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文档标题][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详细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条款、行政机构和政策等。
通过本文档,读者可以全面了解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机制和相关要点。
[目录]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概述1.1 什么是知识产权1.2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目的1.3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和价值2.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法规2.1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的主要框架2.2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的核心原则2.3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的最新修订情况3.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机构3.1 欧洲专利局(EPO)3.2 欧洲商标局(EUIPO)3.3 欧洲版权局(EUIPO)3.4 欧洲设计局(EUIPO)4. 欧盟知识产权政策4.1 欧盟知识产权政策的法律基础4.2 欧盟知识产权政策的重点领域4.3 欧盟知识产权政策的推进措施5.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5.1 欧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合作 5.2 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5.3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影响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1:《欧盟知识产权法》全文附件2:欧洲专利局(EPO)官方网站附件3:欧洲商标局(EUIPO)官方网站附件4:欧洲版权局(EUIPO)官方网站附件5:欧洲设计局(EUIPO)官方网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在法律上对知识的保护,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2. 欧洲专利局(EPO):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专利合作组织,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和保护。
3. 欧洲商标局(EUIPO):是负责注册和维护欧洲商标的机构,为欧盟成员国提供商标保护服务。
4. 欧洲版权局(EUIPO):负责管理欧盟内的版权登记和维权工作。
5. 欧洲设计局(EUIPO):负责欧洲设计领域的注册和保护工作。
[全文结束]。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简介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些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外观设计注册较多的中国公司: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Trade Marks and Designs)
商标和外观设计程序的主要特点
(Trade Marks and Designs)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介绍
• 是欧盟的一个管理机构,由欧盟的部长理事会于1993年创立。
• 在法律、管理、技术和财政方面独立(如,它拥有独立的预算)
•授予商标和外观设计,并在整个欧盟有效和实施。称为“欧共体商标 ”和“欧共体外观设计”
•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 •商标注册从1996年开始;外观设计从2003年开始 •它没有处理专利(由欧洲专利局负责)和实用新型(不存在欧共体实 用新型)的职能
欧共体商标 006271159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Trade Marks and Designs)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些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注册较多的中国公司: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Trade Marks and Designs)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2003年4月至2008年8月:349733件外观设计申请通过欧洲内部市
场协调局注册,其中:
中国大陆申请人注册了2430件,占0.69% 香港地区申请人注册了4352件,占1.23% 澳门地区申请人注册了1件 台湾地区申请人注册了3038件,占0.85% 来自其他国家的注册: 德国: 24% 意大利: 15% 美国: 8% 法国: 8% 英国: 7% 西班牙: 6% 日本: 3% 韩国:0.96% 澳大利亚:0.42% 新加坡: 0.07% 巴西: 0.12%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欧盟知识产权
欧盟知识产权欧盟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以及与其它国际机构和国家之间进行合作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欧盟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创新与创造,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欧盟知识产权法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这些法律和规定确保了欧盟市场上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能够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此外,欧盟知识产权法还通过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在欧盟内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是负责处理专利审核和管理的机构。
它提供专利的注册、审查和维护服务,向申请人提供专业指导,同时协助保护和推广专利技术。
此外,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是负责管理商标和设计的机构。
欧盟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版权保护。
欧盟通过版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音乐、电影、软件等。
版权法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工具,它确保了艺术家和创作者能够享受其作品和创作的经济和道德权益。
此外,欧盟还鼓励欧洲企业通过在欧洲内部和国际上注册商标和设计等来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独特性和品牌价值。
商标保护确保了企业的标识和产品不被他人冒用,增强了市场竞争优势。
欧盟知识产权还涉及到一些特殊领域的保护,比如地理标志和农产品的认证。
地理标志是指来自特定地理区域的产品,具有特定质量和商业价值。
欧盟通过法律和认证程序,保护这些地理标志的原产地,防止仿冒和不当使用。
总的来说,欧盟知识产权的目标是促进创新和创造力,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鼓励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欧盟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机构的建立,确保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并促进欧洲内外的经济和文化交流。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1、简介1.1 背景欧洲联盟(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其中包括欧洲大陆上的一些最大的经济体。
