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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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7)1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7)1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各省级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在南昌召开的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不均衡、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一项重要的扶持政策。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督促各地加快贷款进度,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落实,省政府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主要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督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把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作为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建立创业促就业长效机制的重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

要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使更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能够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考核制度,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定期通报。

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情况以及贷款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要作为省下拨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挂钩指标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积极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市(州)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通过扶持小企业增加就业的运作机制,努力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发放工作。

适用此项政策的小企业,是指新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来了,感兴趣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项目简介2009年起,为有效帮助妇女解决创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在我国开始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项目时间新一轮小额贷款时间为2017-2019年。

三、贷款对象具有惠城区户籍、年龄为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

其中,优先考虑到农村创业的女大学生、返乡创业女农民工、已有一定种养基础和项目的女能手以及创业中的贫困母亲、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及项目的妇女。

四、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家庭劳动力充足,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自身或家庭所从事的创业项目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满足贷款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五、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妇女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许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六、贷款额度妇女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人民币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视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

另外,每年将推荐3-5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女农民合作社和巾帼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家庭农场、女专业大户,给予10-30万元的贴息贷款。

七、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一般为1-2年。

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更新内容:1、2011年3月30日,推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

2、2011年7月19日,增加第九页的“政策摘要”第三条。

目录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2、贴息资金拨付环节3、资金使用报告环节4、资金使用检查环节二、贴息贷款申请(一)个人申请(二)合伙经营者申请(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三、贴息贷款审批(一)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二)担保机构审核(三)财政部门核定(四)经办银行贷款四、贴息资金拨付(一)经办银行申请(二)县级财政审核(三)市级财政批复(四)县级财政拨付五、贴息资金报告(一)县对市报告(二)市对省报告六、贴息资料归档(一)县级财政归档资料(二)市级财政归档资料(三)经办银行归档资料附件一: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附件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附件三:编号规则附件四:关于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的报告附件五: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名单附件六:关于确认2002年第一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小企业)的请示附件七: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附件八:县财政局关于核批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附件九: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附件十:关于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为规范我省各级财政、劳动就业、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工作程序(自2003年开始的“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以后通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现拟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1)借款人提出申请,所在社区签署推荐意见;(2)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意见;(3)担保机构实地调查后,提出担保意见;(4)财政部门审查书面材料,提出贴息意见;(5)经办银行考查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发布日期】2015.09.24【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等文件,现就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贷款对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三)登记失业人员;(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五)随军家属;(六)残疾人。

本通知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贷款标准及贴息(一)担保贷款额度。

自主创业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

(二)贷款贴息。

在本通知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给予贴息。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定府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府办〔2014〕2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重要载体和途径,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于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人保局小额担保贷款通知

人保局小额担保贷款通知

人保局小额担保贷款通知人行各市支行,各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市商业银行,省农联社办事处:当前,保增长、保就业是经济社会工作的大局。

为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实现创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增强政策效果(一)扩大范围。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支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各种人员资格审查证件或条件,统一负责资格认定,并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资格、条件以及业务流程等。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户口所在地管理的原则办理,其中户口在市区范围内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按失业前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申请。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

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提高额度。

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万元,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其创业实际需要确定。

三部门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

三部门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

额转 为 当期收入 。 三 、 中小 企 业 信 用担保 机构 实 际 发生 的代偿 损 失 ,
应依次冲减 已在税前扣 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 润 中提 取 的一 般 风 险准 备 ,不 足 冲减 部分 据 实在 企 业 所 得税税前扣除。
四 、 本 通 知 所 称 中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是 指 以 中小 企业 为服 务对 象的信用 担保机构 。
据悉 , 目前我 国东部沿 海七 省市 (北 京 、 上 海 、 山 东 、 江 苏 、 浙 江 、 福 建 、 广 东 )所 需 的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由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自行 安 排 。 除 此 以 外 , 其 他 省 ( 区 、 市 )所 需 贴 息 资金 中一 部分 由中央 财政 负担 , 由财政 部根据 贷 款预 计发放额度和 国家规定 的贴 息标准 , 安排 专项 资 金 , 列 入 中央 财 政 预 算 ;剩 余 部 分 贴 息 资 金 由地 方 财 政 预 算安 排 。
五 、 本通 知 自 2 0 0 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止 执行 。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子孙充募老保险费 孙充堕疗保照费 有关垒业新 得税政策倒翅 羽通知
财 税 [2 0 0 9 ] 2 7 号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财 政 厅 f 局 )、 国 家 税 务局 、 地方税 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根 据 三 部 门 发 布 的 《关 于 规 范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微 利 项 目 贴 息 比 例 的 通 知 》, 从 2 0 0 g 年 1 月 1 日 起 , 小 额 担保 贷款经 办金 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 贷款借款人条 件 的个 人新发 放 的微 利 项 目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由 中央 财 政 据实全额贴 息(不 含东部七 省市 ),展 期不 贴息 。 发布 之 日以前 已 经 发放 、 尚未还 清 的贷款 , 已 结 息部 分 不 做 追溯调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鄂人社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湖北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畅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支持渠道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一)划分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认定条件。

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申请程序1、贷款申请。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资格审查。

银发[2004]51号

银发[2004]51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抓紧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及时到位。

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

(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

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三)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财政部门与该商业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经办银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协调督促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

关于做好2012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为确保2012年全省新增小额担保贷款65亿元的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12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积极推进。

