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是指与 ****** 签定劳 动合同,并在 ****** 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三条 ****** 原劳务派遣人员,经相关组织考核程序,可与****** 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 ******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需填写《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 各项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 结合 ***************** 以下简称 ******) 实际,*****************以及****** 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考勤、考核第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统计,于每月3 日前将上月人员出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请休假严格按照《************** 党工委****** 干部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职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管办〔2013 〕39 号)执行,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旷工1-2 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 天至5 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6 天至15 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 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 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 次按旷工1 天处理。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四条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招聘原则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六条录用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背景调查;(五)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岗位和薪资(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明确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相应薪资待遇;(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薪资待遇应与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相挂钩。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一)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应在录用后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与终止(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符合续签条件,企业愿意续签的,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考勤管理(一)企业应建立考勤制度,明确考勤要求和考勤记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遵守企业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一)企业应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接受企业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奖励或绩效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培训与发展(一)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职业发展计划,对劳动合同制员工进行培训和发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主动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培训和发展活动。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
《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全员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全员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健全激励、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范围:国家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侍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全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全员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仃立全员劳动合同应当在遵守《劳动法》条件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或采取等手段仃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运作,确保聘用与管理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制的背景与意义、聘用程序与程序、待遇保障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劳动合同制背景与意义劳动合同制是一种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以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为核心的灵活就业形态。
对于大学而言,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与管理,不仅可以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使高校的管理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三、聘用程序与程序大学在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该严格遵循一定的聘用程序与程序。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招聘和选聘:大学应依法公开招聘,在合适的媒介上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面试等环节,选拔出合适的人选。
2. 签订劳动合同:选定职工后,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
3. 聘期与续聘:根据工作需要,聘期可以为固定期限或者不固定期限,待满聘期后,根据职工绩效与大学需求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四、待遇保障大学在聘用与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给予合理且公正的待遇保障。
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待遇:工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工资标准制定,并依照岗位的不同、个人绩效与资历水平进行差异化设置。
2. 社会保险与福利:大学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并给予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培训机会等。
3. 职业发展与晋升:大学应为职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与机会,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个人工作表现与发展需求,进行晋升或提升。
五、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大学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绩效考核,可以客观地评价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而提高大学的整体竞争力与工作质量。
在绩效考核方面,大学可以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如定期的工作绩效评估、学术研究成果评价、学生评教等。
同时,应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的奖励与激励,以促进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合同制员工管理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管理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招聘和管理员工是一项重要任务。
其中,合同制用工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和保障合同制员工的权益,制定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和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一、合同制员工的管理合同制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作人员,其工作时间、岗位要求和薪酬待遇与非合同制员工有所不同。
对于合同制员工的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有效的招聘招聘合同制员工的过程中,企业应确保对岗位要求进行明确的说明,以吸引符合条件的人才。
同时,企业也应注重后续培训和职业发展,以提高合同制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积极性。
2. 合理的薪酬制度合同制员工的薪酬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并与非合同制员工存在区别。
薪酬制度应公平公正,并考虑到员工工作强度和效果。
3. 明确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合同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应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并与非合同制员工存在差异。
同时,企业应确保在工作过程中对合同制员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合同制员工的权益,企业应制定合适的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以下是具体建议:1. 合同起草与签订企业应准备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模板,并在招聘过程中及时与员工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相关条款。
2. 薪酬支付与福利待遇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制员工的工资,并确保合同制员工享有与非合同制员工相当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社会保险等。
3. 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并与非合同制员工存在区别。
企业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
4. 考核与晋升机制企业应建立合适的考核与晋升机制,以激励合同制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基于合同制员工的表现,企业可以考虑适时提供晋升机会或奖励制度,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第1篇】东华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z人民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司作为一个现代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采用了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
合同制人员是指在公司内以劳务合同形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合同制管理办法是公司对合同制人员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目的是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二、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和录用1. 招聘方式公司通过自主招聘、员工推荐、招聘中介等方式来吸纳合同制人员。
2. 录用条件合同制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录用程序公司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招聘需求,组织面试、笔试等程序进行人员的选拔和录用。
三、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1. 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合同制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条款。
2. 合同变更和解除公司与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违约等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合同制人员的绩效考核公司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因素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进行正式的绩效考核。
五、合同制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公司将定期组织合同制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六、合同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公司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
七、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与纠纷处理1. 行为规范公司要求合同制人员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2. 纠纷处理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制人员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八、总结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人才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将不断完善管理办法,为合同制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以上是对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希望借此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与职工的用工关系,维护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全国所有企业,合用于全职、兼职、暂时、劳务派遣等劳动者。
第三条实行劳动合同制是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实行的用工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用工情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及待遇等,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法、不合规等问题。
第七条全国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实施的监管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自愿、平等、公正、诚实、守信。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能力状况等,作出招聘决策。
第十条招聘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待遇等,劳动合同应当与招聘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职工姓名、地址、号码或者其他明文件号码,所学专业和学历,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待遇等;(五)保险、福利和危害补偿等问题;(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七)用人单位和职工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双方应当自愿商议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不符合的内容,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记录职工的工作情况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入职时,向其宣传和告知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并提供必要协助和保障。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与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员工的定义合同制员工是指按照公司的需求和工作安排,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合同制员工的招聘1.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招聘合同制员工,招聘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的招聘规定。
2. 招聘时,公司应当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歧视或排挤任何人。
3.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面试、考察等环节,应当全程记录,确保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合同制员工的评估1.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制员工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评定。
2. 绩效考核的标准应当与工作内容和要求相适应,公正、客观,确保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够客观反映在考核结果中。
3.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的续签、晋升、奖惩等决策依据。
第五条合同制员工的培训1. 公司应当为合同制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以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2. 培训内容应当与工作内容相关,培训形式多样,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
3. 公司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培训,提供相应支持和补偿。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权益保护1. 公司应当保障合同制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2. 公司禁止以任何形式扣减员工的工资,不得违法减少员工的福利待遇。
3. 公司应当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有任何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合同制员工的终止1. 公司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终止与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程序应当合法、合规。
2. 终止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提前通知,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
