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1)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信贷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联保贷款制度。
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是制定的对于规范农户联保贷款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和探讨。
第一章法律依据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于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合法的运作框架,也为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章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主要面向农村居民和农村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这些贷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抵押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贷款对象的实际需求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在设定贷款额度时,农村信用社应当充分考虑贷款项目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障还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利率一般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根据市场变化、贷款对象的信用程度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浮动。
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开透明地告知贷款利率,并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贷款管理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申请审核、贷款发放机制、还款管理等方面。
同时,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结语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户的信贷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合理运用贷款资金,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1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类贷款是指为农户家庭生产经营和消费发放的贷款。
农户确定一名主要家庭成员为借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类贷款业务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评级、授信、用信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农户类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县级行社要通过设立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信贷管理的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成立前台客户管理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押品登记岗、放贷审核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实现岗位分离、责任分清、相互制约。
第六条客户管理部门。
由各县级行社总部负责贷款调查部门和下辖基层信用社(支行)组成,主要负责农户贷款的客户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和贷后管理及信贷产品创新等工作。
第七条信贷评审部门。
主要负责贷款业务审查工作,对农户类贷款业务的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信贷监督部门。
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农户类贷款风险审查、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分类、贷款责任认定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县级行社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成员一般由专家评审团队以及信贷评审、合规风险、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
贷审会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
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牧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合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银行服务辖区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法定年龄不超过60周岁,根据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三)个人信用好,无陈欠贷款,无不良记录,且还款信誉好;(四)遵守联保协议;(五)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1第五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合行服务辖区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农户联保小组的设立(一)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农合行各放贷机构负责做好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政策宣传,统计各村拟自愿组建联保小组的农牧户名单,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调查农户基本情况:信贷员到各村,对拟组建联保小组的农户逐户开展实地调查,逐户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附 2件2)。
注:对因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调查过的农户,如农户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可直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中的《农户基本情况表》。
(三)各放贷机构组织召开贷审会议,根据信贷员初步调查意见,核准是否同意组建农户联保小组,并核定每个成员的最高授信额度。
各放贷机构联保户贷款每户最高限额以农合行总行核定下达限额为准。
(四)已审批无异议的联保小组,由信贷员负责组织与各联保小组成员逐户签订《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附件4)。
(五)以村为单位,对各放贷机构已经同意组建的所有农户联保小组及成员进行编号,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第八条贷款的审批(一)联保小组成员如实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附件5)中的借款申请部分,交给信贷员,由其签署调查人意见。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X X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 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z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xx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走,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走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走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走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满足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家法律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专业组织的有关成员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按照联保小组缴存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成员发放的、专业组织监督使用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单户定额、总额控制、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农村专业组织及其联保成员的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行业协会等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专业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属于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农村行业协会是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成员提供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七条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地区,有关优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组建以联保保证金为纽带的联保小组的,比照本办法办理联保贷款。
农信社要合理引导和鼓励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
农信社不得向行业协会发放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应当符合省联社其他有关信贷管理规定。
第八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联保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属于农村专业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合法;(二)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三)属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取得贷款卡并年审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足够的还款能力;(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单位成员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然人成员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标准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效劳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开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如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根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3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根底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当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或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根本原如此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根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在信用社效劳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户。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信用社效劳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开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老实守信,近2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信用社在调查的根底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展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完整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银监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县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联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利率第五条申请农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 1 -(六)联保小组成员必须是信用社“一般”级以上信用户。
第六条农户联保贷款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三)农户治病、建房、子女上学等消费性贷款;(四)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贷款期限。
农户联保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以及偿贷能力来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可分次偿还本金。
第八条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
