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整理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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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有其自身的特点:(一)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二)人身保险以生命表作为承保技术基础;(三)人身保险通常为长期性保险;(四)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十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时,依照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负责给付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中重要的一个险种,它虽然也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但与人寿保险却有着诸多区别,表现在:1、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能有损失,也可能无损失(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等)。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不必追问被保险人有无损失或者实际损失多少。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既可以按约定给付,也可以是在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补偿全部或一部分实际损失。
2、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取决于其年龄,因此人寿保险的净保险费率是依据生命表和利息计算的。
而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与其年龄并无多大的联系,而是取决于其职业的性质和所从事的活动,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活动的危险性越高,则其应交的保险费也就越多。
3、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而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其保险期限一般较短,多以一年为限。
十九、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是以中小学、技校、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学校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24日止。
期满续保必须另办手续。
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最低一般为1000元,最高为2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全数;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双目永久性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性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性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以上各点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肌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肌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四川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整理]年7月全国自考《保险法:00258》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3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00258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 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 小题,每小题1 分,共25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约定保险。
此分类的标准是【B】A.保险标的B.保险的实施方式C.承担责任的次序D.创设保险的目的2.邮政保险法、银行保险法、保险合作社法、相互保险公司法等,属于保险法体系中的【C】A.保险合同法B.保险业法C.保险特别法D.保险管理法3.保险费厘定、格式化条款、告知义务、除外责任、准备金提存等内容体现了保险法的【A】A.技术性B.私法性C.公益性D.公法性4.下列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是【A】A.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B.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C.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D.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5.下列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是【B】A.保险代理人B.保险受益人C.保险经纪人D.保险公估人6.在保险合同订立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主体是【B】A.投保人B.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7.下列不属于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是【D】A.附加条款B.共保条款C.协会条款D.除外条款8.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超过约定期限一定时间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可能中止。
这个时间期限是【C】A.15 日B.30 日C.60 日D.90 日9.依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经过一定时间没有申请复效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2)
第⼆章 保险法概述 (⼀)简答或论述 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之投保⼈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适法性:指作为投保⼈或者保险⼈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2.经济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指保险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 1.财产保险中:a.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b.财产的保管⼈。
c.合法占有⼈,如承租⼈、承包⼈等。
2.⼈⾝保险中:a.本⼈; b.配偶、⽗母、⼦⼥; c.前项以外与投保⼈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如雇⼯同意雇主为其订⽴合同。
⼆、诚信原则 1.告知:指投保⼈在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
告知与通知的区别:告知仅限于订⽴合同时;通知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保险事故发⽣后 告知的形式: a.询问回答式的告知: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采⽤。
b.⽆限告知形式:英国、美国、法国采⽤ 投保⼈不履⾏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产⽣的后果: a.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责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因过失未能履⾏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证:指保险合同当事⼈在合同约定投保⼈担保对某⼀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或禁⽌反⾔:弃权:保险⼈放弃因投保⼈或被保险⼈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产⽣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禁⽌反⾔:指投保⼈既然放弃⾃⼰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害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只当保险事故发⽣使被保险⼈遭受损失时,保险⼈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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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保险经营规则主要内容提要: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一、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1、财产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3、再保险业务二、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1、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企业成立时所缴存的保证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保险保障金: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
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由其指定的商业银行。
保险保障基金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
