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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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教育法学(专业课)》

自学考试《教育法学(专业课)》
保障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公正的 恢复和补救。
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 成损害时,依法请求恢复和补救
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
及时性
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要及时进行救 济,防止损害扩大。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途径
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 济。
司法救济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如 起诉、上诉、申诉等。
行政诉讼
相对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服,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因教育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6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点
合法性
必须依法进行,包括救济途径、 方式和程序的合法性。
权利救济
为受到侵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的权利提供救济。
公正性
自学考试《教育法学(专业课) 》

CONTENCT

• 教育法学的概述 • 教育法律关系 • 教育法律规范 • 教育法律责任 • 教育行政执法与监督 • 教育法律救济
01
教育法学的概述
教育法学的定义与性质
教育法学是一门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 学科,它以教育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探讨教育法 律规范的产生、发展、实施和变化的过程。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可分为 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
• 公平责任原则:在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担损失。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第二章 教育法的概念
一、定义:调整教育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解:A、教育关系:在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与教育 直接相关的教育性社会关系; B、并非教育领域的所有社会关系均是教育关系 C、其本质是具有教育性的社会关系; 如:学校管理关系、国家教育管理关系、教育民事 行为(教职员工的招聘行为、教师与学生间的教 学和学习行为、学生与教育机构间的缴费与收费 行为等)
A、对年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原学校学习但又不够 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的学生,包括自动退学、流浪社会的, 送工读学校学习 劳动教养 刑事处罚
5)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A、对女子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助学金、 贷学金、 B、对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我国建立了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 助学金 贷学金 勤工助学基金制度以及学费减免和捐资助学办法,为家庭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了保 障。
C、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
校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和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一章 教育的内涵
本章重点: 一、教育的概念; 二、教育的意义; 三、教育理念及其发展
一、教育的定义 1、孔子: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 止于至善 。 A、儒家教育观,注重自身道德的修养 B、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2、蔡元培:“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 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 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不是把被教育 的人造成一种特别器具 ; A、人本位的教育理念,注重教育者个性的培 养; B、教育的目的:学会主动自我发展与完善
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依法享有教育权利、承担教育义务的人或 组织; 2)客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各种教育行为 3)内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A、教育权利(三大类) 教育职权: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依法 享有的权力、 受教育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接受各种知识、技能 及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 教育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 监护人和社会依法享有的具有教育性质的权利;

第三部分 教育法学 2

第三部分  教育法学 2

第三部分教育法学第1章、法与教育法一、法的概述1、法的含义: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P211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二、教育法与教育法规1、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的特征:具有国家意志、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

(3)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单向性、民主性、柔软性、指导性。

广泛性。

P243(4)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2、教育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者“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3、教育法规的含义(1)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范、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也是人们对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规类型: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一般法和特殊法。

(适用范围)(3)教育法规体系结构纵向结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

横向结构:教育的基本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第2章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P2491、教育法律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第一编总论第一节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教育法学的含义及特性(一)教育法学的含义●(二)教育法学的特性1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 、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 、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4 、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二、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三个层面:●1、教育法的基本理论●2、教育法学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四、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既属于应用学科,又属于边缘学科。

●(一)教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二)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一、教育法学的产生●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Heckek)的《学校法学》●二、教育法学的发展●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第三节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及其基本方法●一、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二)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以法治教的需要●二、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一)自学法●(二)文献阅读法●(三)调查研究法●(四)比较研究法(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五)系统思考法●(六)案例分析法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二、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特征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的关系教育学和教育法学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互相独立的学科,它们都与教育相关,但侧重点和研究方法有所不同。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的学科,而教育法学则侧重于研究教育法律和法规。

一、教育学的概述教育学是一门涉及教育的学科,它研究教育的目的、方法、过程和效果等。

教育学通过对教育理论的研究,为教育实践提供指导,帮助教育者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教育。

