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混淆_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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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指的是针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一系列建议或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它不仅在注册地享有声誉,而且在较广泛的区域内被公众所熟知和认可。

由于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辨识度,驰名商标需要得到额外的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滥用或侵害。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主要国际文件包括《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

这些文件为成员国提供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框架和原则。

例如,《巴黎公约》第6bis条规定,驰名商标即使未在某成员国注册,该成员国也应拒绝或取消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后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这种商标,以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非常重要。

中国《商标法》设有专门的条款,对驰名商标给予额外的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但如果该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广为人知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或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通常会强调以下几个核心要点: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持续使用时间、推广力度、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等。

2. 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通常能够跨越其注册类别获得保护,防止其他类别中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对其构成混淆。

3. 防止不正当利用:禁止他人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如通过注册相似的域名或企业名称等方式。

4. 禁止商标稀释:保护驰名商标不受其他商标的稀释,即使新的使用不会导致混淆,也不能削弱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力。

5. 法律救济手段: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和司法途径。

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各国在实施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驰名商标的独特价值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被破坏。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条款理解与适用: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与条件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条款理解与适用: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与条件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为条款理解与适⽤: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与条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为条款理解与适⽤: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与条件⽂/何茂斌(作者单位:天津市场监管委)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1⽇起施⾏,其中第六条、第⼗⼋条规定了混淆⾏为的⾏为界定和法律责任,与旧法的规定相⽐做了较⼤修订,有着丰富的内容。

新旧反法关于新旧反法关于混淆⾏为规定混淆⾏为规定对⽐表对⽐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为,引⼈误认为是他⼈商品或者与他⼈存在特定联系:(⼀)擅⾃使⽤与他⼈有⼀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使⽤他⼈有⼀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使⽤他⼈有⼀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站名称、⽹页等;(四)其他⾜以引⼈误认为是他⼈商品或者与他⼈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下列不正当⼿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假冒他⼈的注册商标;(⼆)擅⾃使⽤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使⽤他⼈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误认为是他⼈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社会信⽤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条经营者假冒他⼈的注册商标,擅⾃使⽤他⼈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第一章
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
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
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 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
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 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

禁止混淆-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禁止混淆-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商标 的权利无论 是使 用产生 , 还是注册 产生 , 其保护 范 围首 先是建 立在 避免 混淆 基础之 上 , 以混淆 作 为 商标保护 的底 线标准 , 商标 法 中具有重要 意义。商标 法律 制度 的设计 从一 开始就 是针 对商 标 的 区别功能 在 而展开 。商业 标识作 为一种符号是多种 多样 的 , 比如商标 、 业名称 、 企 商号 、 知名商 品 特有 名称 , 包装装 潢 等 等。商业标 识仅作为一种符 号不具备任何保护 意义。但当某一商业标识用来 指定某一特定 商 品或服 务的 出 处 , 了避免 其他人再用 相同或近似 的商标使用 在特定相同或类 似商 品或 服务上可能造 成的 混淆 , 律选择 为 法 了赋予商标 在先使用或 注册人 一种 独 占权 , 因此 , 商标权 本质 是 一种 先 占。法律从 制度 设 计上 承认 这 种先 占, 其根本 出发点是为确保 消费者在购买商 品或者 接受 服务时不至于发生 混淆或误认 。
限扩张。
我国新《 商标 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 以核准 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 用 的商 品为限 ”, 明 确 了商 标权 的专 属原则 。第五 十二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 可 , 在同种商 品或 者类 似商 品上使 用与其 注册
的可能 ” 的规 定可资借鉴 , 通过我 国《 不正 当竞 争法》 商标法》 制止混淆方 面的对比 , 反 和《 在 明确 法律保 护商标 和 商业标
识 权 利 人 利 益 以及 维 护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的 必 要 性 。 关 键 词 :r s 议 ;混 淆 ;商 标 法 Tp协 i 中图分 类号 :F2. D 53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 3 X( 02 0 0 3 0 10 —7 3 2 0 ) 6— 0 3— 4

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遵循的是什么原则呢

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遵循的是什么原则呢

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遵循的是什么原则呢
1.初审原则:商标权的认定首先要通过注册和初审程序。

国际上商标注册常遵循“优先权”原则,即首先注册者优先获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局会对商标进行初审,检查其是否符合注册要求,如商标是否具有区分度、与现有商标是否冲突等。