1.2 目的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竞争力的提高。
2、基本概念2.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在创造和发展新的知识、技术和文化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控制权。
2.2 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等的知识产权。
2.3 专利专利是一种保护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
2.4 商标商标是一种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图案、声音等。
2.5 工业设计工业设计是保护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2.6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由特定地理区域产出的产品,具有与该地区相关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
2.7 供应链知识产权供应链知识产权是指在供应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3、著作权保护3.1 著作权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著作权,包括版权法、著作权法和相关权利法。
3.2 著作权的对象著作权可以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电影、电视节目、数据库等。
3.3 著作权的权利著作权授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表演和修改等权利。
3.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和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同。
4、专利保护4.1 专利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包括专利法和相关权利法。
4.2 专利的对象专利可以保护新的发明、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工业应用。
4.3 专利的权利专利授权专利持有人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权,禁止他人在其保护范围内制造、销售或使用该发明。
4.4 专利的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根据国际协议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5、商标保护5.1 商标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商标,包括商标法和相关权利法。
5.2 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使商标所有人能够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和保护该商标。
5.3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商标所有人有责任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以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欧盟商标条例
欧盟商标条例欧洲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以下简称ECJ)最近对议会法案40/94号条例(欧洲商标条例)第7条(1)(c)作出了解释,以期解决商标的描述性问题[注1]。
ECJ认为,在“绿箭”(Doublemint)的共同体商标(CTM)[注2]注册诉讼中,一审法庭作出的关于商标是否具有排他性描述的判决是错误的。
第7条(1)(c)的检验法则是,商标是否完全由描述性符号组成。
在欧盟,无论是CTM还是国内商标,有三种情况是被绝对禁止注册的: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2.不具可注册性的,即无显著性的、带有描述性的、普遍性的符号;3.违反公共利益,道德,法律,欺骗性的或违背信用原则的。
40/94号条例第7条(1)(c)对不得注册的商标这样陈述:“完全由服务和交易的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来源或者生产时间、服务的表现,或者其他描述或暗示产品和服务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不得被注册。
”在Doublemint案件的最终裁决中,ECJ发现一审法庭没有正确适用欧共体商标规则中关于禁止描述性标志被注册为商标的条款。
案情背景箭牌公司的“绿箭”口香糖(Doublemint)在美国已经受了多年的商标保护。
1996年3月29日,箭牌公司向俄亥俄州申请“Doublemint”一词的联合商标,涉及包括口香糖在内的各种商品。
而俄亥俄州的审查员认为,Doublemint一词作为两个词的合成,包含了产品的特征。
根据40/94号条例第7条(1)(c),该商标将不能获得注册。
紧随着否决,箭牌公司向一审法庭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一审一审法庭受理了该上诉,认为第7条(1)(c)意在禁止那些纯描述性的标志被注册,因为这将导致对商品与其同类产品的区别困难。
那些含义超越排他性描述的标志和指示可以被注册为联合商标。
该法庭还说,Doublemint一词并不具有排他的描述性。
首先,“Double”这个形容词并不常用;其次,当与“mint”一词连用的时候,将有两个明显的可能含义:常用薄荷剂量的两倍,或者两种口味的薄荷合成,因为薄荷这个术语包含许多种类的内涵。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咱先来说说德国这旮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哈。
有一次我去德国旅行,在一个小镇的集市上,看到了一家特别精致的手工饰品店。
那店里的每一件饰品都仿佛有着自己的灵魂,精巧得让人惊叹。
店主是一位满脸笑容的大叔,他跟我闲聊的时候,特别自豪地提到他的作品都受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这块儿那可是相当认真!就拿专利来说吧,德国的专利法那叫一个严谨细致。
申请专利的流程清晰明了,从提交申请到审查,再到授权,每一步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而且,德国对于专利的保护力度那是杠杠的。
要是有人胆敢侵犯他人的专利,那可就摊上大事儿了,等着他的是严厉的法律制裁和高额的赔偿。
商标保护在德国也不含糊。
德国企业对自己的商标那可是宝贝得很,政府也给足了支持和保障。
比如说,德国有专门的商标注册机构,负责审查和登记商标。
一旦商标注册成功,那就是受到法律的严密守护。
再来说说版权保护。
在德国,不管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还是影视作品,创作者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就像那些德国的小说家、音乐家,他们能够安心地创作,因为知道自己的成果不会被轻易地抄袭和盗用。
接下来咱们把目光转向欧盟。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有一套独特的玩法。
欧盟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规,这就像是给各个成员国划了一条清晰的保护线。
比如说,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这就使得那些想要钻空子的人无处可逃。
有一回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一家小公司抄袭了欧盟一家知名企业的产品设计,结果被发现后,不仅要面临巨额罚款,还得公开道歉,名声也臭了。
这就充分说明了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强硬态度。
