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报:新法解读|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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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摘要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是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的各种理论基础,从而确定从何种理论角度出发,能更有力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各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大致存在着三种理论基础,即混淆理论、联想理论和反淡化理论,建立反淡化理论是当前世界驰名商标立法的大趋势,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如何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驰名商标混淆联想淡化商标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以及特性,但这已经不是它的主要功能。

在更多的情况下,商标是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企业实力和信誉的彰显。

特别是驰名商标,其代表的是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甚至国际上的竞争地位,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因此,对驰名商标在法律上特殊的规范与更高水平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贸易领域国际竞争的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一、概述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这是我国学者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产物,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培养的结果,它不仅发挥商标识别出处的基本功能,而且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驰名商标由于其所具有的声誉和价值,与普通商标相比,它对于商标权人利益的扩张与保护更为重要。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

由于其具有重大经济价值,使得它更易遭受侵害,所以就必须对其进行保护。

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问题。

就是研究从何种理论角度出发。

保障驰名商标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以防止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通过法律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整合,从而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各个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给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

在欧洲,法、德等国家早在20世纪初的判决中就认为应对驰名商标给予较宽泛的保护。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

2020年第19卷第17期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刘姝辰【内容摘要】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就显得格为重要。

商标淡化是一种严重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现行立法没有就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与我们积极倡导的尊重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背道而驰。

因此,本文通过参考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系统地剖析了商标淡化的概念和因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同时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现状,并且提出针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当然,本文仅是起到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相信未来我国学者会进行进一步深入而完整的研究,总结出立足我国实际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商标淡化;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商标侵权【作者单位】刘姝辰,东北大学文法学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和来源也越来越广泛,而商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随之日渐丰富。

时至今日,商标已经不再是作为单纯的市场经济成果而出现,它已经发展成为了具有独立价值且意义十分重大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商标的显著性就是商标该识别功能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其显著性也是动态和变化着的,其中体现在其通过广泛的使用而获得该特性,也包括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著性淡化。

例如,出现“奔驰”牌蛋糕、“海尔”牌自行车等现象,商家通过利用商标的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原固有联系被冲淡,引起驰名商标淡化,还会损害多方主体的利益和市场的和谐稳定[1]。

由此可见,对于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势在必行,来防止这些实际淡化情形的发生。

一、“老干妈”商标纠纷案的梗概与分析驰名商标淡化所涉及到的内容和争议问题颇多,由于本人学识尚浅,不能详尽全部,故以“老干妈”商标纠纷案为例,的定罪量刑,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各要素,从而更加精准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认定。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三、商标直接侵权的类型
第一类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 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
第二类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 使用,或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导致误导公众,或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由经营者乙 提供,与经营者甲并无任何关系,而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 甲与经营者乙之间存在着控制、许可或赞助等关联关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二)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混淆
按照混淆发生的时间,可分为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 混淆。混淆最为常见的是售中混淆,即消费者在做出购买 决定时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的混淆。但混淆发生的时间 点可能在此之前或之后。
第三类商标侵权行为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销售侵权商品是最为常 见,也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类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被称为 “反向假冒”。
二、行政责任
由于商标侵权同时会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损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侵权人除了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 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和第214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 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商标侵权行为
一、混淆理论与混淆的种类
(一)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
根据混淆对象的不同,混淆可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实际上来源于 经营者乙,而消费者误以为其来源于经营者甲,即消费者 未能通过商标正确地将来源于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 分开。