4.不得冲突原则:商标不能与已有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即不能与已注册的商标在外观、发音或含义上非常相似,容易引起混淆误解。

5.公平竞争原则:商标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能采用或含有欺骗性、淫秽、诽谤、歧视等不正当或非法的文字、图形或其他元素。

6.地理指示原则:一些商标可能是地理名称或地理特色的指示,这些商标通常会引起争议。

国际上一般要求,如果该地理名称或特色已经普遍被使用并且不会引起混淆,则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否则可能需要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7.公众利益原则:商标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混淆和误导,同时也要保护商家的利益。

因此,商标权的认定必须考虑公众利益的因素。

8.国际协议原则:国际上商标权的认定还受国际协议和条约的规范。

例如,根据《巴黎公约》和《商标法领域的发展维也纳国际分类分类准则》,各国对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都有了更为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9.实质审查原则:在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初审通过后,还需要经过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通常会涉及更为详细的审查程序,例如商标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侵犯他人已有的商标权等。

总之,国际上商标权的认定是基于一系列原则和规则,旨在保护商标
持有人的权益,防止混淆和误导,同时也考虑公众利益和国际协议的规定。

商标权的认定过程需要遵循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以维护商标制度的
稳定和有效运行。

商标禁止的名词解释

商标禁止的名词解释

商标禁止的名词解释商标禁止是注册商标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某些名词或图形符号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商标禁止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商标滥用和混淆。

商标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泛指禁止、个人名字禁止、国家名称禁止、贸易用语禁止、虚假迹象禁止、触犯道德禁止、他人权益禁止等。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逐一进行解释。

首先,泛指禁止是指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名词或词语,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因为这些名词或词语属于公共语言和符号,不应垄断为某个商业主体所拥有。

例如,像“水”、“食品”、“电脑”等等都是泛指禁止的内容。

其次,个人名字禁止是指个人主体的姓名或笔名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姓名权和知名度,防止他人恶意注册他人名字作为商标,造成混淆和侵权的情况。

第三,国家名称禁止是指国家名称或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形象和国家权益,防止国家标志被滥用或侵权。

第四,贸易用语禁止是指一些行业常用的泛指词语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防止某个特定标志被某个企业所垄断,影响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

例如,像“最佳”、“首选”、“顶级”等词语都是贸易用语禁止的内容。

第五,虚假迹象禁止是指一些虚假或误导性的标志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防止企业使用虚假标志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第六,触犯道德禁止是指一些涉及淫秽、攻击性、歧视性等道德底线的标志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和文明风尚,防止不良标志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他人权益禁止是指一些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志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保护已有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混淆和侵权。

综上所述,商标禁止是注册商标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它保护了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商标滥用和混淆。

商标禁止的内容涵盖了泛指禁止、个人名字禁止、国家名称禁止、贸易用语禁止、虚假迹象禁止、触犯道德禁止、他人权益禁止等多个方面,这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混淆理论

混淆理论

在先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出自不同生产者的不同商品之间的混淆,确保商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识别性。

在这种情况下,将他人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商标的区别功能,使商品和侵权人的商品产生了混淆。

商标法则旨在确保企业商标的可区分性,防止消费者混淆。

在传统商标法中,混淆是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

在混淆理论下,消费者是否能将商品或服务与提供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而不发生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标准。

作为产品商标保护的混淆理论在各国的商标法都有所体现。

尽管混淆理论是商标保护的基础,但是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虽然混淆的概念已经发展得越来越灵活,但有一个前提是必须可能发生混淆。

如果没有混淆的可能,就没有保护的理由了。

但是,是不是不产生混淆就不会产生危害呢?如商标淡化的现象。

此种现象主要表现为:(1)弱化:指本来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模糊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唯一特定的联系;(2)丑化:指将某个著名商标使用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或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从而对原商标造成负面影响;(3)退化: 指由于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这些对商品以及背后的经营者乃至竞争秩序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资产。

而商标正是企业信誉的集中体现。

一方面,一旦消费者在心目中将商标与特定商品建立独特的联系,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另一方面,商标本身就是价值巨大的商品,美国《金融时代》对2000 年商标价值评估的报告显示:“可口可乐”品牌价值逾600 亿美元。

以商誉作为保护对象,可以有效地制止原先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系列行为,商标淡化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为了解决商标淡化问题,在混淆之外建立的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又一保护体系。