欧盟还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各种协议,共同打击跨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这就像是织了一张大大的保护网,让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总的来说,德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像是坚固的堡垒,守护着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心血和智慧。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简介欧洲联盟(EU)是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它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和促进创新、发明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设计和地理标识等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各个方面。
二、专利制度1. 欧洲专利局(EPO)简介- 公司设立和任务- 专利申请流程概述- 专利费用和期限2. 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 专利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专利的国际保护- 欧洲专利合作条约(EPC) - 欧洲专利的转化和验证三、商标制度1. 欧洲联盟商标局(EUIPO)简介 - 商标注册程序和要求- 商标分类和评估2. 欧洲联盟商标的权益保护- 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 商标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联盟商标的国际保护- 马德里体系- 其他国际商标协定四、版权制度1. 欧洲版权法简介- 发布和保护版权作品- 著作权的终止和转让2. 数字单一市场和版权争议- 数字单一市场倡议- 网络侵权和文件共享问题3. 数字版权管理和授权- 版权管理组织(CMO)- 跨国数字版权授权五、设计制度1. 欧洲联盟设计局简介- 注册设计和非注册设计- 设计保护期限和费用2. 设计的侵权和争议解决-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和条件- 设计侵权纠纷和解决途径3. 设计的国际保护- 国际注册设计(Hague系统) - 地理标识和商业秘密保护六、地理标识1. 欧洲地理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识的定义和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制度2. 地理标识和欧洲传统专有名词- 传统专有名词的保护原则- 传统专有名词的证明和管理3. 欧洲地理标识的国际保护- 地理标识的国际协定和组织- 地理标识的跨国保护和应用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欧洲专利申请表格;附件二:欧洲商标注册指南;附件三:版权许可合同范本;附件四:设计保护费用表)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专利:一种对发明的保护,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权的权利;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版权:对以文字、音乐、图片等形式表达的作品的保护权;设计:产品外观的特征和整体布局;地理标识:指明商品产地的标志)。
什么是欧盟商标?
什么是欧盟商标?欧盟商标又称欧共体商标,是一种组织商标,而欧盟组织就是欧洲联盟,该联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欧盟商标的主管局是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这是欧盟的官方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欧盟成员国内的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工作。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地区间组织都有商标注册的主管局呢?比如经常有人问到的东盟组织、安第斯共同体等,其实不然,目前地区组织商标主要就是欧盟商标体系、比荷卢商标体系、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体系、非洲地区工业组织商标体系及马德里商标体系。
欧盟商标具有以下特点:只需向一个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只需使用一种语言;只需以一种货币支付一套费用。
因此欧盟商标是一个单独的商标种类,并不属于某个国家,特别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便是,欧盟成员国单国商标与欧盟商标的区别,我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一般我就建议把欧盟商标当成一个“国家”来想就容易明白了,正确的说法是组织商标,只不过这个组织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保护效力可以覆盖到28个成员国!下面再从欧盟商标档案的页面截图来学习几点知识:1、欧盟商标是可以一标多类申请的,而且最让人觉得开心的是三个类别以内都是一个官费,即900欧元。
2、欧盟商标可以逐一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商标体系延伸保护,因为上面我说了欧盟商标可以想象成一个“国家”,因此它也加入了马德里商标体系,自然可以通过马德里来延伸了。
3、欧盟商标的有效期是从申请日期开始算起的。
4、欧盟商标在申请时必须要指定第二使用语言,如果不指定,就等着麻烦吧。
5、欧盟商标只进行绝对理由审查,即审查有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如国旗等,而对于在先商标则不审查,但是会就欧盟商标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并将生成的检索报告(Search Report)发送给商标权利人,由权利人来决定要不要提出异议。
欧盟商标指令
欧盟商标指令正欧盟作为全球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为确保欧盟内部市场良好运转以及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在欧盟范围内流动,欧盟建立起了独特的共同体统一商标制度。
欧盟商标法规是在欧盟范围内直接适用的,对于共同体商标的定义、注册原则、审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注册程序和共同体商标权等均有详尽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法内容,也对程序法欧盟委员会3月27日推出欧盟商标系统的改革法案,以使欧盟的商标注册系统更简便、更经济、更有效,从而达到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及金融服务的委员巴尼耶说,几十年来,欧盟的商标制度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欧盟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仍然很有效,因此,没有必须对现行的商标法进行大的修改。
欧盟这次要做的是对欧盟现行的三个指令及条例进行修改,也就是对1989年的《欧盟商标法指令》、1994年的欧盟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共同体商标注册条例》、1995年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注册收费规定》进行修改。
三项修改涉及不同的机构与部门,但都将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明年起实施。
具体要修改的是:第一、简化和统一商标注册程序;第二、修改已经过时的商标法条款,删除模糊不清的条款,明确商标权;第三、改进打击过境欧盟的假冒商品的方式;第四、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商标注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促进措施的一致性以及操作的一致性。
法案修改后,今后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将更简便、更经济,商标保护将更加有效,假冒商品过境欧盟国家将被查处得更加严格。
举例来说,有关商标注册的费用,现在欧盟的规则是:注册一个商标的时候可以同时申报三类产品,但相对来说,费用就会更高些。