驰名商标淡化研究

驰名商标淡化研究

是,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 商标逐渐从识别手段发展 为一种信誉的象征 , 它往往代表 了企业 的商誉和商 品( 或服务 ) 的质量 , 本身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市 场经济 中 , 有些经 营者 所 使 用 的标 记 虽 然 不会 使 消
费者对产 品或服 务来 源 产生 混 淆 , 是 会使 公 众联 但
品或服务与所侵犯的驰名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
具有 同样 的品质 和来 源 , 害 了消 费 者及 一 般公 众 损
的利益 。因此 , 了维护利 益平衡 的格 局 , 为 必须 建立
的市场秩序。面对这种情形 日 益严重 的局面, 传统 商标法保护范 围和商标侵权 的理 论受到严峻 的挑
战, 因此 , 作为对传统商标权的扩张 , 商标淡化理论
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传统商标侵权理论也是建 j 立在这种利益平衡机制上的。但是 , 淡化行为却破 坏了这种平衡机制。因为驰名商标所内涵的价值是 与商标权人对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的投入程度 正比的, 该投入不仅仅是有形 的金钱 和劳动力的投
人, 也是无 形 的经营 策 略 和对 消 费者 的关 注程 度 等
应运而 生 。淡化 侵权 理 论 产 生 的依 据 为 : 名商 标 驰 的所有人 完全有 正当理 由继续 维持 他花 费大量 时间
和金钱取得的商标 的独特地位 , 任何可能危及他的
驰名商标 淡化 侵权 制度 。
第 7期
汤艳 春 : 名商标 淡化 研 究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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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 实信 用 的原则 , 也不 符 合 知 识 产 权 的财 产 价值 理
2 I 被淡化 的对 象是 驰 名 商标 . 普通 商标 由于 没 有 多 少 知名 度 , 人 将 与 注册 他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商标法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商标法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商标法的知识点总结一、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或其组合。

商标具有独特性、显著性和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特点。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在注册地区内对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排他性使用权,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和保护。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商标的注册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如不能与现有商标相同或近似、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主义道德、不能为普通名称或标志。

商标注册程序一般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和注册证书颁发等环节。

成功注册后商标持有人取得了商标的排他使用权。

三、商标使用和保护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权产生的前提条件,商标持有人应当主动使用商标,保护其商标不受侵权。

商标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主张侵权责任、终止侵权行为、请求获赔偿或损害赔偿、请求恢复商标权等。

四、商标侵权与纠纷处理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益。

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包括擅自使用、冒用、仿冒、争议商标注册、商标资产权纠纷等。

商标侵权可以通过授权合法使用、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干预等方式进行纠正和制止。

五、商标权的许可和转让商标持有人可以出让或转让商标权益给他人,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需要经过合法的许可和转让程序,并注明在商标注册证书上。

同时商标持有人有权收取使用费用,并保证商标的质量和管理。

六、国际商标的保护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标保护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国际商标注册系统和多边协定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便利途径。

而国际商标保护也涉及到与多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对接,需要特别留意各国的商标法规定。

商标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企业和市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手段,更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石。

希望大家在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中,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做好自己的商标权益保护工作。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1894年德国ODEL案件的判决,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理论界开始关注商标淡化侵权理论,我国政府在1996年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粗线条地归制,2001年修订的新商标法也增加了商标淡化侵权问题的相关内容。

但是,理论界对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认识仍存在诸多争议,立法上也存在些许漏洞,本文力图廓清对商标淡化侵权构成要件的认识。

一、淡化对象应是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立法上将商标淡化侵权的对象规定为注册的注册商标。

但是,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并未获得统一认识。

多数人认为被淡化的须是驰名商标,没有必要保护到连在毫无关系的产品上都禁用的程度。

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侵权淡化是发生在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著名商标上的淡化。

甚至还有一些人认为普通商标也存在淡化问题,反淡化保护的对象不应局限于驰名商标。

实际上,商标淡化侵权制度是“双刃剑”,它在扩大了商标持有者权利范围的同时,也给义务人人为地增加了不作为义务,如果认为普通商标也存在商标淡化问题,就是一种公益对私益的过度侵犯,政府在维护先前商标利益的同时漠视了后来者的利益。

而著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内含的价值大于普通商标,其附有较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对这些商标给予扩充性的保护,对商标所有者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对这些特定商标予以更优惠的法律救济存在合理性。

同时,从节约司法执法成本的角度看,将淡化对象规定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现阶段具有可操作性。

二、认定淡化不须考虑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有人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淡化要求淡化行为人须存在主观过错。

