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1]62号
附件二财企[2011]62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11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
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由集团统一报送。
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
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进口贴息工作总结
进口贴息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进口贴息政策在促进国际贸易、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贴息政策的执行者,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在此,我对近期的进口贴息工作进行总结,希望能够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首先,我们在执行进口贴息政策时,始终坚持以服务企业为宗旨,积极倾听企业的需求和意见,不断优化政策措施。
我们深入了解企业的进口情况和需求,及时调整贴息标准和范围,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进口贴息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提高了企业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举办座谈会、发布宣传资料等形式,我们向企业普及了进口贴息政策的相关内容和申请流程,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企业的跟踪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在申请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我们建立了专门的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顺利享受进口贴息政策带来的好处。
最后,我们还加强了对进口贴息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我们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监管制度,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障政策的公平和透明。
总的来说,近期我们在进口贴息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未来,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和服务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更好地为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市外经贸委关于进口贴息政策简介及申报注意事项.ppt
四、 2007、2008、2009年度进口
贴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进口产品不在目录范围内 ▪ 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的依托单位与申报企业不同 ▪ 《项目确认书》中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与《鼓励目录》鼓励
发展的重点行业不符 ▪ 鼓励行业项下进口产品不在设备清单或免税清单上
五、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进口产品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含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
▪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复印件)或《付汇凭证》;
▪ 6、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 (第44项除外),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 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 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9、 未列入财政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如何确定属于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
▪ 1、商品名称;查看《目录》 ▪ 2、参考商品编码(从报关单上面核实编
码); ▪ 3、 技术参数; ▪ 4、根据进口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实际情况
把握。
如何确定属于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 1、 查看《目录》 ▪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
(盖章) 年月日
联系电申请汇总表
地区(中央管理企业):
进口商品/技术
序号
企业名称
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 商品税号/技术目录编号 商品名称/技术合同名称 商品技术规格
实际进口额 (美元)
备注
总计
商务部门联系人:
财政部门联系人:
▪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口产品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含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商务局,各省属企业: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我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调研,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企业处)、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来源:中央安排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我省地方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及其他经批准的资金。
第三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原则和使用方向第五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推动河南省外经贸发展各项战略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外经贸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四、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五、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进口贴息政策解读
技 术)。进 I产 品的报关完成 日期 以进 I : q : q货物 报关单海关
20 年 是 执 行 进 I贴 息政 策 的 第 一 年 ,对 于 有 计 划在 今年 08 q :
格进行 了详细说 明。见 附表 。 相比 《 国内投 资项 目不 予免税 的进 I : q商品 目录 (0 6 20
年 修 订 ) 》 中 列 出 的 印 刷及 相 关 设 备 免 税 规 格 , 《 鼓励 进 I技 术 和 产 品 目录 》 中 涉及 的产 品 范 围 要 小 一 些 。在 印 刷 q : 设 备 方 面 ,除 柔 性 版 印 刷机 外 ,免税 规 格 之 内 的胶 印设 备
般 贸易方式 。在实际操作 中 ,部分企业 以 “ 合资合
作设 备 或 外资设 备 贸易方式报关 ,按 文件 规定不在
贴 息 范 围 之 内 , 因而 无 法 享 受 到 财 政 贴 息 。
规定 。根据通知 ,企业 申请贴 息资金符合条件为 :①企 业
应根据 《 办法》和 《目录 》的有 关要求 申报进 I贴息 。申 q :
3 .符合条件的印刷 及相关设备
《 励进 I 术 和 产 品 目录 》 第 二部 分 鼓 励 进 口的 鼓 : q技 重 要 装备 ”中 ,对 符 合 进 I贴 息 条 件 的 印 刷及 相 关 设 备 规 q :
企业均 符合 申请条件 .然而 因为各种原 因 只有少数印刷 企业 留意 到 了这 项政 策并付诸行动 ,在规 定时间内提 交 了 申请 ( 按照规定 ,符合条件 的地 方企 业须在 每年 1 1 月3 日 前 ,向所在省 、 自治 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商 务和财政 主 管部 门提 交 上~年 度 的 申请 贴息 材料 ) 。不 过 由于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第一批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第一批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5.05.13
【实施日期】201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第一批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企【2014】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赣商务产字【2014】143号,以下简称《目录》)(附件4),为做好2015年第一批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经商省财政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目录》中的设备(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设备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同时经营单位必须是在省内注册的进出口企业;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设备应当是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
进口贴息政策梳理和应用研究
进口贴息政策梳理和应用研究作者:王立刚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23期进口贴息是由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进口,并针对这类进口给予资金扶持的政策。
因此,如何做好进口贴息申报工作和更好应用进口贴息政策,对于采购成本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1.政策沿革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自2007年起,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2016年以后,又增加了对《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相关服务进口的贴息支持。
进口贴息政策由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进口贴息的资金管理依据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属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其政策沿革主要分为如下三个阶段:(1)进口贴息资金管理的最早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是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最早依据。
暂行办法定义进口贴息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2)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划分的重大调整。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该办法生效后,《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废止。
目前最新的政策是《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进口贴息范围扩大,增加服务进口贴息支持。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文件颁布,明确指出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给予贴息支持。
外贸进口资金法规制度范本
外贸进口资金法规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外贸进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外贸进口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通过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用途外贸进口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国企业进口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资金管理原则(一)预算管理原则:外贸进口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决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外贸进口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和损失浪费。
(三)公平竞争原则:外贸进口资金的分配应当公平竞争,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绩效评价原则:外贸进口资金使用效果应当进行绩效评价,作为今后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资金管理部门(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外贸进口资金的宏观管理,制定资金使用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财政部负责外贸进口资金的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三)商务部负责外贸进口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一)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是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2. 具备进口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的能力;3. 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4. 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金支持方式(一)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进口贷款贴息。