现在,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是所谓“一类一费”原则,在欧盟成员国注册商标,或者在共同体注册商标,将全部适用这一原则。
所谓“一类一费”,就是注册一个商标只能申报一类产品,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费用。
这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欧盟商标指南是一份用于指导商标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官方文档。
该指南提供了关于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权利、商标分类、商标检索等方面的详细介绍。
以下是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1.商标注册流程首先,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定商标种类,然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该商标符合欧盟商标的法定要求。
如果申请通过了初步审查,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公布该商标,以便公众提出反对意见。
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商标将被注册并颁发证书。
2.商标权利商标权利是指商标所有者拥有的权利。
商标所有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商标。
商标权利可以在欧盟范围内受到保护。
3.商标分类商标分类是根据商标的种类和用途进行的。
欧盟商标分类将商标分为45个不同的类别。
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定自己的商标属于哪个类别,并在申请时指定。
4.商标检索商标检索是指通过欧洲商标数据库对商标进行查询。
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已经存在与自己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
在申请商标时,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让欧洲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进行检索,以确定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
5.商标相似性商标相似性是指商标在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已有商标相似。
在申请商标时,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避免与已有商标存在相似性,以免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
总之,欧盟商标审查指南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商标申请的成功。
商标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该指南的要求,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体系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对比一下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及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类作为智慧生命创造的各种智力产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它们为创造和保护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生产成果和知识全球交流的重要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进创新,保护专利权和著作权,使得创新者有动力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主要法规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法》,它规定了对新型、原始和有实用性的发明授予专利保护。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Federal Circuit)来处理专利诉讼及著作权诉讼等相关纠纷。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构成,但它们都遵循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欧盟的主要法规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法院协议》、《商标法》等。
欧盟的专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但相对于美国来说,欧洲的商标保护相对较弱。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宗旨是保护创新,鼓励经济发展。
美国认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发人们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开发,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创造力,达到经济繁荣。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是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保护消费者。
欧盟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坚持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偏重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竞争。
四、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相对较强。
对于专利侵权,专门提供了Federal Circuit法院,专门审理专利诉讼。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是一个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旨在通过共同的法律和法规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体化。
知识产权制度是欧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等方面。
在欧盟内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欧洲商标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和欧洲版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等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并协助成员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研发活动。
创新者知道他们的创作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获得合法的经济回报,这可以激励他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活动。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技术转让和技术交流。
通过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创新者可以分享他们的技术和知识,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创新和经济增长。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并减少侵权和盗版的风险。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密切相关。