商标使用注意事项

商标使用注意事项

商标使用注意事项
1.合法注册商标:商标的注册是保护商标权利的前提。

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2.使用合法商标:商标的使用应该遵循商标法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3.准确使用商标:商标的使用应该准确、一致。

商标的使用范围要符合商家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

4.不得误导消费者:商标的使用不得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

5.避免商标过度使用:商标不应过度使用,甚至被膜拜。

商标过度使用可能使消费者反感,适得其反。

6.避免与他人商标混淆:商标的使用应该注重与其他商标的区分开来,特别是避免与已有商标混淆。

7.遵守规定的使用方式:商标的使用应该符合商标局规定的使用方式,不能随意变更。

8.避免商标闲置:商标的闲置可能会被他人利用,损失商标的价值。

9.注意商标保护: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加强保护,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权。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也对商标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新民法典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转让和排他性地处置自己的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权和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注册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注册后依法获得的独占权,可以防止他人在同一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商标来取得商标权,并享有保护。

新民法典强调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二、商标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的取得方式根据新民法典规定,商标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获得商标的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注册和使用两种途径。

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取得的主要方式,只有经过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法定保护。

商标的使用也可以取得商标权,但在保护范围和权利优先的问题上,注册商标的权利受到更大的保护。

新民法典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商标权的行使包括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使用等。

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可以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方面使用商标。

商标权人还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获得相应的利益。

另外,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获取许可使用费。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也作出了规定,包括禁止商标侵权行为、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和商标权的维权等。

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对富于财产性利益的销售、经营、培训课程等营销活动进行营销推广; • (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四)妨碍他人合法权益; • (五)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理使用制 度的定义
商标合理使用制 度的意义
商标合理使用制 度的适用范围
商标合理使用制 度的实践案例
• 《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 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反向假冒、淡化侵权等。
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类型 商标合理使用的定义和范围
商标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 区分标准
商标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 法律后果
案例一:某公司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案例二:某公司使用他人商标进行产品促销,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某公司使用他人商标进行产品研发,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案例四:某公司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公益活动,被认定为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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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保护如何保护你的品牌

商标法保护如何保护你的品牌

商标法保护如何保护你的品牌商标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和品牌价值。

商标是一个品牌的核心,对于企业来说,商标通常代表着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对消费者的承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并介绍一些保护品牌的有效方法。

第一部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独占权和权益。

以下是商标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独占权: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 区分力:商标应该具有足够的区分力,即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

商标应该能够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3. 保护公众利益:商标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避免他们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受到混淆和误导。

第二部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商标的注册是保护品牌的第一步。

以下是商标注册的基本流程:1. 商标搜索: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应进行商标搜索以确保所选择的商标没有被他人注册。

这可以通过商标数据库或专业商标查询机构进行。

2. 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与商标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通常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

3. 商标审查:商标申请会进入审查阶段,商标局将对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评估。

如果通过审查,商标将被注册。

4. 商标保护: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商标所有人将获得在注册国内范围内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他人滥用或侵权其商标权益。

第三部分:商标保护的有效方法除了商标注册以外,还有一些其他有效的方法来保护你的品牌。

1. 监测市场:定期监测市场,以发现任何侵权行为。

如果发现有其他企业在类似领域使用与你的商标相似的标识,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侵权行为。

2. 强化品牌形象:通过积极的品牌推广和广告活动,强化品牌形象,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从而增强品牌价值。

3. 建立合理合法的授权机制:通过建立合理合法的授权机制,确保授权企业在使用你的商标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保证授权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商标注册的四个原则

商标注册的四个原则

商标注册的四个原则商标注册是指企业或个人依法申请将其标识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并由国家商标局进行审查、批准并予以保护的一项法律行为。

商标的注册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需要遵守四个原则,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一个原则是独立性原则。

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应当具有独立性,即不与已有商标相同或近似。

这是为了避免混淆和误导消费者,保护现有商标的权益。

在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应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商标搜索,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与已有商标没有重复或相似之处。

第二个原则是特定性原则。

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即能够准确地识别所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应当具备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符合的特定识别力,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地辨认出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特定性原则有助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和购买,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个原则是合法性原则。

商标申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前应仔细审查自己所申请的商标是否涉及他人的权益,以避免可能的侵权行为。

同时,商标申请人也应遵守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个原则是可区分性原则。

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区分性,能够与其他商标明显区分开来。

商标应该是独特的、与众不同的,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易地识别和记忆。

商标的可区分性不仅有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还有助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和购买。

