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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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恒康天安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康天安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本条款共十一条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可生效。

主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十五周岁以下(含十五周岁),并且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与红利事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大学教育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分别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年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1、所交保险费(不含次标准体加费部分)之和;2、本附加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三、红利事项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则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周年日后派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1、累积生息: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累积利息率每年由本公司在红利公布日确定,利息自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2、抵交保费:用于抵交部分或全部到期保险费;3、现金领取。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当本附加合同在红利派发日之前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本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

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

临时红利只能以现金领取。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八、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平安保险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产品详细介绍(分红型培训版)【精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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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于扩大人脉,且客户忠诚度高
少儿市场就是未来的成人市场,有利于客户对公司长期忠诚度 的提升。
减轻子女将来的负担
19周岁 基本保额30% 基本保额60%
20周岁 基本保额30% 基本保额60%
21周岁 基本保额30% 基本保额60%
特色二:生活津贴,月月保障
自您孩子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我们每月初按约定比例给
付“生活费津贴”,给付至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
为孩子提供生活补贴。
生活费津贴: 1)交费期为5年的,“生活费津贴”为基本保额的4%; 2)交费期为10年的,“生活费津贴”为基本保额的9%。
当子女成人时,保险已缴费期满,不需再缴纳保险费即可 拥有多重保障。
让孩子永记父母之恩
父母不能陪伴孩子一生, 但保单背后浓浓的爱和无私的关怀,无穷无尽。
目标客户分析
✓ 年龄在28—45岁的父母,有尚未成年的子女; ✓ 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且收入稳定,有长期缴费的能力; ✓ 对小孩的教育、成长非常看重,愿意为子女投入更多资金购买保
特色四:保费豁免,延续关爱
一张保单保两人, 可以实现的教育金计划
孩子的成长之路离不开您坚实的臂膀,如果投保人因遭受合同条款规 定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条款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 疾,我们豁免以后的各期保险费,确保孩子享受的各项保障不变,延续您 对孩子的关爱。
特色五:享受分红,保值增值
少儿保险 保障保险
20% 17%
我国儿童人口已达2.7亿, 投保率7.8%; 92%的儿童,即2.5亿儿童未投保。

教育保险

教育保险
教育金险浅谈及产品实例
教育保险
教育保险又称教育金保险、子女教育保 险、孩子教育保险,是以为孩子准备教育基金 为目的的保险。教育保险是储蓄性的险种,既 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又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和理 财分红功能。
教育金保险具有保险的保障功能 ——保险责任
• 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疾病和意外伤害 以及高度残疾等方面的保障。一旦投保人 发生疾病或意外身故及高残等风险,不能 完成孩子的教育金储备计划,则保险公司 则会豁免投保人以后应交的保险费,相当 于保险公司为投保人交纳保费,而保单原 应享有的权益不变,仍然能够给孩子提供 以后受教育的费用。

从孩子呱呱落地,到孩子长大步入社会,孩子的教育 费用就成为一个家庭最重要的支出之一。虽然,对于不 同经济条件的家庭,教育费用的弹性也很大,但是按照 目前国内最基本的学费标准,孩子从幼儿启蒙到大学毕 业,需要投入大约30万元的教育费用。 • 随着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更多的家长已经开 始选择让孩子就读于私立学校,甚至留学,也有些孩子 从小就选择学习书画、乐器等,使得教育费用更是水涨 船高。 • 准备一个教育金,对孩子来说就十分重要了,保障了孩 子将来可以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而父母也应该为这项支 出尽早打算,做到专款专用。专家建议,从孩子出生开 始,就应该尽早为孩子筹划好必须的保险,好处多多。 在购买教育金保险时,有一下几点注意事项:
教育金险
几家保险公司经营的教育险
No1.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 产品一、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产品一、 分红型) (分红型) • 产品二、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 产品二、 分红型, (分红型,2004)的产品特点 ) • 产品三、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 产品三、 分红型, (分红型,2004)的产品特点 )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王女士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1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10000元,共交10年,合计100000元。

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486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3243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72.9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陈先生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2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20000元,共交5年,合计100000元。

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762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4508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01.6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注: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2、各保单年度除当年保险费、累计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及当年生活费津贴外,其它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3、上述身故保险金、大学教育金、当年生活费津贴、成家立业金、累计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特别注释:当年生活费津贴①:为方便理解,表中数据为对应12个月生活费津贴的简单合计值,考虑到下一保单年度初与上一保单年度末为同一时点,此处数值包含了上一保单年度末发放的月度生活费津贴;累计生存保险金②:包含大学教育金、生活费津贴和成家立业金;现金价值③:即退保金。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两全保障计划书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两全保障计划书