欧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欧盟也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并将知识产权作为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然而,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强,而另一些国家的保护力度较弱。
这导致一些创新者选择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国家进行创新和研发活动,从而产生了知识产权的“竞争”,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
欧盟商标(EUTM)体系简介
欧盟商标(EUTM)体系简介作者:马君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2期本文旨在从整体上为中国从业者介绍欧洲IPR(知识产权)体系——主要是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情况,为从业者及其客户大致描述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商标申请时需要了解的一些事项。
如果读者有意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可参阅载于本刊第138期的该系列文章之第二篇《改革中的欧盟商标制度》,或者查阅EUIPO网站上公布的审查指南文件。
在了解前述文章中讨论的战略考虑后,我们将介绍如何进行欧盟商标(EUTM)的申请。
申请欧盟商标,要么通过EUIPO直接申请,要么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进行申请。
欧盟商标申请程序与中国程序的最大不同,是没有依职权的相对理由审查过程。
EUTM体系建立在这样一种观点上:在先权利人有责任并应谨慎地监控有可能引起冲突的商标的发布,并进而进行自发的异议或者撤销程序。
作为法律术语的“申请日期”对于申请人十分重要,它能帮助申请人了解其新权利何时可以成功注册。
与中国体系不同的是,EUTM体系有“快速通道”和“标准通道”两种程序。
图1所示的估算时间线反映的是快速通道程序,在该程序中,商标可以在提出申请4个月后完成商标注册。
而在标准通道程序中,用户至少要用6个月的时间,且前提是审查员没有就相对理由予以驳回,且没有收到异议请求。
如果出现异议,则至少再增加12-18个月才能完成这一过程。
EUIPO收到的知识产权权利申请中,电子提交的比例超过99%。
这不仅便于中国申请人在本地进行申请,而且在不久的将来还便于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行进行申请。
事实上,EUTM系统一直在通过申请程序给用户以便捷引导,使整个申请过程可在10分钟内轻松搞定,其便利程度與通过网络订机票没有太大区别。
申请程序的最后一步是付款。
如果申请人有疑虑,在申请提交过程中也可以进行中途保存,稍后再接着完成。
对于知识产权代理人,EUIPO现在规定其不再需要正式的律师身份。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德国和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是有一套相当厉害的制度呢!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
先说说德国吧。
在德国,知识产权保护那是相当严格和全面。
就拿专利来说,德国的专利法规定得明明白白,只要你的发明够新颖、有创造性还得实用,就能申请专利保护。
我认识一个在德国搞科研的朋友,他研究了一种新型的环保材料,申请了专利之后,那可是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
他跟我讲,有一次,一家小公司试图模仿他的材料,结果还没等产品上市,就被专利拥有者发现并且告上了法庭。
最后那家小公司不仅赔了一大笔钱,名声也搞臭了。
德国对于商标的保护也不含糊。
商标注册的程序严谨,而且一旦注册成功,就像是给品牌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
比如说,德国有一家著名的啤酒厂,他们的商标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了,这个商标就是他们品质和声誉的象征。
曾经有个新成立的酒厂想蹭他们的热度,用了相似的商标,结果被这家老牌酒厂直接起诉,法院判决新酒厂不仅要停止使用相似商标,还要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
版权在德国同样受到高度重视。
无论是文学作品、音乐还是影视作品,作者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
我记得有个德国的小说家,他的作品被未经授权在网上传播,他一发现就立刻采取了法律行动,最终让侵权者付出了代价,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把目光转向欧盟。
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是相当健全和有力的。
欧盟有统一的商标和外观设计制度,这使得在欧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便捷和高效。
比如说,一个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如果在其他欧盟国家受到侵权,都可以依据欧盟的相关法律进行维权。
在欧盟,知识产权执法也非常严格。
海关会对进出口的货物进行检查,防止侵权产品的流通。
有一次,一批从中国运往意大利的货物被怀疑侵犯了欧盟的知识产权,海关立刻进行了扣押和调查,最后证实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这批货物被依法处理。
而且,欧盟还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总的来说,德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像是给创新和创造加上了一把安全锁,让创造者们能够放心地投入到新的发明和创作中,不用担心自己的成果被轻易窃取。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概述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是指欧洲联盟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所采取的法律、政策和实践等的总体体系。
该体系包括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工业设计制度等多个方面,在欧盟内部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专利制度1. 欧洲专利公约(EPC)。
是欧洲联盟专利制度的基石,规定了欧洲专利的发明、授权和维持等方面的程序和规定,并由代表欧盟各成员国的欧洲专利局(EPO)进行实施。
2. 欧盟专利法。
是为保护欧盟内的发明创造而制定的专利法,主要涵盖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维持等方面的规定,目前尚未被所有成员国普遍接受。
3. 洛迦诺公约(LOC)。
是一项旨在协调世界各国专利法律的国际公约,欧盟成员国均为其缔约国,从而实现了在国际专利制度上的协调和一致性。
三、商标制度1. 欧盟商标法(EUTMR)。
是欧盟内商标保护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侵权和商标纠纷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并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进行实施。
2. 巴黎公约(PVUC)。
是一个国际性的商标法公约,旨在协调和保护各成员国商标的权利和利益,欧盟成员国均为其缔约国。
四、版权制度1. 欧盟版权法。
是欧盟内版权保护的基础法律,涵盖了版权权利的产生、保护和投诉等多个方面,同时也规定了数字版权和在线内容的保护等相关事宜。
2. 海牙公约(HCC)。
是一个国际性的版权法公约,用于保护各成员国的版权权利和利益,欧盟成员国大部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五、工业设计制度1. 欧盟工业设计法(RCD)。
是欧盟内工业设计保护的基础法律,主要涵盖了设计的注册、保护和维持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并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进行实施。
2. 海牙协定(HMA)。
是一个国际性的工业设计法公约,旨在保护各成员国的工业设计权利和利益,欧盟成员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六、简要注释如下:1. 欧盟联盟:简称欧盟,是由2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国际政治组织,旨在推动欧洲政治和经济一体化。
