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下海运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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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2) 法律效力太低且在内容上相互冲突 •建议将与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废 除并将地方关于海运的立法权收归中央,建议制定新的立法(航 运法、船员法、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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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3、 我国海运扶持政策的不足及其完善 •以下是目前世界各航运国普遍采取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我国应借 鉴和选择适用: •货载保留、货载分配、船舶营运补贴、税收优惠、关税减免、低 息贷款、海运发展基金、船舶更新补贴、海上保险补贴。
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1 •WTO框架下对海运服务的适用与界定 •2 •WTO海运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3 •我国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一、WTO框架下对海运服务的适用与界定
•1、GATS对海运服务的规范与适用
•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对于服务贸易的促进与规范是通过GATS 来进行的,海运服务作为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自然应受到GATS 的调整。 •2、GATS框架下海运服务的具体范围
•(2) 海运服务业监督与管理制度:
•海运服务市场主体资格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 •航运交易管理和国货运输招标制度 •海运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
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2、 我国海运服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 现行规定存在许多漏洞,许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例如《国际海运条例》并未对海运服务业有关的船员管理和国家 扶持等问题做出规定;《港口法》未对“港口经营人”做出定义, 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条件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标准和要 件同样也不够详细具体。
WTO下海运服务贸易的 法律问题研究
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
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研究目的】 在海运服务市场开放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更深入地了解世 贸组织与海运服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分析我过海运服务业 和市场状况,以便及时、正确地采取应对措施,推动我国 海运服务业的发展,就显的格外迫切和必要。当前由于各 方立场分歧过大,海运服务贸易谈判仍未能达成最终协议 ,WTO海运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只体现在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与海运服务有关的一系列文件中 。
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二、WTO海运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1、 WTO海运服务贸易法的构成 •(1)《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以及在乌拉圭回合结 束后形成的决议,协议文件。《最后文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 协议》和若干部长会议决议、宣言及决定等文件。
•(2)GATS---规范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文件 •GATS确立了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多边框架,确立了受国际法律 规制的服务贸易的范围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参照《关贸总协定 》(GATT)确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3)以《关于以海运服务谈 判的部长决议》为主的相关决 议、决定等。 •确定了海运服务贸易法的具 体原则,明确了各成员所承担 的权利和义务。
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2、WTO海运服务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保障 措施,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三、我国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及其立法现状
• 在加入WTO我国加大了海运服务市场的开放力度,因而我国海 运企业将面临严峻挑战,但随着国际海运服务业的自由开放也将 会为我国海运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 国内法:实体(海商法、对外贸易法、国际海运条例) ❖ 程序(海事诉讼法)
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 我国海运服务法律制度
•(1) 海运服务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制度: •国际海运及辅助服务 《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外商 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 港口建设与经营服务 、《港口法》
•国际海运: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船舶租赁 •海运辅助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报关,船舶维护与修理,理货服 务,海运服务代理
•多式联运业务在WTO第一回合 谈判会议中也初步决定将其纳入 •上述范围原则上只适用于国际 海运服务,不包括各成员国内专 属航行权业务
海运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3、GATS框架下海运服务具体承诺表
• 同海运市场的开放一样,我国在海运立法方面也持开放态度, 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海运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 •
•国际公约(参加的):船舶航行、 •海上安全、海员培训与雇佣、海洋 •环境;港口政策、海事通讯、海上 •运输、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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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边条约:我国与包括主要海运国家在内的54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海 运协定;客货运输、特定的海运辅助服务、港口的进入和使用。
• 虽然国际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及进入和使用港口设施等都被纳入 了GATS规范的范畴之内,但这并不表示各成员国必须开放上述服 务,它还要受到各成员海运服务业具体承诺表的约束。
• 依照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海运服务业具体承诺表中对上述每一服务方 式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额外承诺做出回应。回应方式有四种: 不作承诺(即不承诺开放该服务方式);无适用之可能;完全承诺(不 限制的承诺);有限制的承诺(有部分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