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问题
贷款公证操作中的几点风险提示
贷款公证操作中的几点风险提示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已成为困扰银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贷款走到了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法律风险,并且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大提高了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效率,同时降低了清收成本。
因而贷款公证很受商业银行青睐,但在目前贷款公证实际操作中,由于人员认识及操作存在的不足,导致出现的信贷纠纷需引起关注。
一、存在问题及风险分析(一)贷款公证手续非公证处人员办理,而是银行信贷人员代办。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量大,而公证人员缺少,导致1名公证人员管理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公证的情况。
客户到某一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及公证手续时,公证人员若不能及时到场,存在由信贷人员代理监督客户签订《公证申请表》、《承诺书》及《公证处调查笔录》等资料的现象。
虽然客户签字真实,且办理贷款公证属真实意思表达,但如果客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通过拍照或录像能充分证明当时办理贷款公证时没有公证人员在场,即使公证处已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则该笔贷款公证效力也是存疑的,存在被撤销公证的风险。
而一旦公证被撤销,一方面,金融机构需对该笔贷款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影响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公证撤销,在法院裁决时会对金融机构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借款人或多个担保人在不同日期办理签字,但签订日期填写为同一日期。
办理贷款公证,需要借款人、担保人双方在公证人员面前签署《公证申请表》、《告知书》、《承诺书》及《公证处调查笔录》等贷款公证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办理转贷盘活手续时,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能同时到场,实际签字时间相差多个工作日,但我们的合同及公证手续的签订日期往往全部填写为同一日期。
如客户能提供签订日期不在场证据,则存在公证失效的风险。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借款合同公证的重要性
六, 他还欠银行借款 3 8 0 3 . 3 6 元, 连续六期不 归还借款六月十 义务是平等 的, 没有欺骗 , 没有不公平。进一步明确借款合同 九 日, 在0 0个六年 , 他支付逾期利息 7 0 0元 , 因此他欠银行借 的有效性 , 从秩序维护计划借 金融活动 中, 发挥公证作用。随
对州
法 制 天 地
借款合 同公证 的重要性
王 海 云 Leabharlann 乌兰察布市公证处 摘要 : 近年来 , 在各级法 院的 审判 实践 中, 借 款纠纷呈现 工具执行 司法证 明的作用 ,使 国家 的司法机关支付判决是相 出 直 线上 升 的 趋 势 。在 很 多人 看 来 , 借 款 合 同是 “ 明摆 ” 着 的 同的 , 与执法的有效性 。” 日 《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一 十八 条规 事, “ 官 司” 好 大, 但 事实上 并不如此。本文对借款 合 同的公证 定 : “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法律 ,如果一方 当事
法》 规 定的基础上 , 按 照债权纠纷诉讼费用 的问题 , 除了收取
律师代理 费。从时间上来看 , 根据中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在 中国 3 个月 的审判 程序 , 有特殊情况 的 , 由法律 规定 , 也可 以延期审理。因此 , 对于借款合同公证 ,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
该公证事 项的最低底线 , 而达到“ 事实上的真实” 则应为公证 全履行还款义务 , 债权人可 以申请行政机关发布的公证 书 , 以 员利用审查 、 核实手段而努力实现 的方 向。 及人 民的法律强制执行 , 债权和快速的实现。第三 , 为 了保证
2 . 借款 合同公证是必要的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 合 同公证法律上能够明确 , 没有其他规 第一 ,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机构的证 明 , 证书公证是公证 机 定应优先。 根据 中国的“ 合 同法” 的意思 自治原则 , 借款人 和借 构 出具 的具有特定的司法文件 , 是一种特殊 的运动形式 , 国家 款人完全可以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明确应优先受偿 。 第 四, 公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公证费(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及,房产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民间借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产抵押公证费问题常常困扰着借贷双方。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房产抵押公证费进行解析与探讨,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什么是房产抵押公证费?房产抵押公证费是指在房产抵押过程中,由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进行公证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属于法定公证事项,需要进行公证。
因此,房产抵押公证费是合法合规的费用。
三、房产抵押公证费的收费标准1. 收费依据根据我国《公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对房产抵押合同进行公证,收费标准如下:(1)按抵押金额的0.05%收取;(2)最低收费标准为100元;(3)最高收费标准为1000元。
2. 收费标准解释(1)按抵押金额的0.05%收取:这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抵押金额的0.05%收取公证费,如抵押金额为100万元,则公证费为500元。
(2)最低收费标准为100元:即使抵押金额低于100万元,公证费也不得低于100元。
(3)最高收费标准为1000元:无论抵押金额多少,公证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四、房产抵押公证费的作用1. 保障债权实现房产抵押公证费有利于保障债权实现。
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可以确保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进行维权。
2. 防范法律风险房产抵押公证费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
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进行审核,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漏洞和风险,从而降低借贷双方的法律风险。
3. 提高交易效率房产抵押公证费可以提高交易效率。
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可以简化贷款手续,加快贷款审批速度。
五、房产抵押公证费的争议与解决1. 争议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对房产抵押公证费产生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收费标准过高;(2)公证机构服务不到位;(3)公证费收取不规范。
2. 解决针对上述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收费标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收费的监管,确保收费标准合理、透明。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对第三人为给付的效力探析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对第三人为给付的效力探析夏万宏; 田颂【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39)005【总页数】5页(P12-16)【关键词】民间借贷; 对第三人为给付; 有受领权第三人; 拟制清偿【作者】夏万宏; 田颂【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20119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一般而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为给付以清偿债务。
因为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并不能产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由于交易习惯以及借贷行为的不规范等原因,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现象普遍存在。
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都有其认为合理的原因,有听从债权人口头指示向第三人为给付,有向与债权人身份关系密切的第三人为给付,有向其信赖为债权人之外可受领清偿之人为给付。
当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债权人极有可能否认债务人对第三人为给付与其债权的关联性,此时,如何评价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效力殊值研究。
一、第三人受领给付效力的原则与例外传统民法认为,“清偿为依照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1]535-536,债权因清偿而消灭。
要达到消灭债权的效果,清偿应对债权人及其他有受领权人做出。
清偿受领人原则上为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对第三人的给付行为一般不构成清偿,例外情形有两种,一为接受给付的第三人为有受领权人,一为接受给付的第三人虽无受领权,但法律出于对权利外观的保护,通过法律拟制,使给付发生清偿效力。
认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所为之给付是否为对债权人的清偿,关键在于对第三人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差异。
以下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几起案例进行分析:案例1:张某与倪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倪某出借110 万元,借期为一个月,如逾期不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后张某陆续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倪某110 万元。
