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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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选举制度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选举制度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选举制度【体系】【考点】1、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注意,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练习】2002年第40题: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2005年第61题: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

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

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2、选举程序【练习】2002年第86题: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

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63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2003年第44题: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2004年第11题: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

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3、代表的辞职、罢免4 暂停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代表法》第40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四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

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人大代表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地级(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在以上表格里,主持选举的组织与当选条件是考点之所在,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三、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代表资格终止。

1 、人大代表享有两项特权:一是言论免责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29 条。

二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羁押、刑事审判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0 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宪法基本考点解读之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1.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

(2)根据《立法法》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监督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

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2)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①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②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6)决定特赦;(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最基本的原则便是:所有公民享有被选举的权利,所有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我国实行多党制和政治协商制度,因此,在选举制度中,它不仅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也是实行多党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选举的公正性选举的公正性是选举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

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公平、公正对待,全民平等参与,任何形式的腐败、欺诈和严重失灵都是不允许的。

三、实行平等选举有效地保障公民参加选举、选出真正代表人民意愿的真正民主政府,是选举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行真正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选举制度的实施有着明确的规定,坚持一人一票,平等投票的原则,实行等级监督的制度,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尊重选民意愿在我国,选民的意愿是建立民主政治的核心,尊重选民意愿是选举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行真正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对选民的意愿有着认真维护的态度。

任何形式的选举欺诈或者腐败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严格执行选举法,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利,实施选举制度。

五、公正选票分配公正选票分配是实行选举的基本原则。

在选举的过程中,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将选票平均分配给选举人,保障参选人公平竞争。

同时,要确保选票分配公正,以避免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选举欺诈。

六、公平监督要完善选举制度,建立和发展真正的民主政治,必须健全选举监督制度,以保障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选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尊重选民的意愿。

因此,我国在实施选举制度时,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机制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选举的公正性、实行平等选举、尊重选民意愿、公正选票分配、公平监督等。

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建立和发展真正的民主政治,实现全民参政、全民参选、全民共治的目标。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有竞争。

首先,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

公平是指在选举过程中,每个选民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选举,没有任何人或势力能够干扰或操纵选举结果。

公平的选举制度应当确保选民的选票是平等的,每个选民的一票都应当有相同的重要性和价值。

此外,选举制度应当对所有候选人和政党都适用相同的选举规则和程序,没有特殊待遇或不公正对待。

只有确保选举公平,才能保证选举结果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

其次,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

公正是指选举过程中的规则和程序应当是公正的,没有歧视、偏袒或不公平。

公正的选举制度需要确保选举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以防止选举舞弊和不正当行为。

公正的选举制度应当有独立的选举管理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和处理选举争议,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选举公正,才能保障选民和候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选民对选举制度的信任。

第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

公开是指选举过程应当对公众公开透明,选民和候选人有权知道选举规则和程序。

公开的选举制度应当确保选举结果公开宣布,并有权媒体和观察员充分监督选举过程,以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公开的选举制度有利于防止选举舞弊和不公平行为,增加选民对选举结果的认同和接受度。

最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有竞争。

有竞争是指选举过程中应当有多个候选人或政党竞争,选民可以自由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候选人。

有竞争的选举制度鼓励政治多元化和发展,在政治和社会中可以促使各种看法和声音的表达和辩论。

有竞争的选举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府的负责任和提高政治的质量。

总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有竞争。

这些原则是保障选民权益、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的基石,是民主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为了建立合理的选举制度,需要不断完善选举法律和制度,加强选举监督和公众参与,提高选举的透明度和效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主国家均应以这四项标准作为建立选举制度的原则,或作为选举制度发展的目标。

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按照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其中前两项也叫做肯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享有权利;后一项也叫否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丧失权利。

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应当说,1979年选举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我国历史上最广泛的。

按照1954年宪法,国家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而现行宪法只以是否在法律上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为准,即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均享受平等的选举权,法律不事先设定某个公民的政治或法律地位,选举权的剥夺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决。

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我国已成为一个全民的国家了。

由于前述有关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区别,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如前所述,1983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反革命案(1997年10月1日后新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选举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

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

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采集者退散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

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就是民主选举。

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了各种选举的原则。

其基本内容为: 1、平等原则; 2、差额选举原则; 3、无记名投票原则;4、秘密写票、投票、计票原则; 5、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包括四项基本原则: 1、选举权平等原则,即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直接选举原则,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才有效; 3、秘密写票、投票、计票原则,即选举时投票人必须亲自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4、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原则。