而有学者认为商标淡化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商标淡化行为的成立,只要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同意,实施了可能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商标的行为,即构成商标淡化行为。

商标淡化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

商标淡化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

年 达成 的世界 贸 易组织 中《 与贸易 有关 的知 识产权 协 议》( re n n rd - le Aset f Age me t o T a eR a d e t pc o s

般认 为 , 商标 淡 化理 论 源 于德 国 , 为美 国 后
It l ta Po r ih , 称 T IS协 议) 世 n l cul rp t Rg t 简 ee e y s RP ,
Vo. N . 1 o3 9 J 2 0 i 09 m.
商 标 淡化 制 度在 我 国立 法 中的 运用
靳 晓 东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经 济 与管 理 学 院 , 北 京 10 2 ) 0 14

要:在分析商标淡 化制度的基础上, 指出商标淡 是指 减少、 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 有相 当知名度商标 的
识 别 性 和 显 著 性 , 害 、 污 该 商 标 的 行 为 。 该 制 度 已 为 美 国 、 国 、 国立 法 以 及 《 黎 公 约 》 国 际 公 约 所 采 损 玷 德 法 巴 等 用 , 于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为 适 应新 的 形 势 , 议 我 国商 标 法 采 用 该种 制度 , 立 法 中 明确 商 标 对 建 在 淡 化 的 概念 并 对 商标 淡 化 制 度 作 出 系 统 的 规 定 。
消费者 发 生混淆 。商标 的知 名度越 高 , 则对其 保护 的范 围可及 于其他 类别 的商 品 。
国《 识 产权 法 典 》 19 知 、 9 4年 德 国《 标 法》 有 相 商 都 关 的规 定。一 些 国 际 条 约 也 吸 收 了这 一 理 论 , 如 《 巴黎 公 约》 1 6 (9 7年斯 德 哥尔 摩文 本 ) 6条 之二 第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作者:陈廷俊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6期[摘要]“商标淡化”已逐渐成为一种新形式的侵权手段。

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侵权行为不同,并不要求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

西方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了商标反淡化保护机制,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商标淡化理论的基本原理,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我国的有关立法活动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商标混淆;商标淡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所采用的,用以同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的显著性标记。

商标一般表现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

[1]随着商业经济的繁荣发展,商标功能也不断发展变化着,现如今商标主要具备识别来源、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促进销售等功能。

以上几种功能,使得商标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亦使得商标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一、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不足传统的商标保护是以防止商标混淆为基本出发点,即不论在商标注册还是使用方面,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上都不得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免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商标权人利益受损。

在立法实践中,如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就是源于此理论。

另外,类似的还有《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混淆行为是商标侵权惯用的手段之一,防止混淆在以往实践中足以保护大多数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仅仅防止混淆是明显不够的。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影响力更为明显。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混淆”行为往往局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若是驰名商标被人故意用在了不相同、不类似也没有丝毫竞争关系且不会引人混淆的其他类商品或服务上,依据现行法律是否构成侵权?正如一些学者认为:“与传统混淆侵权不同的是,如今的大多数商标侵权因在不构成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而发生,行为人更多的是采取隐蔽或者巧妙的方式绕开传统商标侵权规定,即只要消费者就商品来源没有产生混淆,就不发生侵权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20多年从未进行过修订。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法律人对其进行过无数次批判。

2016年2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过一审、二审、三审,终于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笔者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欣喜不已,拟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出发对修订稿进行解读。

一、修订情况本次修订篇章不可谓不大,共计修订100余处,其中:增加12条、删除12条、大幅修订12条、增加2处、文字性替换修订60多处。

本次修订内容亦作了大量的调整,主要内容有:一是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理顺了与商标法等法律的衔接处理,三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主体,四是明确不得虚假交易并不得对商品“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五是对商业秘密予以了明确界定并详尽列举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六是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七是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八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九是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二、亮点分析1、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5条列举了四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修订稿引入了《商标法》中的“混淆理论”,对其进行了如下修订:将“不正当手段”修订为“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将对“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扩大到“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将对“企业名称、姓名”的保护扩大到“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并要求其必须具有“一定影响”,同时明确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将“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明确纳入保护范围;最后增设一个兜底条款。