因倪某未按时还款,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优秀模板3套)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优秀模板3套)借款、担保合同公证套1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
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
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
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
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民间借贷公证办理中公证人的职责论述
民间借贷公证办理中公证人的职责论述面对民间借贷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申请,不同的公证员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认识及处理方式,因借贷关系隐蔽、复杂,难以调查,可能涉及高利贷等复杂情况,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与隐患。
但如果公证可以对民间借贷行为给予合理的规范与引导,也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化解风险的职能作用。
民间借贷本身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与其他公证事项相比,其自身并没有太多的独特之处,因此遵循法律的要求办理公证即可。
一、民间借贷概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而存在。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全部真实地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
二、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的具体职责一真实性证明职责在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应当通过核实和亲身体验的方式确保民间借贷公证签约地点、时间、签名等事项属实。
在这里有四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二是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最高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依据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手册
前言当前,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促使民间借贷行为的大量存在.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一些民众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会同区政府特制作本手册,希望帮助更多的普通民众和企业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积极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主动避免参与社会非法集资活动,促进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于编写人水平有限,出现不当及未尽事宜,还请见谅.目录——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民事部分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1)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 (1)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 (3)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3)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 (4)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 (4)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 (5)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 (10)二、熟人、朋友之间借贷应注意的要素 (13)三、民间借贷有什么陷阱需要防范 (14)四、民间借贷的办理及如何规避纠纷 (15)五、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6)六、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的处理思路 (19)七、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怎样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刑事部分第三章非法集资活动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23)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 (23)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25)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25)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27)六、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28)第四章打击非法集资篇一、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28)二、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时,应当注意什么 (28)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29)四、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有哪些 (34)附件:1、关于设立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37)2、关于推进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 (41)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1、考察借款人信用和借款用途.出借人要从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偿还能力和信用度.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且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借款.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问清借款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签订借款合同协议.首先,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完全自愿.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借款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日后发生纠纷,借款合同协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身份信息、借款数额、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3、签订担保合同.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使债权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不动产抵押或动产和权利质押等担保方式有效避免风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一般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烟草、供电、金融等垄断行业正式工作人员;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般应要求为房产等不动产担保并进行相应抵押登记.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提供的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等担保,出借人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还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5、办理合同公证.对于大额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最好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并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交付款项和他项权证、抵质押物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生效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付给出借人,出借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双方互相出具收条,以证明双方交付的钱物和数额.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该合同设立不动产抵押担保,当事人须在办理抵押登记成功后,即获得抵押登记回执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后才能申请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如公证财产为共有财产则须所有共有人全部到场、共同还款人等公证机关要求的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场.公证机关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应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附件承诺函、共同还款声明书、婚姻状况声明书、同意抵押声明书等.要求签订该合同及其附件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同时要求该合同的签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同签章真实.2、要有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3、要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4、要提供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即借款人结婚证或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无结婚登记的证明.5、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抵押房产一般要求为没有设立他项权的独立合法房产;抵押房产的登记地址须与抵押人的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6、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产评估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该报告必须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房产价值的房产评估报告.