这些原则规定了选举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体现了选举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民主原则。

( 1)民主选举的方式:在一切选举中,最普遍的一种选举方式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

( 2)民主选举的方法:一般情况下,选民是通过自己的选举人来进行投票的。

选举人在选举时,除可以投赞成票外,也可以投反对票、弃权票。

但对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民在选举时,只有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的权利,没有弃权的权利。

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是指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全体选民,对应选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不赞成某一个候选人,就在其姓名上打个“ X”,另选他人。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都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比例按法律规定执行。

( 2)选举的意义:①能够使人们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从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②能够使人民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真正起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③有利于扩大民主,让人民群众了解人民代表的具体情况,便于选民更好地监督和罢免代表;④有利于把更多的优秀人才选进国家权力机关,担任领导工作,促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是指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赋予居民选举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现代国家的宪法,其中最基本的选举原则是:
一是平等选举权为原则,即所有具有全民选举权资格的公民,不论财富,思想,教育,宗教,性别,种族,政治背景等,都应享受平等的选举权;
二是真实选举权为原则,即不得通过强行,虚假,欺骗等不正当方法获得选票,而是在每
一轮选举中,履行当选人的责任,体现代表职能和监督职能,体现广大的选民的意志;
三是公开透明的选举权为原则,即所有的选举活动、竞选活动、投票活动须在国家有关规
定下确保公平公正,开展全程公开透明的公民监督;
四是防范和杜绝极端政策的选举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以极端政策影响或严重损害选举公平
正义和人民利益,在竞选和选举中确保平等原则,消除歧视和歧视性元素;
五是有效实施计票原则,即按照国家明确的法律法规,计票时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确保计票的有效实施。

在现代社会,政治家及人民都需要遵守这些基本的选举原则,以确保正确的人民意志传达,为人民服务,确保正确方向的真实民主及发展。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权机构与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根本原则,是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选举制度下,国家公民享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社会活动和确定公共政策的权利。

首先,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参加选举的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大小,不分性别,不分社会地位,都有权参加选举。

他们有权以自己的想法作出选择,选出自己喜欢的选民。

其次,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选举原则是公正、公开、真实和安全的原则。

国家法律规定,选举应当是公正的、公开的、真实的和安全的。

参加选举的公民有权知晓和确认选举的进程,并应该被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欺凌和威胁。

第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多元化进程的原则。

多元化进程的原则要求国家的选举进程应当多元化,既要保证选举进程的公正性,又要考虑到不同公民的不同需求。

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种形式的选举宣传和宣传,提高选民参与度。

最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落实民主制度的原则。

民主制度要求公民在自己选择的组织或者政府机构中享受平等权利,要求国家通过不断改革实现民主进步,也就是说,人们拥有改变自身处境的权利,有权选择改变自己周围的环境。

讨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必须抓住其中的核心要素:平等、
公正、公开、真实、安全和多元化、落实民主制度。

这些原则在我们的国家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建立和实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

因此,在实施和维护选举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落实这些原则,保证公民参与选举,公平、公正地实现民主政治,实现政权的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民主原则民主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注重发扬人民民主,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选举应该是公民对国家政权进行分配和管理的一种民主方式,体现了人民对自己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意志。

二、平等原则平等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平等原则要求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公民只有一个选举权,不论是贫富、高低、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或地域等都应平等对待,没有任何歧视。

三、竞争原则竞争是选举制度的重要保证。

选举竞争需要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确保选举公正、公平,在多种政治力量之间形成竞争格局,以增强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多样性。

竞争的原则也要求政党和候选人在选举中充分展示自己的政策和才能,让选民做出明智的选择。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记名投票可以有效保护选民的个人隐私,并避免外界压力对选民的影响。

选民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票,不受任何干扰和胁迫。

五、多党制原则多党制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党制要求党派具有平等的参选权,并有依法参与选举的机会。

政党应该经过合法程序组织和参选,并接受选民的支持和监督。

多党制的存在可以促进政治多样性、民主竞争和政府的政策选择。

六、普选权原则普选权是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普选权是公民享受选举权利的基本保障,也是提高政治参与度、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普选权要求选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选民有权选择代表,同时也有权成为代表。

以上就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障选举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重要基础,确保选举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同时,这些原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民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不断完善选举制度、推动民主政治向前发展的努力。

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平等、公正、竞争、透明和法制。

首先,民主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主选举是指通过公民自由选择来决定领导人或代议员的产生过程。

