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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省政府决定设立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发挥其扶持、引导作用,支持我省地方企业技术改造。

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或省经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用途为技术改造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贴息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第五条 "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按照高起点、少投入、快产出、高效益的要求,加快我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发展,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六条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

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以自力更生为主与省贴息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考虑贴息资金的投向和可靠性,在企业自主投资的基础上,给予适当支持,原则上要求各市建立相应的资金予以配套。

第八条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贴息资金不仅支持地方国有企业,而且支持在行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其它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三章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第九条加快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工业两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条扶持专、精、特企业和产品发展,重点支持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支持产品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有助于推进大中型企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支持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加快辽西北地区经济转型的技术改造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支持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技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改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条技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企业重点技术改造,主要用于推动和引导工业领域投资,支持自治区范围内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我区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具体使用方向是:(一)自治区优势支柱产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增强核心竞争力;(二)企业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三)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项目;(五)其他。

第四条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技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经贸委审核资金补助方案,对技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确定技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负责提出支持项目和资金补助计划方案,会同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第六条申请技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三)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

第七条技改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前期费补助、投资补助及资本金投入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财经字[1999]101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财经字[1999]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中央财政补贴给国家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息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科技进步工作的重点任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

(四)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五)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息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根据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科技发展任务,息金专项补贴国家安排的以下项目:(一)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息等重点示范项目。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625号辽财企〔2010〕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经信委: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主题词:财政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抄送厅内:综合法规处、预算处、经建处、流通处、财源办、监督局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7月8日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规范省本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贷款(包括放贷银行出具贷款用途证明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除沿海经济带产业贴息资金、沈阳经济区发展贴息资金补助范围以外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列入新兴产业目录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电子信息项目等新兴产业。

第七条装备制造、冶金、石化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

第八条省委、省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2.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工艺,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3.有利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4.有利于拉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辽西北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支柱产业形成,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财经字[1999]10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9.04.02【实施日期】1999.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财经字[1999]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中央财政补贴给国家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息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科技进步工作的重点任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

(四)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五)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息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根据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科技发展任务,息金专项补贴国家安排的以下项目:(一)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息等重点示范项目。

顺德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件一,顺德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加快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佛山市顺德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顺府发…2005?49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区政府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扶持资金。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扶持资金是区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未获得国家或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有前景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贴息或补助。

贴息是指区财政对列入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的补贴,补助是指区财政对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被列入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中小企业。

— 1 —第二章项目选择的原则第四条申报享受贴息或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技改项目选题的行业范围:有助于引导中小企业向科技型、出口创汇型、配套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方向发展的项目。

具体项目包括:1(装备制造业项目。

包括: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及设备制造业、非金属模具及汽车配件、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电子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等行业。

2(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劳动安全卫生、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

重点支持热电联产、太阳能利用、余热利用、节能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和改善劳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的项目。

属此类专题的项目~可给予优先考虑。

3(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重点支持纺织服装、包装印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新型建材、造纸、家具、精细化工、食品饮料等行业。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制度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制度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制度随着工业企业的发展,技术改造也成为了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运营和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国政府推出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制度。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制度是指政府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在贷款利率中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补贴。

与传统贷款相比,技术改造贴息制度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还可以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工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加强产品创新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贴息政策能够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其次,政府贴息措施还能够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提高我国工业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最后,政府贴息政策还能够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提高企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是,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障碍。

首先,存在一些企业在利用政府贴息政策时虚报融资金额等问题,损害了政府的合法权益。

其次,贴息政策的资金来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政府如果不具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很难发挥出政策的预期效果。

此外,贴息政策的申请和审查流程相对繁琐,增加了企业的操作成本和时间成本。

为了解决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企业滥用政策而导致资源浪费。

其次,必须加强对贴息政策资金来源的保障,积极开展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不会出现资金短缺问题。

最后,政府应该简化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政策的申请和审查流程,方便企业申请和获得补贴。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制度是我国政府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推出的一项有益政策。

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政府和企业携手合作,探索有效的实践方法,助力我国工业企业迈向更高水平、更有活力的发展方向。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2年第26号令【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09【实施日期】2002.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2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发布《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石广生部长项怀诚二00二年四月九日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发挥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研究开发,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

第三条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是:(一)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产品竞争力;(二)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三)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与产品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第四条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是:(一)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二)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三)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四)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第五条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二)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三)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四)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区域重点产业,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各类机构更好地为区内企业服务,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来源和使用原则)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部门预算。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该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管理部门)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等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区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区人大的监督。

第二章补贴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第五条(补贴范围)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主要包括:(一)利息补贴主要用于对企业支付给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补贴。

(二)担保费补贴主要用于对企业支付给本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的补贴。

(三)代理记账费用补贴主要用于对小微企业支付给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的补贴。

(四)小微企业费用性补贴主要用于对小微企业支付给专业服务机构的劳动人事管理、法律咨询、专利代理、商标注册等服务费用的补贴,以及对小微企业支付给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补贴。

(五)其他经市、区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内容。

第六条(支持对象)(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1、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企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云政办发[2005]141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4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和省政府融资安排的,用于我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贴息资金安排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原则。

