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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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成都城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乘客超时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第五条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七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四)充气气球、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六)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七)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八条 乘客应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九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一)乘坐自动扶梯时,面向自动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自动扶梯出口处逗留;(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站台门;(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四)车门或者站台门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五)文明乘车,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或抱小孩者让座,不得争抢座位;(六)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乘客应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作为成都市民,我们经常需要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出行,而乘坐地铁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乘坐地铁时,我们需要遵守一些规定和守则,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时也能够保持地铁车厢的秩序和整洁。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乘客在进入地铁车站时,需要排队有序,不得推搡、抢占或插队。

在地铁站内和车厢内,要遵守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或者随地吐痰。

同时,乘客在地铁站和车厢内需要遵守交通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随意冲闯或者违反规定。

乘客在地铁车厢内需要注意礼让他人,特别是给需要座位的老人、孕妇、小孩让座。

同时,乘客需要保持车厢内的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者在车厢内吃东西。

另外,乘客在车厢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者播放音乐。

乘客在地铁车厢内需要注意安全,不得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厢外,不得随意触摸车厢内的紧急设备或者门窗。

在乘车过程中,乘客要保持站稳,不得在车厢内奔跑或者玩耍。

同时,乘客需要遵守地铁车站和车厢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打开车厢门或者扰乱车厢秩序。

乘客在携带行李时,要注意行李的安全和秩序,不得占用过多的座位或者通道空间。

在进出地铁车站和车厢时,要保持行李的整洁,不得乱扔或者遗失行李。

同时,乘客要注意自己的贵重物品,不得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或者丢失。

总的来说,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地铁车厢的秩序和整洁。

作为乘客,我们要时刻遵守这些守则,做到文明乘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地铁出行环境。

希望每位乘客都能够自觉遵守这些守则,共同为成都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贡献自己的力量。

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成都的地铁更加文明、有序、安全!。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首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升市民出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制定《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轨道交通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秩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市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维护等职责,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乘客在市轨道交通工具上应当遵守车站、车厢的秩序要求,文明乘车,不得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因素,推动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第九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线路布局。

第十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合理优化站点设置,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确保站点布局合理、分布均衡。

第十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交通连接问题,与公交、出租车、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

第十三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运营计划,合理组织车辆和乘客的运输,确保运输效率和运营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人员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引导乘客遵守乘车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理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安全指引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安全指引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安全指引第一章:乘客安全基本常识 (3)1.1 (3)1.1.1 轨道交通概述 (3)1.1.2 轨道交通安全设施 (3)1.1.3 轨道交通安全规定 (3)1.1.4 保持警觉 (3)1.1.5 防范拥挤 (3)1.1.6 注意个人物品 (3)1.1.7 遵守乘车规定 (4)1.1.8 紧急情况应对 (4)1.1.9 关注天气预报 (4)第二章:票务与乘车规定 (4)1.1.10 车票种类 (4)1.1.11 车票购买 (4)1.1.12 乘车规定 (5)1.1.13 乘车注意事项 (5)第三章:车站设施与导向系统 (5)1.1.14 车站布局 (5)1.1.15 车站设施功能 (6)1.1.16 导向系统概述 (6)1.1.17 导向系统使用方法 (7)1.1.18 导向系统注意事项 (7)第四章:乘车流程与礼仪 (7)1.1.19 进站前准备 (7)1.1.20 进站流程 (7)1.1.21 乘车流程 (8)1.1.22 文明乘车 (8)1.1.23 行为规范 (8)第五章:紧急情况处理 (8)1.1.24 按性质分类 (8)1.1 人为:包括恐怖袭击、恶意破坏、乘客纠纷等。

(8)1.2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

(8)1.3 技术故障:包括车辆故障、信号故障、供电故障等。

(8)1.3.1 按影响范围分类 (9)2.1 局部:影响范围较小,仅涉及部分乘客和设施。

(9)2.2 全线:影响范围较大,可能导致线路停运。

(9)2.2.1 按紧急程度分类 (9)3.1 紧急:对乘客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

(9)3.2 一般:对乘客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立即威胁到生命安全。

(9)3.2.1 紧急处理原则 (9)1.1 保证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在处理紧急时,首先要保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9)1.2 快速响应:一旦发生紧急,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处理。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的发展,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网络日益庞大,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首先,在安全管理方面,条例有着严格的规定。

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突发事件,要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在车站和车厢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乘客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触动紧急制动装置或者其他安全设施。

同时,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在运营服务方面,条例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擅自调整。

列车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车内的温度、通风等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乘客的服务,运营单位应当设立清晰的标识和引导系统,方便乘客出行。