3、保险公积金: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当保险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保险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三、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自留保险费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
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时有资本金加工基金总和的4倍。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3)
第六章 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种财产保险合同,是我国最主要的⼀种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般为⼀年。
投保⼈主要有两类:⼀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
⼆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团体。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额的确定⽅式: 1.固定财产保险⾦额的确定: a.按照账⾯原值投保。
b.由被保险⼈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财⾯原值价成数作为保险⾦额。
c.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2.流动资产保险⾦额的确定: a.按最近12个⽉的平均账⾯余额投保。
b.按最近账⾯余额投保。
3.已经推销或未列⼊帐⾯的财产保险⾦额的确定: 由被保险⼈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的事故所致损失。
2.不可抗⼒引起的停⽔、停电、停⽓所致的损失。
3.为施救保险财产发⽣的费⽤。
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为或暴⼒⾏为所致损失。
2.核⼦辐射的污染所致损失。
3.被保险⼈的故意⾏为所致损失。
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五、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应当在保险起保后的15⽇内按照保险费率⼀次性交清保险费。
数额较⼤的单位,可以分次交清,⼀般⼀年不能超过四次。
六、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程序:被保险⼈应提供单证;保险⼈的审核及理赔。
赔偿的计算⽅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法: a.全部损失赔偿计算⽅法: 不论何种投保⽅式,保险合同⼀般按保险⾦额赔偿。
b.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法: 其⼀、按账⾯原值投保发⽣部分损失的,且受损失重建价值⾼于保险⾦额的情况: 赔偿⾦额=保险⾦额/重建价值*损失⾦额 按账⾯原值投保发⽣部分损失的,且受损时有残值、重建价值低于保险⾦额的情况: 赔偿⾦额=损失⾦额-损失余额 其⼆、按账⾯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
自考00258保险法复习资料(精校版)
自考00258保险法复习资料(精校版)愿您成功!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②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③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①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③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①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自考00258保险法-复习速记宝典
保险法(00258适用全国)速记宝典一、简答题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危险的概念和处理措施。
答:一、危险的概念: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危险的特征:1、客观性;2、不确定性;3、可测性;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措施1、避免危险;2、预防危险;3、自留危险;4、抑制危险;5、集合危;6、中和危险;7、分散危险;8、转移风险。
考点2:简述保险的特征。
答:1、危险依赖性;2、危险选择性;3、行为营利性;4、分担社会性;5、资金公益性;6、目的合法性;7、利益对等性;8、金融中介行。
考点3:简述保险的分类。
答:一、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以实施形式不同为标准。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以保险标不同为标准。
1、财产保险通常又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2、人身保险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以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同为标准。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以保险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
考点4:简述保险的功能。
答:一、分担风险;二、经济补偿;三、防灾防损;四、金融中介。
考点5:简述保险法的特征。
答:一、保险法本质上为私法二、保险法是带有浓厚公法色彩的商法三、保险法是公益法四、保险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考点6:简述保险合同特征。
答:一、债权性;二、非典型双务性;三、强制有偿性;四、射幸性;五、不要式性;六、格式性。
考点7:简述保险合同分类。
答: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
(完整版)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自考00258-保险法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第一节保险的含义与特征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与职能第二章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第一节保险法概说第二节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编保险法本论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分类第四章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第四节保险利益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二节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生效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六章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转让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中止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一节投保人义务及履行第二节保险人义务及履行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三编保险法各论第八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三节保险代位第四节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第五节重复保险第九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火灾保险合同第三节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四节国内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第五节农业保险合同第十章责任保险合同第一节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第二节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基本条款第四节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十一章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第一节保证保险合同第二节信用保险合同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四节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第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导论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十四章人寿保险合同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第三节年金保险合同的种类第十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节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种类及特征第二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十六章健康保险合同第一节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二节医疗费用保险第三节失能收入保障保险和护理保险第四节疾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第四编保险业法第十七章保险组织第一节保险组织的设立第二节保险公司的变更第三节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第十八章保险监管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第二节保险监管的内容《保险法》第一编保险法绪论第一章危险与保险第一节保险的含义与特征一、危险及危险处理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2022年10月自学考试00258《保险法》历年真题版