教育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教育心理学:研究学习和教学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如学习记忆、认知发展等。

2. 教育学派与教育思想:研究各种教育学派的理论和教育思想,如行为主义教育学、社会构建主义教育学等。

3. 教育评价与测量:研究教育评价和测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评价指标的制定和应用。

4. 教育领导与管理:研究教育领导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如学校管理、教育政策制定等。

二、教育法学的概述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和法规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教育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教育法律体系:研究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如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2. 教育法律主体:研究教育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学生权益保护、教师职责等。

3. 教育法律程序:研究教育法律程序,如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4. 教育法律实践:研究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执行,如学校纪律管理和教育裁判等。

三、教育学和教育法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相互影响和互相促进。

首先,教育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为教育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学的研究成果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保障和实施。

教育学中的教育心理学研究可以为教育法律制定提供理论指导,确保法律制度与学生的心理发展和学习特点相适应。

另外,教育学派和教育思想的研究也为教育法律提供了各种理论模式和实践思路。

其次,教育法学为教育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起着指导和监督的作用,规范和保护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

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

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教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而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则是教育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

教育法学旨在研究和规范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

一、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以教育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探索合理的教育法治原则和方法。

教育法学旨在建立和完善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体系,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

二、教育法学的内容教育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法律制度:研究国家、地区或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教育法、学校法和学生权益保护法等,以及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2. 教育法律关系:研究在教育领域中各种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家长与学校的关系,以及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等。

3. 教育法治原则:研究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和质量导向原则等,指导和规范教育法的实践。

4. 教育法的适用和解释:研究在具体教育案件中如何适用和解释教育法律,考虑到不同情境和实际需求,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5. 教育法的执法和司法:研究在教育领域中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三、教育法学的作用教育法学在教育学专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障教育公平: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保障每个人接受公平而充分的教育机会,避免因个人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2. 促进教育质量:教育法律关系的规范和管理,可以提高教育质量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教育活动的有效进行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3. 保护教育权益: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制定,可以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公平和正义。

4. 解决教育纠纷:教育法的适用和解释,可以有效地解决教育领域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维护教育秩序和稳定。

教育法学概述

教育法学概述

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例
1、1933年美国爱德华兹的《法院与公立学 校》被认为是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的研究著 作。 2、1963年诺尔特和林恩的《学校法教师手 册》建立的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 3、1954年“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成立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教育法学学术 组织。该研究会致力亍教育法律知识的普 及,1972年出版了《法律与教育》杂志。
二、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目录
4
教育权的基本涵义
什么是教育权?
教育权戒称受教育权,是公民权的 一个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 民接受教育的机会、待遇等权利。
教育权利的基本涵义
1、入学机会均等 2、在受教育的内容、学校类型、课程 设置等方面体现平等原则。 3、受教育过程中所体现的机会均等。
教育权的特点
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例
1、德国是立法最早的国家乊一,也是较早研 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国家。1957年德国国际教 育研究会的黑克尔和西普合作,发表了《学 校法学》,对学校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管理 、教师的法律关系、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 校的权利与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共论述。 该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教育法学 著作。 2、1972年亨内克《国家与教育》的出版。
教育法学概述
目录
1
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教育权的基本涵义
2
3
4
目录
1
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学的概念和性质
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以 教育法律及其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 比较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多种方法对教育法律及 其问题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法规,构建教育法律 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 支学科。 ——《教育法学》黄崴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体系:是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力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紧密相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希望的使命。

受教育者:一般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

广义而言,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并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一切人;狭义而言,受教育者仅指在正规学校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一、简答题教育法学的特征:(1)教育法学的时代性。

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2)教育法学的边缘性。

它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3)教育法学的社会性。

它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4)教育法学的综合性。

它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

3、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

可分为三个层面:本质、实践、理论层面。

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4、教育法律: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是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5、教育法律现象:指教育法律、法规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作用等。