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第一,民间借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第二,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文书不一致的,以公证文书为准;第三,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1、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介入民间借贷后,依法审查借贷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引导借贷双方依法确立借贷关系,规范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无效合同,减少借贷风险.2、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节约诉讼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了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节约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证通过对民间借贷活动的介入,依法规范借贷行为,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化解和控制,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4、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保证了其真实性、合法性,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发展.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3、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4、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5、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6、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7、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9、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10、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1、考查借款人信用.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考查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2、问清用途,防范借款关系不合法.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在出借款项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3、借贷有据,妥善保存.1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协议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3在书写借贷协议时,要注意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致计息受损.借款数额要用大写,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4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4、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数额较大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财产担保,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5、利息约定要合理合法.1一般情况下,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2双方应在书面借款协议上明确写明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但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诉至法院时不会得到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除外.3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6、要注意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借贷证据包括借款关系存在证据、款项借出证据、利息支付证据、款项归还证据等.7、注意催讨及时起诉.1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不讲信用的人,借款到期后拖延甚至不还,催讨时避而不见等.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2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讨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还有一些情况是,有的借款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故意恶意离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此时出借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处理.“向8、要掌握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偿还,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9、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作者:李强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所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規定,其中都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规定。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公协五届理事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等等。
表明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是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该债权文书能否得以强制执行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债权文书或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没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条款,公证机构即不能对该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民间借款合同作为《联合通知》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所以对民间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合同中理应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
公证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对办理赋予民间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具备的条件缺乏了解,造成他们在申请办理该项公证时,所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表述千差万别。
有的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的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约定“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后本合同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出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借款中的签署与公证要求
借款中的签署与公证要求在借款过程中,签署和公证是非常关键的步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借款中的签署与公证要求,并说明其重要性和具体操作。
一、签署要求在借款协议中,签署双方都需要满足一些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签署要求:1. 签字人的身份:签署方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包括年满18岁、无犯罪记录等。
对于法人代表签署的协议,必须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
2. 签署地点和日期:合同上应明确标注签约的地点和日期,并由签署双方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3. 签字形式:签署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视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使用何种形式,签名必须清晰可辨,并与签署人身份一致。
4. 证人或见证人:根据法律要求,一些合同可能需要证人或见证人的签署。
证人通常应当是年满18岁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方。
以上是一般的签署要求,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不同的协议类型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公证要求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旨在证明某一文件或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为该文件或行为提供法律效力。
在借款过程中,公证可以增加借款协议的可执行力和保护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证要求:1. 公证机构选择: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当地的公证处、公证法人或公证律师等机构。
2. 公证材料准备:准备借款协议的一份原件和在公证机构备案的副本。
此外,还应提供身份证明、协议签署方的担保证明或授权文件等必要文件。
3. 当事人到场:在公证过程中,借款协议的签署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出席,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签署。
4. 公证记录和证明:公证员将记录整个公证过程并制作公证书或证明文件,证明借款协议的签署及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公证,借款协议可以获得更强的法律保护,并为当事人在可能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提供证据和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签署和公证在借款过程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前者确保合同的双方具备合法资格并达成一致,后者提供法律上的认证和保护。