新商标法及分析解读

新商标法及分析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其中,"商"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

"标"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1.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因此,一方面,合法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为了开拓市场、提高销量,自然会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高商标所代表的信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本法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混淆的概念

商标混淆的概念

商标混淆的概念商标混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两个或多个商标在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难以区分它们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现象。

商标混淆可能对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和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混淆的概念、影响因素、法律规定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商标混淆的概念商标混淆是指两个或多个商标在形状、字体、颜色、发音、含义等方面相似,以至于可能引起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产生混淆,难以明确区分它们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混淆通常分为两类:直接混淆:商标之间的相似性直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难以准确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这种情况下,商标的相似度较高,容易引起混淆。

间接混淆:商标之间可能在一些方面相似,但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出不同的含义,使得消费者产生了一定的混淆。

这种情况下,商标的相似度较低,但可能存在其他引起混淆的因素。

商标混淆可能出现在多个维度,包括外观相似、发音相似、含义相似等方面,而商标权利的核心在于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进行保护。

二、商标混淆的影响因素外观相似性:商标在外观上的相似度是导致混淆的主要因素。

包括商标的形状、图案、字体等方面的相似性。

发音相似性:商标的发音相似性也可能导致混淆。

特别是对于口头宣传、广播广告等媒体,发音相似的商标更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含义相似性:商标所传达的含义如果相似,也可能导致混淆。

这包括商标所代表的品牌形象、产品特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含义。

市场相关性:商品或服务所处的市场环境也会对商标混淆产生影响。

在相同或相似的市场中,商标混淆可能更为明显。

消费者群体:不同消费者群体对商标混淆的敏感性可能不同。

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士,可能更容易识别商标,而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商标混淆可能更容易发生。

三、商标混淆的法律规定商标混淆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侵权行为,涉及商标权的保护。

各国的法律体系对商标混淆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相似性标准:法律通常会通过外观、发音、含义等多个维度来评估商标的相似性。

商标侵权“混淆”类型解析

商标侵权“混淆”类型解析

商标侵权“混淆”类型解析作者通过分析相关的案例,试图对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类型作出一个梳理。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条规定看似简单易懂,但结尾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两字却暗藏玄机。

不仅混淆一词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让人对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更加难以理解和把握。

笔者通过分析相关案例,试图对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类型作出一个梳理。

理论和实务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需经历的过程,将每个过程中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

笔者将根据这一分类,对各个商标混淆类型逐一通过案例予以初步解析。

一、售前混淆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侵权商标的使用导致指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之前产生了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兴趣转移到了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

这种混淆在消费者实际购买时再次识别即能被消除,并不会影响消费者真实的购买意愿。

例如,饥肠辘辘的你看见远处有个黄颜色的“M”招牌,以为是麦当劳于是欣然前往,结果走到近处才发现并不是麦当劳,但此时已无心寻找其它餐厅,在明知该餐厅并不是麦当劳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了消费,这便是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是在传统“混淆”理论上的一种扩充,由于其强化了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特别是在传统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被肯定。

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保护出现了新的挑战,“售前混淆”理论也逐渐被一些司法判例引入。

【相关案例】成都新津汤姆叔叔鞋艺有限公司诉重庆芬尼斯皮革护理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30号)案情简介:原告成都新津汤姆叔叔鞋艺有限公司拥有第37类修鞋、皮革保养等服务上的“汤姆叔叔”商标。