6、教育法学以教育立法发展水平为基本条件。

我国的教育法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研究著作之一就是爱德华兹的《法院于公立学校》。

7、19世纪末,德国著名的行政学家施泰因开创了对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

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在全球范围内,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国、美国和日本为最强。

8、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施行,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

9、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她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10、教育法学体系,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11、教育法学的内容,即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包括九个方面:①教育立法的基本原理②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③教育行政的基本原理④教育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⑤教育法律关系及其特征⑥教育投入以及教育与社会的关系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⑧部门教育法律制度⑨对教育的法律保护。

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

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

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是教育学领域中一门重要的学科,旨在探讨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构建和维护一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教育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定义、研究内容、重要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定义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是指教育学领域中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分析和研究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旨在为教育实践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涉及到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知识。

二、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法律制度:研究教育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包括教育法律的形式、层次、内容和衔接等方面的问题。

2. 教育法律政策:研究教育法律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包括教育法律政策的目标、原则、措施和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3. 教育法律实践:研究教育法律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包括教育法律的执行、监督和维权等方面的问题。

4. 教育法律研究方法:研究教育法律研究的方法和途径,包括教育法律的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

三、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重要性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对于教育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指导教育实践:教育法律作为教育实践的指导原则和规范,能够为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者和教育从业者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2. 保障教育权益:教育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保障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权益,维护公正、公平和高效的教育环境。

3. 培养法律素养:教育法学的学习和研究,能够培养教育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在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应用能力。

四、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应用前景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参与教育政策研究: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可参与教育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为教育决策者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学的特征: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1957年,黑克尔出版与人合著的《学校法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

日本的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生了飞跃性的转变,美国式的民主思想和教育价值观奠定了日本教育改革和教育立法的基础。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修订)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们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们教育发展史上的划时代里程碑;是我国教育事业根本大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其法律地位由其制定机关、性质、特点以及特定作用等各方面因素共同决定;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不是独立的教育法学学科,行政法学对教育法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历史考察法,分析比较法,调查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系统研究法;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字,即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推进,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治教的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从习惯发展到成文法的渐进过程。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的概念本章主要讨论教育法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教育法是什么,特点有哪些,功能和作用有哪些,内容和结构是什么,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怎样。

第一节教育法的含义一、教育法的含义概述(一)法律的定义“法”字中文古体是“灋”。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一解释表明: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和刑是同义的。

第二,把法喻作水意味着法体现着公平。

第三,廌从去,表示正义之义。

(廌zhi 一种独角神兽,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的判断力。

)“律”字体现出平均奇一、统一的思想。

这些说明,“法”“律”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

但中国古代的“法”主要作刑律解,而“律”则为刑典之正宗,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

尽管在文献中偶尔也会出现法律合用,但主要还是重律。

这表明中国古代重律,而不是法。

《辞源》对“法”的解释是:法则、法度、规章;刑法,法律;标准,模式;方法,作法;效法,遵守;佛教的宇宙的本源、道理、法术。

西方主要民族语言中的法,分为主观法和客观法。

主观法主要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从整体意义上或抽象意义上来说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利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教育法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教育法律调整的核心是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活动指正规的教育。

所谓正规的教育也即狭义的教育,是指专门的教育者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以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但教育法律不涉及非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教育法的内涵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性质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专业课《教育法学基础》教案整理版

专业课《教育法学基础》教案整理版

专业课《教育法学基础》教案整理版
一、课程概述
本课程旨在向学生介绍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相关法律制度,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教育法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应用能力。

二、教学目标
1. 了解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 掌握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3. 理解和运用教育法律制度;
4. 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培养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和法律研究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
1. 教育法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3. 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4. 教育法律制度的组成和功能;
5. 教育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6. 教育法律文书写作和研究方法。