关于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
编号:关于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XXXXXX公司(本合同模板为Word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写借款合同是一件非常需要专业知识的事情,只要牵扯到法律合同就一定会存在,那么什么样的格式才是正规的合同格式呢?为您推荐《关于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希望能够帮助您学习更多合同的格式。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因此读者朋友们,当你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留个心眼,请求借款人担保。
而担保分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
这里需要注意查看的是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的资格,而且保证人一定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
不过如果要保证的话,保证人可以选择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因此在借款时需要注意是否是连带保证。
从而使借款是可以找对人。
抵押,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是不转移财产占有,即是固定资产类,且需要在特定的财产登记处登记时才有效,可以以将来的财产设立抵押。
从而做到抵押借款。
质押,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也是属于物的担保。
不过与抵押相比,质押包括动产权利的质押,质押物需要交给债权人占有,比方说对方家的字画,珠宝。
而且质押还可以是权利的质押。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质押需要在登记时方能生效。
留置,也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
该方式下的担保是因特定的合同产生的,留置不需要事先约定但属于合法占有。
比方说对方欠你钱,但某天对方需要您进行转账,你将该部分钱先留下。
该方式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定金,是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又称金钱担保。
一般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没有履行义务将需要双倍返还。
定金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需要以书面的约定。
上述方式是在担保时能很好的规避风险。
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民间借贷不能公证了怎么办
民间借贷不能公证了怎么办为了保障民间借贷的相对安全性,有些当事人会约定对相关公证机构对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进行公证,那如果民间借贷不能公证了怎么办?民间借贷公证怎么办理是怎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不能公证了怎么办借款协议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合同到期时,债务人不履行的,可以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由法院执行局直接执行,不需要诉讼。
二、民间借贷公证怎么办理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程序:1、申请人,即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有保证人担保的借贷,应提交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
3、以抵押作为担保借贷的,应提交抵押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抵押物为共有物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共有人是夫妻的,还应夫妻关系证明。
4、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文本。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
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三、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1、处理纠纷,证据很重要。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的,应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有4倍的限制。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谋取高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有无约定利率争议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定期无息借贷的处理。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
2003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
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
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
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办理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否则,公证员无法审查,不能办理公证。
《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与公证
浅谈民间借贷与公证摘要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民间借贷在高回报的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潜在风险,公证的介入对其风险的防范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就针对民间借贷概念、特征、成因与公证介入的必要性及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公证作者简介:蔡宏昕,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81-03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和主要法律特征(一)含义所谓民间借贷是指相对于金融机构借贷来说的,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行为。
(二)主要法律特征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一)理论原因依据凯恩斯主义货币理论,民间借贷属于货币的投资需求。
货币投机需求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货币投机需求难以预测。
因为人们出于投机动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注重的是货币的流动性,但人们的流动性偏好随着他们对未来情况所估计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各人对未来的估计也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
这种心理现象是变化莫测的,加上市场行情的变化影响,导致货币投机需求变幻莫测,难以预测。
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法是什么
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自行协商解决
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四、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一)、借款利率民间借贷,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
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第一、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 年8 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 6 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为计算标准。
因为各个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时高时低、有高有低,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同时,要注意区分月息与年息的不同。
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因违反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一般法院会主动调整。
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实民间借贷款利率一般月利率为二分至一角之间,按法律规定均属“高利贷”。
王继红、李国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继红、李国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3【案件字号】(2022)豫10民终8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继红;李国民;王丽娜;禹州市瑞华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继红李国民王丽娜禹州市瑞华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继红李国民王丽娜【当事人-公司】禹州市瑞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单义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单义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坦单义【代理律所】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继红;李国民;禹州市瑞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丽娜【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标的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2019年1月5日的借款合同中显示的借款实际系由顺源燃料公司和同德典当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经过汇总结算后转化而来,该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处虽有王丽娜的签名,但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上诉人王继红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王丽娜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转化情形知晓。