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素养,及时为乘客提供帮助和解答疑问。

对于乘客的投诉和建议,运营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反馈。

在票务管理上,条例规定了票价的制定原则和票务政策。

票价应当合理、公正,并根据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同时,要保障乘客的购票权益,提供多样化的购票方式,方便乘客购票。

对于逃票、冒用他人车票等违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正常的票务秩序。

在设施保护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

对于违反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促进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一节规划管理第二节建设管理第三节综合开发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服务第三节应急管理第四章安全保障第一节保护区管理第二节其他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鉴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建设及运营安全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轨道交通线路开通、投入使用管理、技术质量整改及报废处理、运营维护管理、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行业活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等。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立足本市实际,结合市政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调整发展方向,强化整合规划,加强管理措施,促进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条国家、成都市对新建项目、轨道铁路、市政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或称有轨电車)、有轨索道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设计、建设、投产及运营管理,有关审批部门对招标、选择及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实施质量监督,确保安全安全。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安全评价制度,实施安全质量监控,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和运营安全。

第五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运营前应当经国家、成都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安全检查,克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等行政许可服务应当按规定顺利开展,其中对运营维护车辆、设备、轨道等关键设备,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报废处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严格遵守国家、成都市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抬高票价和基础设施使用费,违者将依据《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成都市规定,维护乘客权益,保证乘客正常使用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第九条成都市轨道交通行业及其相关业务要按照国家、成都市规定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整改,采取市场化手段促进行业开放和报经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及行政监督等针对性措施,关注和落实温馨客运服务规范,督促交通企业贯彻实施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服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

成都地铁小孩买票标准

成都地铁小孩买票标准

成都地铁小孩买票标准
成都地铁是一座现代化、便捷的城市交通工具,为了确保地铁乘车安全和秩序,对于小孩的买票标准也有一定规定。

根据成都地铁相关规定,以下是小孩买票的标准:
1. 免费乘车标准。

根据成都地铁规定,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可免费乘车。

这意味着,身
高1.3米以下的小孩在乘坐成都地铁时,无需购买车票,可凭借身高免费进出站。

这一规定旨在方便家长携带小孩出行,并且也符合社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要求。

2. 购票标准。

对于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根据成都地铁规定,应当购买相应的车票。

票价
标准与成人相同,可以根据具体的乘车距离和线路进行购票。

家长在携带小孩乘坐地铁时,应当根据小孩的身高情况,合理购买车票,遵守地铁乘车规定,确保乘车秩序。

3. 注意事项。

在携带小孩乘坐地铁时,家长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应当合理安排乘车时间,避免高峰期拥挤,确保小孩乘车安全和舒适度。

其次,应当在站台和车厢内时刻关注小孩的安全,避免小孩在地铁站台和车厢
内走动,防止发生意外。

最后,家长在购票时应当如实告知小孩的身高情况,遵守地铁相关规定,确保
小孩乘车合法合规。

总结。

成都地铁对于小孩买票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小孩乘车安全和秩序。

家长在携带小孩乘坐地铁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购票,关注小孩的安全,共同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希望广大乘客和家长能够共同遵守地铁规定,共同维护地铁乘车秩序,确保每一位乘客的乘车体验。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

DB45/T 2277—2021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票务管理、携带物品规定、乘车要求、禁止行为、责任、义务及享有权利。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境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以及进入广西境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乘客及其乘客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含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3.2城市轨道交通乘客 urban rail transit passenger依法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接受运输服务的人。

3.3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单位。

4 基本规定4.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根据新技术、人民群众新需求和新形势等,不断优化乘客乘车政策,提升运营服务品质和运营安全水平。

4.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遵循以乘客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保证运营服务质量。

4.3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票价及优惠政策应按轨道交通运营所在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执行。

4.4 运营单位应组织乘客安全、文明、有序乘车,为乘客提供票务、客运和疏导等必要的服务,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和运作正常。

4.5 乘客乘车应严格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票务、携带物品、乘车安全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4.6 乘客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接受、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车站安全,并注意车站的运营通告。

DB45/T 2277—20215 乘客票务管理5.1 乘车购票5.1.1 乘客乘车应实行一人一票(卡)制,一张车票(卡)不应多人同时使用。

成都地铁安全承诺书

成都地铁安全承诺书

成都地铁安全承诺书
尊敬的成都地铁乘客:
为确保您在乘坐成都地铁过程中的安全,我们特制定了一份安全承诺书,请您在乘坐前仔细阅读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成都地铁的规章制度,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二、携带合法合规的物品乘坐地铁,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三、自觉维护乘车秩序,排队购票、等候上车,先下后上,不强行挤占车门、闸机,不随意穿行地铁线路。

