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5篇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事宜签订合同。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所承担的劳务工作。
二、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如下:1. 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并加付逾期利息;(2)甲方提供的劳务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完成所承担的劳务工作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劳务工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1. 违约责任的认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如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
2. 违约处理:甲乙双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无果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证据情况判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
四、其他条款1. 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劳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双方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劳务内容、劳务期限、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保密条款等。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摘要:长期以来,受民法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一直被认为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劳动违约案件的频繁发生,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就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为了遏制这种情形的发展,我国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范围、应予限制的程度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实践操作。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我们必须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加以改进,使其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
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2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用工制度也逐渐从“固定工”向“合同工”过渡,这也使得劳动合同制度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
但在日益市场化的经济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形态,《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现,尤其是因为劳动合同违约金所引发的劳动合同争议急剧上升,相关制度的缺失给争议的处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概述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发展过程来看,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由最初的违约金制度发展来的。
所谓违约金制度,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制度。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预定性,即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二是从属性,即违约金条款是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劳动合同违约金_1
劳动合同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1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含义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通常约定的是在劳动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时(主要是在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当中,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一般仅针对劳动者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重大的意义。
依据违约金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此种违约金不能与违约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因为该违约金的功能就在于弥补一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反之,如果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法律应明确规定非违约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则该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的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对其造成了损害,则违约金条款不能法适用,劳动者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故又称为违约罚。
此种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其强烈的惩罚性,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后,还要承担其他一切的违约责任。
此种违约金是对违约方一种额外的处罚。
显然,惩罚性违约金的'运用很容易损害违约方的权利,并使合同相对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即为赔偿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确定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事业单位劳动协议2024年版违约金额度解读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事业单位劳动协议2024年版违约金额度解读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期限1.3 工作内容2. 违约金制度2.1 违约金定义2.2 违约金计算方式2.3 违约金缴纳期限3. 违约情形3.1 劳动者违约3.1.1 未履行合同义务3.1.2 违反劳动合同规定3.1.3 擅自离职3.2 单位违约3.2.1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3.2.2 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3.2.3 未按约定提供福利待遇4. 违约金缴纳与退还4.1 劳动者违约金缴纳4.2 单位违约金缴纳4.3 违约金退还条件5. 违约责任5.1 劳动者违约责任5.2 单位违约责任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解除7.3 合同终止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泄密责任9. 知识产权9.1 知识产权归属9.2 知识产权保护10.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10.1 签订流程10.2 解除流程11. 福利待遇11.1 工资待遇11.2 社会保险11.3 公积金11.4 休假制度12. 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12.1 劳动保护措施12.2 职业病防治12.3 劳动强度和工时制度13. 培训和学习13.1 培训机会13.2 培训费用13.3 学习交流14. 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3 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岗位从事____工作,具体职责和要求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条违约金制度2.1 违约金定义违约金是指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的意义、应用范围以及操作指南,并探讨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违约金制度的意义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促使双方履行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可以有效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从而强化双方履行合同的动力。
这有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和合同双方的诚信。
2.维护合同稳定性: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违约金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合同稳定性的作用。
一方面,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或违约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而避免轻易解除合同或违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或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通过违约金的规定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3.公平合理的约束和救济措施: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可以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更加谨慎。
同时,违约金的规定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追求违约金的支付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避免劳动者轻易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避免滥用解除合同权利,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追究违约责任:当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违约金制度的操作指南违约金制度的设定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合同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浅析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其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就涉及到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1. 非违约方的权利当劳动合同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于非违约方来说,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以及权益的保护。
(1)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请求解除合同:非违约方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3)请求赔偿损失: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索取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2. 违约方的责任劳动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需要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要赔偿非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3)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违约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诉讼等法律后果。
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1. 违约金的定义违约金是违约方因违反约定而应支付给非违约方的一定金额,用于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与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合同价值、违约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相适应。
3.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违约金可以通过约定固定数额、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等方式进行。