欧盟商标规则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1993年)第一章总则第1条欧共体商标第2条协调局第3条行为能力第二章商标权第一节共同体商标的定义,如何获得共同体商标第4条可构成共同体商标的标志第5条谁能成为共同体商标的所有人第6条获得共同体商标的方式第7条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第8条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第二节共同体商标的效力第9条共同体商标所赋予的权利第10条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第11条禁止使用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的共同体商标第12条共同体商标效力的限定第13条共同体商标权利耗尽第14条与侵权有关的国家法的补充适用第三节共同体商标的使用第15条共同体商标的使用第四节共同体商标作为财产的客体第16条将共同体商标视同国家商标第17条转让第18条以代理人名义注册的商标的转让第19条物权第20条强制执行第21条破产或类似诉讼第22条商标许可第23条对第三人的效力第24条申请将共同体商标作为财产标的第三章共同体商标的申请第一节申请的提交及申请所要求的条件第25条申请的提交第26条申请必须符合的条件第27条申请日第28条分类第二节优先权第29条优先权第30条要求优先权第31条优先权的效力第32条共同体商标申请等同于国内商标申请第三节展览会优先权第33条展览会优先权,第四节请求国家商标的老牌特权第34条请求国家商标的老牌特权第35条在共同体商标注册后请求老牌特权第四章注册程序第一节商标申请的审查第36条申请条件的审查第37条有关所有人资格条件的审查第38条对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审查第二节查询第39条查询第三节申请的公告第40条申请的公告第四节第三人的意见和异议第41条第三人的意见第42条异议第43条异议的审查第五节申请的撤回、限制和修改第44条申请的撤回、限制和修改第六节注册第45条注册第五章共同体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和变更第46条注册的有效期第47条续展第48条变更第六章放弃、撤消、无效第一节放弃第49条放弃第二节撒消理由第50条撤消理由第三节无效的理由第51条无效的绝对理由第52条无效的相对理由第53条默许的限制第四节撤消和无效的后果第54条撤消和无效的后果第五节向协调局提起撤消或无效诉讼第55条撤消或宣布无效的申请第56条申请的审查第七章上诉第57条可提起上诉的决定第58条有权上诉和成为上诉当事人的人第59条上诉时限及形式第60条诉讼进行中的修改第61条上诉的审理第62条上诉的裁定第63条向法院提起上诉第八章共同体集体商标第64条共同体集体商标第65条集体商标使用章程第66条驳回申请第67条第三人意见第68条商标的使用第69条商标使用章程的修改第70条有权提起侵权诉讼的人第71条撤消的理由第72条无效的理由第九章程序第一节总则第73条决定依据的理由说明第74条协调局主动审查事实第75条口头审理第76条取证第77条通知第78条权利的恢复第79条参考一般原则第80条支付义务的终止第二节费用第81条费用第82条确定费用金额决定的执行第三节成员国的公开信息和官方资料第83条共同体商标注册簿第84条查阅档案第85条定期刊物第86条行政合作第87条交换出版物第四节代理第88条代表的一般原则第89条职业代理人第十章有关共同体商标的管辖和诉讼程序第一节适用《管辖和执行公约》第90条适用《管辖和执行公约》第二节关于共同体商标侵权和有效性的争议第91条共同体商标法院第92条对侵权和有效性的管辖第93条国际管辖第94条管辖范围第95条有效推断——答辩理由第96条反诉第97条适用法律第98条制裁第99条临时和保全措施第100条相关诉讼的特殊规则第101条共同体商标二审(上诉)法院的管辖权第三节关于共同体商标的其他争议第102条共同体商标法院以外的国家法院的管辖权附则第103条国家法院的义务第四节过渡规定第104条关于适用《管辖与执行公约》的过渡规定第十一章对成员国法律的效力第一节以一个以上商标为依据的民事诉讼第105条以共同体商标和国内商标为依据同时和相继进行的民事诉讼第二节为禁止使用共同体商标的目的而适用国内法第106条禁止使用共同体商标第107条适用特别地方的在先权利第三节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第108条请求适用国内程序第109条转换申请的提交、公告和移交第110条转换申请的形式要件第十二章协调局第一节总则第111条法律地位第112条职员第113条特权和豁免权第114条责任第115条语言第116条公告;在注册簿上登记第117条第118条对合法性的监督第二节协调局的管理第119条局长的权利第120条聘任高级官员第三节行政委员会第121条创立和权利第122条组成第123条委员长第124条会议第四节程序的实施第125条权限第126条审查员第127条异议处第128条商标管理和法律处第129条撤消处第130条上诉委员会第131条上诉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第132条回避和反对第五节预算和财务管理第133条预算委员会第134条预算第135条准备预算第136条财务管理第137条帐目的审计第138条财务规章第139条收费条例第十三章最后规定第140条共同体商标实施细则第141条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和通过实施细则的程序第142条与其它共同体法律条款保持一致第143条生效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第235条、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建议、根据欧洲议会的意见、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需要通过建立一个运作良好和能提供像国家市场同样条件的欧洲内部市场以促进整个欧共体经济活动的和协、持续、稳定的发展;鉴于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并使其日益成为一个统一的市场,不仅必须消除阻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建立一种使竞争不被扭曲的秩序,而且必须制订法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不管是商品制造和流通或服务的提供,能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顺利进行;鉴于此,在企业能够不考虑边境并使用同一方式在整个欧共体内部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法律手段中,商标最为合适;鉴于为达到上述目标,欧共体采取行动看来是很有必要的;鉴于该行动的目的在于创立欧共体商标体系,企业通过取得共同体商标注册而获得在欧共体整个范围内对商标的统一保护;鉴于除非本条例中另有规定,上述商标的单一性原则应予以适用;鉴于国家法律授予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的地域性障碍不能依靠各国法律的协调而消除;鉴于此,为了在整个欧共体市场内使企业不受限制地开展经济活动,有必要创立一种商标,由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统一的欧共体法律进行管理;因为条约未赋予创立这样一种法律文书的权利,条约的第235条应予适用;鉴于共同体法律并不能取代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律;鉴于事实上,不能要求企业一定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对于那些不想获得共同体商标保护的企业,商标的国家注册仍很重要;鉴于共同体商标权利只能依注册获得,特别是对于缺乏显著性、不合法或者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将会被驳回注册;鉴于欧共体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完全适用,其功能在于特别保证商标起到一种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特别是在商标与标记相同、商品或服务间相同的情况下;鉴于这种情形同时适用商标与标记、商品或服务间相似的情况;鉴于应该联系可能引起混淆来解释相似的概念;对引起混淆的可能性的判断取决于很多因素,特别是取决于商标在市场上的认可程度、与已使用或注册的标记发生联想的可能,商标或标记、商品或服务间相类似的程度,这些是提供这种保护的特殊条件;鉴于根据商品自由流通的原则,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经他本人或经授权投放共同体内流通的商品由第三人使用,除非商标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这种商品进一步流通;鉴于共同体商标或先于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标,只有真正投入使用后才能得到保护;鉴于共同体商标应该视为独立于商品或服务企业的财产;因此,可以转让,只要公众不会因为转让而被误导。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经济和政治联盟,其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鼓励创造和推动经济增长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创新成果的合法保护和合理使用。
