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三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doc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三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规定。
;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执法,有着与其他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同的作用,因此它是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体系中最主要的一种。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 第二,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执法行为。
这种执法行为具有六个主要特征:; (1)国家意志性。
行政执法是由具体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说,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以其名义实施的国家意志行为。
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必须服从国家意志。
; (2)执行性。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够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到实处。
; (3)具体性。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相对人只能是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也只能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普遍约束力。
; (4)强制性。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相对人只能接受并配合劳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相对人拒绝履行设定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有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权力。
; (5)优益性。
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优惠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协助的义务。
; (6)单向性。
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发生的行为,其效力的发生不以行政管理相人的意志为转移。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
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三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三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法条原文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的概念、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促使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从权利的性质上讲,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
代位权制度是债权的保全制度的内容。
债的保全,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摘发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它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种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的保全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一转和消灭而产生、一转和消灭。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三,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合同法73条
合同法73条根据中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的独立意志从事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以下将对合同法第73条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合同法第73条是一项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该条款指明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要求。
其次,根据法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和独立意志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本着真实、诚实的态度与对方进行协商,并且遵守自己所做出的承诺。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同时,当事人还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对方进行协商和交流。
独立意志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行使自己的独立意志,并且达成一致意见。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协商和订立合同时应独立思考,不受他人的强制、威胁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策。
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利益、意愿和目标,与对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商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不得强制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意愿。
这一点与独立意志原则紧密相关。
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干预,包括威胁、虚假陈述、欺骗等,都会影响当事人的独立意志和自由决策,从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当事人应当在无任何不正当干预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和协商,确保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独立的。
总之,根据中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的独立意志,当事人在协商和订立合同时应当本着真实、诚实的态度,并独立思考,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不得强制或限制当事人的意愿。
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合同的公正、平等和合法性。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第73条【1】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的限制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100万元而不能请求偿还200万元又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6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额只能是60万元而不能再请求偿还其余的40万元债权人有数人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就同一债权重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1.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时效届满的抗辩、虚假表示可撤销的抗辩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惟债务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受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免除第三人的债务债务人则不得行使否则代位制度形同虚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是否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自然对其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亦及于债务人例如甲法院审理代位诉讼案判决债权人败诉债务人又向乙法院提起诉讼乙法院如判决债务人败诉则是一事二理劳民伤财;若判决债务人胜诉则造成两个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既影响法院的威严又使得第三人无所适从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为的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第三人偿还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物故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而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基于法定的代位关系故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偿还拓展阅读:如何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实践中债权人行使该条规定的代位权要遵守下列规定: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6、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8、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9、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10、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1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资料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增强自己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其财产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端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个人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
《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实体权利,该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
”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小,并且没有规定权利行使的效果,因而该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话题:合同法第73条到底说了什么?
话题:合同法第73条到底说了什么?两周前,一个香港的保险销售人员向我的一个朋友推荐购买香港保险,我这个朋友就邀请我一起见见这位香港同仁。
交谈中,这个香港同仁提到了保险合同的避债属性,我就问他:为什么保险可以避债。
他说:合同法73条规定保险不会用于抵债。
我对他说:首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大陆,购买香港保险的合同签署地是香港,合同法的管辖范围不包括香港。
其次,合同法第73条是对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根本没有提到人寿保险。
凭什么说保险不会用于抵债呢?其实不光是这位香港同仁,许多大陆的保险同仁也经常引用合同法73条作为保险能够避债的法律依据。
网上也有很多类似的言论。
那到底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和广大听众一起看看合同法第73条到底说了什么。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一条翻译过来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举个例子:老张向老李借了100万,到期不归还,老李就找老张要。
老张说,我不是不想还你钱,是我没钱,为什么我没钱呢?因为老王欠我100万,该还他不还,我也要不来。
只要他还钱,我就还给你。
其实这就是一个三角债,合同法第73条推出的目的也就是防止有人故意利用三角债不还钱。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这种情况下,老李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老张的名义向老王要钱,法院会支持。
说到这里,和保险没有关系,但是,请注意,合同法第73条最后一句话是: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老张对于老王的债权是专属于老张自己的,这个时候,老李再要求以老张的名义去找老王要账,法院是不支持的。
这份专属债权,只能是老张自己去要。
老张不去要,老李干着急,也没有办法。
那有人要问了,什么债权才是专属债权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对于这一点是这样规定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第73条【1】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的限制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100万元而不能请求偿还200万元又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6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额只能是60万元而不能再请求偿还其余的40万元债权人有数人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就同一债权重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1.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时效届满的抗辩、虚假表示可撤销的抗辩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惟债务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受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免除第三人的债务债务人则不得行使否则代位制度形同虚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是否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自然对其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亦及于债务人例如甲法院审理代位诉讼案判决债权人败诉债务人又向乙法院提起诉讼乙法院如判决债务人败诉则是一事二理劳民伤财;若判决债务人胜诉则造成两个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既影响法院的威严又使得第三人无所适从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为的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第三人偿还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物故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而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基于法定的代位关系故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偿还拓展阅读:如何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实践中债权人行使该条规定的代位权要遵守下列规定: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6、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8、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9、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10、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1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合同法第73
合同法第73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在这篇3000字的文章中,我们将对合同法第73条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文对该法条有更深入的了解。
合同法第73条主要是针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和程序进行规范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违约或者有正当理由相信对方将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可以为避免损失采取合理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当一方违约或者有正当理由相信对方将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将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可以为避免损失采取合理措施。
这个过程中,及时沟通和采取合理行动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双方在解除合同后减少可能的损失。
合同法第73条强调的是一方合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注意,对方是否存在真正的违约行为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将违约。
只有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合同法第73条中得出一些解除合同的程序性要求。
当事人在决定解除合同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有所准备。
同时,为了降低解除合同后的损失,当事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规避潜在的风险。