4. 违约金的合理性评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预期损失具有相当性,并不能过分损害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充规定除了法律的基本规定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还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具体规定。
1.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责任当员工在合同终止后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引起雇主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雇主损失。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摘要: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现阶段劳动合同违约金中已经成为劳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对于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近期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混乱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笔者就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它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①所谓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就是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对违约方的制裁和对守约方的赔偿。
由于劳动法中存在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分,劳动合同一旦适用违约金,就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如果不管违约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依照约定给予赔偿对于依靠工资生存的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这种严重的不平等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事先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才能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到实质的平等。
所以劳动合同违约金具有其特有的法律性质。
(1)担保属性。
在我国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其作用主要是担保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违约金完全属于补偿性质,对拟违约方而言没有通过违约获得额外利益,相反会对自己的信誉带来损害时,拟违约方在权衡利弊后会选择履行合同。
(2)补偿性。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期望主要为了得到便捷效率的损害赔偿,以避免事后计算损失的麻烦及举证困难。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规定有两个方面:1、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中途提出辞职的,要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签订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由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那么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只有两种情况需要支付违约金第一种是:单位为职工进行专业培训,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限内辞职的第二种是:与单位约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而违反的其他都不用支付你这种情况不用支付违约金的。
要具体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三)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举证
在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上,劳动者只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和劳动者的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争议中,法律规定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距离证据的距离更近,掌握证据资源,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而且作出相关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都在用人单位处,因此,用人单位具有举证上的优势.为了平衡劳动双方的利益,法律作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五)违约责任方式不同。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继续履行三种,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社会性”特征所决定,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相比有诸多不同之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性质及其当事人的调整请求权。《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有了严格的限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除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民法是主体平等法,民事合同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是为谋求当事人间的自由与公平秩序。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在劳动力市场中是平等主体,经过双向选择和平等协商,确立劳动关系,这点与民事法律关系类似.但劳动力市场上通常供大于求,劳动者之间就业竞争激烈,劳动者处于劣势,他们之间的协议不能真正地说是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因而社会必须要加以干预,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合同法不同于民法的立法理念。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对于保障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界定和计算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作为违约金。
这个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且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违约情况有了明确的界定。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仍然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主,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给予惩罚较少。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着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条款的滥用,这导致了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劳动者来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实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
在国外,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制度设置更加健全,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和处理。
在德国和法国等国家,根据违约时间的长短和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进行了分级,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保障劳动合同履行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制度。
该制度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更加完善和科学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论劳动合同之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我国现行劳动法规所体现的劳动合 动合同终止 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 的赔偿 办法)劳 同违约金法律性质是非对称性 。而没有 ( 任。 该条最后还有一款 劳动合 同除前款 部发(95 2 3 第 三条和第 四条分别 充分体现 出劳动合 同之违约金的法律性 19 12 号)
动合同及其违约 金制度虽 源 于民法 , 但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但约定劳动者违 约 章对 劳动合同之违约金的价值判 断持肯 没有明令禁 止设立违约金条款。 它具有 自身 的法律属性 ,不能将之等同 时负担的培训 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 定态度 。 于一般的民事合 同。民法 中的违约金制 反劳动部< 违反 (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 同 在违 约金 的范 围上 只明确规定了培训费
随意作为 。这些都 给政府 的公信力造成 态是人人讲诚 信。但是这毕 竟是一种理 引导和监督作用 。使得正气不断发扬光 了极大 的破坏。政府作 为一个社会组织 想状态 如果诚信受到了威 胁或者依靠 大 , 进 整 个 诚 信 社 会 的建 设 。 促 者领导者 , 如果没有诚信 , 对社会公众的 诚信无法解决 问题 。就必须 有法律 的措 最 近 召开 的 党 的 十 六 届 六 中 全 会 .
规定 的必备条款外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 规定 了用 人单 位 和劳 动 者 应 赔 偿 费用 的 质应 当为补偿 性的劳动法理 。其非对称 定其他 内容 。 此条款也 就成为 了劳动合 种类 , ” 都在最后一项规定 了“ 劳动合同约 性 主要 表 现 在 :
同中设定违 约金 条款 的唯一法律依 据 , 定的其他 赔偿 费用 ”对劳动者违约解 除 。 1 适用对 象的非对称性。 、 目前 . 在我 但是由其模糊性所带来 的混乱是非常严 合 同应承担违 约责任作 了规定 ,但支付 国劳动法 的理论和实践之中 。劳动者违 重且有害 的。司法实践 中大量的劳动纠 违约金的前提 条件是 :对用人单位造成 约 适 用 违 约 金 条 款 ,而 用人 单 位 的违 约 “ 纷与违约金有关 。对违约金的数 目裁定 损失” 如果违约没有造成损 失是不必支 般 适用“ , 经济补偿金 ” 定 。 规 适用 对象
劳动法中关于辞职违约金一些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一些规定:只允许在两种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该法第二十三条是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且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没有规定一个上限。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研究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具有明确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广泛、设 立公平等特点,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应当从明确约定、 建立合理限制制度、完善支付标准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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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 缺陷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具有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1、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模糊的违约金条款,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2、缺乏对违约金的合理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过高,导致劳动者承担过重的经济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劳动者的生活。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劳动者或雇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中的约 定,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约定,旨在弥补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二、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的 现状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还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 规定。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些域外立法的经验,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研究