混淆与淡化——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选择

混淆与淡化——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选择

驰名商标 应进一步细 分为 “ 区域信誉 商标 ”和 “ 全面信 誉商标 ’ ,区域信誉 商标是指在特 定地 域或行业中享有较 高 声誉并 为区域 内公众 所知悉的商标 ;全 面信 誉商标是指在整 体社会 中享 有较高声誉 并为一般公众所 知悉的商标 。区分二 者的意义在于 :“ 区域信誉商标 ”的信 誉度 只及 于该 行业或某 地域 内的相 关公众 ,因此 在适用淡化理 论时,适用淡化 的对 象应仅仅局 限于该行业或 领域 内 标跨类保护制度 的建议 根据 现行 的商标法规定 ,对 于跨类 保护实际上还 是采取 混淆理 论的思路 ,即只有 “ 导公众 ,致使 该驰名商标 注册 误 人的利益 可能受到 损害的 ”才 可能实行跨类 保护 。在我 国的 司法 实践中 ,驰名 商标的跨类 保护 问题也 时有发生 。我 国应 当引入联 想理论和 淡化理论用 以弥补不足 ,但 应注意 以下问
作者 简介 :倪 乐,北方工业大学文法 学院经济法 专业 。
参考文献 [] 1 丁丽瑛. 知识产权法 专论 [] 北京 :科 学出版社 ,2 0 M. 08 []黄 晖. 名商标与著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 北 京:法律 出 2 驰 M. 版 社 , 2 0 01 [] 3 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 []北 京: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 0 8 M. 20 [] 明 . 4杨 知识 产 权 法 []北 京 : 中 国法 制 出 版 社 ,2 0 M. 07 [] 5 宋洁 . 名商标 反淡化保护 法律 问题 研究 [] 哈尔滨 :哈 驰 D. 尔滨工程 大学经济法 学,2 0 07 [] 6 茹丽 静. 未注册驰 名商标 的国际保护 与 中国的选择 [] 吉 D. 林 :吉林 大学国际法学 ,2 0 07 [] 7 褚童 . 未注 册商 标 的法律 保护 问题 [] J .甘 肃联 合 大学学 报( 社会科学版 ) 0 6 2 3 :5 ,2 0 ,2 () 8 [] 8 吕珊 . 驰名 不 能赢 着 通 吃—— 三 地 好 太太 对 簿 公堂 [] J. 中华商标 ,2 0 () 7 0 6 9 :4 [] 9 姚兵 兵 .驰名 商标 司法 认定 中. 仲裁 ・诉讼 ,2 0 () 076 :

混淆理论

混淆理论

在先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出自不同生产者的不同商品之间的混淆,确保商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识别性。

在这种情况下,将他人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商标的区别功能,使商品和侵权人的商品产生了混淆。

商标法则旨在确保企业商标的可区分性,防止消费者混淆。

在传统商标法中,混淆是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

在混淆理论下,消费者是否能将商品或服务与提供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而不发生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标准。

作为产品商标保护的混淆理论在各国的商标法都有所体现。

尽管混淆理论是商标保护的基础,但是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虽然混淆的概念已经发展得越来越灵活,但有一个前提是必须可能发生混淆。

如果没有混淆的可能,就没有保护的理由了。

但是,是不是不产生混淆就不会产生危害呢?如商标淡化的现象。

此种现象主要表现为:(1)弱化:指本来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模糊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唯一特定的联系;(2)丑化:指将某个著名商标使用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或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从而对原商标造成负面影响;(3)退化: 指由于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这些对商品以及背后的经营者乃至竞争秩序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资产。

而商标正是企业信誉的集中体现。

一方面,一旦消费者在心目中将商标与特定商品建立独特的联系,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另一方面,商标本身就是价值巨大的商品,美国《金融时代》对2000 年商标价值评估的报告显示:“可口可乐”品牌价值逾600 亿美元。

以商誉作为保护对象,可以有效地制止原先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系列行为,商标淡化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为了解决商标淡化问题,在混淆之外建立的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又一保护体系。