注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 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2、各保单年度除当年保险费、累计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及当年生活费津贴外,其它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3、上述身故保险金、大学教育金、当年生活费津贴、成家立业金、累积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均不包括由于红 特别注释:
53320 44880 36150 27930
293 250 206 161
1169 997 821 641
2045 1744 1436 1120
6277 6716 7124 7499
25097 26848 28474 29969
43918 46980 49825 52440
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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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21 79044 91634 132531
128750 131250 133750 136250
保单利益演示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被保险人 当年保险 累计保险 大学教育 当年生活 成家立业 累积生存 身故保险 年龄 费 费 金 费津贴① 金 保险金② 金 7 10000 10000 0 0 0 0 10250 8 10000 20000 0 0 0 0 20750 9 10000 30000 0 0 0 0 31500 10 10000 40000 0 0 0 0 42500 11 10000 50000 0 0 0 0 53750 12 10000 60000 0 0 0 0 65250 13 10000 70000 0 0 0 0 77000 14 10000 80000 0 0 0 0 89000 15 10000 90000 0 0 0 0 101250 16 10000 100000 0 0 0 0 113750 17 0 100000 0 0 0 0 116250 18 0 100000 5586 0 0 5586 118750 19 0 100000 5586 10055 0 21558 121250 20 0 100000 5586 10055 0 38009 123750 21 0 100000 5586 10055 0 54954 126250

平安保险险种

平安保险险种

(4)投资分红
1. 2. 3. 4. 5. 6. 平安聚富步步高投资连接保险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 (分红型)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 能型) 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 ( )· (万能型,A,20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 ·平安鸿盛终身 寿险(分红型) 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 红型)
二、平安产险险种
车险、财产险、意外险
(1)车险
交强险 机动车辆商业险
1.交强险
2.机动车辆商业险
(2)财产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和保证保险
1.企业财产险的险种
2.家庭财产保险
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4.运输工具保险
5.国内工程保险
意外医疗类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08)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平安健康险的险种
1. 2. 3. 4. 医疗费用保险 疾病给付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生育保险
健康保险的分类
1. 按保障范围分类:医疗费用保险和伤残收 入保险。 2. 按承保对象分为:个人和团体。 3. 按实施形式分为:自愿和强制。 4. 按照给付方式分为:定额,津贴和费用补 偿。
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 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 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 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 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 单位,如平安人寿的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等,都采取按 年给付的方式。定时,自然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根据 养老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的额度,例如确定要15年领取 完毕养老金,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养老金总额,确定每年 可以领取的具体额度。有些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 时间,有些可以自由选择领取的方式,中间亦可以更改。

大学学生平安保险基本条款

大学学生平安保险基本条款

大学学生平安保险基本条款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人身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意外、疾病就医,使本人或家长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开办此保险。

一、险种名称(一)、《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二)、《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三)、《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四)、《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五)、《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二、保险期限入学投保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止,生效日以保险单生效日为准。

三、保险责任(一)、《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或首次投保在约定等待期9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等待期9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1999]237号)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报备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少儿平安保险险种

少儿平安保险险种

注:以下内容摘自平安官网首页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结构胫骨假关节∙大学教育,年年给付∙生活津贴,月月保障∙成家立业,多倍支持∙保费豁免,延续关爱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王女士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1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10000元,共交10年,合计100000元。

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486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3243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72.9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陈先生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2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20000元,共交5年,合计100000元。

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762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4508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01.6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注: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2、各保单年度除当年保险费、累计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及当年生活费津贴外,其它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3、上述身故保险金、大学教育金、当年生活费津贴、成家立业金、累计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平安保险险种

平安保险险种

(3)平安意外险分类
按 承 保 方 式 分 附加险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 主险——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主险 可附加在传统险主险上
•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
中国平安公司简介
平 安 养 老 险 平 安 健 康 险 产 险 寿 险 平 安 平 安
一、平安寿险险种
养老保险,医疗健康 , 少儿保险,投资分红 , 保障保险 ,意外伤害 , 团体保险 ,附加保险 , 两全保险 。
(1)养老保险
1. 智盈人生 健康呵护养老无忧计划 ·平安智 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 智赢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丰盛人生 补充养老保险 3. 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 ·平安保险金 转换年金保险(2004) 4. 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A) ·平安长青 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
(3)少儿保险
1. 平安世纪天使保障计划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 年金保险(分红型 2. 平安世纪赢家少儿万能寿险 ·平安金太阳卡 3. 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 两全保险(分红型) 4. 平安子女教育保险(B)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 险(分红型) 5. 平安子女教育保险(A) ·平安育英年金终身保险
可附加在非传统险主险上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险 险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
按 保 险 责 任 分
意外伤害类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少儿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综合保险条款欢迎您购买平安少儿综合保险产品!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1.《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2.《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3.《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4.《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5.《平安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凡身体健康的0 周岁(指出生满30 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 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平安人寿附加险介绍文档