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级信用户利率执行,结息方式实行按季结息。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办理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程序为:农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成立联保小组→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一)农户申请。
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交联保贷款申请书。
(二)受理与调查。
信贷人员受理并对联保农户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连同有关资料报贷审组。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doc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三)已成为农信社的社员;(四)具有贷款资金需求;(五)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六)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第六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农信社提出申请,经农信社履行贷款调查、审查、审议程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农信社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
第七条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农信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农信社;(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跟进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的金融服务,解决“三农”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商户、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服务辖内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联保贷款应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村农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农村个体商户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须取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农村种养加大户须有与当地镇、村签订承包协议或相关的经营项目证明、合法经营证照等;(二)农村个体商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自(购)置商铺、自(购)置易变住房,两证齐全,其购置固定资产不得在他行抵押或担保;农村种养加大户须是在辖内经营或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自置易变现住房,两证齐全,其自置固定资产不得在他行进行“小产权房”抵押或担保。
(三)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生产经营有效益;(四)在农信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当年生产投入与产品销售资金需全部存入信用社,资金归社率达60%以上;(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有两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50%,但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七)借款人、担保人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八)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九)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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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3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或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户。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近2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信用社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七条联保小组必须建立联保基金,基金由联保小组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动用联保基金。
第八条贷款发放前,联保小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以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联保小组组长除具备借款人条件外,其家庭资产及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小组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联保小组成员责任(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五)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联保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联保小组,成为联保小组新成员。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须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并出具解散联保小组协议或书面声明后,可解散联保小组。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第十三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
联保贷款金额:联保小组成员每人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联保小组所有成员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农户贷款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联保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确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展期贷款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十六条信用社对联保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十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样本见附表1),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样本见附表2)。
第十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九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按季付息的方式。
信用社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贷款社要加强对农户联保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密切关注他们的经营情况,防范风险的发生。
并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对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联保户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作为保证担保的补充,在保证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人发生贷款人有权处分保证金的任一情形时,贷款人可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用于归还任一违约债务人所欠贷款人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 如果联保贷款项下任一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时,贷款社可按照联保合同约定直接扣划联保小组成员在本社的保证金存款。
保证金存款扣划之后,对于保证金存款不能完全覆盖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十五日之内按成员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时补足,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第二十三条? 联保小组成员按照联保合同规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社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未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的,贷款社应全面重新逐一评估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能力,并视情况采取重组、清收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联保贷款本息收回后,应将联保授信的管理、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借款人贷款使用期间的信用纪录通报给全体联保小组成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X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样本)1.借款人姓名2.小组编号3.成员编号4.地址乡村组5.身份证号码6.家庭总人口7.家庭住址8.家庭年收入元9.当前生产活动10.借款用途11.借款期限月12.申请借款金额元13.备注14.在信用社账户号活期存款元15.账户贷款元我了解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办法的所有规定。
我愿加入联保小组,遵守办法规定及联保协议;按规定参加有关活动;参加存款,正确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不做违反法律、信用社和联保小组规定的事情。
如因某种原因我需要退出联保小组,我将一次性全部还清全部贷款和利息,并继续承担联保责任。
否则,我同意接受信用社和联保小组对我违约的一切制裁。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附2: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信用社:按照“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我们特向贵社申请组建联保小组,承诺自愿遵守贵社联保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推举为联保小组组长。
申请时间:年月日农户联保协议()社联保字()第号为维护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及贷款人各方利益,经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意见,自愿订立本协议。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借款借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各联保小组成员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一致推荐为组长,协助信用社收回贷款。
二、联保小组成员已仔细阅读《XX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并保证遵守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三、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由信用社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
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余额。
在此期限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办理其他联户贷款协议四、在联保小组续存期间,联保小组成员均可从信用社申请联保贷款(不申请贷款者无需存入保证金)。
五、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前先存足借款额5%保证金。
六、未退出联保小组之前或已退出联保小组但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支取保证金。
七、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各项费用。
八、联保小组成员对其他成员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对逾期贷款,信用社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收,以归还本息。
九、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经营存款帐户。
十、督促联保小组其它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它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十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未全部还清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退出联保小组的成员对以前小组存续期间保证的担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信用社(盖章)联保小组序号:小组成员姓名:联保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章)订立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本协议书一式份,信用社及联保小组成员每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