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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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符合《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
(二)遵守联保协议;
(三)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时,按借款额的1%设立小组互助金。小组成员的活期存款和小组互助金存入信用社专户,归小组成员所有。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组成员可自主决定处理存款和小组互助金。
第十条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信用社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别、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单次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户的年平均收入。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是否良好,逐次增加借款额度。
第十三条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反映借款人的借还款情况,减少农村信用社贷款集中度风险,促进信用建设,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登记管理是指在一个经济区域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社分支机构的地区,实行贷款登记管理。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单设机构的地区按行政村、嘎查或居委会划分服务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贷款机构不得发放跨地区贷款。
不在贷款发放地使用的贷款均为跨地区贷款。
第二章贷款登记管理职责
第四条贷款登记部门凭贷款人填列的贷款登记管理表,签发贷款登记管理卡,并负责贷款登记管理卡的发放、收回和更换工作。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借款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不得对同一借款人重复发卡或多头发卡。
第五条对遗失补办贷款管理卡的借款人,应在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及原贷款单位备案,并由原贷款单位签注还清贷款本息的意见后,补办新证。
第六条贷款登记部门不得擅自为借款人变更贷款单位。借款人主动申请变更贷款单位时,应到原贷款单位明确债权债务,由原贷款单位签注意见后,收回原贷款管理卡,根据借款人的选择及贷款人的承诺,颁发新卡。
第七条贷款人应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自主审查、发放贷款,杜绝向未经登记的借款人或非本机构受理的持卡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应遵重借款人的选择,在借款人还清原欠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贷款登记管理卡的注销手续,为其获得其它信贷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与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勾通机
制,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经依法收回贷款的借款人,二年内贷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贷款,贷款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贷款管理卡。
第三章贷款登记管理卡与贷款登记管理表第十条贷款登记管理卡由借款人保管使用,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用途。法人机构应填列法人全称、企业代码证号、经济类型。贷款受理机构全称、贷款登记管理卡号、发卡日期、发卡机构名称、经办人员签名;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户名、账号或个人结算账户户名、账号。以上由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填写。
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还款记录、信贷员签名。由信贷员填写。
第十一条贷款登记管理表一式两份,贷款单位和贷款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备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用途,法人机构要填列法人全称、机构代码证号、经济类型、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户名、账号或个人结算账户户名、账号、贷款受理机构全称、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还款记录、贷款审查意见,贷款单位及经办人员签名。由贷款人填写。
二、贷款登记管理卡号、贷款登记审查意见、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及经办人员签名。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贷款单位对未经登记的贷款人发放贷款或发放跨地区贷款的,对直接放款人处以贷款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贷款金额3%的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本条适应于单设信用社机构发放跨地区贷款的处罚。
第十三条贷款登记管理人员,违背本办法重复发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5%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鄂旗信用联社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