专利制度欧盟的专利制度是为了保护技术发明和创新而设立的。
欧洲专利局负责管理和颁发欧洲专利,该专利在欧盟范围内有效。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鼓励创新,并确保创新成果能够被合理保护和商业化利用。
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专利权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发明,并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来获取经济利益。
版权制度欧盟的版权制度旨在保护创作作品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版权法覆盖了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多个领域。
在欧盟范围内,版权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确保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欧盟成员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统一的标准和规定,以促进欧洲文化的创造和传播。
商标制度商标是一种用于标志和识别特定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欧盟的商标制度旨在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商业利益,并确保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能够得到充分的知名度和信誉。
欧洲联合商标局负责管理和颁发欧盟商标,在欧盟范围内有效。
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其商标,并在市场上建立独特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设计制度欧盟的设计制度旨在保护产品外观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欧洲专利局负责管理和颁发欧盟设计专利,在欧盟范围内有效。
设计专利提供了对产品外观的独占权,确保创新设计能够得到合法保护和商业利用。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欧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还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一系列机制和协议。
欧盟通过与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合作,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和发展。
欧盟也通过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合作。
这些合作机制和协议旨在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保护,并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创作者和商业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在欧盟注册中的商标使用方法
在欧盟注册中的商标使用方法
在欧盟注册商标后,你可以在欧盟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来保护你
的品牌和产品。
商标的使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商品和服务标识,在商标注册后,你可以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材料、网站和其他营销渠道上使用注册商标来标识你的商
品和服务。
这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你的产品和其他竞争对手的
产品。
2. 商标使用的正确方式,在使用商标时,确保以正确的方式展
示商标。
这包括使用商标的正确大小、颜色和清晰度,并避免对商
标进行修改或变形。
3. 避免商标滥用,商标所有人有责任确保商标不被滥用。
这意
味着你需要监控市场,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你的商标。
4. 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你可以考虑授权其他公司或个人在一定
条件下使用你的商标,这通常通过许可协议来实现。
5. 商标保护,一旦商标被注册,你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它,包
括监控市场,与侵权者进行沟通,甚至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你的商标权益。
总之,在欧盟注册商标后,你可以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该商标,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不受侵权,并确保正确使用商标以维护其有效性。
同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商标使用符合法律要求。
欧盟商标的范围
欧盟商标的范围欧盟商标是指在欧洲联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其范围涵盖了欧盟成员国内的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欧盟内部贸易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欧盟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划分,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一类:化学原料、化学制品、肥料、火药、人造树脂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化学工业和农业领域,如化妆品、医药、塑料制品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二类:颜料、涂料、清漆、染料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涂料、油漆、染料等领域,如汽车漆、建筑涂料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三类:日化用品、洗涤剂、香料、香水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日用品和化妆品领域,如洗发水、沐浴露、香水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四类:燃料、燃气、石油制品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能源领域,如汽油、柴油、煤气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五类: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管道材料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建筑和工业领域,如钢材、水泥、管道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六类: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电器设备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机械、电子和电器领域,如电视机、电脑、手机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七类: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家具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运输、包装和家具领域,如汽车、飞机、纸箱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八类:体育用品、玩具、游戏器具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体育、玩具和游戏领域,如足球、篮球、棋牌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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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一)商标权的域外效力与协调保护的方式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涉外法律适用之程序上,也即就特定涉外关系而有数国法律发生竞相适用之情形。
