指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类型:a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b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所有权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的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①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②所有权的丧失:a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b因抛弃而丧失;c因客体消灭而丧失;d因主体消灭而丧失;e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4、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5、共有的特征:a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b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c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d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6、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7、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8、相邻关系: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义务关系;9、相邻关系的特征:a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b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c个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10、相邻关系的种类:a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c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d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e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1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利于生产的原则;方便生活原则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民法学是指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政法干警考试来说,掌握一定的民法学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就民法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供考生参考。
首先,民法学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私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是指私法主体对自身合法利益的排他性支配能力。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掌握的具有私人性质的权益。
它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其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支配、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
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此外,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或者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真实性等要件。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一致。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表达。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效力的问题,即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产生。
效力的问题包括生效和效力期限等。
最后,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等。
综上所述,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民法学知识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考生在备考时应该注重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并且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理论学习,建立起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日后的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要点汇总 (4)

2014甘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荟萃甘肃政法干警考试网上报名及考试分为专科、本科(专升本)、法硕三大类。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专本科层次的必考内容【建议备考政法干警(本科)的考生下载此文,作为学习资料】【免费下载】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了无音讯2年的可以宣告失踪,满4年的可以宣告死亡。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8.法人的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无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特殊成立要件1.对于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热别要见2.对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见,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能成立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一)主体合格(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1.标的合法2.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市,民事法律行为方能生效。
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如何记忆民法中的概念

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如何记忆民法中的概念民法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法律组成。
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
可以说,民法是整个国家民事行为赖以健康发展的基础,是法律从业者必备的法学基础。
因此,作为政法干警的招考考试中,对于民法的考察便是理所现状应当的。
但是,民法基于其知识点细碎,考查范围广泛,对定义考察较多的特点,使得考生对复习考试中必然要进行的对于法律名词以及相关的法律特征的记忆显得很力不从心。
那么现在就给广大考生介绍一些记忆的方法。
对于民法中的概念的记忆我们应当进行理解之后再加以记忆,切记不要机械记忆。
这样不仅耽误时间,更可能使考生对民法备考倍感挫败,从而丧失备考的积极性。
那么,对于民法中众多的定义如何记忆呢?首先,我们需要做的是分析定义的特点。
对于权利类,我们要知道,其定义的方法其实是将权力的定义细分为权利主体即谁享有权利、权利客体的客体即对什么享有权利、权利的内容即享有什么权利。
将这三个部分进行融合,就形成了权利类法律名词的定义。
我们举个例子,例如说物权,何谓物权,其实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这里,权利主体是指权利人,权利客体是特定的物,权利内容便是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了解了权利类定义的组成后,其实物权的定义很容易就记住了。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制度类定义的定义方法是什么。
制度类的定义方式是本质特征的描述+大的概念。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
②智力成果。
如著作、专利、商标等。
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
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复习要点

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各部分复习要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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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39、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物的一种。
40、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7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80、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18、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82、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56、沉默方式: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7、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4、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5、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物的一种: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68、无权代理: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48、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3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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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29、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90、专有部分: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91、请求排除妨碍: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2、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65、本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1、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93、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