商标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时应注重其独特性和区分性。

商标注册是企业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特定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可区分性原则是确保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

只有符合这四个原则,企业的商标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因此,商标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前应充分了解和遵守这四个原则,确保商标注册的顺利进行。

商标审查的基本原则

商标审查的基本原则

商标审查的基本原则商标审查是商标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其目的是保障商标注册的稳定可靠,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商标审查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商标申请进行识别、过滤和核实,对于不合法、违法的商标,应国家商标局应当予以拒绝注册。

2.真实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必须符合真实性原则,即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必须真实地告知商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的设计等。

商标审查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商标申请信息,并核实商标信息是否真实,以保障商标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独立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必须符合独立性原则,即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应当选择独立的商标,不能与他人商标产生混淆。

商标审查机构应当对类似或近似商标进行辨认,以防止商标相互冲突,发生混淆。

4.公平性原则商标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公平地对待所有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应当进行任何形式的优惠或不公平对待。

为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商标审查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标准和规定,依据这些标准审查商标注册申请。

5.效率性原则商标审查机构应当以高效的态度进行商标审查,关注审查效率和质量,保证审查成果在不影响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快地公布。

商标审查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加速审查速度和质量,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6.保护性原则商标审查机构应当注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商标权益人的知情权和行为权。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商标权利人赔偿损失,保护商标权益人的知识产权。

商标审查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商标审查机构应当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准确认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需求、审查支撑法规的合法性、以及维护市场稳定秩序的原则。

商标审查机构依据上述原则,有力保障了商标的良性运作、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从而达到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商标使用合规

商标使用合规

商标使用合规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商标的价值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和形象的代表,在品牌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但是,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企业必须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商标的合规使用,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维权等方面,介绍商标使用的合规要求。

1. 商标注册合规商标的合规使用首先需要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基础,只有取得合法的商标注册证书,企业才能享有独占的商标使用权。

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合规的原则:(1)真实合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类别、注册人信息等,确保商标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不侵害他人权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保所使用的商标不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避免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与已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符合法律法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性。

2. 商标使用范围合规商标使用的合规范围是指商标持有人在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的规定。

商标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使用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限定在商标注册所涉及的类别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持有人不能将商标超出注册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以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涉嫌虚假宣传。

(2)标识合规:商标使用时应当保持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有任何歧义或引起混淆的情况。

商标持有人应当在商品或服务上正确、统一地使用商标。

(3)商标使用方式: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是直接使用商标图形,也可以是标示商标名称或商标缩写。

无论使用哪种方式,商标持有人应当保持使用一致性,不得频繁变更或混淆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

3. 商标维权合规商标维权是商标使用合规的重要环节,企业一旦发现商标被滥用或侵权,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维权行动的合规性。

商标使用管理的三个维度

商标使用管理的三个维度

商标使用管理的三个维度商标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商标功能的实现。

从市场层面讲,商标使用不当会破坏商标的传播效果,制约商标识别作用的发挥,影响企业利用商标树立品牌形象;从法律层面讲,商标使用不当可能导致商标使用行为违法或侵权,甚至致使商标无效。

在利用商标进行维权时,如果权利商标使用不当还会形成维权障碍,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有效保护。

然而,多数企业重注册轻使用,对于商标注册以后如何使用以及如何进行商标使用管理没有头绪。

为此,本人从商标使用的三个维度总结了以下商标使用管理要点,供企业朋友参考。

一、商标标识的使用管理商标标识是商标呈现的视觉表现形式,企业多称之为LOGO。

多数情况下,企业对商标的使用是对商标标识的使用。

商标标识可以单独设计、印制和使用,也可以与产品包装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设计、印制和使用。

作为主要由视觉感知的商标标识,可采用标准化的使用规范实现对商标标识使用的有效管理,具体可通过以下几方面实现:1、商标标识在形象上的标准化企业可将商标标识进行分类,确定经常使用的主商标标识和附属商标标识,分别对各类商标标识制定统一的视觉形象,让商标标识的式样标准化。

这些标准化的内容包括商标采用的文字字型、字体、字号、艺术效果、图形商标的形状大小、商标采用的颜色及颜色组合、颜色色号,还包括商标组合排列的方式、商标组成要素的大小或间隔及比例等。