故,对王丽娜来讲,其所保证的债权债务未实际发生,王丽娜不承担保证责任。
王继红提出的王丽娜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本案中王继红提供的多份借款合同、证明、李国民出具的还款计划、和解协议等证据,可以认定同德典当公司将相关债权转让于王继红,瑞华公司承继了顺源燃料公司所欠同德典当公司的债务,李国民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
贷款合同公证费由谁承担的责任
贷款合同公证费由谁承担的责任贷款合同公证费由谁承担的责任甲方(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在本次贷款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二、贷款利率本次贷款采取__________利率。
贷款利率的变动以双方书面协议为准。
三、贷款期限本次贷款的期限为__________个月。
借款期限以双方书面协议为准。
四、归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期偿还本息。
五、贷款公证费用责任1.本次贷款的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2.公证费由乙方垫付后,甲方应于贷款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一并归还。
六、保证条款1.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本息的还款提供担保。
2.甲方的担保形式为__________。
七、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各自交纳相关手续费后生效。
同时,甲方应将贷款发放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八、合同条款的变更如需变更协议内容,双方应通过书面协议进行。
九、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及其附属文件经双方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认可,并在双方均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的所有规定均符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符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甲方(借款人):(签名)日期:乙方(出借人):(签名)日期:。
民间房产抵押合同的公证(3篇)
第1篇公证机关:[公证机关名称]公证员:[公证员姓名]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住址:[申请人住址]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住址:[被申请人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联系电话]案由:民间房产抵押合同公证时间:[公证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之间的民间房产抵押合同进行公证。
一、合同签订背景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以下简称“抵押人”)因资金周转需要,愿意将其名下位于[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房产”)抵押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以作为借款的担保。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二、抵押房产基本情况1. 抵押房产位于[房产地址],土地证号:[土地证号],房产证号:[房产证号]。
2. 抵押房产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土地使用权类型]。
3. 抵押房产已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手续,权属清晰,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三、抵押担保金额及期限1. 抵押担保金额为人民币[担保金额]元整。
2. 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抵押期限结束时间]止。
四、抵押物权利义务1. 抵押人保证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利瑕疵。
2.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房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3.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房产进行查看、保管和维护。
4.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房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借款及还款事宜1. 抵押权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借款金额]元整。
2. 借款利率按[借款利率]计算,还款方式为[还款方式]。
3. 借款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结束时间]止。
4. 抵押人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六、违约责任1. 如抵押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2. 如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产或设定权利负担,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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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款合同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要求 2、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作为合同客体的货币 币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2、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具有同时性,都是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 终止时消灭。
第一 审查营业执照 第二 审查公司章程 第三 审查授权委托书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是否必须要求借款人 配偶签署相关材料?
取得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是原则,经债权 人同意是例外,
应注重:1、借款双方当事人声明或承诺 该借款为个人借贷;2、若借款人提交了 夫妻间关于债务问题的约定协议,在取 得出借人的认可后,即无需征询借款人 配偶的意思。
(二)审查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一般必备条款:借款金额、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利率、放款及还款时间、违 约责任、合同生效和法律适用。
(三)注意审查借款金额和用途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进行非法 活动,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出借金额远大于就常识而言可以 认可的资产的范围,公证员力求做到尽 责和关注。
(四)是否审查出借人资金来源?
第一、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 必 须要审查出借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就 是说这并不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民间借款行为是一种私法行为。 第三、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缺乏,事实上,当
事人无法提供,即使是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明 材料,我们公证机构无法审查核实证明材料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
2、《联合通知》中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债权 债务,如何认定为明确?
明确的债权债务大多都是单方的给付 义务,是符合形核
(一)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二)审查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三)注意审查借款金额和用途 (四)借款期限
逾期利率
第一、应建议出借人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出 具执行证书;
第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要求借贷双 方在合同中对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 给予合理约定。
(六)审查违约责任的约定
1、注意违约金过高问题, 2,注意双方违约责任的平衡 3、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罚金的情
况。
法律理念:在民事领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五)借款利率的审查
1、利率约定要明确,否则视为无息借款。 2、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
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
的基准利率,不是商业银行的利率。
高利贷的类型
1、利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但合同约定 低利率。
2、直接将利息约定到本金中来,以本金的方 式偿还。
,为了让交易安全正常地运行,一方不可能因 为对方的过错而受益,只能是受到补偿。即不 能鼓励一方期待对方会违约。
(八) 担保条款的审核
1、公司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重点审查:
①是否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②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东是
否参加表决, ③该项表决是否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④公司担保金额是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2、房产二次抵押
办理该类公证过程中,要尽到审慎义务, 要告知抵押权人下列内容: 1、该抵押物现已抵押给XXX,所担保的债 权、期限等。 2、本次抵押要办理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
3、后设立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先设立的抵 押权。
4、告知抵押权人认真审核该抵押物的剩 余价值,
1、抵押合同是不是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 有价证券为内容呢?