总的来说,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方违约或有理由相信对方将违约的情况下,给予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解除合同并不是一场轻松的决策,当事人需要在充分判断和合理通知对方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是一项具有严肃性和复杂性的法律行为,对于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当事人应当依法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的意见,以确保权益的合法维护。
总而言之,合同法第73条为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和程序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违约或有正当理由相信对方将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73条
合同法第73条:违约责任的划分一、概述合同法第73条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条款,主要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第73条展开阐述,包括违约责任的含义、划分的原则和具体责任的确定等内容。
二、违约责任的含义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会面临违约责任的追究。
三、划分违约责任的原则在划分违约责任时,合同法第73条明确了以下原则:1. 违法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法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2. 违约责任的划分合同法第73条还明确了划分违约责任的原则。
根据当事人的违约程度、违约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可以将违约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的责任免除:•不可抗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种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免除责任。
•法律规定: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免除进行了规定。
四、违约责任的确定在具体确定违约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违约行为的性质违约行为的性质越严重,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就越重。
例如,故意违约、恶意违约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主要违约,责任会更为严重。
2. 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也会影响违约责任的划分。
后果越严重,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就越重。
3. 违约责任的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合同约定的责任划分将会成为判断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
4.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对一些常见的违约行为和责任划分进行了规定,应当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违约责任。
五、总结合同法第73条是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划分的重要规定。
合同法73条
合同法73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违约权利的实施条件和方式。
该条共包括七款内容,包括了在违约情况下实施的措施、可追索的损失以及违约方提出补救的条件等。
首先,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在合同违约时,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要求履行、请求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和请求追索已给予对方的利益等。
这些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受损害方的需要以及特定情况。
其次,该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实施请求采取补救措施时的条件,包括违反合同义务的实质性违约、在履行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这种后果的违约。
这表明当事人在请求采取补救措施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考虑其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再次,合同法第73条还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时的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追索的损失包括受损害方因为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合理和必要的费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和费用的情况,请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最后,当事人一方在违约情况下,可以判断违约方提出补救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违约方可以提出履行债务、消除影响和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等条件来补救自己的违约行为。
这表明违约方在向受损害方提出补救条件时,应该提供相反行为来消除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违约情况下实施违约权利的前提条件和方式。
对于受损害方来说,可以采取履行债务、请求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违约方也有权利在提出补救条件的前提下,争取抵消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这些规定在合同违约纠纷中起到了约束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合同法73条
合同法73条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总则之一,该法共有330条。
其中,第73条内容涉及的是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即解除合同关系,使双方恢复原来的法律地位。
而《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一些能够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
首先,《合同法》第73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重要的条款违约。
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的重要条款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定形式、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当合同发生上述情形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合同法》第73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负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的责任,《合同法》第74条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负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殊合同,法律中对其解除做了特殊的规定。
例如,租赁合同的解除需要按照不同情形分别适用。
总之,《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确保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
在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平等和合法,推动合同制度的健康与完善。
合同法第73条适用问题之探讨
合同法第73条适用问题之探讨
王俊;李洪东
【期刊名称】《泰山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1(023)004
【摘要】合同法首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其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三角债""讨债难"等问题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具体适用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总页数】2页(P57-58)
【作者】王俊;李洪东
【作者单位】泰安师专马列部;泰安市岳首律师事务所,山东,泰安,27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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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
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合同的基本宗旨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② 合同将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充分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③ 明确合同条款,有助于提高双方的合作效率。
b. 合同的适用范围①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域的所有交易活动。
② 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合同法及地方性法规。
③ 双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沟通。
④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协议。
c. 合同的生效条件①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② 任何一方提出的修改或补充条款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④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按照条款执行。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乙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③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便其履行合同义务。
④ 甲方有责任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有权按约定的标准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② 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及时交付成果。
③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④ 乙方应向甲方反馈进展情况,确保双方的信息畅通。
c. 双方的共同义务② 双方应共同承担因合同履行产生的合理费用。
③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妥善处理。
④ 合同期间,双方应协同配合,避免因沟通不畅而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密条款a. 保密信息的定义① 本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均视为保密信息。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三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三: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执法,有着与其他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同的作用,因此它是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体系中最主要的一种。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执法行为。
这种执法行为具有六个主要特征:(1)国家意志性。
行政执法是由具体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说,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以其名义实施的国家意志行为。
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管理相对入都必须服从国家意志。
(2)执行性。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够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到实处。
(3)具体性。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相对人只能是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也只能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相对人只能接受并配合劳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相对人拒绝履行设定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有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权力。
(5)具有优益性。
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优惠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协助的义务。
(6)具有单向性。
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发生的行为,其效力的发生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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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增强自己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其财产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端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个人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
《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实体权利,该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
”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小,并且没有规定权利行使的效果,因而该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固然于债权人不利,然而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毕竟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任债的效力无限制地对外扩张,为了平衡“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活动的自由”两种价值,不致使债务人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陷入债权人的奴役,应该严格限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
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
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非现实存在的权利,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所以法律上的可能或者能力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例如对有利合同(赠与)的承诺能力或者有利商业机会的利用等;权利中的一部分权能也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债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怠于使用、收益(房屋的出租、土地的耕作等),债权人不可代其位而行使,否则构成对债务人权利的侵犯,也威胁到债务人的意志自由。
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这使得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按《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理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也很广泛,除了债权之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形成权,甚至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本身又可以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并且不仅限于私权的代位,对于一些公权利也可以代位行使,内容非常广泛。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经过整理我们认为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1)债权。
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
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3)形成权。
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
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
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
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
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债等,不可代位行使。
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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