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办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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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这类纠纷的产生受几千年传统习俗根深蒂固的影响,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仍有扩大的均势,对于广大农村来说,矛盾冲突相对比较严重,处理不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将直接影响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

目前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又比较笼统,解决现实的婚约财产纠纷难于操作特别是对于退还彩礼款的标准、数额情况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即使同一个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判决也有大相径庭之处。

特别是有些当事人询问起来,法官无从解答,只能含糊其词,难于服众。

就婚约财产纠纷性质等相关问题作浅显的探讨。

1婚约财产纠纷性质认定1.1 婚约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

但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具体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

目前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

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

另一种是非契约说。

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起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

但认为,婚约也是一种契约。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明确承认了人身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合同。

婚约是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所以婚约理应是一种契约,但人身关系方面的契约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应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不具有履行人身关系的违约义务。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附裁判规则) 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

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

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内财产约定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形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夫妻所接受。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导致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内财产约定案件为例,分析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3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

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离婚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在离婚前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2. 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3.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

(二)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需要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内财产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因离婚协议的生效而失效。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依然存在。

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纠纷

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纠纷

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是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问题,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分配、继承和离婚等方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财产纠纷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并就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婚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财产纠纷的解决,需要基于婚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个人财产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个人财产制度意味着每个个体的财产仅归他(她)个人所有,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归两个人共同所有。

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时,法律要求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财产的划分,即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财产纠纷解决应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生活需求、家庭责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二、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在婚姻财产纠纷中经常引发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财产指在婚前获得的财产,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婚后对婚前财产进行了改造或者增值,增加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要求在纠纷解决中,准确划分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三、离婚财产分割与公平原则离婚是婚姻财产纠纷常见的原因,夫妻离婚后如何处理婚姻财产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应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状况,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公平原则主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抚养子女的责任、收入及生活状况等多个因素,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划分离婚财产时,了解夫妻双方的具体财产情况十分重要。

可以通过财产清查、调查证据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将财产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需要根据情况考虑给予无过错方适当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合理财产权益。

四、继承财产纠纷及公平继承的原则继承财产纠纷是指在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比例确认后,由于个别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权益存在争议而引发的问题。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的,这样才能够处理的时候是有效力的。

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二、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处理婚约财产的时候,就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才是可以。

好了以上就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谓婚约就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对婚姻关系事先约定,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你会发现男女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一旦涉及就会产生纠纷,那么大家知道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吗?请跟随的一起去进行具体的了解。

一、婚约财产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知识1、现代社会奉行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则。

男女之间通常经过相识、相知、相恋,最后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现代社会上婚姻的缔结一般包括恋爱、结婚两个过程,其中男女之间不管是自行相识的还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都有个时间或长或短的恋爱过程,这个过程既是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个重要的阶段,也是双方婚姻的准备过程。

在整个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可避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小到一方请对方吃顿饭、看场电影、送束花,大到为表达对对方的爱慕赠送戒指、项链等贵重物品,之后在筹备婚事的过程中,双方还需要进行购房、装修等结婚准备工作。

虽然大多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不乏一对恋人最终分手的情况出现。

双方因这个过程的经济往来及添置的财产等产生的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成为男女双方棘手的问题。

我国法律一贯强调男女之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比相当高,而且遇到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也有具体的管辖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

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

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

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

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标的物及法律关系婚约作为一种民间的习惯与风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我国的《婚姻法》对婚约这一社会普遍现象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对婚约的问题争议不休。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对此分别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称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此时许多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然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规定(3篇)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因婚约解除或婚姻关系终止而引发的财产分割、财产补偿等纠纷。

我国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等方面对婚约财产纠纷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十七条:当事人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依法解决。

(2)第二十条: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当事人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依法解决。

(2)第一千零五十条: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婚约财产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1)第十三条:当事人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依法解决。

(2)第十四条:当事人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以下为几个婚约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1. 案例一:婚约解除,彩礼返还纠纷案情简介: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相识后,双方约定结婚。

在筹备婚礼过程中,男方张某向女方李某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李某提出解除婚约。

男方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但遭到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处理结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男方张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2. 案例二:婚约解除,房屋纠纷案情简介:男方王某与女方赵某相识后,双方约定结婚。

在筹备婚礼过程中,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约财产案例裁判要旨

婚约财产案例裁判要旨

婚约财产案例裁判要旨一、基本判定原则: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予才有返还可能。

咱先说啊,如果男方给女方东西或者钱,他得是奔着结婚去的,这是个大前提。

比如说,小情侣恋爱的时候,男方今天送个小项链,明天送个小玩偶,就单纯是恋爱中的小惊喜,这就不属于婚约财产,要是分手了,男方不能要求女方还。

但要是男方给女方一笔大钱,或者贵重的首饰,还说“这是咱们结婚用的”,这就沾上婚约财产的边儿了。

就像老张和小李处对象,老张给小李买了个大金镯子,说“这是咱们结婚的时候你戴着肯定好看”,结果没结成婚,老张就有可能把这镯子要回来。

为啥说有可能呢?这就得看其他情况了。

二、谁的错导致婚约解除很关键。

要是男方这边犯了啥大错,导致结不了婚,那女方可能就不用全返还婚约财产了。

比如说,男方出轨了,被女方抓个正着,这时候男方还想要回当初给女方的彩礼啥的,那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法官会想啊,你自己做错事,还想把东西都拿回去,没门儿。