四、教学方法
1. 理论讲授:通过课堂讲授,介绍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2. 案例分析:引用实际教育法律案例,讲解相关法律条文的解
释和适用;
3. 讨论研究:引导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探讨教育法学的相关问
题和研究方向;
4. 研究文献阅读:要求学生阅读相关教育法学专业书籍和论文,提升学术研究能力。

五、教学评估
1. 平时表现:包括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思考质量和问题解答能力,占总成绩的30%;
2. 作业成绩:包括课后作业、小组研究报告等,占总成绩的40%;
3. 期末考试:对学生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掌握情况进
行考核,占总成绩的30%。

以上为《教育法学基础》课程的教案整理版,希望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和应用教育法学知识。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1、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答:(1)主体不同。

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

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现实意义:(1)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2)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

2、(1)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补充能量;(2)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

这些教育包括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职教、成教和继续教育、回归教育,就业和生计教育、老年和闲暇教育等;(3)《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

如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注:《高等教育法学》实际上指的是《教育法学》。

因为《高等教育法学》还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样编排教材,主要是为了高校教师培训讲述的需要。

第一章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2. 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3. 教育法学的基本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应用)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1)本质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2)实践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3)理论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5. 在全球范围内,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国、美国和日本为强。

6.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

德国的施泰因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这是教育法理论研究的开端。

7.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8.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9.我国的教育行政有2层含义:(1)执行国家意志的教育行政机关(2)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

10.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的进行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教育行政责任)(2)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有利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教学行政管理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为依法治教提供了动力;教育行政领域内的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制监督的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学》复习提纲

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学》复习提纲

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学》复习提

一、教育法律体系
- 教育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教育法律制度建立的历史进程
二、宪法与教育基本法律关系
- 宪法中的教育法律规定
- 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背景和制定途径
三、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 教育立法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四、学校法律制度
- 学校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 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基础教育法律制度
五、师生法律权利与义务
- 教师职业道德的法律基础
- 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法律规定
六、教育管理与法律
- 教育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学校与教师应如何进行法制教育
七、特殊教育法律制度
- 特殊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 特殊教育的教育个案与法律问题
八、未成年人教育法律制度
- 未成年人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 未成年人教育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措施
九、教育行政法律制度
- 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 教育行政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创新
十、教育财经法律制度
- 教育财经的法定框架
- 区域经济与教育财经的协调与开发
十一、教育法的适用
- 教育法律适用的总体规则
- 教育法律份额的运用和妥善处理
以上就是教育法学的复习提纲,希望能对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复习有所帮助。

教育法学汇总

教育法学汇总

第一章绪论一、教育法学的含义与内容(一)定义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对教育法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深理解:(1) 统治阶级意志教育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教育意志的,这个意志是阶级的集体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最基本的统治需求,而不是最高境界的理想。

(2) 国家制定或认可这里的含义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来立法。

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定程序对于不同级别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法定方式包括制定和认可。

在我国主要依靠制定,认可的情况很少。

(3) 国家强制力指教育法的实现最终依靠国家暴力,具有强制性。

这是教育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最根本区别。

例如,法律与纪律,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策,法律与规律等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体现在这里。

(4) 教育社会关系这里突出教育法律的调整范围,使教育法区别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卫生法等法律。

教育社会关系重点突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5) 行为规则教育法所规范的应该是行为。

尽管教育法反映一定的思想,但是教育法是以确立的思想规范确定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又是人们的动机是好的,但是如果行为违法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3、发展规律主要研究国内外教育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教育法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相互关系。

同时探讨有关教育法的各种规律,如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司法等方面的规律等。

(二)研究内容教育法学{总论,分论,责任与救济论………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教育法学的产生是教育立法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

教育法学概述

教育法学概述

教育法学概述第⼀章教育法学概述第⼀节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教育法学及其学科性质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规这⼀特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教育法学是教育科学、法学研究的⼀个分⽀领域,是在教育科学与法学之间出现的⼀门边缘性分⽀学科。

