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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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泛博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 (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造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 (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格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结束——。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五条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

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

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旗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 (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

第二章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第三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评级授信条件1.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口,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当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2.申请人在18至60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拥有土地或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有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5.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且无重大债务;6.邻里团结,家庭和睦,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7.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8.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9.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合理条件。

(二)放款条件1.符合农牧户授信基本条件;2.提供借款人的政府补贴性收入(一卡通)做担保;3、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做担保。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七条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

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相关规定实行挂失,补发。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九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农户其它方面资金需求。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ⅩⅩ合行)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农贷是指ⅩⅩ合行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小额农贷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小额农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贷款的办法。

贷款证由农户所在地管辖支行审核、总部审查发放,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利率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居住在ⅩⅩ合行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的住所;(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ⅩⅩ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所需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贷款。

第九条小额农贷期限应根据农户贷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小额农贷执行ⅩⅩ合行规定的利率,实行按季结息。

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三章信用评定和信用额度第十一条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ⅩⅩ合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农户贷款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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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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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二)加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经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贷款;(四)农户建房、治病、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四条小额农贷的最高额度为3万元(含)(如联社需调整最高额度,由联社行文通知)。

第十五条小额农贷核定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可根据农户实际情况签订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使用借款额度,但任一时点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出最高核定额度,每笔借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单笔借款不在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单笔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内容为准.第十六条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优先满足农户生产生活信贷资金需求.第十七条小额农贷的结息方式一般采用按季结息,也可以采用按月结息、按半年结息、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贷款不得采用利随本清方式。

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并视情况核减信用额度或取消信用贷款资格。

第四章客户经理制第十八条小额农贷客户经理(或信贷员,以下简称客户经理)主要是为农村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专职客户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信贷产品的宣传、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年检、小额农贷的发放和收回等.第十九条客户经理负责对农户和市场的调研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和资金需求情况,宣传农户小额农贷产品,为农户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客户经理应根据农村小额农贷市场的变化情况,从发展业务、控制风险的实际需要,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和提升信贷服务品牌建议,促进农村信用社创新金融产品及信贷品牌。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具备营销信贷产品的能力;(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相应的公关技巧,讲求营销艺术,注重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融洽客户及农户、村组干部的关系;(四)取得信贷专业从业资格.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管理制。

客户经理须经信贷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信贷专业从业资格,且年度考核合格,方能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由县联社发给客户经理聘书,即可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工作。

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问题的,由县级联社取消客户经理资格,调离信贷岗位,不得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实行等级管理制。

依据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小额农贷本金到期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等量化指标,划分客户经理等级,按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对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动态考核”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特殊奖励;对工作能力差、工作业绩不佳的,取消任职资格及待遇,通过考核,降低效益工资,违章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县联社将建立信贷管理人才库,加强信贷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增加岗位交流频率,适时组织优秀客户经理进行信贷交叉检查、调研、经验交流、产品研发、风险分析等信贷活动,不断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第五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五条小额农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经理入户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宣传动员?有资金需求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贷证?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核定农户的信用额度?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已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小额农贷操作程序直接从填写借款凭证环节开始。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贷款人申请办理农贷证。

第二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第二十八条各农村信用社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

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相关负责人、客户经理组成,各社负责人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二十九条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存款、股份、还款能力等内容。

采用指标综合评定方式,资信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次级四个档次。

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标准为:一、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一)农户资产(30分)主要考评农户净资产:净资产3万元以内(含)20分;3,5万元24分;5,10万元27分;10万元以上30分。

(二) 农户收入(25分)主要考评农户年收入:年收入1万元(含)以内15分;1,3万元18分;3,5万元20分;5,10万元22分;10万元以上25分。

(三) 农户信誉状况(35分)1、农户家庭成员情况(15分)?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5分);?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5分);?与信用社有信贷业务往来(5分)。

2、农户信用记录(20分)?二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15分);?三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20分);(四) 农户生产经营状况(10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8分)?从事加工、手工、运输、等个体经营的(10分)二、根据上述计分标准测评、审定农户资信等级核定贷款额度:1、考评打分80,100分为优秀;2、考评打分70,79分为较好;3、考评打分60,69分为一般;4、考评打分60分以下为次级.5、核定信用总额:优秀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00元;较好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22000元;一般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15000元,次级不得核定贷款额度。

各社要结合手工考评打分和核定贷款额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

第三十条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资信评定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核定小额农贷限额,核发农贷证,一户一证,造册登记。

第三十一条农贷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抵押。

第三十二条对农户资信等级定期进行年检(审验)(一般一年一检,不超过二年),并根据年检(审验)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时调整,农户资信等级年检情况应在农贷证上记载。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较好及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付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付息并做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三)由于主观原因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小额农贷资格;(四)贷款人认为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应吊销其农贷证,停止发放新贷款:(一)贷款本金累计逾期3次(含)以上;(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贷款证;(三)有吸毒、赌博、参与犯罪等违法行为;(四)贷款转借他人使用;(五)贷款人认为应该吊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行“分级限额管理、统一对外授信、适时考核调整"的信用额度管理办法。

(一)分级限额管理。

县联社辖属经营机构的小额农贷限额,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县联社根据各经营社的经营水平、资金实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户年收入状况及诚信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营机构的小额农贷限额。

(二)统一对外授信。

县联社各辖属机构在本机构的小额农贷最高限额贷款人根据农户的类型、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等情况,逐户填制农贷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第三十六条农户持农贷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贷款人营业网点办理小额农贷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有授权委托书的除外),经办人员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农贷证记载小额农贷的发放以转账为主,贷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发放,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转入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结算帐户后方可支用.农贷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贷款人的贷款台帐一致。

第三十八条小额农贷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和掌握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等。

对变更用途等可能造成较大贷款风险的,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取消其小额农贷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培育信用环境的需要,在合同双方约定事项或补充协议明确的前提下,定期张榜公布小额农贷的借款人、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发放、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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