商标标识形象标准化后,无论是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使用商标,还是销售商、代理商、广告商等使用商标,都能有章可循,以统一的商标形象示人。

2、商标标识在法律注释上的标准化商标标识的法律注释是指为了展示商标的法律效力或者进行权利声明而对商标标识标注注册符号或进行商标效力声明等。

统一标准化的法律注释既能凸显企业对商标的重视和保护,还能对商标维权起到积极作用。

商标标识法律注释的标准化内容包括注册符号的种类和选择、注册符号或商标符号的位置、大小以及与商标的间隔和比例,商标注脚及商标权利声明的内容及标注位置和方式等。

企业如何规避商标侵权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商标侵权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商标侵权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竞争加剧,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企业需要经常关注自己的商标运营情况,以避免自己被侵权,同时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企业如何规避商标侵权风险。

一、加强商标保护意识企业必须增强对商标保护的意识,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了解商标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规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其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和方式,确保商标得到充分保护。

在商标使用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杜绝一切侵害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如不得挪用他人商标、商标仿冒、冒用他人商标、恶意注册商标等。

二、加强竞争对手商标监测企业需要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定期对竞争对手的商标运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商标侵权问题,以免自身的商标权利受到损害。

同时,还需要关注商标网上监测和知识产权维权平台的信息,及时对侵权行为展开调查和制止。

三、规范商标宣传和使用企业在商标宣传和使用方面,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行为,避免出现虚假、夸大、误导等问题。

此外,还需要注意商标的使用范围和用途,避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商标,避免存在商标混淆、近似、挂靠等问题。

四、提高商标运用效率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商标的运营效率,充分利用商标资源,提高商标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此外,还可以通过授权、联合运营、品牌战略等方式,提高商标的运营效率和利润率,加强商标保护,避免侵权风险。

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企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同时,还需要避免使用他人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知识产权的运营行为,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企业在开展商标运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商标监测机制,规范商标宣传和使用,提高商标运用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才能有效规避商标侵权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标注册中的商标使用范围

商标注册中的商标使用范围

商标注册中的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它能够区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注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续,确保商标的专有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使用范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商标使用范围的意义、范围的界定标准以及商标使用范围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商标使用范围的意义商标使用范围是指商标持有人在注册商标时所指定的该商标的使用范围。

商标的使用范围通常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涵盖了商标持有人在注册商标后可以投入市场并享有专有权利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使用范围的明确能够提高商标保护的有效性,避免商标混淆纠纷,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誉。

二、商标使用范围的界定标准商标使用范围的界定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商标注册申请中需要明确描述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使用范围应围绕该描述展开,不能超出注册时所声明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2. 相关性原则:商标使用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商品或服务,还应包括与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例如,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时,除了电子产品,还可以涵盖与电子产品相关的服务,如维修、售后等。

3. 实际使用原则:商标使用范围应与商标在实际市场中的使用情况相一致。

商标持有人不能仅仅依靠商标注册来获得领土性右利,而是需要在实际市场中积极使用商标。

三、商标使用范围管理的注意事项1. 定期评估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应定期评估商标的使用范围,确保商标的使用情况与注册时所声明的范围一致。

如有必要,商标持有人可以对商标注册进行修订或更新。

2. 防止商标滥用:商标持有人应注意防止他人滥用其商标,尤其是在与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关的领域。

如发现滥用行为,商标持有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规范合作伙伴的商标使用:商标持有人与合作伙伴应签订明确的商标使用协议,规定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避免商标被他人误用或滥用带来的损害。

商业混淆的保护范围

商业混淆的保护范围

商业混淆的保护范围嘿,咱今儿就来唠唠商业混淆的保护范围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商业混淆啊,就好像是有人偷偷跑进你家,把你家的宝贝东西给换了个样儿,还对外说是他自己的。

这能行?那肯定不行啊!这商业混淆不就差不多是这么个理儿嘛。

咱就说,要是有个卖包子的,做得挺红火,结果旁边突然冒出一家,招牌啊、包装啊啥的都跟那家差不多,那顾客搞不好就走错门,去了那家假的。

这真卖包子的不就亏大啦?这就是商业混淆在作祟啊!商业混淆的保护范围呢,那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就好比一个大圈圈,把那些该保护的都给圈起来。

这里面有商标,你想想,那商标就是一个品牌的标志啊,要是谁都能随便仿,那不乱套啦?还有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这些,那可都是有讲究的。

