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给他人用 贷款人仍承担责任

合集下载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划分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划分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划分基本案情:2014年9月26日,被告李某夫妇因生意周转困难,需要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找到原告张某夫妇以借款人名义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后原告张某夫妇作为借款人,被告李某之妻王某作为担保人从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该笔款项为被告李某夫妇实际使用。

2016年1月,该小额贷款公司将原告李某夫妇、被告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对5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夫妇清偿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3月2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书写了证明,证明被告李某夫妇曾让原告张某夫妇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手续都是被告王某和某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好,原告张某夫妇只是签了一个名字,该笔款项也系被告李某夫妇所用。

经对本息、费用结算,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借原告张某款60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李某夫妇,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60000元。

争议焦点:被告李某夫妇与原告张某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妇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张某夫妇作为名义借款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交给被告李某夫妇实际使用,被告李某夫妇本应该按照原告张某夫妇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其违反诚信原则致使司法机关判处原告张某夫妇偿还借款及利息。

原告张某夫妇与被告李某夫妇基于以上事实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已经就借款本息及费用结算共计60000元,与判决确定原告张某夫妇清偿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及利息的数额相当,故该笔60000元债务被告李某夫妇应共同清偿。

第二种意见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妇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应该基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为名义借款人,被告李某夫妇为实际借款使用人。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借款⼈和担保⼈应承担哪些责任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有时要有担保⼈进⾏担保,以防范借款风险,那么借款⼈和担保⼈应承担哪些责任,关于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借款⼈和担保⼈应承担哪些责任借款⼈应该承担按期还款的责任。

借款担保⼈要为其担保⾏为承担⼀定的责任,具体如下:(⼀)要看担保⼈是承担的⼀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

⼀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但同时需要注意以下⼏点:1、由于⼀般保证的保证⼈承担单⽅性、⽆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尽了义务⽽债权⼈怠于⾏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保证⼈在贷款合同履⾏期满后,向商业银⾏提供了可供执⾏财产的真实情况的,银⾏放弃或者怠于⾏使追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的,保证⼈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对债务⼈的信任,因⽽⼀旦发⽣债务⼈变动时,保证⼈⼀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变更,⼜未获得保证⼈书⾯同意时,保证⼈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3、在商业银⾏与借款⼈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在实际的⽣活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的⾏为,⾮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进⾏资⾦融通的⾏为。

如果处理不好就发⽣了借款的纠纷案件。

那么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基本法律规定1、利息规定《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就⽆权收取利息。

关于⽀付利息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利息”。

⽽现实⽣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贷双⽅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最终仍不能确定⽀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四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借款期间⼀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2、借款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七⼗五条 【借款⼈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借款⽅可以随时还款,贷款⽅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民法典》对借款纠纷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这⾥所指的3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起计算,⽽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法典》第⼀百九⼗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案例学习: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学习: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学习: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一、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1、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九大典型案例案例1:借名贷款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将其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是借款人支配其款项的行为,与出借人无关,担保的效力不受影响。

【案例索引】甲小贷公司诉秦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苏高院:金融商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法院认为,秦某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至秦某账户,由此甲小贷公司已经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方为秦某。

即使秦某向甲小贷公司借款的目的是为提供款项给黄某使用,但并不能因此否认秦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

至于秦某取得借款后将其转给黄某,是秦某支配款项的行为,与甲小贷公司无涉。

担保人乙公司、丙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主体虚假,黄某和甲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遂判决支持甲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索引】张某某与高某某、乌海市某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59号。

【裁判要旨】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案例3:借款是否借款人本人使用,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由此否定涉案借贷关系的真实有效。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03•【字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社会信用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力,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6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为支持我市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贷款投放。

其中公职人员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久拖不还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而且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的实力。

为此,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协助清收公职人员、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经营包袱,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认真清理核对,限期组织清收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清理、核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情况,弄清贷款用途,严格界定贷款偿还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银行贷款是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执行的,而已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担保亦或是担保人,银行贷款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学习。

一、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1.如果你的某位朋友在银行贷款了,而你正好是担保人,你的朋友没有办法还清债务,这个时候法院或者是银行,就会要求你来帮助你的朋友偿还债务。

2.不仅仅需要偿还债务,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债务人他没有办法履行的一些义务,你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总的来说,担当某个人的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很高的,如果这个人不讲信用,没有能力偿还自己的债务,而拒绝偿还,或者是将这个锅推给担保人的话,担保人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的。

3.情节比较轻的话可能就是进行赔偿,情节较重的话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我们在担当他人的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不可因为对方是自己的朋友或者是亲戚家人,就放松警惕。

我们还要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己是否有能力担保。

二、担保人的担保方式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解决办法

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解决办法

信用卡是申卡人主动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申卡人资质条件且认为其符合办卡条件的前提下,与申卡人达成的一种合约关系,并向申卡人下发信用卡,提供后续用卡相关服务。