劳动合同中该不该设立违约金7篇
劳动合同中该不该设立违约金7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立、数额、支付方式等,以保障甲乙双方权益,规范双方履约行为。
二、违约金的设立原则1.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设立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2. 违约金的设立应当基于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不得滥用违约金条款。
三、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及条件1. 本劳动合同中设立的违约金适用于以下情形: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离职、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等违约行为。
2. 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职位、薪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3. 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1. 违约金的数额根据乙方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损失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数额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 违约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当在违约行为确认后的XX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支付方式为___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3.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六、法律责任1.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2. 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发展还存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并解决。
本文先从介绍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发展策略。
标签:违约金;劳动双方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概述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起源于合同法,也是合同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它是调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法律准绳。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俗成,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就要按照约定赔付一定的金钱给受损的一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会附加一些不平等条约,比如劳动者如果想要提前离职,就要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这项规定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应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让劳动者能够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力。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问题(一)违约金的处罚主体范围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违约金处罚只是限定了用人单位,但是并没有就违约金具体适用情况,何种情况下应该处罚多少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样一来,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便可以趁此钻法律的漏洞,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就万事大吉了。
但是违约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约束双方,而不是单一的一方,无论哪方违约,都应当按照规定来执行,如果劳动者违约,就赔偿,用人单位违约,也要遵守约定,如果只是约束一方,就产生了不平等现象,违约金制度的初衷也毫无意义。
而且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开始地位就不平等,违约金对劳动者的约束更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负担,加剧了劳动者地位的脆弱性。
(二)违约金适用范围窄我国的劳动法虽然对违约金的情况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只是很宽泛的规定,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相对弱势的一方,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企业培养人才也是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的,比如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培训费,为了留住紧缺人才提供的特殊待遇,安家费、赠送的房子、办理户口都是一系列费用,这些应当算在违约金的范围内。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应按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
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导致乙方权益
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 若甲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2. 乙方违约责任:
2.1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3 若乙方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程度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免除:
3.1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互
不承担违约责任。
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 违约责任的追究:
4.1 违约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 违约责任的追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5. 其他约定:
5.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劳动合同履约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约,一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缴纳履约金。
然而,履约金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履约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进行分析。
一、劳动合同履约金的概念劳动合同履约金,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因违约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
履约金的性质通常被视为一种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
二、劳动合同履约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有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涉及到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其中可能涉及履约金的支付。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也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劳动合同履约金。
三、劳动合同履约金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的认定劳动合同履约金的合法性首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约定的履约金超过这一数额,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约定的明确性履约金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包括违约情形、违约金数额、支付方式等。
如果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纠纷。
3. 公平合理性履约金的设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明显地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违约金3-5万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以约束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那么,如果劳动合同违约金为3-5万元,应该如何理解和执行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违约金的约定及其相关规定。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违约金主要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 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劳动合同违约金为3-5万元,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3-5万元的赔偿金。
然而,这个数额并非固定不变,它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更高的违约金。
2. 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以确保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3. 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约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是确定违约金数额的重要因素。
4. 双方协商:最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数额还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劳动者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2 0 0 8年 颁 布实 施 的 《 劳 动合 同法 》 不 仅 对 劳 o r c o m p u l s o r y l a b o r ) 一 词 指 以惩 罚 相 威 胁 ( u n d e r 动合 同 中用人 单位 与劳动 者约 定 的劳动 者支 付违 约 t h e m e n a c e o f a n y p e n a l t y ) ,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 金情 形 进行 了规定 ,还对 劳动 者履行 违 约金 的数 额 不 曾表 示 自愿 从事 的所 有 工 作 和 劳 务 ( a l l w o r k o r 进行 了限制 。应 当说 ,这 样 的规定 一方 面有 利 于保 s e r v i c e ) 。 ” 该定 义指 出强迫 劳动 具有 两 个 特征 ,即 护 劳动 者 的弱势地 位 ,鼓 励 劳动者 自由流 动 ,实现 强迫性 与非 自愿 性 。其 中强 迫 性 是 从 强 迫 者 的 角 资源优 化配 置 ;另一方 面 ,对劳动 者支 付 违 约金数 度 ,从客观 方 面 进 行 判 断 的 ,体 现 在 以 惩 罚 相 威
V0 L 2 8 N 3
J u n .2 01 3
论 我 国 劳 动 合 同违 约 金 制 度
徐 娟
( 河南4 1 5 .  ̄J g, X学院 ,河 南 郑州 4 5 0 0 0 0 )
摘பைடு நூலகம்
要 :2 0 0 8年颁布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合 同法》 对违约金 的规定 限于劳动 者违反服务期 约定和竞业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4— 5 0 3 5 ( 2 0 1 3 ) 0 3— 0 o 6 6一 o 5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合 同 法 》 ( 以下 简 称 说 ,这样 的规定结束 了很多企业长期 以来通过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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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一直以来,在我国劳动合同实践中, 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主要由于我国《劳动法》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而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一法律漏洞,设定高额违约金以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从而引发了诸多不和谐的劳动争议案件。