四、爱护地铁设施设备,不随意损坏、占用,不乱贴、乱画,不擅自操作地铁设备。

五、文明乘车,保持车内整洁,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吸烟、饮食,不影响他人乘车。

六、注意地铁安全警示标志,遵守站台黄线规定,不在地铁运行过程中触碰车门、站台门,不擅自跨越黄色警示线。

七、在紧急情况下,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紧急疏散安排,不慌乱、不恐慌,配合地铁工作人员确保安全。

八、主动告知地铁工作人员自身特殊情况,如携带婴幼儿、行动不便等,以便获得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九、不擅自拍摄、传播地铁内部视频、图片,不发布涉及地铁安全的虚假信息,不恶意攻击、诽谤地铁工作人员。

十、积极参与地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为地铁安全运行贡献力量。

请您务必认真遵守以上承诺,共同维护成都地铁的安全运营环境。

如果您发现有违反承诺的行为,请及时制止或向地铁工作人员报告。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体验。

谢谢。

成都地铁运营管理规定(3篇)

成都地铁运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高效、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地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地铁运营范围内的一切地铁线路、车站、车辆段、控制中心等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成都地铁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依法治企,规范运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是成都地铁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地铁运营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成都地铁运营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地铁运营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二)行车调度部门:负责地铁行车组织、调度指挥、运行监控等工作;(三)客运服务部门:负责地铁客运服务、乘客安全保障、票务管理等工作;(四)车辆维修部门:负责地铁车辆维修、检修、调试等工作;(五)设施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地铁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六)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地铁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工作;(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运营管理部门:1. 负责地铁运营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2. 制定、修订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实施运营管理培训;4. 开展运营管理考核评价。

(二)行车调度部门:1. 负责地铁行车组织、调度指挥、运行监控等工作;2. 制定、修订行车调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实施行车调度培训;4. 开展行车调度考核评价。

(三)客运服务部门:1. 负责地铁客运服务、乘客安全保障、票务管理等工作;2. 制定、修订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实施客运服务培训;4. 开展客运服务考核评价。

(四)车辆维修部门:1. 负责地铁车辆维修、检修、调试等工作;2. 制定、修订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培训;4. 开展车辆维修考核评价。

成都地铁站客运组织各流程的组织措施细节

成都地铁站客运组织各流程的组织措施细节

成都地铁站客运组织各流程的组织措施细节
1. 进站流程组织措施:
(1)客流安全管控:加派安保人员进行客流管控,确保进站安全。

(2)区分进站口:根据客流情况,对进站口进行区分,避免客流拥挤。

(3)分流排队:在进站口附近设置分流点,对客流进行排队分流,避免客流冲突。

2. 地铁站内换乘流程组织措施:
(1)换乘引导:设置换乘引导标识和导向牌,指引乘客正确换乘。

(2)流线引导:在站内设置流线引导,引导乘客沿着规定的路线行进,避免拥堵。

(3)设立候车区:在换乘站区域,设立候车区,方便等待换乘的乘客。

3. 出站流程组织措施:
(1)设置出站口:根据客流情况,设置出站口,避免客流拥堵。

(2)设立出站引导标识:在出站口处设置引导标识,指引乘客正确出站。

(3)流线引导:在站内设置流线引导,引导乘客沿着规定的路线行进,避免拥堵。

总之,在地铁站客运组织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组织措施,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出行。

由于客流情况的不同,组织措施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成都市⼈民政府⽂号:成都市⼈民政府令第171号颁布⽇期:2010-08-17执⾏⽇期:2010-09-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三章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第四章乘客⾏为规范第五章应急和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 (⽬的依据)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适⽤范围)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 (管理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科学管理、规范服务、⾼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监管部门)市交通⾏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民政府及成都⾼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作。

第六条 (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七条 (建设安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程项⽬申请报告、可⾏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发布日期] 2007年6月1日 [时效性]有效/修改/废止[实施日期] 2007年6月1日 [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市建委 [文号]建城[2007]551号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一、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人员均需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

超站乘车的,应补交超乘部分票款。

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距本站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四、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1米(含1.1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则按超过人数购买同程车票。

五、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向车站申请磁卡免费票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磁卡免费票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同时使用,出站时由闸机收回。

六、乘客携带重量20—30千克或体积0.06—0.15立方米的物品时,须购买2倍于该段票价的车票。

凡携带重量超过30千克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体积大于0.15立方米的物品,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禁止进站乘车。

七、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和宠物、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八、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九、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和站台安全门;乘车时应先下后上;车到终点,乘客应全部下车。

十、乘客应自觉保持车站、车厢内的清洁卫生。

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及车厢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踩踏躺卧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严禁在车站、车厢内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物品;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十一、乘客不得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滋事斗殴;不得跳下站台进入轨道、隧道和其他具有警示标志的区域;不得在非紧急状况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3)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3)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3)第二节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戴工作证件;(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九)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站务员:客运服务类知识学习四