在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都会明确写明:“信用卡仅限申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产生的相关损失,银行概不负责,由持卡人本人来承担”。

所以信用卡持卡人尽可能的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持卡人仍然要对信用卡用卡、还款等一切行为承担责任。

以下列举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1、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使你负上高额债务,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他人不还或者还不了信用卡,最后还得自己来还,还要承担银行高额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2、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不等于借钱,必要时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后要及时收回信用卡,与借用人核实刷卡账单并在账单上签字,再让借用人补上借条,借用人归还信用卡后将借条归还借用人。

经常有人咨询,我借信用卡给我朋友使用,开始都是正常的使用,后来就逾期了,人也找不到,电话也打不通,遇到这种情况你只能先把信用卡还上,把信用卡注销,注意留存信用卡的流水、账单,还卡的程序、记录等证据,再想办法找到借用人补上借条,通过录音摄像的方式收集证据,不能归还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利。

所以借用人不还的话,持卡人面临着个人征信危机、高额的利息滞纳金等法律责任,借用人逃避债务,持卡人维护权益的程序变得复杂,维权的成本也相应增加。

3、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他人还款逾期,可能造成信用卡持有人的个人征信污点,影响持卡人之后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

4、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他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借用人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信用卡持有人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默许信用卡借用人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持有人也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方便好用,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要随时提高警惕,管理好个人信用卡,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

以自己名义替别人贷款协议

以自己名义替别人贷款协议

以自己名义替别人贷款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以自己名义替别人贷款协议(本协议由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的签订目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贷款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以自己名义为乙方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甲方权益及义务第三条甲方权益1.甲方作为贷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享有贷款合同约定的权益。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四条甲方义务1.甲方应确保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甲方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甲方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三章乙方权益及义务第五条乙方权益1.乙方有权按照约定使用甲方所贷款项。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六条乙方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乙方应确保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乙方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四章丙方权益及义务第七条丙方权益1.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丙方在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时,有权向贷款机构披露甲方信息,要求贷款机构采取措施追偿贷款。

第八条丙方义务1.丙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确保贷款在本金及利息到期时得到偿还。

2.丙方应协助甲方、乙方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九条违约情形1.甲方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视为甲方违约。

2.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视为乙方违约。

3.丙方未按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未协助甲方、乙方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视为丙方违约。

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裁判规则1. 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不论是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实施的直接借名借款行为,还是由出名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均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处理。

对于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债权人不知借名约定且其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

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债权人对此还享有撤销权。

案号:(2018)闽05民终686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期2. 借名贷款保证人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长宏公司诉明星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出借人知道实际借款人身份并与实际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与实际贷款人,保证人提供借款保证时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未提出异议,相关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审判》2015年第12期3. 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合同相对方为名义借款人,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应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成龙、肖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系借名借款。

借款履行均由实际借款人进行,名义借款人未实际参与合同,也未享受借款利益的,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2018)辽02民终2524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06-214. 在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由实际借款人使用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付堂彬与饶小东、梁利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主张与出借人之间是借名借款合同,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但未举证充分证明出借人明知存在实际借款人的情形下仍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且名义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表明自己认可该借款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 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 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委托贷款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贷款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贷款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委托贷款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委托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曾盛行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当时很多大型国有企业将其富余自有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借给需要资金的各类中小规模的企业,既避免了企业之间因非法拆借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又使得委托人(出资人)的资产得以升值,同时也解决了借款人(用资人)的资金困难,金融机构因受托进行贷款管理而从中收取代理费用,是一件多全其美的好事。

然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现在,当初的几方之好由于用资人到期没有偿还借款而起了争议,委托人认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管理就等于把钱送进了保险箱,银行则坚持只负责管理、不承担风险。

当然,还款责任应由借款人承担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委托贷款涉及三方(甚至更多)、多个法律关系,即由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定委托贷款合同,银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定贷款合同,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他们是依靠银行这个纽带联结起来的,一旦发生借款人经营不善,产生还款危机,到期不偿还借款,人去楼空,甚至破产、注销,委托人又如何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呢?对此,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了几起类似的案件,值此论坛之际与各位同仁做一交流,殷盼得到各位的批评指正。

一、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一)《贷款通则》我国《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上述《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给委托贷款这一融资方式下了个定义,依据该规定,委托贷款关系中,贷款人(受托人)的义务为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其不承担贷款风险。

这里所说的“贷款风险”,笔者认为准确理解应为商业风险,即完全由于用资人原因导致到期无法收回贷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存单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委托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

个人借款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个人借款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个人借款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各自的责任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借款的情况屡见不鲜。

无论是亲戚朋友之间的资金周转,还是通过一些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取借款,都涉及到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各自承担着什么样的责任呢?先来说说借款人的责任。