教育法学⾸先是法学科学的⼀个分⽀。

法学科学是⼀个庞⼤的学科群,其分⽀学科有不同的分类⽅法。

按照法律类别进⾏划分,可分为:(1)国内法学(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2)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攻击私法和伙计经济法等);(3)法律史学(包括法制史、法律思想史);(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学出版社1994年版:3)在我国,⼀般将教育法作为是⾏政法的⼀个分⽀。

但是,教育法也是⼀个相对独⽴的法律部门,是法学的⼀个分⽀学科。

教育法学也是法学科学与教育科学之间形成的边缘学科。

教育科学即包括其本体学科教育学,也包括与其他学科融合⽽形成的边缘学科,如教育管理学、教育⾏政学、学校管理学等。

教育法学就是在教育科学与教育法学之间产⽣的边缘性学科。

教育法学是⼀门新兴的学科,产⽣于20世纪50年代。

作为⼀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教育法学作为独⽴学科的地位正在逐渐确⽴。

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中,教育法学属于教育学的⼆级学科。

尽管归属于教育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教育领域,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也是其研究内容。

由于教育法学的这种学科性质,使得教育法学的研究领域、研究内容跨越了法学和教育学。

在教育法学的产⽣和发展过程中,教育法学也吸收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法。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规这⼀特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的⾏为规范的总和。

因此教育法学就主要围绕教育法规进⾏研究。

教育法学是⼀个学科群。

根据教育层次的不同,我国的教育⼤致可以划分为基础教育、⾼等教育两个主要部分。

随着教育的发展,教育法学研究的深⼊,教育法学也在逐渐向着更加专门化的⽅向发展。

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

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

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主要研究教育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探讨教育制度和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领域,教育法学具备一系列基本理论,这些理论为我们了解教育法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介绍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教育法的本质特征等。

一、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法律与教育密切相关,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

教育是法律的客体,法律是教育的重要保障。

教育法学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旨在解决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确保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行。

法律规范教育活动,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教育者的行为,使教育活动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是指为规范教育活动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教育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

它们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教育内容、教育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教育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确保教育领域稳定运行和保障受教育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教育法律制度的特点教育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融洽:教育法律制度是法律与教育的有机结合体,同时满足法律规范性与教育自由性的平衡。

它保障教育活动的开展,同时也保护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 稳定性和连续性:教育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即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持续有效。

这为教育活动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确保教育制度的稳定运行。

3. 灵活性和适应性:教育法律制度灵活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可调整性。

法律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也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教育法的本质特征教育法是独立的法学分支,它具备以下本质特征:1. 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教育活动的性质决定了教育法是一门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学学科。

它旨在规范教育活动,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公正。

2. 教育法具有专门性:教育法以教育为对象研究教育制度和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具备一定的专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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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析1.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应以教育政策为指导答:正确。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市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

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实施的保障,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

教育政策不仅指导教育立法的过程,体现在教育法律规范之中,而且也指导着教育法规的实施。

在一些教育法规中,常设有“总则”部分,这部分的某些条文的实质就是政策性的说明。

可见教育法规的制定往往要以教育政策为依据,教育法规的实施也要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2.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义务教育法》错我国的第一步教育基本法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

它的颁布为我国教育法规的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

3.第一次提出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政策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答正确,纲要是1993年十四大提出的。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提出了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战略和指导方针。

4.“三教统筹”中的三教是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答错,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提出来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的教育综合改革而提出的管理运作模。

《中共中央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教育事业。

5.学历和学位都是由高等学校自主授予的答错。

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它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

学业证书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等。

国家承认学历证书持有者的学历,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与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国家不承认非学历证书持有者的学历,用人单位视情况确定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6.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这种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教师。

答错,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属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承担。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

7.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答正确,这个规定确定了我国的教育教育公共性原则第一国家通过教育政策、法规等手段主导教育发展的进程,无论是公立教育还是私立教育都在国家的政策法规调控下实施公益性教育第二教育发展利益的社会共享。