3. 终止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八条其他1.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希望公司和员工们能够共同遵守,携手共创美好的工作环境。
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达成一致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九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者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校发[2010]115号(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第六章考勤及考核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吴中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吴中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吴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吴中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除的具体要求和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全面了解劳动合同内容的机会,并且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告知劳动者有关权益保障和劳动保护的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劳动合同的标准化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合同签订的书面证据,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各自保存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倡导公平公开,不得利用合同签订之时劳动者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搞变相经济打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和法定加班工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约定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安全和劳动环境的合理优良。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和平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及时处理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确需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
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要求,逐步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多样化用工体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部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学校职工的组成部分,享有学校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学校及用人部门人事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以下岗位人员原则上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1. 管理岗位九级及以下人员、教学辅助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及以下人员;2. 专职科研岗或其他需要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的岗位人员;3. 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按劳动合同制聘用的岗位人员。
第七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明确招聘岗位,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用人部门无岗位空额但确实亟需增聘人员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增加岗位数额,准予按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进行招聘;同意增加临时岗位数额的,按人事派遣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八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
用人部门及下属机构、挂靠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学校与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依法约定。
第十条用人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补充和细化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岗位工作职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岗位工作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岗位工作协议书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应报人事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办法适用于宇鑫货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四条总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统一由总部人事部组织签订并存档,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分公司负责人或综合管理员组织签订,并于签订后第二日通过快递送至总部存档。
第二章劳动合同类型第五条劳动合同有三种类型,分别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了特殊人员(总裁、董事长、副总)以外,其他人员均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
除特殊申请人员以外所有人员合同签约年限均为三年。
第七条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续签合同无试用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第八条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公司须于新员工入职1周内按规定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劳动合同及附件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
主件为《劳动合同》,附件为《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
第九条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人事部通过邮件告知用人部门负责人所属员工合同到期情况,2个工作日内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交流意见后,同意续签的通过邮件回复通知人事专员把《续签合同意向表》发给员工;员工应在收到意向表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好续签意向表,并交还给人事专员,人事专员于2个工作日内找相关领导签署完意见,公司确定不续签的提前15天通知员工;续签没有通过或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相关领导审批好的意向表交还到人事部的,视为个人不续签劳动合同,走辞职/辞退流程。
第十条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一)劳动合同为公司统一范本,定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二)合同内容应使用黑色墨水填写,不得采取复写或复印;(三)合同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当由当事人按手印认可;(四)多页合同必须盖骑缝章,以示唯一严密;(五)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行为、权益保障以及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合同制人员的定义、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工资与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与休假、绩效评估与晋升、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一、合同制人员的定义合同制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从事工作的人员。
合同制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依据。
二、招聘与录用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
2.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收集简历、面试、考核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录用合同制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1.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内容。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协议。
3.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记录。
四、工资与福利待遇1. 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
2. 合同制人员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3. 合同制人员还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丧假、病假等合法的休假权益。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1. 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超过每周40小时。
2. 合同制人员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3. 合同制人员有权申请带薪年假、婚假、丧假、病假等合法的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批准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六、绩效评估与晋升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对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2.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晋升、奖励、薪资调整等方面的依据。
3. 绩效评估应当公正、客观、科学,用人单位应当向合同制人员解释评估标准和结果。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学校与劳动合同制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人员,是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劳务派遣机构派往我校工作,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由学校(或二级单位)经费列支薪酬的工作人员。
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退休返聘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纳入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人事关系由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劳务派遣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精简高效、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依据申请设岗部门的岗位编制缺员情况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设岗,劳动合同制岗位占用人单位编制。
满编、超编及有待聘人员的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
第五条符合设岗条件的单位,在提出设岗申请前,原则上应先从学校在编人员中选聘,或选用勤工助学学生,在无合适人选或该岗位不适合选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下,方可提出设岗申请。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其岗位定义如下:(一)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管理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三)工勤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落实经费来源的前提下,提出设岗申请,报人事处审批。
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公开招聘。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八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分为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招聘两种方式。
自主招聘由学校直接招聘,确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招聘按劳务派遣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一、背景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在大学工作的非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他们与大学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从事一定的工作职责。
为了规范大学劳动合同职工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下面就是一份典型的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范文。
二、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第一条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范围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受雇于本校的非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与本校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从事一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和义务1、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与其工作职务相适应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3、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有保障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4、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有参加本校职工培训和提高培训的权利。
5、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应保护本校的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本校的机密信息。
第三条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1、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与同等条件下的行政管理人员相当。
3、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员工福利1、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权利。
2、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权利。
3、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应享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第五条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劳动保障1、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服务。
2、合同期满前,在约定期限内,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3、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续签合同。
4、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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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公司招用员工时,要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要如实说明。
第五条新招用的员工须出具其与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若确实无法出具,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第六条新入职员工办完入职手续后20 个工作内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
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1 年期合同;对于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主任工程师、注册工程师、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签订2-3 年期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注,包括在***的连续工作时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新招用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10 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
试用可根据岗位差异,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招用人员直接参与到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其以下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其以下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公司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业(或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或
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技术)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员工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
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月20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
工资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
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公司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第三十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