借款人首要的责任就是诚实守信。

在借款时,要如实向贷款人提供自己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

如果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一旦被发现,不仅会损害自己的信用,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按时还款是借款人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在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还款的时间、金额和方式。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否则就会构成违约。

违约不仅会产生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还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今后的借款和其他金融活动。

借款人还要合理使用借款资金。

借款用途应当与在借款时向贷款人所陈述的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比如,以购买房产为由借款,却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这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借款是有担保的,比如抵押物或者担保人,借款人要确保担保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且在还款出现问题时,不能损害担保人的利益。

另外,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合理监督和检查。

贷款人可能会在一定条件下,要求了解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变化,借款人应当积极配合。

再来说说贷款人的责任。

贷款人首先有责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这需要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以降低贷款风险。

在签订借款合同前,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清晰、明确地说明借款的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确保借款人充分理解并同意。

贷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

不得擅自扣留、拖延或者改变借款金额。

在借款期间,贷款人应当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随意泄露。

如果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贷款人应当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处理,不能采取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

为他人贷款免责协议

为他人贷款免责协议

甲方(担保人): [担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乙方(借款人): [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鉴于:1. 乙方因资金需求,向 [贷款机构名称] 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贷款金额] 元,贷款期限为 [贷款期限]。

2. 甲方为乙方的贷款提供担保,愿意承担乙方的偿还责任。

3. 甲方希望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此签订本协议。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免责条款1.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对乙方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时,甲方应承担全部或部分偿还责任。

2. 在以下情况下,甲方有权免除其担保责任:a. 乙方在贷款期间,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了贷款本息。

b. 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且甲方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

c. 乙方在贷款期间,发生重大变故,如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经甲方核实,确认乙方无法偿还贷款。

二、权利义务1. 甲方应在乙方贷款到期前,提醒乙方及时偿还贷款。

2.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乙方应如实告知。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乙方的还款能力。

4.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还款责任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和义务

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还款责任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和义务

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还款责任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和义务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还款责任借款人是指在贷款合同中作为资金借出方的一方,而还款责任则是指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的义务。

在一份贷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和维护合同的顺利履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理解贷款合同中的相关要求。

一、还款期限和方式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

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人需要在何时将借款归还给贷款人,可以是一次性还款也可以是分期还款。

还款方式则是指贷款人要求借款人采取的还款方式,一般包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借款人需要明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责任。

二、还款金额和利息借款合同中还款金额是指借款人需要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

本金是指借款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利息是指贷款人提供资金所要求的回报。

贷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金额和利息计算方式,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利率计算出实际需要归还的金额,并按时还款。

三、提前还款和逾期还款借款合同中还涉及到提前还款和逾期还款的情况。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主动进行的还款行为,可以用于减少利息支出和提前解除债务。

逾期还款则是指借款人未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情况。

合同中一般会约定逾期还款的罚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借款人需要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逾期还款,并承担相应的罚息和违约金责任。

四、还款账户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指定还款账户,即借款人用于归还贷款的银行账户。

借款人需要确保还款账户的正常运作,及时将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并注意账户余额的充足以保证还款的顺利进行。

五、还款通知与记录为了保证还款的透明和有据可查,借款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还款通知和记录的方式。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提前向贷款人发送还款通知,并确保还款记录得到妥善保存。

这将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还款的误差,提高还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还款追偿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责任,贷款人有权采取追偿措施。

借款了解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和责任

借款了解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和责任

借款了解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和责任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和责任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和贷款人都享有一定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款人作为贷款的获取方,需要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对贷款人的权益和责任有一定的了解。

本文将详细探讨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借贷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

一、借款人的权益和责任1. 权益作为借款人,您享有以下权益:(1) 获得贷款资金:借款人有权依法获得贷款资金,满足个人或企业的资金需求。

(2) 选择合适的贷款产品:借款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产品,包括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

(3) 知情权:借款人有权了解贷款合同中所包含的全部条款,包括还款方式、利率调整方式、违约责任等。

(4) 隐私权: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应受到保护,贷款人应妥善处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5) 申诉权: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不满意的情况,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

2. 责任作为借款人,您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 还款责任: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足额还款。

(2) 维护信用:借款人需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价,以便获得更高额度和更优惠的贷款条件。

(3) 合规操作:借款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法使用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超出贷款合同范围的用途。

(4) 合作义务:借款人应与贷款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如有还款困难或其他问题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解决。

(5) 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逾期未还款、提供虚假信息等,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贷款人的权益和责任1. 权益作为贷款人,您享有以下权益:(1) 收取利息: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利息,获取贷款利益。

(2) 贷款风险管理:贷款人有权评估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合法权益保障:贷款人有权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追偿权、提起诉讼等。