反过来,如果是女方的错,像女方突然不想结婚了,还和别的男人跑了,那男方给的彩礼啊、贵重物品啊,女方就得乖乖还回来。

就好比小王和小赵,都谈婚论嫁了,小赵突然一声不吭跟别人跑了,小王之前给小赵家的彩礼钱,小赵家就得返还,没商量。

三、已共同生活的情况要考虑。

要是两个人虽然没结婚,但是已经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这时候婚约财产的返还就不能那么“一刀切”了。

比如说,小孙和小周,他们没领结婚证就在一起生活了一两年。

小孙给了小周家不少彩礼,后来因为一些小矛盾分开了。

这时候法官就会考虑,他们共同生活这段时间里的花费啊,对彼此的付出啊啥的。

可能不会让小周把彩礼全部返还,会酌情减少返还的数额。

毕竟在一起生活过,钱也花在日常开销上了一部分嘛。

四、婚约财产的范围界定。

婚约财产可不是男方给女方的所有东西都算。

一般来说,彩礼钱是典型的婚约财产,这是比较大额的、专门为了结婚而给女方家的钱。

还有那种特别贵重的金银首饰,标明是结婚用的,也算。

但是平常的小礼物,像生日送的花啊,情人节的巧克力啊,这些不算婚约财产。

婚约财产案件_法律规定(3篇)

婚约财产案件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在此背景下,婚约财产案件逐渐增多,涉及财产分割、彩礼返还、财产赠与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婚约财产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婚约财产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婚约财产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婚约财产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约财产关系有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对《婚姻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对婚约财产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

其中,关于婚约财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约财产的认定。

根据《解释(一)》第一条,婚约财产是指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婚约财产的分割。

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在婚约解除时,应按原出资比例分割。

(3)彩礼的返还。

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对婚约财产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约财产的认定。

根据《解释(二)》第三条,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在婚约解除时,应当认定为婚约财产。

(2)婚约财产的分割。

根据《解释(二)》第四条,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在婚约解除时,应按原出资比例分割。

(3)彩礼的返还。

根据《解释(二)》第五条,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包括以下几点: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主要标准是法定原则。

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

法院应当依法严格适用这些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夫妻财产的性质和归属。

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明确夫妻财产的性质和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取得的财产以及共同偿还的债务所形成的财产。

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三、确定婚约财产的保护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前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应当明确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保护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婚约权益。

四、确认婚约财产的归属方式。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平均分割。

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认婚约财产的归属方式。

五、依法确定抚养、扶养义务。

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儿女的需要和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依法确定抚养、扶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过错,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经济赡养义务发生变化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调整赡养义务。

六、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应当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婚姻权益和子女权益。

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是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审理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应用。

婚约财产案件法律规定(3篇)

婚约财产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约财产案件是指因婚约解除或者婚姻无效等原因,涉及财产分割、返还等纠纷的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约财产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规范婚约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婚约财产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婚约财产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婚约财产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婚约财产的定义婚约财产是指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共同或者各自所拥有的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1)婚前财产:指双方在婚约成立前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婚约期间财产:指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3)共同财产:指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2. 婚约财产的法律地位婚约财产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约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

(2)婚约财产的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婚约财产的分割、返还等纠纷,应当依法解决。

三、婚约财产案件的法律规定1. 婚约解除后的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婚约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双方自愿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婚约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院判决: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婚约期间财产的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婚约期间,一方因故解除婚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1)婚前财产:指双方在婚约成立前所拥有的财产。

(2)婚约期间财产:指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3)共同财产:指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3. 婚约无效时的财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婚约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处理财产。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婚前财产: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保留。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社会关系,而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则涉及着两个人共同奋斗努力的心血和财产安全,因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我将就一起发生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一、案情概述某某先生和某某女士在经过谈婚论嫁的时间后,于1998年12月25日合法登记结婚。

在婚后俩人曾经共同经营一个服装店,但后来因为经济问题导致店铺的倒闭。

离店那年,某某先生与某某女士之间婚姻出现问题,并于2002年提出了离婚申请。

离婚期间,某某先生提起了对于婚前共同财产的分割诉讼。

法院认定两人婚前共同财产总额为180000元,判决某某先生赔偿某某女士90000元。

二、案件分析1、婚前共同财产的性质和范围婚前共同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取得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和商号等。

按照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前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所得,应该按照法定比例进行分割。

但是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某某先生和某某女士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也未明确规定婚前财产的具体范围和数量,因此当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计算后,再判断具体对财产的分割应该怎样进行。

2、判决的合理性在该案中,法院鉴定了婚前共同财产总额为180000元,认为该长期共同经营的服装店中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分财产的时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同时,某某先生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店铺的倒闭,应该在财产赔偿方面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了对某某男方支付某某女方90000元的判决,从而合理保护了某某女方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规定对于婚姻财产纠纷的意义中国自2003年通过婚姻法修正案以来,强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同时增加了经济补偿规定。

