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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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

(1)具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下面三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法》第3条第2款)

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③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

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法律敎育网

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选举法》第2条)

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2.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

(1)秘密投票或称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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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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