教育通过知识技能和规范的传递使个体社会化并得到智慧和精神的发展,从而使个体成为能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成员。

教育的目标在于促进公共利益的扩大,提升公共生活的质量。

第三教育培养具有公共理性和参与公共事务意识的公民。

二简答题1.我国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原则是什么?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并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两个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有哪些?答: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价制度3.我国教师享有哪些权利?答: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权利3.指导学生学习和评定学生品行与成绩的权利 4.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有关待遇的权利 5.参与民主管理发表意见的权利6.享有进修和培训的权利4.义务教育的办学方针是什么?答:《义务教育法》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服务的总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根本途径,坚持培养德智体的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

5.《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目标是什么?答:1)改革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地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2)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3)改变课程“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和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4)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5)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6)改革课程刮泥过于集中地现状,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加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6.教育法规体系有哪几个层级?分别有什么属性和特征?答:1)教育基本法律2)教育单行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完善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完整系统。

从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看,由于教育法律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不同,教育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不同,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可以纵向上将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分为以下几个层级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是什么?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8《教育法》规定了哪些教育的基本原则?答1)对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2)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文明,发展一切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原则4)国家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人等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5)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实行教育与家教相分离的原则【⑦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⑧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⑨通用语言文字原则⑩奖励突出贡献原则】9《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见7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0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是相互依存的联系1两者具有相同的目的2《教育政策》是立法依据3《教育法》是政策执行的保障区别1制定的机关不同2行为指向不同《教育法》指向行为的结果3表现形式不同4实施方式不同11 《义务教育》实施的原则是什么?答:1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原则2普及和提高相结合3依法实施的原则4教育均衡性原则12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规定,谈如何进行教育体制的改革?答从根本上说改变教育事业的落后和教育体制的弊端,必须从教育体制入手。

措施:1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制划分上,改变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等学校统的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的管理起来的局面,必须在加强宏观调控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减政放权,扩大学校的主办学权。

2调整教育结构3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内容、方法三论述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种权利的理解和认识?【见3】2试述我国学制改革的方向。

1正确确立我国学制改革的价值基础立足于教育发展的现实,着眼于教育发展的未来,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的教育分类方法体系2要符合现代学制发展的趋势国际范围而言,学制类型,单轨学制,双轨学制;我国现行学制的单轨制向分支型学制发展3合理调整学制结构的组成部分国家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使学前教育的发展逐渐步入有序,健康,规范发展的轨迹。

增强义务教育学制在分段基础上的灵活性,协调好义务教育与高等中等教育的衔接。

加大高等中等教育阶段结构调整力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不同专业人才的培养的需要。

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理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阶段之间的联系,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水平为成人教育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3分析《教育政策》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答问题:偏离,缺损,表面化,泛化,附加性原因: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制约与阻碍;社会行政风气的某些不良因素;教育政策执行所需资源的不足;教育政策的利益要求与政策目标群体的利益要求产生冲突;教育政策本身的缺陷对策:加强政策研究,力求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教育政策执行机构的作风建设和执行人员的素质建设;深入宣传教育政策,增进目标群体对政策的理解;加强教育政策执行的监督与评估。

四材料分析1老师发现情书,在班上读并批评了该学生,学生留书出走,家长找老师,老师认为与己无关?1、拆信并宣读是不正确的,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 31条的隐私权2、老师解释不正确,教育管理的职责是不但教师要对学生教育,并且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要建立在平等相待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中的教师义务第四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基本原则,不能借口关心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的老师不适当的教育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李某将14岁的女儿弄去打工,校方家访,李某拒绝告诉女儿下落,恶语相向。

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违法主体是李某和个体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的资格条件1国籍,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2思想品德,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能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3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未达到规定学历者,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4教育教学能力,取得教师资格者,要能够胜任本职的教育教学工作,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5程序,取得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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