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优势产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经济产业结构调整。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国内外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承担企业,均给予支持。

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

(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替代进口和循环经济发展原则。

鼓励项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继续围绕以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改善环境为主的产品升级换代的改造,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术改造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以及支持工业结构调整的专项资金,属于工业发展资金的组成部分。

资金来源包括:(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

(二)上年结余的技术改造资金。

(三)其他按规定可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二章支持原则和范围第三条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原则是:(一)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培植财源。

(二)年度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用于贴息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70%。

(三)对同一企业,每个年度内自治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限定为1个。

以前年度已获得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原则上须将项目执行完毕,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安排。

但对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企业,可连续予以支持。

(四)技术改造资金对同一个项目的扶持,原则上限定为1次,已获得自治区其它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四条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包括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支出,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经费,组织重点产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等。

具体范围包括:(一)自治区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二)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的项目;(三)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增收贡献大的项目;(五)自治区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六)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经费。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号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号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正文:----------------------------------------------------------------------------------------------------------------------------------------------------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1991年6月1日民政部令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为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这项资金必须用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为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后劲、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进行的技术改造,以鼓励福利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福利生产,壮大民政经济。

第三条凡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可申请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列入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并由民政部分批次下达正式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均给予贴息。

第五条社会福利企业自行从地方争取的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但对一些符合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重点且经民政部批准的项目,也可酌情予以贴息。

第六条由民政部下达的列入1991年以后(含1991年)的部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技改项目贷款,其承贷银行是工商银行或人民银行的给予三年贴息,其承贷银行是农业银行的则给予二年贴息。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按批准贴息额一般给予一年贴息,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技术改造货款利息,受贷企业至少负担月息4%,高出部分由民政部给予不超过月息4%的贴息,一律不得突破。

若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有较大调整时,则酌情对上述贴息率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应在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落实贷款,并与承贷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条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90天,为该批次项目计算贴息期的最迟起点日。

经济转型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经济转型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企业投资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企业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资源枯竭城市每年中央转移支付列支的专项资金。

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贴息资金的安排坚持在转型规划中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公正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贴息资金重点支持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充分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接续替代产业和多元化产业的项目。

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第六条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七条申报企业必须在本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且已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及报账体系。

第八条申请企业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职工工资及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各项税费。

第九条企业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标准。

第十条企业申请项目必须列入资源型城市转移资金安排计划,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之中。

贴息标准第十一条对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贷款合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金额,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对投资额较大,产业带动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项目,可延长贴息一年。

第十二条企业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贴息10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贴息增加100万元,以此类推贴息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酌情贴息。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第十三条经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条件、范围,编制贴息资金使用预算。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向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是指政府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财政拨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贴息支持。

第二条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和合规使用。

第三条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贴息政策、审核项目、拨付资金、监督使用等工作。

二、贴息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贴息对象为在我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誉良好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投资总额在一定范围内;(二)项目技术改造内容明确,符合企业实际需求;(三)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定范围内;(四)项目完成后,企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将得到明显提升。

三、贴息比例和期限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贴息比例根据项目类型、投资规模等因素确定,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贴息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和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申请和审批第九条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应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三)项目投资预算、技术改造内容等相关文件;(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五、资金拨付和监管第十一条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拨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分批次进行,由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第四条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四)区经济贸易局、××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五)由区××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第十条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

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工业新跨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后根据我市财力和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在原规模基础上逐年增加。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实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支持重点)(一)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计划和企业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新技术、新产品项目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列入省、市重点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四)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安排比例,原则上根据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平衡。

对已享受国家、省全额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本级财政贴息和补助;对已享受国家、省部分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未享受的差额部分,给予贴息和补助。

第七条(支持标准)(一)贴息标准。

1.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单项)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市委、市*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2.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的贷款,给予一年期的贴息。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及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及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及管理办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及管理办法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工业强县和科教兴县战略,充分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的导向及激励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优化投资结构,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及条件(一)经批准或登记备案,并且列入宁波市百家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经批准或登记备案,并且当年设备和技术财务投入在1200 万元以上(含12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经批准或登记备案,并且当年设备财务投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 12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当年单台设备投资额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列入市、县信息化示范工程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享受技改贴息政策:一是当年被查证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二是项目土建不符合规划建设被查处的企业;三是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四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企业。

二、贴息标准(一)列入宁波市百家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按宁波市百家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贴息资金有关规定标准配套到位。

(二)当年设备和技术实际财务投入在1200 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压滤机滤布厂家按该项目实际设备和技术财务投入数计算贴息,贴息率为4%。

(三)设备财务投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12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以下两种情况分档贴息:一是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财务投入数计算贴息,贴息率为 2.5%;二是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财务投入数计算贴息,贴息率为3%。

高新技术项目是指其改造的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采用的技术属高新技术或其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的项目。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是指其改造后的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有明显提高,除尘滤布或80%以上产品能出口创汇(替代进口),并且采用的技术应达到国际九十年代中后期先进水平,其中引进先进设备占全部设备投资额的比重应达到60%以上,或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国家(行业)推荐的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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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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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

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

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
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学习制度培训制度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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