全国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一命题考试保险法试题和答案评分课程代码:00258答案请百度搜自考一点通一、单选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题1分,共25分)在每题列出旳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种是符合题目规定旳,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旳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保险标旳不同,保险分为1.“无危险即无保险”.这阐明了保险具有【】A.危险依赖性B.危险选择性C.目旳合法性D.分担社会性2.原保险与再保险.这种保险分类旳根据是【】A.保险人承当旳责任顺序B.保险旳目旳、职能C.保险标旳D.保险实行方式3.下列不属于保险特别法旳是【】A.简易人身保险法B.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C.保险合伙社法D.保险合同法4.英国现代保险立法旳里程碑是【】A.19制定旳《海上保险法》B.19制定旳《保险公司法》C.1930年制定旳《保险契约法》D.1930年制定旳《第三人保险权利法》5.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列举其承保何种危险,而是以“除外责任”旳方式明确其不予承保何种危险。
此种保险合同是【】A.单保险合同B.特定危险保险合同C.定值保险合同D.一切危险保险合同6.有关投保人,下列表述对旳旳是【】A.一切自然人均可称为投保人B.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旳自然人才可成为投保人C.人身保险旳投保人在合同签订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D.投保人是保险合同旳关系人7.有关收益权.下列表述对旳旳是【】A.收益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B.受益人可以单方面作出放弃收益权旳决定C.受益人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旳商定而产生D.变更收益权旳内容仅涉及受益人人数及收益份额旳变更8.保险要约可以撤销旳情形是【】A.保险要约人默示保险要约不可撤销B.保险要约人拟定了保险承诺期限C.受保险要约人有理由觉得保险要约是不可撤销旳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D.保险要约人明示保险要约不可撤销9.有关保险告知义务.下列表述对旳旳是【】A.协助、告知义务是告知义务旳体现B.告知义务为合同义务C.保险合同变更时不必履行告知义务D.被保险人是保险告知义务旳主体10.有关人身保险合同旳转让,下列表述不对旳旳是【】A.法定因素为保险公司依法破产或者依法被撤销B.受让人可以是经营非人寿保险业务旳保险公司C.转让对象涉及人寿保险合同及据该合同而提取旳准备金D.受让人旳接受涉及自愿接受和强制接受11.有关保险合同中断必须具有旳条件.下列表述对旳旳是【】A.保险合同效力中断合用于财产保险合同B.投保人采用一次性清偿而非分期交付方式履行交付保险费业务C.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交付当期保险费D.投保人超过商定交付期限未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12.甲以其汽车投保车险,与乙签订保险合同,甲驾驶该车行驶途中被丙驾驶旳汽车捡毁。
2021年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2)
2021年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2)5、在人寿保险中,因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致使收取保险费逾额的,应将其逾额的部分返还给投保人(《保险法》第53条第3款。
七、保险协议无效的原因1、因危险不存在而无效。
保险协议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发生或消灭的,除当事人双方不知情者外,保险协议无效。
因为,保险的功能在于承保危险、填补损失,危险既然不存在,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保险协议即使成立,也不能发生效力。
2、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
3、因恶意的复保险而无效(《保险法》第16条)。
4、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协议,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协议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或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协议无效。
5、人寿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订保险年龄限度者,保险协议无效。
6、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八、保险协议的终止保险协议的终止,是指在协议存续期内,基于必然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保险协议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三)因保险人、投保人的破产或死亡而终止。
(四)因解除而终止。
九、代位求偿的条件保险人的代位权虽然在保险变乱发生时即已存在,但保险人在行使该项请求权利时,须具备下列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变乱的发生,对于第三人有损失补偿请求权。
2、保险人须依保险协议对被保险人给了补偿金。
3、代位先例的权利,不得超过保险人已补偿的金额。
因为,代位求偿权的先例目的无非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而取得双重利益,因此,如果保险人因先例代位求偿权获得的补偿金超过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补偿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十、委付的成立条件按照《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委付的成立必需具备以下条件:1、委付应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2024年下半年保险法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保险法自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最初出现的保证保险类型是______。
A.诚实保证保险B.合同保证保险C.产品保证保险D.许可证保证保险2、个人代理人所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是______。
A.代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B.代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C.代理收取保险费D.签发保险单3、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的是______。
A.保险金条款B.保险标的条款C.保单提现条款D.合同解除条款4、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是______。
A.灵活性B.长期性C.保费一般具有储蓄功能D.保险费的厘定与被保险人年龄有关5、保险合同的复效只能适用于效力中止的______。
A.人寿保险合同B.财产保险合同C.定值保险合同D.不定值保险合同6、在海上、内陆货物运输中,因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可能存在很大差别,为避免发生争议,当事人通常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为______。
A.不定值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C.重复保险合同D.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7、会引起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是______。
A.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对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的B.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C.父母为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D.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标的物价值为50万,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80万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是______。
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约定责任原则9、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______。
A.主合同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B.保险人和主合同债务人C.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D.保险人和受益人10、在美国保险实务中,不以法律权利或责任为基础,而是因为事实原因而生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为______。
A.责任利益B.期待利益C.现有利益D.可能利润11、下列不能成为火灾保险合同标的的是______。
A.已办理权利登记的别墅B.存于某仓库的大米C.家传的珍贵首饰D.购置回家的红木沙发12、依据保险标的性质,责任保险合同属于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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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整理打印版资料仅供参考保险法第一编保险法绪论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经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她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能够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它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6)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其直接任务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出现灾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停顿;(7)利益对等性保险制度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均具有经济利益,她们在不期望保险事故发生问题上达到了高度一致;(8)金融中介性保险公司已经从传统保险业务为主转而倾向于投资业务,成为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营利性目标,成为融资的基本渠道。