比如说,有个饮料特别有名,它那瓶子的形状就是它的特色,别人要是也弄个一样的瓶子装别的饮料,那不就是混淆视听嘛。

这能忍?肯定不能啊!这就好比有人穿着和你一样的衣服去参加聚会,还到处宣扬那衣服是他的风格,你气不气?再说说那服务,服务也有被混淆的可能啊。

一家美容院服务特别好,口碑传开了,结果另一家也打着同样的旗号,提供的服务却差得远,这不是坑人嘛。

这商业混淆的手伸得可真长啊!那咱怎么保护自己不被商业混淆给坑了呢?这可得多长点心眼。

首先得把自己的商标啥的保护好,该注册的注册,别嫌麻烦。

然后呢,平时多留意着点,要是发现有类似的情况,赶紧采取措施,可不能让人家占了便宜。

咱也不能光想着自己不被别人混淆,咱自己也得注意,别一不小心就踏进了商业混淆的雷区。

做事得有底线,别看着人家好就去模仿,那可不是正道。

商业混淆就像是市场里的一个小怪兽,咱得时刻警惕着,不能让它出来捣乱。

咱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成果,就像保护咱自己的宝贝一样。

总之啊,商业混淆的保护范围可不小,涉及到方方面面。

咱在商业这个大江湖里闯荡,可得把这事儿弄明白,别稀里糊涂的。

不然,等自己吃了亏,那可就后悔莫及啦!所以啊,都给我重视起来,别让商业混淆毁了咱的努力和心血!。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知识商标注册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知识商标注册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知识:商标注册导语: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

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予以注册的法律活动。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提示】商标和注册商标不同(二)商标注册原则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特殊商品(如: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2.显著原则——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补充】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的不能注册。

3.合法原则4.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链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日申请,应当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5.禁止抢注(三)商标注册申请1.分类申请: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5.优先权(1)外国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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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2年第6期(总第119期)禁 止 混 淆———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Ξ汤 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贵州贵阳 550001)摘 要: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权利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Trips协议;混淆;商标法中图分类号:DF5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6-0033-04Prohibit Conf usion———Determine the U nderline of the Scope to the trademark rightTAN G Yue(Guizhou Normal universty,Guiyang,Guizhou550001,China)Abstract:Prohibiting confusion is the underline that Agreement on Trips Our《Law of Trademark》and《Execution Items on Low of Trademark》regulate to the Scope of trademark right.In foreign legislation,“Probability of confusion”con be consulted.Comparing《Antitrust Laws》to《Law of Tradmark》,makey clear of Pretecting the owner of trademark interest and the owner of commercial sign interest,and maintaining the cosmos of market competition.K ey w ords:Agreement on Trips;Confusion;Law of Trademark商标的权利无论是使用产生,还是注册产生,其保护范围首先是建立在避免混淆基础之上,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底线标准,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展开。

商业标识作为一种符号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等。

商业标识仅作为一种符号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

但当某一商业标识用来指定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为了避免其他人再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特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选择了赋予商标在先使用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因此,商标权本质是一种先占。

法律从制度设计上承认这种先占,其根本出发点是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至于发生混淆或误认。

一、规则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

如果确将相同标志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

”可见,制止“混淆的可能”是Trips协议商标保护的基础,也就是说,只要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有权阻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就与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商业贸易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果没有混淆,商标的区别作用就不会受影响,消费者也不会误购误认,这就界定了商标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同时也限制了商标权的无限扩张。

我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明确了商标权的专属原则。

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条规定的要旨即在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Ξ收稿日期:2002-09-30专用权之目的。

仅管我国新《商标法》没有提到“混淆的可能”,但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当中,一般是在可能造成混淆的前提下解释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问题,例如《商标评审准则》在认定商标法所提到的近似商标时,就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

按照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的也正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

”这里的误导,是指会造成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

[1](379)《协调成员国家商标立法1988年12月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以下简称欧共体《一号指令》)认为:“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尤其在于保障商标的区别功能”,并且“混淆的可能是构成保护的特殊条件。

”Trips协议与欧共体《一号指令》相比较,一号指令走得更远,在相同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Trips协议即推定存有混淆之虞,一号指令则不作推定,直接肯定禁止这种混淆,正如欧共体法院一再指出的“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确保投放市场的商品产源一致,从而使消费者或最终用户能够将这些产品同来自其他厂商的产品区别开来,而不会有混淆的可能,要使商标在一个不受扭曲的竞争中充分发挥它的基本作用,就必须确保所有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在同一个厂商控制下生产出来的,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才可能由该厂商总负责。

