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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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停车位设置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证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停车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如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操作语言2.1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室内外场所。

2.2城市建筑配套停车位: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等效小型客车标准车:4 ~ 5座小型客车为等效小型客车,可作为各类车辆转换为停车位的等效车型。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停车位指标为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管理区划分如下:ⅰ类区是指大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重要地段;二类地区是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地区是指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其他地区。

3.2对于本规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应当以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配置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改建、扩建的规划许可申请。

3.4配给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给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给停车位本身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第十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济南市的交通压力日益加剧,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停车难题,济南市制定了一系列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指标与准则,以提供科学的规划和指导。

二、停车设施规划指标1.停车位供需比:根据济南市的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预测,制定停车位供需比,以保证足够的停车位供给。

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1.5,商业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2,办公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3。

2.停车设施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流量分布,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重点考虑商业区、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停车需求,确保停车设施的合理分布,减少交通拥堵。

3.停车位类型:根据停车需求和场地条件,确定停车位的类型。

常见的停车位类型包括地下停车库、露天停车场、立体停车设备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停车位,以满足不同场所的需求。

三、停车设施建设准则1.设施标准:停车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停车位的大小、道路的宽度、入口和出口的设计等都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环境友好:停车设施的建设应注重环境保护,采用绿色、可持续的建设材料和技术。

同时,应考虑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合理布局绿化带和景观,提升城市形象。

3.便捷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考虑用户的便捷性,提供方便快捷的停车服务。

包括设置明确的导向标识、合理的通道设计、智能化的停车管理系统等,方便车辆进出和停车管理。

4.安全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注重安全性,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包括设置防盗、防火、防溺水等设施,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5.可扩展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考虑未来的扩展需求,预留足够的空间和设施,方便后期的扩建和改造。

同时,还应考虑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提升停车设施的可持续性和智能化水平。

四、停车设施管理指标1.停车位管理:建立科学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包括停车位的分配、使用、收费等。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要求。

2 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围,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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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停车位的不足。

因此,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例如,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数量和小区规模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商业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应当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避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另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等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应当推广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停车位的浪费。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还应当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监管和维护,避免停车位被非法占用或损坏。

同时,应当加强对停车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体验,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和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考虑和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4章,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郭艳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

1.2 本规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1.5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城市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6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多层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7设立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街坊道路
≥9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2)城市道路宽度除机动车停车位占用外,道路剩余宽度应满足车辆进出停车位的通道最小宽度要求,见表3.9.2。
各类型进出停车位通道的最小宽度(单位:m)表3.9.2
车型
车辆停放方式
微型
汽车
小型
汽车
轻型
汽车
中型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本规定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制定不同的公共停车位指标。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15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库)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数量、出入口设置及内部交通组织、外部交通组织等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34 配建停车位指标5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

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

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汽车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城市停车难的困扰。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纷纷出台停车位设置标准,以保障城市交通秩序和市民的出行需求。

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大省,山东省也不例外。

本文将探讨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并就此发表个人观点。

一、背景介绍停车难不仅给城市交通带来困扰,也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特别是在山东这样人口众多且经济发达的省份,城市停车难问题更为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山东省提出了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

二、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的要求根据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1. 基础要求(1)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

(2)停车位的设置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类型、规模以及使用性质等因素。

(3)停车位的设置要优化交通组织和出行服务。

2. 设置标准(1)住宅建设项目山东省规定,一般住宅建设项目每套住房应配建1个地下私家车停车位。

对于大型住宅小区、高层公寓等规模较大的住宅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停车位的配置数量。

(2)商业、办公建设项目山东省规定,商业、办公建设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停车位。

具体标准为: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5个地下停车位和5个地面停车位。

(3)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等。

山东省规定,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业务量配建停车位。

一般情况下,每1000㎡建筑面积应配建10个地面停车位。

(4)其他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停车位设置标准,同时要考虑到项目所处地区的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设施的配套情况。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对城市发展充满热情的人,我认为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对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停车位设置可以有助于减少道路拥堵,提高交通效率。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一、住宅类1. 居住区停车设施应首先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合理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泊位数量。

2.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每户不少于一个停车泊位进行配置,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3. 老旧住宅区应结合实际,在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

4. 停车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办公类1. 办公类建筑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办公区域应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桩接口。

三、商业类1. 商业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商业街区应合理设置停车泊位,鼓励设置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商业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四、医疗设施类1. 医疗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医院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3. 医疗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五、教育类设施接送泊位1. 学校应按照每100名学生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学校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3. 学校应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和接送通道。

六、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1.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0.5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七、广场配建标准1. 广场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广场面积配置不少于2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广场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的建设规模不断增加,而停车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为了保证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得到有效解决,山东省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了小区停车位配建的具体要求。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小区停车位配建的要求。

停车位数量要求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针对不同规模的小区,有不同的停车位数量要求。

一般情况下,停车位的配建要求按照每套住房的面积和户数来计算。

1. 对于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户数小于20户的小区,要求每套住房配备至少1个停车位。

3. 对于居住区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户数大于100户的小区,还需要额外配置公共停车位,数量不低于总户数的10%。

停车位数量的要求旨在确保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避免停车难问题的出现。

停车位布局要求除了停车位数量的要求,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停车位布局的要求,以保证停车场的合理利用和通行安全。