平安人寿附加险介绍文档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种附加险介绍目录01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04 【附加意外08,518】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05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0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0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08 【意外医疗A,527】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08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09 【意外医疗B,528】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10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11 【附加残疾,180】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12 【意外住院,520】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12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13 【豁免(A),75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14 【豁免(B),755】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15 【豁免重疾07,916】附:重大疾病释义16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2【住院费用A,507】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2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24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5 【健享人生A,521】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2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2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28 【健享人生B,522】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30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30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31 【高中教育,769】附: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32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33 【大学教育,770】附: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3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险种简称:附加意外08险种代码:518一.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64周岁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 三 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 限额。
本附加条款对每位学生均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 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集体活动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实习活动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 担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新增学生扩展条款 对于在投保年度参保学校的新增学生,自该生完成注册手续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若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 ____%(含),保险人免于收取增加的保险费;若新增学生人数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___%,保险人按实收取增加人数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沙尘暴、泥石流、雹
灾、雪灾,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对每个学校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 每次事故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个学校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年累计自然灾害赔偿限额。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以下简称“平安人寿”)、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共同订立,受附加约定的限制。

二、保险产品概述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本产品”)是一款综合保险产品,将保障和理财功能相结合。

本产品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并根据投资运作结果进行分红。

三、保险责任1. 生存保障责任在投保人存活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时,平安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和已分红金额。

2.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责任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时,平安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和已分红金额,并终止保险合同。

3.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年龄为1周岁至18周岁时止。

四、保险费用及保费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根据其年龄、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

具体保险费用将在投保时由平安人寿提供。

2. 保费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等,具体支付方式将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平安人寿的规定来确定。

五、分红政策1. 分红利益本产品参与分红政策,具体分红比例由平安人寿根据投资运作结果确定,投保人将获得分红金额。

分红金额将在分红给付时间给予投保人。

2. 分红给付时间分红给付时间以平安人寿规定的时间为准,投保人将在该时间获得分红金额。

六、退保规定1. 退保年龄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投保人可以选择退保。

2. 退保处理投保人在退保时,将按照退保价值给付规定,获得退保金,合同终止。

七、保险合同终止1. 合同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时,本保险合同终止;b) 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终止。

2. 续保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以申请续保。

续保时,保险费以平安人寿规定的费率为准。

八、附则1.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具体条款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2. 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监管机构投诉或请求仲裁。

选择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孩子一生

选择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孩子一生

选择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孩子一生产品描述:“太平少儿守护一生”是国内少儿市场上一款专为少儿360度全方位打造的全能理财产品,小客户们不但拥有助学成长金、婚嫁创业金,在晚年还可以领取丰厚的养老金。

该产品是家长为孩子准备的一笔长期、稳定、安全的现金流,若父母遭遇意外而身故或全残,可豁免该计划主险剩余未交的保费,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可以说“少儿守护一生”是父母爱心和责任的全面体现,是送给孩子一生的爱。

高中大学双重助力:15周岁及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可分别领取200%及3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高中、大学成长金,及早的教育储备,助力孩子学业有成。

成家立业五倍支持:28周岁可领取5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创业婚嫁金,在孩子人生事业起步阶段,提供鼎力支持。

养老年金终身领取:65周岁开始,每年领取12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养老金,给孩子一份延续终身、稳健增值的养老资产补充金。

保费豁免爱护一生: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剩余未交保费,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让爱守护孩子一生。

保障利益:1、高中成长金:13周岁前投保,在15周岁保单周年日可领取2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高中成长金。

2、大学成长金:18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3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大学成长金。

3、创业及婚嫁金:28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5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创业及婚嫁金。

4、养老保险金:从65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领取12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养老保险金,直至终身。

5、身故保险金:18周岁前身故,按年交保险费×实际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18周岁后身故,按105%×年交保险费×实际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6、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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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条款,请您注意 ............................................................2.2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8.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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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作为的少儿市场
➢ 认识市场 ➢ 少儿市场的优势 ➢ 目标客户分析
认识市场—市场需求容量大(1/5)
其它 2.5% 投资保险 0.5%
一张保单保两人
能实现的教育金计划
计划优势:
1、积少成多,缴费轻松 2、大学教育,爱的承诺 3、生活津贴,月月给付 4、成家立业,早有准备 5、保单贷款,资金灵活 6、享受分红,收益更佳
——案例分析
保两人: 一是保障孩子未来受教 育的权力 二是保障投保人的交费 能力
可实现: 如投保人发生由意外导 致的一至三级残疾或身 故,均可免交保险费,但 保险计划继续有效。(备 注:具体豁免内容见保单条款)
19周岁 基本保额30% 基本保额60%
20周岁 基本保额30% 基本保额60%
21周岁 基本保额30% 基本保额60%
特色二:生活津贴,月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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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生活费津贴”,给付至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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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4大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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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4、3.2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9.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大学教育 险种代码:770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条款(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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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1.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学业有成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二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附加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四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保证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五条保单贷款本附加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0%之较大者+2.0%"。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其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复效后,本附加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附加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收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一、主合同效力终止;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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