商标反向混淆探微由“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引起的思考

商标反向混淆探微由“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引起的思考
2、法律意识欠缺:部分企业或个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意识,对商标法律 制度了解不足,从而在商业活动中易发生商标反向混淆行为。
三、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
3、利益驱动:部分侵权者受利益驱动,试图通过模仿、复制等手段降低成本, 提高收益,进而忽视了对他人的商标权的尊重和保护。
四、思考与建议
四、思考与建议
一、商标反向混淆的内涵
商标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在后使用者的商标与在先使 用者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似;
1、在后使用者的商标与在先使用者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似;
2、在后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3、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产生混淆。
3、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四、思考与建议
4、加强企业自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自 觉遵守商标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杜绝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五、结论
总之,“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所涉及的商标反向混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本次演示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和探讨,分析了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 内涵以及产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和建议。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和企业对商 标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重视程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
三、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
三、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
综合“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的具体情况,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以下几点:
三、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
1、商标保护意识薄弱:许多中小企业对商标的价值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 必要的商标保护意识,导致其容易成为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者。
三、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

关于商标近似、混淆与商标侵权关系的解读--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关于商标近似、混淆与商标侵权关系的解读--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似 与 商 标 近 似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所 谓 商 标 似 与商 品 近 似 与 否 来 界 定 侵 权 。 但 是 ,正 如
标 识 的 近 似 乃 是 一 种 笔 者 描 述 的方 便 ,强 调 上 述 所 说 ,市 场 交 易 活 动 是 复 杂 的 ,在 以消 费
的 是 商 标 的 自然 状 态 或 者 说 物 理 意 义 。 即商 者 为 判 断 主 体 的 情 形 下 ,对 于 商 标 是 否 近 似 ,
册 的 商标 和核 定 使 用 的商 品 为 限 。”从 某 种 程 度 上 ,商 标 权 是 相 对 权 。 其 权 利 辐 射 的 范 围 是有 限 的 ,只 能 在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上 排 斥 他人 使用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商 标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能 当 然地 享 有 跨 类 别 保 护 。 在 不 同类 别 的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上 ,可 能 存 在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商 标 ,但 并 不 会 造 成 消 费 者 产 生 昆淆 的可 能 性 , 也 不会 导 致 市 场 秩 序 的 混 乱 。 因 此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是 判 断 商 标 是 否 相 似 的 前 提 ,也 只有 在 这 个 范 围 内混 淆 可 能 性 才 具 有 意 义 。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常 会 出 现 这 样 的情 况 ,争 议 商标 与 引 证 商 标 的 构 成 要 素 相 似 ,商 标 使 用 的 商 品 范 围 亦 相 同或 者 相 似 ,法 院 是 否 就 可 以因 此 认 定 争 议 商 标 构 成 对 引 证 商 标 的 侵 犯 ? 有 些 审 判部 门指 出 :“认 定 是 否 构 成 侵 犯 商 标 只 要 按 照 《商 标 法 》第 52条 的 规 定 ,即 ‘未 经 商 标 注册 人 的许 可 ,在 同一 种 商 品 或 者 类 似 商 品上 使 用 与 其 注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商 标 的 ’,只 要 两 商 标 相 同或 者 相 似 ,即 可 认 定 侵 权 。”其 实 ,这 种 观 点 只 是 看 到 了商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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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商标
商标权保护中十指相扣的两只手——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一、联想是商标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存在的基础
商标混淆理论与商标淡化理论是商标权保护的两个基本理论,是商标法律制度的两大基石。

从名称和理论框架上看,两个理论自成体系,但是如果我们探究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产生历史,两套理论在商标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的判断,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不是完全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的,它们构成了商标权保护的两大基石。

这两大基石不是分开的两只脚,而是十指相扣的两只手。

人类生活在一个由各种各样的符号、标志组成的世界里,商标就是随着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商品种类的逐渐增多,被人们用来指示商品来源的特殊标志。

从人类意识活动看,商标之所以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就是因为人脑能够在商标与具体商品之间建立起特定的联系。

人类作为高智商动物,大脑意识活动的基本思维模式之一就是联想。

联想是各个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构筑商标法律制度的两大理论即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联想这种思维模式,人类就没必要构筑商标混淆理论,更没必要构筑商标淡化理论。

