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信贷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联保贷款制度。
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是制定的对于规范农户联保贷款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和探讨。
第一章法律依据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于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合法的运作框架,也为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章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主要面向农村居民和农村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这些贷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抵押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贷款对象的实际需求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在设定贷款额度时,农村信用社应当充分考虑贷款项目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障还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利率一般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根据市场变化、贷款对象的信用程度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浮动。
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开透明地告知贷款利率,并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贷款管理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申请审核、贷款发放机制、还款管理等方面。
同时,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结语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户的信贷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合理运用贷款资金,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其中,农户类贷款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农村信用社需要制定相应的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板,供参考。
一、总则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保证资金用途、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农村信用社业务规章》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所有农户类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担保等管理活动。
三、农户贷款申请1、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合法的收入证明材料;(3)贷款用途明细。
2、农户贷款申请材料应提交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如贷款申请资料不齐,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申请。
3、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当注明其拥有的其他借款或应付款项,或向社保机构或民政部门查询其惩戒记录。
如果农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贷规章制度,有过贷款欠款不还的记录,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失信,其贷款申请将面临审核不通过。
四、农户贷款审批1、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将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审核。
审批程序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目的、担保能力等方面。
2、在审批过程中,经反复核查并取得确证的真实情况下,才予以签发验资证明。
对于申请材料中涉及的夸大宣传、虚假信息等情况,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贷款申请。
3、对于暂时无法获得贷款的申请人给予明确的答复。
答复信件应注明未批准贷款的原因,答复时间与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间相对应。
五、农户贷款发放1、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协议进行放款。
2、放款前,申请人应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关担保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特殊情况下,如有申请人未及时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质押抵押、执行担保等方式进行强制偿还。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满足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家法律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专业组织的有关成员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按照联保小组缴存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成员发放的、专业组织监督使用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单户定额、总额控制、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农村专业组织及其联保成员的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行业协会等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专业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属于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农村行业协会是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成员提供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七条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地区,有关优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组建以联保保证金为纽带的联保小组的,比照本办法办理联保贷款。
农信社要合理引导和鼓励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
农信社不得向行业协会发放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应当符合省联社其他有关信贷管理规定。
第八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联保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属于农村专业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合法;(二)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三)属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取得贷款卡并年审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足够的还款能力;(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单位成员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然人成员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标准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效劳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开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如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根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3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根底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当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或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根本原如此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根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在信用社效劳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户。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信用社效劳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开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老实守信,近2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信用社在调查的根底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展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信用评定、核定授信额度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审议。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基层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常年在本地居住,具有固定住所;(三)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七)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八)在贷款基层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联保小组原则上应由从事不同行业且非直系亲属的成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基层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当地基层信用社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基层信用社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第八条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基层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九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必须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基层信用社;(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完善财政扶贫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能源、农村旅游及其他农村特色经济活动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的以农作物、林木、果品、水产、养殖的活体及其产品、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等在农村地区具有价值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完善农户贷款管理标准与规范。
同时,加强财政扶持,落实保险保障机制,完善社会资本支持,增加贷款担保形式等方式,保障农户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户经营特点和贷款项目,合理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为农户提供优惠、合理的贷款服务。
第二章农户贷款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农户贷款申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贷款用途和贷款偿还期限等。
第六条农户应当提交本人及担保人的件、贷款用途、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农户贷款申请。
同时,可适当设置信用额度,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方便农户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农户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对农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同时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中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第三章农户贷款管理和催收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农户明确贷款用途、偿还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相关事宜向农户进行充分明确、详尽的告知。
第十一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有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职责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农户经营情况和贷款偿还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农户走访和催收工作,并对贷款偿还情况不良的农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分类管理。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意识,规范农户互保和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业务,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结合ⅩⅩ联社实际情况,经联社贷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第一条申请农户贷款(包括农户保证贷款、农户互保贷款、农场职工联保贷款、农户保证“一证通”贷款、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农场职工联保“一证通”贷款等)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60周岁(含)以内,特殊情况下经联社批准后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办理贷款的农户必须是经信用等级评定为2A级良好户及以上农户;1A级农户和B及农户不得发放互保及互保“一证通”贷款。
“一证通”贷款要与农户事先约定,信用社有权根据年度内农户家庭资产、负债、用信及信用等级变化等情况,进行额度修正,或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收回贷款;“一证通”贷款每次申请提款时,须填写《提款申请书》,并由风险监管员对借款人本人进行影像声记录采集,并监督支付款项。
(三)农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必须为2A或3A级农户,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授信额度。
(四)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五)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六)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跟进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的金融服务,解决“三农”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商户、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服务辖内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联保贷款应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村农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农村个体商户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须取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农村种养加大户须有与当地镇、村签订承包协议或相关的经营项目证明、合法经营证照等;(二)农村个体商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自(购)置商铺、自(购)置易变住房,两证齐全,其购置固定资产不得在他行抵押或担保;农村种养加大户须是在辖内经营或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自置易变现住房,两证齐全,其自置固定资产不得在他行进行“小产权房”抵押或担保。