因而,现代国际社会凡国家法律体系中就特定涉外案件具备被适用之性能即适用资格者,均足以互相构成法律冲突之现象。
可见,法律冲突之成立,有赖内国对外国法律效力的承认。
由于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有限,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在他国自动受到保护的域外效力,故在商标领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依“国民待遇”相互保护对方的工业产权。
这意味着,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也可按所在国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并予以保护。
但这也并未突破工业产权之严格的地域性。
因为所在国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其原有的“外国的知识产权”。
其实,正是由于解决知识产权域外保护问题的迫切需要,加上以法律冲突之一般方式,难予妥善解决,乃不得不借助于条约。
而在一些地区性经济组织中,包含有更多实体条款的知识产权公约,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相继制定,从而在这些区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以完全打破。
也只有在此时,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域外保护的矛盾才得到真正的缓解。
欧盟与其成员国在选择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模式时,就是首先从协调成员国的实体法开始的,然后适时制定了跨国实体法,建立了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二)欧盟成员国商标实体法的协调
欧盟及其前身建立单一商标体系的努力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并于1984年6月拟定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但各成员国对该条例涉及的诸多具体间题存在较大争论,如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标权的协调问题、商标权取得原则问题、权利用尽问题、再包装问题以及商标局的地址、工作语言等问题。
尽管欧洲议会、欧洲部长理事会曾听取各有关团体、公民的大量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对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但还是鉴于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差距太大而迟迟未通过该条例草案,以致欧盟协调其成员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进程极其缓慢。
欧洲议会以及经济与社会委员认为,共同体商标制度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各国商标法进行协调和创建一个可以通过单一程序取得共同体商标权的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当单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的建立阻力重重时,协调各成员国商标实体法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其步伐也因此而加快了。
1988年,在总结和提炼《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Directive to approximate the Law of the Member State Relating to Trade Marks)简称“商标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最迟在1992年底之前,按该指令设定的政策目标修改其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使其与指令相符,并将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付诸实施,以求得各成员国商标法的趋同和一致。
尽管一些成员国未能按时完成修改任务,但最终都相继按指令的要求对各自的商标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
如英国就基本放弃了1938年商标法的体例,另起炉灶制定了全新的商标法。
连瑞士、捷克、南非等等待人盟或与欧盟关系密切的国家,甚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修改商标法时也受到该指令的影响。
《商标指令》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协调商标立法,仅将协调局限于最直接影响共同体内部市场运转的国内规定上。
该指令的标题中使用的“Approximate”一词也反映出该指令仅是统一欧共体成员国商标法的第一步,它既不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协调”
各国商标法的“建议性”用语,也不同于“统一”各国商标法的“强制性”用语,其本身就带有“阶段性”或“过程性”的含义。
(三)欧盟统一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
1993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共同体商标条例》(Regulation on the Trade Mark),并于1994年2月实施。
依该条例的规定,欧共体将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
一件商标只要经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The Office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Internal Market)核准注册,就成为共同体商标,可以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有效。
而且,只有使用于整个共同体的商标,才能予以注册、转让、放弃或作为撤销所有权人的权利或宣布无效决定的对象。
从1996年1月1日起,共同体商标开始接受申请,在一年的时间里,就有45,000件商标注册申请案,而且申请量还在以每周递增500件的数量增长。
与此同时,各成员国的商标制度照常运行。
这样在欧盟就有两种商标权,一种是依《共同体商标条例》申请并获授权的“共同体商标”,另一种是依各成员国商标法申请并获授权的成员国“国内商标”。
欧盟设置了一系列的机制来协调管理这两种商标权。
尽管建立欧盟单一的商标体系来取代各国的国内商标体系是欧盟商标法制建设的最
终目标,但是这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有可能实现,而且目前也无必要一步到位完全统一成员国的商标法。
因此,可以预见,欧盟现今这种复式的商标体系将在长时期内存在,各制度间业已建立的协调机制,也将使得不同的商标制度和平共处,互为补充,共同推动欧洲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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