(二)奖励支持:对在进口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资金使用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三)其他支持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手段,支持企业进口。
授信需提供资料
贷款提供明细1、营业执照(副)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复印件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章程复印件7、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8、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季度财务报表9、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签收单今收到大连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来的:1、2014西岗区花园社区建设工程一标段竣工图纸一份2、施工合同(编号:0)副本一份签收单位:大连伟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签收人:日期:2015-01-09新型聚酯纤维PTT、PBT及PENPTT一、纤维简介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是由对苯二甲酸(TPA)与1,3-丙二醇(PDO)经缩聚反应而得,是一冲具有独特的力学性能和热学性能的聚酯材料,PTT保持了聚酯纤维的基本优点,即尺寸稳定性、电绝缘性和耐化学药品性,同时又具有其他PET不具备的性能,如优良的回弹性、柔软性、染色性,因此PTT纤维将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领域,他将是在未来最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取代涤纶和尼龙的合纤品种。
二、性能简介1、分析PTT的化学结构式,其每个链节中有3个亚甲基,大分子链之间产生"奇碳效应",因而形成螺旋状排列,这种弹簧般的排列赋予PTT良好的内在回复性,而且纤维的模量较低,这决定了PTT纤维具有柔软的手感。
2、PTT纱即使拉伸20%仍可回复至原长,其弹性回复性几乎是涤纶纱的两倍,经过10次20%的拉伸仍然能几乎100%的回复,这表明PTT纤维具有优异的弹性回复性能。
3、PTT纤维的光学性质类似于PET,其折光指数较高,但双折射率较低,理论上,PTT纤维具有二色性是可能的,但至今还未观察到。
4、PTT纤维的玻璃化温度比涤纶纤维大约低20摄氏度,所以PTT纤维的染色性能优于涤纶纤维。
即使在常温常压染色条件下用低温型分散染料也能染成深浓色,而且具有较好的染色牢度。
5、PTT纤维的熔点和玻璃化温度与PA6相近,但由于"奇碳效应",熔点和玻璃化温度明显低于PET。
进口贴息资金的帐务、所得税处理
进口贴息资金的帐务、所得税处理进口贴息资金的帐务、所得税处理标签:进口贴息收入帐务处理财政 2008-03-28 12:06进口贴息资金的帐务、所得税处理近日一个企业咨询的财税问题觉得较有意义,贴在此。
问: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答:一、进口贴息资金的帐务处理: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二)的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此规定是进口贴息资金帐务处理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帐务处理时,该计入那个会计科目,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收到补贴收入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第二种,根据(财建[2007]41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到补贴收入时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因此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
不过,两种处理办法殊路同归,都是直接进入了当期的损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补助不是企业经营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
因此,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或递延至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会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会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为此,《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换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因此,贵公司收到政府进口贴息资金帐务处理后,要注意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二、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新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是否属于财政拨款的范畴呢?《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进口贴息资金
政策名称上海市进口贴息资金一、政策依据《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三、申请条件(一)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附件1)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
(二) 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三)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规定的条款。
(四) 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必须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五) 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六) 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完成进口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银行签章内日期)。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一) ★申报材料的排列装订顺序。
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前文所列明的材料顺序排列,未申报过的企业可准备好材料后电话咨询再装订成册。
(二) ★申报材料每页均要加盖企业公章。
合同太长的可以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三) ★材料的原件。
企业将申报材料送机电办审核时,需携带复印材料的原件,审核后退还企业(报关单等原件已交相关部门或未从海关取得报关单原件的,需协商相关部门借出原件审核后送回或从海关重新拉取报关单原件)。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6.13•【字号】黑财企[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企[2004]37号)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外贸局:现将《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快速增长,有效发挥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贸发展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扩大我省企业进出口规模,增强出口创汇实力,调整产品出口结构的政府导向性资金。
外贸发展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外贸发展金的使用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对外劳务承包权的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出口基地建设。
第四条申请外贸发展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第五条外贸发展金的用途(一)主要用于出口基地建设补贴。
包括出口基地建设征地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资助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二)用于扶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对省级重大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规划、立项、可研、验收、评估阶段聘请专家等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对已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财 政 部 商 务 部财企[2007]20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商务部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进口贴息资金办法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330份2007年10月8日印发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外经贸计财[2008]20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文号】闽外经贸计财[2008]20号【发布日期】2008-03-15【生效日期】2008-03-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外经贸计财[2008]20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厦门不发):根据国家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政策导向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客观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原《福建省鼓励扩大外贸进口奖励办法》(闽外经贸计财〔2007〕6号)不再执行。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要及时把政策精神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资金鼓励辖区内单位扩大进口,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共同支持外贸进口发展的政策体系。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政策,促进我省外贸进口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增强外贸发展的后劲,并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对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我省鼓励进口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和技术,以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利于监督、利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第四条第四条贴息资金支持的期间以及支持商品的界定申请贴息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上年第4季度和本年1至3季度进口的商品,其中,申请2008年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2008年1至3季度进口的(2008年第4季度进口贴息资金申请相应转入下一年度)商品。
每年予以贴息的进口技术和产品类别,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情况和我省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
公文范文
1.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梁振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于2012年7月1日就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2.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是稳定的。
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更为关注,食以安为先的要求更为迫切,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国务院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3.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为规范葡萄酒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质量安全,促进葡萄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订了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葡萄酒项目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4.通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当天放假的通告2008年8月8日晚8时,将举行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