1. 停车位布置应避免堵塞交通通道,保证车辆通行的顺畅。

通行道路和车位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确保车辆的进出不受阻碍。

2. 停车位应按照合理的方向和角度布置,以提高使用效率。

通常情况下,停车位的排列方向与道路相垂直或接近垂直,停车位的前后排布应相对错开,以便车辆方便进出。

3. 停车位应设有标识和标线,便于停车场的使用者识别和遵守停车规则。

停车位标线的颜色应醒目,标示明确,以确保停车位使用的规范性和秩序性。

停车位管理要求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有序管理和公平使用,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一些停车位管理的要求。

1. 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停车管理岗位,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

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停车管理的规范和流程。

2. 停车场应设置合适的出入口设施,如道闸、卡口等,以控制停车场的进出通行,提高安全性和管理效果。

3. 停车场应设立足够的监控设备,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监控设备应覆盖整个停车区域,可以实时监控和录像,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4章,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郭艳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

1.2 本规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现阶段城市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停车设施建设的目标与原则,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的确定与适用范围,停车设施建设设计的规范与要求,停车设施的管理与运营等。

一、现阶段城市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增长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城市停车需求不断增加,而城市停车设施的供给却相对滞后,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指标和准则来引导和规范停车设施的建设。

二、停车设施建设的目标与原则停车设施建设的目标是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效率和便利性,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可操作性、绿色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需求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的确定与适用范围停车设施配建指标主要包括车位数量、布局、规划与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城市的功能、人口密度、交通需求等因素,确定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准则。

适用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区、办公区、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物。

(一)车位数量:根据车辆保有量和停车需求,确定各类型建筑物的车位数量配建标准,以满足停车的需求,同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布局设计:停车位的布局设计要合理,考虑到车辆的进出、行驶、排队等因素,确保停车位之间的通行畅顺,减少交通堵塞和安全隐患。

(三)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建设要与城市规划和建设相衔接,建设更多地下停车库,提高停车位的密度和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地表空间的占用。

四、停车设施建设设计的规范与要求(一)建设规划:停车设施建设要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规划停车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二)设计要求:停车设施的设计要符合交通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原则,包括进出口设置、通行宽度、停车位尺寸、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绿色建设:停车设施建设要注重环保,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材料和技术,加强设施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鲁建规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建规字[2010]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为加强我省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切实解决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城市交通问题,确保我省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1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本规定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制定不同的公共停车位指标。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大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50万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不满50万的城市。

1.4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路外为主,路内补充”的发展思想,并应与城市交通政策、道路运行情况、交通管理紧密结合。

1.5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城市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停车位紧缺问题已成为许多小区常见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小区停车位配建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小区停车位配建的具体规定,以便业主和物业公司了解相关要求。

2. 停车位配建要求2.1 停车位数量根据小区规模和业主车辆的数量,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应合理配置,以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具体停车位数量的要求如下:•普通住宅小区:每户住宅应配备至少一个停车位。

•高层住宅小区:每户住宅应配备至少0.8个停车位。

•商业用地小区:每百平方米商业用地应配备至少1.5个停车位。

2.2 停车位布局小区停车位的布局应合理、方便,便于业主进出。

具体布局要求如下:•停车位应设置在小区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进出。

•停车位之间应设置足够的通道宽度,方便车辆进出和调度。

•多层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便于业主找到停车位。

2.3 停车位标识为了方便业主辨认停车位并避免停车纠纷,小区停车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具体标识要求如下:•停车位应设置编号,并用醒目的标识牌标示,方便业主辨认。

•车位标识应采用明显的颜色和字体,以便业主迅速找到自己的停车位。

2.4 停车位管理小区停车位的管理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物业公司应建立停车位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业主、租户的车辆信息和停车位分配情况。

•物业公司应定期巡查停车位,及时维修和清理,确保停车位的完好和清洁。

•物业公司应建立停车位使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停车位使用纠纷和投诉。

3. 总结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小区停车位配建的要求,旨在解决小区停车位紧缺问题,提供方便的停车环境给业主。

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涉及停车位数量、布局、标识和管理等方面,以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同时避免停车位使用纠纷。

物业公司应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合理规划和管理小区停车位,为业主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指标和准则:
1.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
- 根据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人员密度等因素确定停车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 根据交通压力、道路通行能力等因素确定停车设施的布局和分布。

- 考虑到推行停车费收取政策,制定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机制。

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准则: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确保停车设施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停车设施的位置和容量。

- 综合考虑周边交通状况和载客需求,制定停车设施的规划准则。

此外,还需要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标准和配套设施,例如道路标线、信号灯、停车指示系统等,以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还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指标与准则进行建设和使用。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为加强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停车设施满足静态交通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其他先进城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

1.4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

2 一般规定2.1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布置宜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布置并须合理退让相关规划控制线、地界及各类现状、在建或规划建(构)筑物。

如因用地条件限制确需设置在道路两侧时,应设置过街设施。

2.2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设计,应使停车库(场)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基地内道路的关系合理衔接,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2.3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规定。

2.4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 m2~35 m2,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 m2~35 m2,非机动车(自行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m2~1.8 m2。

2.5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一般停车场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

2.6以下建设工程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停车库(场)规模及停车位数量: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大型公共建筑、大中型居住小区;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库(场)、物流园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位于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两侧、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地区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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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
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十一条建筑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可能。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五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

第十六条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1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泊位、出租车泊位和无障碍车泊位。

3 配建停车泊位位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停车库(场)的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并符合下表2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以小型汽车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3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泊位或者自行车的泊位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住宅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第二十条办公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商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餐饮、娱乐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院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体育场馆按表10进行分类,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影(剧)院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游览场所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外交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第三十条工业、仓库区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6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第三十二条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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