抵押合同应属于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债 权人(抵押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抵押 人)办理抵押登记,使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的请求权 。
抵押合同给付的应当是一种行为,是抵押 人交付抵押物或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
台湾地区民法学者 王泽鉴 先生认为,有 关担保物权之“约定”与担保物权之“设定” ,在概念上应严予区别,担保物权的约定 为债权契约即负担行为,担保物权的设定 为物权契约即处分行为。在设定担保物权 的“约定”形成后,第三人即设定人就依约 负担交付担保物或办理登记的义务,债权 人也相应地享有对第三人的登记(交付) 请求权,
对于以上告知要求抵押权人要以承诺书 的形式出具,并要求抵押权人要明确表 示:对于以上告知已完全明白,并愿意 接受本次抵押和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九)对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审核
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同意对本借款合同办理强 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后即为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人承诺:如不能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届时放弃抗辩权并愿意接受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如果涉及分次还款或分次付息,只 要任何一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均视 为借款人违约,借款人都愿意放弃诉权接受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 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 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能否赋予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1、抵押合同是不是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 有价证券为内容呢?
2、《联合通知》中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为明确?
郑州担保机构的特点
第一、一对一安排出资人和借款人配置资金; 第二、担保公司不摸钱,出资人直接付钱给借款人; 第三、操作公开透明,各方当事人见面,各类手续
均合法办理; 第四、担保代偿,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本付息,担
保公司将无条件为出资人代偿,即履行担保 责任。
二、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 应注意的问题
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李强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二、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三、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 四、如何对民间借款合同进行审核 五、如何制作民间借款合同的告知书和谈话笔录 六、抵押及质押的登记效力及登记机构 七、实务中几种常见问题的分析 八、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定 九、关于出具执行证书前核实方式的设想
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 一般告知 (共10条)
是公证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告知,
第二部分 特别告知 (共24条,分3部分):
1、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一些基础性规定,
2、各种担保方式的定义及法律效力,
3、关于强制执行中的法律意义及后果。
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我叫李强,是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执业公证员 ,受我处的指派具体负责受理并承办您所申请办理的 公证事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 部《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郑重提请你认真阅 读本告知书所载内容并在阅读后予以签字确认。如有 不清楚的地方,请在签字确认前提问,本公证员将为 您解答,直到你清楚为止;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本公证员及本处将认为您已经知道并正确理解了《 告知书》及《特别告知》的内容。
3、出借后,立即要求将利息返还。
当事人往往是签订两套合同,一套给公证处、 办理公证使用,另一套私下操作。
什么是公证的真实原则?
有人认为:“公证的真实包括法律上的 真实和事实上的真实, “法律上的真实 ,主要是指程序上的真实,或者叫程序 正义”。
“法律上的真实”应当是我们办理该公证 事项的最低底线,而达到“事实上的真实 ”则应为公证员利用审查、核实手段而努 力实现的方向。
1、民间借款合同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主体要求
出借人主体只能为自然人, 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 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 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 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特别告知:1、基础性的告知
(1)作为借款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借款,如果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或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对方串通假借贷的 或其他用于非法目的的,此借贷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明知违法而向借款人出借获取高利,此借贷关系不受法律 保护。
(3)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不受法 律保护。
(4)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借款人可能还同时有其他债权人,出借人应该明白相应的风险。
2011年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为7.76 万亿元,
而同期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为4.17万亿 元,
民间借贷已接近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半壁 江山”
经河南省工信厅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数量
2007年——100多家; 2008年——318家
2009年——600多家;
2010年——1159家
目前全国总共有担保机构5000多家,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 (三)公证介入的必然性
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借贷来说的,是自 发形成的一种民间借款形式,它指是非金融机 构主体之间、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 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不经国家行政机 构的批准 ,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 事行为。
五、如何制作民间借款合同的告知书 和谈话笔录
告知书 谈话笔录制作
告知书
两次确认
两部分告知
开始时确认 结尾时确认
一般告知
特别告知
(公证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告知)
基础性的告知 有关担保的告知 有关强制执行的告知
二次确认 (在开始和结尾都有提示性告知)
“郑重提请你认真阅读本告知书所载内容 并在阅读后予以签字确认。如有不清楚的地方, 请在签字确认前提问,本公证员将为您解答, 直到你清楚为止;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本公证员及本处将认为您已经知道并正确理解 了《告知书》及《特别告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