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对于婚前共同财产归属不确定或在夫妻婚姻生活中发生改变而产生的财产权分配不公所作的权益保护,可以更好地维护离婚时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婚约财产的法律规定(3篇)

婚约财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婚约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婚约财产的概念、法律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婚约财产的概念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双方或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婚约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和婚前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结婚登记前,双方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是指结婚登记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前共同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拥有的财产。

三、婚约财产的法律规定1. 婚前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根据该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婚后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股息、利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 婚前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共同拥有的财产,为婚前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4. 婚约财产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婚约财产可以继承。

继承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1.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夫妻一方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原则;(4)照顾实际需要原则。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彩礼返还: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或者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彩礼返还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2. 婚约财产: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会得到支持。

此外,如果赠与方因受欺诈而赠与财物,那么赠与行为可以被撤销,受赠方应当返还财物。

3.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按照均等原则处理。

但是,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 抚养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子女,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5. 赡养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父母,那么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变更赡养关系。

以上是婚恋纠纷裁判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论我国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处理

论我国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处理

论我国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处理【摘要】我国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处理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本文首先从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入手,引出了对我国婚约财产性质的讨论。

在详细讨论了我国婚约财产的性质、认定标准、处理原则、处理方式以及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其中的争议点。

结合论述,得出了我国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方式,强调了对婚约财产性质认定的规范化建设和完善婚约财产处理机制的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为我国婚约财产认定和处理提供参考,促进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合理化和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婚约财产、性质认定、处理原则、处理方式、争议案例分析、规范化建设、处理机制。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处理一直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婚姻关系不再仅仅是感情的结合,更多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婚约财产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对我国婚约财产的性质进行认真探讨,明确认定标准,建立处理原则和方式。

通过对争议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这样能够更好地加强对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方式,规范婚约财产处理机制,为维护家庭财产关系提供有力支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婚约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处理问题,明确婚姻关系中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和阐述。

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婚约财产的性质、认定标准、处理原则和方式,以及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总结出我国婚约财产性质认定方式、规范化建设和完善处理机制的建议,旨在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婚约财产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婚姻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稳定发展。

2. 正文2.1 我国婚约财产的性质我国婚约财产的性质,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共有权,且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这种性质的确立,是由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所决定的,该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共有。

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

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

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一类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当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经济利益的分配往往成为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时,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和了解。

首先,合同的准备阶段是非常重要的。

当双方决定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时,应该首先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婚姻登记证书、婚姻协议、财产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等。

这些文件将成为法庭判断和裁决的重要依据。

其次,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原则需要了解。

在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时,双方应该了解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婚姻法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房产、车辆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共同享有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或分居时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

再次,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也是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婚约财产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家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选择诉讼程序时,应该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焦点以及当事人的诉求等因素。

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调解或者仲裁,以便快速解决纠纷。

最后,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举证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尊重法院裁决并遵守法律的规定。

以上是关于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的一些相关事项和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咨询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婚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当发生纠纷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原则,通过合理的渠道和方式解决问题,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我国婚约财产争议的法律规制

我国婚约财产争议的法律规制

我国婚约财产争议的法律规制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婚约现象至今仍然普遍存在,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订婚已经成为结婚前的习惯程序。

在农村的很多地方,未订定婚约而径行结婚的行为甚至被认为是违反规矩的。

与婚约现象相伴而生的是彩礼,订立婚约前后需给付彩礼业已成为普遍存在的得到广大群众认可的习俗。

然而,订立了婚约,给付了彩礼,不等于双方将来必然结为百年之好,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往往会因为婚约解除和财物返还问题产生纠纷。

对婚约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现行婚姻法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通过本文对婚约中的财产纠纷进行深入分析,就婚约财产纠纷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能以此引发更深入的探讨。

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就本论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婚约财产纠纷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论文的研究方法等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第二部分为相关的婚约财产理论概述部分,主要对婚约的概念性质以及婚约财产的的一些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介绍。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婚约制度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主要就我国婚约制度的发展历程、婚约制度在我国现实存在的原因以及我国婚约制度在现今社会的一些特点进行详尽的阐述。

第四部分是对在司法实践中由婚约引起财产争议及在处理这些争议时存在的现实困境的分析。

主要对当下我国社会中一些由于婚约的解除带来的财产争议进行总结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些争议在处理过程中的困境。

第五部分是对国外一些婚约立法相对发达的国家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一些相关的制度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的
婚约财产纠纷解决的借鉴与启示做了小结。

最后一部分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以期对我国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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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办案依据
概念: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

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

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

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

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P61
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
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三年。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以给付彩礼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婚约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以一方起诉离婚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管辖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请求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
实践中一般从严掌握,通常以吃低保或救济等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彩礼性质、范围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道德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二、如何判断彩礼?)
一方在婚约中迫于当地习惯做法,按当地风俗,一般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按习俗给付彩礼”。

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

——《安徽省亳州中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
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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