二、保险的分类(一)根据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非自愿保险”,指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主题必须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关系的建立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
(二)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性质,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保险人对于财产及相关利益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
财产保险按照不同标准又可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它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根据承担责任次序不同,分为再保险和原保险;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基础保险”,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又称为“分保”、“第二次保险”、“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自己承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能力的保险责任,再向其它保险人投保,于事故发生后将由接受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四)根据保险的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又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指由私人创办的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保险的职能(一)分担风险职能这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
保险的产生就是采用危险转移方式处理的一种有效方法,以其较为经济的技术性措施而显示其强大生命力。
学者对该职能有精辟的阐述,“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事故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二)经济补偿职能经济补偿是保险经济价值的最集中体现,是投保人参与保险的最终目的,她与分担风险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体现保险制度本质的两个方面,分担风险是外在形式,经济补偿是内在根本。
(三)防灾防损职能指保险业由于直接参与风险管理工作,直面各种灾害预防事项,以其切身利益而提高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堵塞安全漏洞,能够使被保险财产安全性提高,损失降低。
(四)金融中介职能一是由于保险业经营的性质是在社会范围内广泛的吸纳资金,拥有巨额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实际给付保险金会有时间差,大量资金闲置不用,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保险业的高度负债经营性,必然要应对投保人获得保险金时其实际价值可能会跌的风险,而由于存在市场变化、通货膨胀等导致货币贬值、经济波动的不确定因素,唯一的有效办法就是充分利用保险资产进行投资,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保持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一)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私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当事人资格、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基本条款、成立生效、合同解除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合同条款的解释等。
(二)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监管法,广义的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监管法和保险组织法,是调整与规范保险组织及行为,约束保险公司其它从业人员,监督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主要指保险法之外其它商法部门、保险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法院判例有关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突出特色险种的单行立法;(2)强制保险立法;(3)规定保险特别经营授权方面的立法。
三、保险法的特征(一)保险法是私法保险法直接规范保险公司相关的交易行为,主要实行任意性规范,尊重当事人对于自身财产及人身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外,不能强制当事人建立保险关系和确定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保险交易内容广泛,与人们的重大生命利益息息相关,加之交易主体之间经济实力悬殊,单纯的自由协商可能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从19世纪开始公权力介入到商事交易的调整范围内已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三)保险法是公益法这一特征来源于保险事业的公益性质,保险业具有分担风险、经济补偿职能,经营方式表现为高度的社会性、道义性和公共性,在营利的同时还承担客观上的社会经济保障责任。
(四)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四、国外保险法的沿革(一)萌芽产生阶段欧洲中世纪保险立法主要体现在对海上贸易惯例加以条文化,最早的成文保险法据考证是意大利《康索拉都海事条例》,后来又有1266年的《奥列隆法》,1369年《热那亚法令》标志着保险业立法的诞生。
这一时期的保险立法主要局限在海上保险方面,并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例如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1523年意大利《佛罗伦萨法令》,1563年比利时《安特卫普法令》,16 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制定的《海事条例》等。
(二)全面发展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欧美国家的保险法经历了全面发展的变化过程,初步建立了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和保险业组织模式的法律体系。
法国路易十四国王1681年制定的《海事条例》被公认是欧洲近代典型的保险立法。
大陆法系近代保险立法活动中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对于海上保险进行系统法律规范;其次,在立法模式上大多选择商法典模式;在此,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全面;最后,法律受宗主国与殖民地影响,在传播和移植上走出不同的道路。
英美法系近代保险法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1)保险契约关系主要由判例法调整;(2)对人寿保险多采取成文立法形式;(3)对海上保险业务采取宽松监管政策;(4)单行法与法典同时并存;(5)美国的立法各洲差异很大。
(三)加快发展阶段近代国外的保险立法走上了加快发展的道路。
欧洲大陆法国,20世纪初开始探讨保险契约单独立法问题,其代表是1930年法国的《保险契约法》;英国现代保险立法的里程碑,是19 制定的《海上保险法》。
五、新中国的保险法(一)初步形成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1980年,组建了国有保险公司,出台了一系列法规。
1958年停止了保险公司国内业务,保险立法处于停顿状态。
(二)恢复时期1980年国务院重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3年发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三)发展与完善时期1995年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经过的《保险法》标志着中国保险立法与法制建立进入了发展与完善时期。
六、旧中国的保险立法(一)清末探索保险立法之路19 日本人志田钾受委托起草的大清商律,第二编涉及到了保险立法内容。
(二)北洋政府时期1927年委托法国人艾斯嘉拉草拟中华民国保险契约草案。
(三)国民政府时期1929年公布《中华民国保险法》,1935年经过《保险业法》,抗战时期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
第二编保险法本论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特点,也有不同于其它民事合同的属性,一般来说包括:(一)债权性;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二)非典型双务性;非典型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是因合同生效而各自负有给付义务,但并非当然彼此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有时合同当事人负给付于她人的义务,而她人负有给付第三人的义务。
(三)强制有偿性;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射幸性;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或发生迟早而定的合同是射性合同。
(五)不要式性;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一定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六)格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