在民主选举中,公民享有普遍、平等、秘密、直接和多数原则等权利和自由,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参与选举并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其次,平等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选举是指每个合法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没有任何人或团体可以因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而受到歧视或限制其选举权。

平等选举的基础是公民在选举中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公正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正选举是指选举过程及其结果公平、公正、合法并得到大多数公民的认可。

选民在选举中应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和自由选择原则,选择合适的候选人或政党,并在选举中没有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干扰。

同时,选举结果也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愿。

第四,竞争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竞争选举是指选举中存在多个候选人或政党之间的竞争,选民有多个选择的权利。

通过竞争,候选人或政党可以展示自己的政策理念、能力和诚信,选民则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并能更好地评估各个候选人或政党的优势和劣势,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第五,透明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选举应当是透明的,选举规则、程序、候选人信息和选举结果等都应公开透明,选举过程应受到公众和监察机构的监督。

透明的选举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舞弊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增加选民对选举的信任度,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法制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选举制度应基于法律规定,选举规则和程序等应明确规定和具备法律效力。

选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依法操作,选举结果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产生并予以法律认可。

法制的选择制度可以保障选举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有效保护选民的权益和利益。

综上所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平等、公正、竞争、透明和法制。

这些原则的遵守和实施,可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法》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二条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的选举制度遵循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民主。

下面我将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普遍、平等和直接原则。

普遍原则指选举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分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身份差异,所有公民都有参与选举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强调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具有同等的价值,没有特权和优先权。

直接原则则表示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

第二,多党制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鼓励多党派参与,并允许公民通过各政党的竞争选举合适的候选人。

各党派可以每年进行代表性选举,使公民有更多的机会选择不同的政治派别和候选人,确保民意的多元表达。

第三,有限任期原则。

有限任期是指选举产生的职位具有时间限制,任期结束后需要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代表。

有限任期可以防止官员的滥权和腐败,使公众有能力通过选举来监督和评估代表的工作表现,并确保更多新鲜的思维和理念进入政府。

第四,一人一票原则。

这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意味着每个选民都有一票,并且每个选民的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

这确保了选举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让每个公民都有机会参与选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选择合适的代表。

第五,监督和公开原则。

选举过程应该是透明的,选民应该被允许观察和监督选举程序,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政府和选举组织应当公开选举的信息,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确保选举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以上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确保了选举的公正、公平和民主。

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选举制度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公民对政治的参与度还有待提高,选民教育和选民权益保护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我们应该继续努力,推动我国选举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发展,使之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政权的产生和权力的合法性。

为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以下是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每个合法选民在选举中应当拥有平等的选举权,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

平等原则保障了每位选民的参与权利,使选举结果更具代表性。

2. 普遍原则:选举权应当是普遍的,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应有机会参与选举。

普遍原则确保选民的广泛参与,体现了广泛民主的理念。

3. 直接原则: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候选人或制定法律。

直接原则加强了选民与政府之间的直接联系,增加了政治参与感,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

4. 保密原则:选民在投票时应当享有投票保密权,确保选民能够自由地表达个人意愿,而不受到外界压力或影响。

保密原则有助于防止选民受到不当干预,保障选举的公正性。

5. 公正原则:选举制度应当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

包括候选人的平等竞争机会、选民的公正对待、选举管理机构的独立性等方面。

公正原则是选举过程中最为基本和核心的原则之一。

6. 多元原则:多元原则主张在选举中应当充分体现多样性和多元利益,确保不同群体和观点在政治决策中都能够得到平等的代表。

多元原则有助于建立包容性的政治体系,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

7. 连续性原则:选举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频繁的制度变更,确保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连续性原则有助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治体系。

这七大基本原则相互交织、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备的选举制度框架。

在实践中,各国根据自身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现实,灵活运用这些原则,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选举制度,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第一个原则是普遍性原则。

在我们的选举制度下,我们国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绝大多数的结论。

因此,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平等性原则。

我们的选举制度是遵循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制定的,所有公民在选举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平等主要体现在城乡人口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第三个原则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这个原则与选举方法有关。

选择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是我国选举制度真实、公平的重要体现。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最基本的描述是,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设区市和省的代表或NPC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是由下一级代表间接选举。

第四个原则是差额选举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如果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地方组织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副职领导全部采用差额选举。

同时,还规定了候选人的提名人数。

这些规定是差额选举原则在有关选举问题的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第五项原则是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优点是选民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排除外界干扰,不加任何考虑地投自己想投的票。