商标混淆理论主要用来惩戒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不正确联想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淡化理论则主要用来惩戒通过让消费者不正确地联想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合作、许可等关联关系,从而削弱、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的商标侵权行为。

这里的联想就是通常所说的误认,淡化中的误认通常指在最初选购商品或服务时产生误认。

二、从商标制度发展历史看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商标淡化理论出现前,在当时的欧美国家,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全部适用混淆理论。

比如在美国,法院在判定混淆可能性时,要考虑商标的强度、两件商标的相似程度、商品的相似程度、实际的混淆情况、被告使用自己商标的真实性、被告商品的质量、购买者的经验等多种因素。

在上述因素中,商标强度与商品关联程度即商品类似程度这两个因素之间是相互影响和联系的。

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的标准是,商标强度越大(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商品关联认定标准就越低。

有的法院为了保护某些高知名度商标,将关联商品认定标准定得太低,以致违反了公众对关联商品的客观认识。

这种为保护驰名商标(well known trademark)而将毫不相关的商品认定为关联商品的司法保护模式受到了一部分学者、法官及公众的抨击,但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又不得不“出此下策”。

商标混淆理论适用于所有商标侵权案件的不足日益明显。

在上述背景下,德国法院率先提出商标淡化理论。

19世纪20年代,学者弗兰克·谢科特通过文章和国会证词,将淡化的理论和概念引入美国,随后不断发展成熟。

从淡化理论产生的历史可以看出,淡化理论是在混淆理论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所有商标侵权案件时,专门适用于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针对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案件)的一种理论。

在研究商标权保护时,只有将两者联系、结合起来,才不会以偏概全,才能更加全面、透彻地研究问题。

三、从商标侵权行为适用看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在与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根据损害后果的不同,既可适用混淆理论,也可适用淡化理论。

在混淆分类中,有一种基本的分类方式,即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也称狭义混淆,有时也称为单一出处混淆,是指消费者误以为来自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另一企业。

间接混淆,又称广义混淆、赞助混淆、关联混淆,也有学者称之为多出处混淆,是指消费者明白某一产品或服务不可能来自某企业,却可能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有某种许可、赞助或关联关系,并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控制,而实际上这种关系并不存在。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明确规定了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这两种类型,因为这种分类方式分歧较少,理论认识较统一。

间接混淆通常发生于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上。

消费者头脑中有对某高知名度商标的印象,当看到与其印象中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但该商标标识没有用于印象中通常所用的商品时,该消费者虽不认为他所看到的商品来自该高知名度商标的商标权人,却认为他所看到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与该高知名度商标的商标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赞助、许可等关系,或认为高知名度商标的权利人对其所看到的商品或生产经营者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管理与控制。

如果该消费者有较多的购买经验,施以较高的注意力,没有发生间接混淆,此种商标使用行为仍会在实际上削弱、损害此高知名度商标与其通常所使用的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或概念,此时就发生了淡化。

之所以发生间接混淆,是因为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环境中,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权利人或生产经营者通常是实力雄厚且规模较大的企业。

这些企业为了发展需要,往往会不断拓展业务和经营范围,在这个过程中,它们有时会把高知名度商标拓展到新开拓的业务范围或新产品上。

大企业的这种行为模式,在普通公众头脑中形成了一种固有概念。

当消费者看到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时,往往会发生间接混淆。

即使由于消费者的购买经验多或注意力强,没有发生间接混淆,这种使用行为也会产生商标淡化后果,削弱、损害此高知名度商标与其通常使用的特定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或概念。

淡化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因为高知名度商标在当今社会不仅代表高质量的商品,还代表高品位,某些奢侈品商标甚至代表了一种特殊的品牌文化。

当高知名度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或概念被削弱、损害的淡化后果发生时,消费者对该商标的信任与品牌忠诚度会降低。

可见,把与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时,通常会造成两种结果,一种是间接混淆,另一种是淡化。

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都是为保护商标权、制裁商标侵权行为而设立的,同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因为行为后果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理论,因此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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