近年来,各地将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贷款扶持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从总体上看,全省贷款规模较小、工作进展不平衡、贷款发放与需求之间差距大、部分市反担保门槛高、贴息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问题尚需解决。

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将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和完成新增贷款65亿元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作用,深入分析工作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积极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目标,完善机制。

各地要将小额担保贷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到承贷金融单位和担保机构。

要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制度,部门之间加快政策对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从今年元月份开始,省上将按月对各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排名落后的地区进行专项督查。

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要将小额担保贷款作为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统一协调、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突出重点,创新方法。

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扶持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对有一技之长的返乡农民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扶持,提高创业成功率。

积极筹措资金,做好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工作;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渠道,支持其发展,对于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是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是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是啥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高校毕业生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予以重点扶持,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贴息扶持(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按原渠道予以贴息),具体贴息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贷款降低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

二、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扶持,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企业与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表;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5、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社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共同出具《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样式附后)。

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贷款时,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经办银行持《认定证明》及其他材料,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视财力适当给予贴息扶持。

省财政在当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的基础上,给予相同比例,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50%的贴息。

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

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二○○九年七月十一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贴息资金的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以及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可用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以及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有关的工作经费开支和具体经办人员的适当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2%的担保费补助。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交通银行晋城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分行,市商业银行,省联社晋城办事处,泽州浦发村镇银行,陵川太行村镇银行: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快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步伐,充分发挥金融对创业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快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晋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采取自愿申请、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

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或企业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免费下载】国办发〔〕111号

【免费下载】国办发〔〕111号

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调度工作技术研修活动文件汇编2008年11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国家政策选编1.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 (6)3.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11)4.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 (14)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16)第二部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选编6.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8]120号 (22)7.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8]1987号 (27)8.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31)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 (37)10.推进落实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5×3”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劳社就字[2008]226号 (40)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鲁政发[2008]92号 (45)1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8]1号 (48)13.湖北省关于加强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4号 (51)1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 (55)15.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模范社区建设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西银发[2007]129号 (62)16.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以“创业甘肃”为主题创业促进就业活动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5号 (64)17.关于开展创业促进就业项目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发放月活动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59号 (69)18.宁夏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宁党发[2008]45号 (71)19.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92号 (77)20.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2008]16号 (83)21.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小额担保贷款预期目标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6号 (89)第三部分部分重点城市政策选编22.辽宁省沈阳市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沈政发[2008]7号 (91)2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8]53号 (94)24.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通知佳办字[2008]5号 (96)25.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98)26.苏州市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 (103)27.青岛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 (109)28.安阳市关于将大学生村干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的通知安政[2008]51号 (115)29.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 (117)30.关于大力支持全民创业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暂行)武劳社[2008]30号 (123)31.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武劳社[2008]40号 (126)32.关于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劳社办[2008]25号 (134)3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意见筑府办发[2008]134号 (138)34.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文件筑小贷监发[2008]1号………………………………………………第一部分国家政策选编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其他有关小额担保贷 款及 财政贴息 工作 的各项 政策 . 按
( 加强对担保基 金风 险补偿 资金和贷款奖励 性补助资 五) ( ) 六 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负责对 当地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
金 的 管理 :
况的监督 管理 . 不定期 的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劳动
1 1日起 . 月 各地可根据实 际情况适 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和扩 大贷款范 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 民银 行公 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3个百分点 。其 中微利项
保障 部门和经办银行 等有关机构未 能认 真履行审 核职责 . 导
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 .由劳动保 障部门和经 办银行等机构
按各 自的职责承担责任 , 同负责追 回贴息 资金 . 并共 登记借款
人和小企业 的不 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 虚报材料 .骗取财政贴息资金
的.财政部门应追 回贴息资金 .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
担保基金 . 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罚, 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 .
或虚报材料 、 骗取挪用 财政贴息 资金 的, 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
正、 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 , 追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 章 附则
( ) 三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按各地 当年新、 财政部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等部门 已经发布 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 .如与本 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 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 四) 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外 . 同时要积极创造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市政规〔2016〕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市政规〔2016〕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市政规〔2016〕7号中、省、市直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

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政府为帮助社会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贷款,对缓解创业者筹资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将其作为促进创业、落实民生工作的重要抓手。

要加强担保机构和担保能力建设,加强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

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和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和办理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与风险审慎不相关的要件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

(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妇联、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黑河银监分局、市鑫盛担保公司配合)二、切实简化办事手续,优化贷款流程。

各有关单位要合力做好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和贴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要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简化贷款操作流程,合理评估贷款审批要件,明确制定并公示申请材料清单和办事规则,不许对贷款人再设置清单外清单,出现相关情况,按违规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113号2009年12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2010年,自治区将在今年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各盟市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切实有所增加。

担保基金的分配要向就业任务重、财政实力弱的地区适当倾斜,并于每年一季度以预拨的形式下达80%。

从2010年起自治区将担保基金安排使用情况列入盟市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并按盟市当年新增担保基金实际额度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地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各盟市也要对旗县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奖励。

二、充分发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引导作用为了解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不能及时兑现的问题,自治区将对贴息资金按季度预拨,年终据实结算。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和自治区有关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规定精神,切实做好贷款贴息工作。

各级财政和就业服务部门要与经办银行做好衔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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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xx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

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十九)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
2013年10月1日起至
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

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9月18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更新时间: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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