站务员:客运服务类知识学习四

站务员:客运服务类知识学习四1、填空题当车站内发生违法行为时,员工应第一时间通知()或()。

正确答案:车站公安;报警2、填空题各种设备、设施及临时导向标志要()、(),保持清洁明亮。

正确答案:统一布臵;摆放端(江南博哥)正3、问答题简述发生乘客间纠纷时,车站员工的处理要求。

正确答案:1)当车站员工发现乘客间发生纠纷时,应在第一时间上前过问,了解事情经过;2)对于便于第三人介入的纠纷,员工应居间劝解,尽量结束纠纷;3)对于不便于第三人介入的纠纷或是纠纷无法当场结束的,员工应尽力将乘客请到车站会议室等非公共区域;4)当乘客间纠纷已经导致其他乘客发生围观拥堵等影响乘客服务区秩序与安全的现象时,员工应及时疏导人流;5)对于无法劝解的纠纷员工应请车站公安介入。

4、填空题车站工作人员应制止并处理乘客违反《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行为,阻止乘客携带三品、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的物品。

正确答案:30公斤5、填空题现场人员处理不了的事务,应及时上报。

()处理不了的事务,需报至站长、车间客运服务主办,()处理不了的事务,需报至站务车间分管领导。

正确答案:20分钟;30分钟6、多选三类有责乘客投诉是指以下()。

A.乘客有推、拉、打、踢等粗暴行为;B.讥笑、谩骂乘客,讲有侮辱乘客自尊心和人格的话;C.不主动维持乘客购票、进出站和候车秩序;D.不及时疏导乘客,造成拥挤。

正确答案:A, B7、填空题运营时间内,若AFC设备无法向乘客提供服务时相应设备应放臵“()”牌。

正确答案:暂停服务8、填空题车站员工禁止穿高跟鞋(跟高不能超过3CM)、()、()上班。

正确答案:凉鞋;拖鞋9、填空题出售或充值储值票时,未请乘客确认显示屏上的金额属于一类()。

正确答案:有责乘客投诉10、单选当票务中心前出现较大客流()应电话通知值班站长或巡视岗,加派人手或使用人工广播引导。

市局征求对市城市轨道乘客守则

市局征求对市城市轨道乘客守则

2城际轨道广佛线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珠江洲城际快速轨道至段(以下称“广佛线")运营管理,根据《市城市轨道管理条例》《市城市轨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广佛线地铁区域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应当按车站所在的行区域分别遵守《市城市轨道管理条例》《市城市轨道管理办法》及本守则.第三条广佛线地铁按照府核定票价标准和策执行。

第四条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地铁,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遵守广佛线运营机构规定的票务规则购票乘车,并配合广佛线运营机构的车票检查工作.第五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

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所带的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身高超过 1。

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六条乘客每次乘坐地铁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广佛线运营机构在各车站公示明确.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广佛线运营机构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七条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八条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

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

6米的行李,或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九条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广佛线地铁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广佛线地铁:(一)械和管制刀器具、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军务、警务、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三)可能引起乘客恐慌情绪、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响地铁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液氮、干冰、强磁化物等),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四)(含折叠式)、电瓶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五)活禽和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妨碍广佛线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只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限制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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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 为保障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
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条 进入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者,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条 持有效票证乘车,优惠乘车证件仅限本人使用。

对持伪造、变造的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者,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处理。

条 1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1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陪同下乘车;无人陪同时,应当及时联系车站工作人员,以获得相应帮助。

条 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不得进站乘车。

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
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管)、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七)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检票后,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右立左行;
(二)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严禁在安全区域外行走、坐卧、放置物品、互相推挤、挤靠屏蔽门、安全门和车门;
(三)文明乘车,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或抱小孩者让座,不得争抢座位;
(四)待列车停稳后,按照先下后上原则,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严禁强行上下车;
(五)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立即停止上下车。

第九(一(二(三(四(五(六(七第十严禁条 保持和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在车站或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堵占车内或站内通道等;
)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在车站或列车内滑滑板、骑独轮车等;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条 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
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
(六)强行上下车;
(七)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八)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在站台上、列车内食用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环境卫生的食品或饮品;
(十一)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保持冷
静,听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或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二条 遭遇突发事件、发现城市轨道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乘客有违反本《守则》行为、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有何建议或意见,可联系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拨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热线61638000反映。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有意见,经拨打电
第十成都话61638000反映但对运营单位的解释或整改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拨打成都交通投诉服务热线96515投诉反映。

三条 本守则自2010年9月30日起施行。

市交通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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