从提出到实施历时三年之久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其立法宗旨等问题从草案(一审)到四次审议中一直饱受争议,直至今年一月才正式实施。
新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宗旨, 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只有在因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和因商业机密约定竞业限制的这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但新法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尚未明确,又无可借鉴的判例,导致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往往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亟待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完善。
关键词:违约服务期竞业限制倾斜保护Abstract:Since there’s no provision about the stipulation and payment of the default penalty in our country’s "Labor law" , it always causes disput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contracts. The employer often makes use of this legislation leak to stipulate high quota penalty ,which can limit the employees’freedom to choose job .This phenomena is one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huge sum of labor dispute cases.It lasted three years from the statement of Labor Contract Law to its validity because of the controversy about its legislative objective and other dispute which existed from the first trial to last trial of this law . Ultimately , Labor Contract Law officially implements from January of this year .Its aim is to protect the employees’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o safeguard the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This law set that the default penalty can be stipulated in the labor contract because of the special training which stipulates a service term and the competition restriction for the commercial secret. Therefor , it plays an influential role to prevent the employers to abuse the penalty provision and to protect the employees’freedom to choose professions.But because the new law’s provisions are not very clear on some details and there’s no legal precedent to refer,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disputes in concrete cases . It always relies o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to subside these disputes and urgently awaits the rela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local laws to complete itself .Keyword:Breach of Contract service term competition restriction orientated protection目录内容提要 (1)ABSTRACT: (2)一、《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条款的出台背景 (4)二、对可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况的具体分析 (5)(一)、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5)1、关于约定服务期的前提——专项培训 (6)2、关于约定服务期的期限问题 (8)3、关于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9)(二)、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10)1、竞业限制条款中“倾斜性保护” (10)2、关于违反竞业禁止的责任问题 (11)三、结语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违约金作为救济违约的一种制度措施,为一般民事合同立法所普遍确认。
但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问题一直处于一种法律上空白的状态,相关劳动立法并未明文涉及,而实务中违约金几乎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必备条款。
因而,对违约金约定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各地方司法裁判无法形成统一、明确的标准,极易造成司法裁判的混乱。
在这种趋势之下,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应然诞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因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和因商业机密约定竞业限制的这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由于新法刚颁布不久,具体案例中的一些问题尚未凸显出来,再加上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上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本文着重从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的法理基础,立法的应然性和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条款的出台背景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做法加以肯定。
但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的新招职工。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深化,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然而随着城市化、全球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以及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关系这一领域出现了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的问题:农民工问题、用人单位拖欠巨额保险费、劳动争议案件连年递增等等。
制定于十多年前《劳动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一些条款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合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规定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漏洞。
违约金这一在劳动合同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劳动法》中却找不到相关规定,只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但仍未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以及适用范围做明确规定,以至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方相应出台了涉及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条例及规定,但观点各不一致。
山东、辽宁等地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任意适用违约金,只要不违法、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违约金可以适用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上海、江苏等地则对违约金限定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
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具体劳动争议的裁判则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各地方仍实行的劳动合同条例若存在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地方则应适用新法。
总体来说,尽管受到地方法规的一定程度的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设定上享有较大的主动权和自由,而事实上高额违约金也确确实实普遍存在于劳动合同中。
而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迫于就业、竞争压力等方面的因素只能无奈接受,择业自由受到严重的限制。
因此,制定具有统一标准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数额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是减少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力自由流通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所必需的。
二、对可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况的具体分析针对实践中违约金条款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劳动合同法》的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可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两种情形以及其适用的范围、数额以及相关限制等。
(一)、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针对现实劳动合同中泛滥的违约金条款,新法限制性规定了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为前提的服务期中才可约定违约金,大大缩小了可约定违约金情形的范围。
然而,关于此条学术界以及司法裁判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如专业技术培训具体包括哪些培训,有何限制条件,服务期的长短有无限制,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归责原则等等,其实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整个的立法过程——从草案到四次审议后通过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
1、关于约定服务期的前提——专项培训首先,有必要对服务期存在的理论基础加以明确:由于《劳动法合同法》第37 条赋予了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且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对其最低服务期进行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而言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尤其是那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核心劳动者,如果恣意辞职,用人单位基于培训投资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因而,约定服务期成为广泛的制约核心劳动者肆意跳槽的,平衡双方利益的一种手段。
最后,基于上述理论,立法者们仅将各类企业培训中具有人力资本投资性质的专项技术培训列为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1]其次,此处服务期的法律性质与一般劳动合同期限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 但在此期限内双方皆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专项技术培训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 则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