”[2](P58)二、混淆的界定及其含义混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混淆是指商业来源上的混淆,即将甲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乙的商品或服务。

广义的混淆是指除商业来源的混淆之外,还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保证关系的混淆。

来源上的混淆是直接混淆,关联混淆或保证关系的混淆是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使消费者无从分辨或混用两个事实上来源于不同市场主体的商品或服务;间接混淆使消费者即便很清楚某一商品或服务不可能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但却很可能误认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实际上并不存在此种关系。

因此,欧共体法院认定: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来自同一个或者至少经济上有关联的企业时,就存在混淆的可能,否则即不存在[1](P368)。

1.来源关系混淆。

商业来源混淆是最基本的混淆形式,它是指一种商标与另一种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当中,使得消费者相信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另一个商标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换言之,不同的生产经营者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使得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误认两者是同一个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

在商品来源的混淆当中,只要消费者将特定的商标与特定生产经营联系在一起,其混淆就可以构成,而不需要消费者确切地知道被仿冒的商标所有人的具体名称。

2.关联关系混淆。

混淆并不限于有关商业来源上的基本混淆,还包括使人产生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两个使用者具有密切的商业关系的印象,即关联关系的混淆。

例如,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母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的关系,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控股或商品化关系,这种关联关系误认也会给仿冒者带来竞争优势,即可以不正当地利用他人良好声誉。

这种混淆与来源混淆区别是,它并不是使人误认为两种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是同样的,也即并非产生于同一商业来源,而只是误认为两个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

当然,在明显不相关的完全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通常不会引起关联关系的混淆,这就是普通商标权利所能覆盖的范围,即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保护商标专用权,跨类保护的商标权利范围应符合更加特殊的驰名商标的条件。

在普通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中,如果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显著不同,也能使消费者准确地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不相干,而且在使用者之间确实也没有特别的商业联系,关联混淆理论就很难排得上用场。

3.保证关系混淆。

按照这种混淆标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认识上并未产生误认,也认识到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不存在足于使人混淆的关联关系,但从其标识的近似性,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型以及第二个使用者的使用方式,消费者可能误认为第二个使用者对受保护的标识的使用,已通过协议或者保证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授权他人使用。

由于商标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许可使用制度,而许可的方式具有多样性,特别是分许可使用形式不排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第三人之间利用协议或者保证的方式,使消费者存在混淆的可能。

三、禁止混淆的立法对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3)要求成员禁止以任何方式与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者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所有行为。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的解释,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3)规定的混淆不限于商业来源的混淆,还包括商业联系的任何混淆,其中包括对关联关系的混淆和保证关系的混淆。

这种要求虽然并非要成员强制性地全部作出规定,但至少可以在这些要求中进行选择。

各国商标法通常认为,商标的仿冒行为的构成不但要求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相同或类似,而且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才推定有混淆的可能。

如果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就推定当然产生混淆,无需另行对混淆进行证明。

Trips协议和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是这样规定的,例如德国在注册商标的保护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而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近似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德国商标法对于混淆持广义的理解,通常指对来源的混淆和关联的混淆,且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标识仿冒行为,或者说,反不正当竞争上的仿冒行为中的混淆与商标法上的混淆实质上是一致的。

美国的早期判例对商标的保护仅在“仿冒之诉”当中适用,但从“仿冒之诉”所要求的限制条件来看,也可以领略制止“混淆的可能”之端倪。

仿冒之诉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被告必须存在欺诈或错误描述的主观故意,否则商标就无法保护。

美国普通商标法的明显目的也只是为了防止“假冒”,即把一个生产者的商品假冒成为另一个生产者的商品出售,法律保护的意义就在于使一个生产者可以阻止其他生产者以他的名义生产或销售商品。

换句话说,这种保护将阻止一个低级生产者混淆一个高级生产者的商誉进行商业活动。

因此,美国传统商标法的理论基础是立足于确保消费者将商品与其生产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而不致发生混淆。

商标是作为证明某个商人商品的手段而出现的,如果该商品不出售,商标就毫无意义,商标也就不会存在。

商标是用来证明商品来源的,如果它既不证明商品又不证明来源,就不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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