(三)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生产经营有效益;(四)在农信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当年生产投入与产品销售资金需全部存入信用社,资金归社率达60%以上;(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有两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50%,但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七)借款人、担保人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八)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九)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增加对“三农”信贷投入,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农户或非关联个私工商企业、财政供养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小额联保贷款。
第三条小额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共担,按期还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周转或个人消费资金有缺口,需要贷款扶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10%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由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自愿组成。
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
联保小组责任包括:(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的前提下,成员可自愿退出小组。
经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可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业、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
(四)财政供养人员个人消费贷款。
(五)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范围内其他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协议)。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做好贷款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牧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合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银行服务辖区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法定年龄不超过60周岁,根据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三)个人信用好,无陈欠贷款,无不良记录,且还款信誉好;(四)遵守联保协议;(五)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1第五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合行服务辖区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农户联保小组的设立(一)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农合行各放贷机构负责做好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政策宣传,统计各村拟自愿组建联保小组的农牧户名单,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调查农户基本情况:信贷员到各村,对拟组建联保小组的农户逐户开展实地调查,逐户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附 2件2)。
注:对因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调查过的农户,如农户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可直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中的《农户基本情况表》。
(三)各放贷机构组织召开贷审会议,根据信贷员初步调查意见,核准是否同意组建农户联保小组,并核定每个成员的最高授信额度。
各放贷机构联保户贷款每户最高限额以农合行总行核定下达限额为准。
(四)已审批无异议的联保小组,由信贷员负责组织与各联保小组成员逐户签订《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附件4)。
(五)以村为单位,对各放贷机构已经同意组建的所有农户联保小组及成员进行编号,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第八条贷款的审批(一)联保小组成员如实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附件5)中的借款申请部分,交给信贷员,由其签署调查人意见。
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
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的运营,保证农户联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回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由连带责任保证机构提供担保,并以农户的经营性或消费性贷款为对象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者必须符合连带责任保证机构的要求,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连带责任保证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
第二章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第六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农户是具备独立经营能力、良好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3.农户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农户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农产品销售合同、经营执照等)。
3.农户财务状况的相关材料(例如银行存款证明、财务报表等)。
4.农户经营活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八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者应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表,附带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连带责任保证机构。
第九条连带责任保证机构应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对农户联保贷款进行审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应符合以下原则:1.贷款发放额度应根据农户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进行合理确定。
2.贷款发放应及时,确保贷款资金能够按照农户的经营计划或消费需要得到合理使用。
3.贷款发放应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前,农户和连带责任保证机构应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应经过连带责任保证机构内部的审查和审核,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四章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第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户联保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立贷前调查制度,对农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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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3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或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户。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近2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信用社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七条联保小组必须建立联保基金,基金由联保小组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动用联保基金。
第八条贷款发放前,联保小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以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联保小组组长除具备借款人条件外,其家庭资产及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小组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联保小组成员责任(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五)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联保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联保小组,成为联保小组新成员。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须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并出具解散联保小组协议或书面声明后,可解散联保小组。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第十三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
联保贷款金额:联保小组成员每人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联保小组所有成员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农户贷款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联保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确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展期贷款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十六条信用社对联保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十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样本见附表1),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样本见附表2)。
第十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九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按季付息的方式。
信用社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贷款社要加强对农户联保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密切关注他们的经营情况,防范风险的发生。
并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对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联保户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作为保证担保的补充,在保证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人发生贷款人有权处分保证金的任一情形时,贷款人可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用于归还任一违约债务人所欠贷款人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如果联保贷款项下任一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时,贷款社可按照联保合同约定直接扣划联保小组成员在本社的保证金存款。
保证金存款扣划之后,对于保证金存款不能完全覆盖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十五日之内按成员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时补足,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第二十三条联保小组成员按照联保合同规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社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二十四条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未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的,贷款社应全面重新逐一评估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能力,并视情况采取重组、清收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联保贷款本息收回后,应将联保授信的管理、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借款人贷款使用期间的信用纪录通报给全体联保小组成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X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样本)1.借款人姓名2.小组编号3.成员编号4.地址乡村组5.身份证号码6.家庭总人口7.家庭住址8.家庭年收入元9.当前生产活动10.借款用途11.借款期限月12.申请借款金额元13.备注14.在信用社账户号活期存款元15.账户贷款元我了解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办法的所有规定。
我愿加入联保小组,遵守办法规定及联保协议;按规定参加有关活动;参加存款,正确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不做违反法律、信用社和联保小组规定的事情。
如因某种原因我需要退出联保小组,我将一次性全部还清全部贷款和利息,并继续承担联保责任。
否则,我同意接受信用社和联保小组对我违约的一切制裁。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附2: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信用社:按照“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我们特向贵社申请组建联保小组,承诺自愿遵守贵社联保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推举为联保小组组长。
申请时间:年月日农户联保协议()社联保字()第号为维护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及贷款人各方利益,经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意见,自愿订立本协议。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借款借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各联保小组成员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一致推荐为组长,协助信用社收回贷款。
二、联保小组成员已仔细阅读《XX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并保证遵守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三、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由信用社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
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余额。
在此期限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办理其他联户贷款协议四、在联保小组续存期间,联保小组成员均可从信用社申请联保贷款(不申请贷款者无需存入保证金)。
五、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前先存足借款额5%保证金。
六、未退出联保小组之前或已退出联保小组但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支取保证金。
七、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各项费用。
八、联保小组成员对其他成员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对逾期贷款,信用社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收,以归还本息。
九、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经营存款帐户。
十、督促联保小组其它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它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十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未全部还清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退出联保小组的成员对以前小组存续期间保证的担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信用社(盖章)联保小组序号:小组成员姓名:联保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章)订立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本协议书一式份,信用社及联保小组成员每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