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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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 为保障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

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条 进入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者,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条 持有效票证乘车,优惠乘车证件仅限本人使用。对持伪造、变造的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者,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处理。

条 1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1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陪同下乘车;无人陪同时,应当及时联系车站工作人员,以获得相应帮助。

条 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不得进站乘车。

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

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管)、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七)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检票后,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右立左行;

(二)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严禁在安全区域外行走、坐卧、放置物品、互相推挤、挤靠屏蔽门、安全门和车门;

(三)文明乘车,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或抱小孩者让座,不得争抢座位;

(四)待列车停稳后,按照先下后上原则,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严禁强行上下车;

(五)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立即停止上下车。

第九(一(二(三(四(五(六(七第十严禁条 保持和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在车站或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堵占车内或站内通道等;

)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在车站或列车内滑滑板、骑独轮车等;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条 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

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

(六)强行上下车;

(七)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八)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在站台上、列车内食用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环境卫生的食品或饮品;

(十一)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保持冷

静,听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或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二条 遭遇突发事件、发现城市轨道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乘客有违反本《守则》行为、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有何建议或意见,可联系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拨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热线61638000反映。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有意见,经拨打电

第十成都话61638000反映但对运营单位的解释或整改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拨打成都交通投诉服务热线96515投诉反映。 三条 本守则自2010年9月30日起施行。

市交通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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