经国务院批准,除保障国事活动、城市运行等必要的工作岗位外,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北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8月8日放假一天;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文件
文件财 政 部 商 务 部财企[2007]20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商务部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进口贴息资金办法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330份2007年10月8日印发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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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确定: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确定: 根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根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确定的 基础上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基础上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2007年本 年本) 中找到对应的条目名称, 录(2007年本)》中找到对应的条目名称,该条目名 称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备注中标明的《目录》 称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备注中标明的《目录》 中的条目对应,且项目内容包含在《目录》的条目中。 中的条目对应,且项目内容包含在《目录》的条目中。 对于重点行业的第44项 申报企业名称应与科技部、 对于重点行业的第44项,申报企业名称应与科技部、 44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认定文件中的企业名称一致。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认定文件中的企业名称一致。
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 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 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在 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 “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 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备注” 18位海关报关单号 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 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 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 地区)。 (地区)。 技术参数要求的, (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 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 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 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 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 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 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 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 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 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 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 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 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 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 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 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 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 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 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 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 表格及电子数据。 办法》第七条第四、 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 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EXCEL格式 (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44项 (九)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 属于《目录》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申报时不需提交《 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 认书》 但需提交科技部 提交科技部、 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 认定文件。 认定文件。 (十)《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 进口货物报关单》 付汇凭证》 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 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 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的2009年第12 2009年第12期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
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七)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 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 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 注明铜、 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的 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八)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 属于《目录》 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 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 的,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 据表》 据表》。
关于技术进口的申报
技术进口申请贴息的企业为《 技术进口申请贴息的企业为《技术进口合同登 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申报时除提交《 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申报时除提交《办 法》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技术进口合 中规定的材料外, 还需提交《 同登记证书》 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 术使用方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 术使用方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 的代理合同。 的代理合同。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 政府性资金行为; 政府性资金行为; 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 上的收货单位 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收货单位; 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 技术使用方; 的技术使用方; 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 日至12 31日期间已 12月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 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 日至12 12月 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 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31 331号 规定的条款;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 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 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目录(2006年修订 年修订)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 2007年第 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联系方式
机电处 85163151 85163079 jdc@ 85163102 fwmyc@ 68423831
服务贸易处
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
贴息工作10.5.11 培训会 交材料 核对原件
2010.5.4-5.11 初审(反馈、补充材料) 初审(反馈、补充材料) 2010.5.42010.5.122010.5.12-5.20 汇总上报
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2010年 1.申报时间:2010年4月30日前交大厅2号窗口 申报时间 30日前交大厅2 日前交大厅 2.申报材料份数:一式三份(先提交一份) 2.申报材料份数:一式三份(先提交一份) 申报材料份数 3.电子版:机电处jdc@ 3.电子版:机电处jdc@ 电子版 服务贸易处 fwmy@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 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见附表2 及电子数据;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复印件); (复印件); 进口技术的, (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 复印件); (复印件); 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 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 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 征免税证明》 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 复印件)。 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 企业应根据《办法》 目录》 报进口贴息。 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9年1月1 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9年 2009 日至2009 12月31日期间 完成进口报关( 2009年 日期间, 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 ),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进口技术)。 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 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 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 日期为准。 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 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报送文件装订方式
第十页: 第十页:其他说明材料 第九页: 第九页:报关单 第八页减免税证明 要求: 要求: 1、封页、编页码 封页、 2、各部分加装彩 色插页并注明其 内容, 内容, 3、按照目录A、 按照目录A 目录B 目录C 目录B、目录C、 目录D 目录D顺序装订 文件名称 第七页: 第七页:项目确认书 含设备清单) (含设备清单) 第六页: 第六页:合同 第五页: 第五页:贴息资金申请 表 例:目录3 目录3 公司全称 第四页: 第四页:营业执照 第三页: 第三页:进口说明 第二页: 第二页:申请报告 第一页: 第一页:封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