他人欠款,协助他人申请银行贷款后,让他人将贷款归还借款的责任

他人欠款,协助他人申请银行贷款后,让他人将贷款归还借款的责任

他人欠款,协助他人申请银行贷款后,让他人将贷款归还借款的责任:
协助他人申请银行贷款后,让他人将贷款归还借款可能涉及以下几种责任:
1.法律责任:如果协助他人申请贷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银行内部规定,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
协助他人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或涉嫌犯罪。

2.民事责任:如果协助他人申请贷款后,贷款未能按时归还,债权人可以要求协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债权
人可以要求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其代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3.道德责任:即使协助他人申请贷款的行为不违法,但如果违反了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可能会受到舆论谴责或道德谴
责。

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合同

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合同

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合同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人们对于贷款的需求增加,贷款合同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贷款合同是一种约定,通过此合同,贷款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借给贷款人,并在一定期限内收取利息。

然而,有些人可能会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也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首先,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合同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

贷款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贷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贷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例如购房、创业等。

如果贷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就等于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次,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合同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风险。

贷款是一种借来的资金,贷款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利率偿还贷款。

如果贷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从而导致逾期还款、利息增加甚至违约金的产生。

这将给贷款人带来经济损失,并可能导致个人信用受损,难以再次获得贷款。

此外,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合同也可能给他人带来风险。

在一些情况下,贷款人可能将贷款挪作他用,并以高利率借给他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贷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进而影响到借款人。

借款人可能因此无法及时获得所需资金,甚至面临经济困境。

此外,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可能会导致贷款人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进一步加剧了借款人的风险。

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合同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

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合同的监管,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贷款人的审查,确保贷款用于合法用途。

此外,社会应加强对于贷款合同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于贷款合同的重视和知识水平,以避免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合同的情况发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自觉遵守贷款合同的约定,确保贷款用于合法用途。

如果我们有其他的资金需求,应该寻求其他合法的渠道,而不是将贷款挪作他用。

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自己的金融知识水平,了解贷款合同的内容和风险,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借名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其基本原理是借款人以他人的名义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然后将款项用于自己的经营或个人生活。

由于借款人与贷款机构签署的是借名贷款合同而非普通的个人贷款合同,因此其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借名贷款合同的效力应符合《合同法》、《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名贷款合同应满足合法、真实、完整、自愿、公平、平等、诚信等基本要求。

具体而言,借款人及被借助名字的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合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遵守借款合同约定等基本前提。

否则,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欺诈、威胁、恶意串通、违背法定意愿、强迫签订等,那么借名贷款合同的效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或直接无效。

其次,借名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出资人扮演的角色迥异,因此其各自的责任承担亦应区别对待。

一方面,借款人应承担普通贷款人的全部责任,包括还款责任(包括利息、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如逾期未还款、恶意拖欠等)和损害赔偿责任等。

另一方面,名字被借用的人,虽然实际上并未参与此次借贷,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如果被借用名字的人未及时告知贷款机构自己的身份信息或存在故意隐瞒风险等情形,就可能导致贷款机构无法辨别真伪而对其造成损失,此时被借用名字的人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借名贷款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各方应当及时关注和防范。

例如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应当认真审核出资人的资质和名誉程度,确保出资人身份信息真实可靠,另一方面也应当法律意识强化,妥善保管好合同等相关文件,防范发生法律风险;对于出资人而言,则需特别留意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或冒名借款等情况,及时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借名贷款合同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只要各方秉持合法合规、自愿互惠、风险防范等原则,就可减少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和金融损失,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生活中,急需用钱的时候就会想到贷款,大部分贷款 是给自己用的,但也有少数部分人只是当中间人,贷款 给他人用。例如这个夏某就是贷款给他人用,但是他人 并没有偿还贷款本息,以为自己不需承担
责任,其实不是的,夏某还是要承担责任。下面我们看 下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贷款利率最低0.75%,承诺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同样的 额度、同样的三步申请,一分钟就可迅速匹配信贷经理。 门
槛更低、费率更低、品种更丰富。建议大家办理贷款,申办入口:
信用社向夏某发放了贷款,但夏某称该贷款实际用款人系王某某, 拒绝偿还贷款本息,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滨城
区人民法院判决夏某向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 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夏某向信用社借款20万元 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事项。信用 社按照约银行账户,夏某在 借款借据上签字并捺印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夏某未 归还借款本金,并拖欠部分利息,信用社催要未果,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夏某辩称
借款属实,但实际用款人是王某某,也不知悉具体的还 款情况。所以该贷款应由王某某偿还,其不应承担还款 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夏某自愿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的 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
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归还原告信用社借 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数字产权交易 /
ty9998htvv
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 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其未履行按期还款义务,已经构成 违约,还应按照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称 该借款的实际用款人系王某某,但未提
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所借款项已 经实际发放到被告账户,至于被告将款项转交给他人使 用,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故被告夏 某主张应由王某某承担清偿责任,不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