中国选举法还明确规定,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法律知识与选举法规

法律知识与选举法规

法律知识与选举法规选举是民主国家中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通过选举,人民能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选择并决定公职人员的产生。

然而,作为选民,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和选举法规,以便正确行使选举权并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进行。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平等。

公平:选举应当公平进行,保证每个合法选民有平等的机会去参与选举活动,并且不受任何不正当干扰或歧视。

公正:选举过程中所有参与方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来操纵选举结果。

公开:选举应当公开透明,保证选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选举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平等:选举应当平等对待每个选民,不论其身份、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等,都应当有同等参与选举的权利。

二、选举的法律基础选举的法律基础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选举法和相关法律文件。

选举法一般涵盖以下内容:1.选举的组织与管理机构:规定选举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机构以确保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

2.选民的资格与登记:明确选民的资格条件和登记程序,限制不具备选民资格的人参与选举。

3.候选人的资格与登记:规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和登记程序,保证具备一定资质的人能够参与竞选。

4.选举程序:规定选举的具体程序,包括提名候选人、投票、计票和结果宣布等。

5.选举宣传与运动:规定选举宣传和运动的规范和限制,避免不当的干扰和欺骗行为。

6.违反选举法的行为与处罚:规定违反选举法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

三、选民的权利与义务作为选民,我们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1)选择权:有权选择并投票支持自己认可的候选人。

(2)知情权: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纲领和背景,以便做出合理的选择。

(3)监督权:有权监督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揭示选举中的不正当行为。

2.义务:(1)遵守法律:作为选民,有义务遵守选举法和相关法规,保证选举活动的合法性。

(2)行使选举权:有义务参与选举活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冬至国旗下讲话稿范文:冬至的到来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在这飘扬的五星红旗下,我想和大家聊聊一个充满温情与传统的节气——冬至。

冬至,是二十四节气中一个重要的节气,它标志着寒冷季节的正式开始。

在这一天,北半球白天最短,夜晚最长。

从这一天起,白天会逐渐变长,夜晚逐渐变短,仿佛大自然在告诉我们,黑暗终会过去,光明就在前方。

冬至,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内涵。

在古代,冬至被视为一个重要的节日,有着“冬至大如年”的说法。

人们会举行各种庆祝活动,祭祀祖先,感恩天地。

一家人围坐在一起,包饺子、吃汤圆,其乐融融,充满了浓浓的亲情和温暖。

这种团聚的场景,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更是一种心灵的慰藉,一种对家庭和睦、幸福美满的追求。

在寒冷的冬日里,美食总是能给我们带来无尽的温暖和满足。

冬至的美食,各地有所不同,但都饱含着人们对生活的热爱和对未来的美好期许。

在北方,饺子是冬至必不可少的美食。

人们常说:“十月一,冬至到,家家户户吃水饺。

”饺子形似耳朵,人们认为吃了饺子,耳朵就不会在寒冬中被冻掉。

这看似简单的习俗,其实蕴含着人们对健康的渴望和对自然的敬畏。

而在南方,汤圆则是冬至的主角。

汤圆象征着团圆、圆满,一碗热气腾腾的汤圆,甜在嘴里,暖在心里,让人们在寒冷的冬日感受到家的温馨和幸福。

冬至,也是养生的好时节。

随着天气越来越寒冷,我们更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

首先,要注意保暖,增添衣物,特别是要保护好头部、手部和脚部,防止受寒感冒。

其次,要合理饮食,多吃一些温热的食物,如羊肉、牛肉、核桃等,为身体提供足够的能量。

此外,还要适当运动,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

但运动时要注意避免过度劳累,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和时间。

冬至,不仅仅是一个节气,更是一种精神的寄托。

在这漫长的冬日里,我们要学会忍耐,学会坚持。

就像那傲雪的寒梅,在严寒中依然绽放出美丽的花朵。

我们也要在困难面前不屈不挠,勇往直前,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就一定能够迎来春暖花开的那一天。

福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考试:宪法知识点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福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考试:宪法知识点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知识考试:宪法知识点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宪法知识点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主要表现在①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③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④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⑤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由选民直接选出B.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C.由同级人民政府选出D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选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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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
(1)具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下面三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法》第3条第2款)
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举法》第26条)
③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
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法律敎育网
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选举法》第2条)
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2.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
(1)秘密投票或称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

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

选举人的意思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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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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