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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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收费标准

国土局收费标准

因建设需要新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苏价涉[1995]155号、宁价房字[1995]282号、 苏价服[2001]281号
六、土地用途变更费 1、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 2、乡镇以下(农民部分除外) 七、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平方米 平方米 年、平方米 2元 1元 0.5元 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 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农民部分除外) 。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
由个人自愿选择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涉[1995]155号、宁地办字[1995]35号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30元 7.5元 15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二、土地出让业务费
计算单位
土地出让金
收费标准
2%
平方米 平方米
4.5元 3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按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规定执 行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2]405号、苏国土资发 [2004]284号、宁政发[2004]278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宁价房[2005]116号
(1)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2000元
(2)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4000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国土局收费标准

国土局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年、平方米 年、平方米
九、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 位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 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 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

6、职工购买公房(含非成套住房)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
1.5元 3元
10元 110元 160元 90元 18元 20元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开征时间
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免收。
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宁 价房[2002]224号
2、金属矿产
0.8-1.2%
3、非金属矿产 十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1、矿区登记面积5000-30000平方米 2、矿区登记面积30000-100000平方米 3、矿区登记面积100000-300000平方米 4、矿区登记面积300000-500000平方米 5、矿区登记面积500000以上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1.2元/平方米
宁价房[2004]247号、宁价房[2005]116号
按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300元/宗 13元/宗 3000-5000元/
5元/证 10元/证 20元/证 以征地费为基 数计收 1.10% 1.60% 2.10% 2.6-3.1% 见文件
300元/套 500元/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房地字[2001]300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 煤
1%
(二) 金、矿泉水
4%
石墨、磷、硫铁矿、硅石、重晶石、石
(三) 灰岩、砂石、页岩、砖瓦用粘土、橄榄 2%
岩、花岗岩、铁矿、铜矿
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一) 一、二类勘查项目
100元/个
(二) 其他项目
50元/个
三 采矿登记收费▲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鄂政发[1995]52号 价费字[1992]251号
(一) 大型矿山
500元/个
(二) 中型矿山
300元/个
(三) 小型矿山
200元/个
(四) 变更登记
100元/个
四 土地复垦费▲
(一) 建设用地
15000元/公顷
(二) 林果用地
17000元/公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 种植用地
18750元/公顷
(四) 水产养殖用地
22500元/公顷
五 土地闲置费▲
见文件
六 土地登记费▲
(二)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0元/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三)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四)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五) 县级市、县城关镇 七 土地证工本费▲ (一) 普通证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作者:awtx 时间:2014-12-12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3)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 号 收费 项目 交易方式 收费标准 国有建设用 矿业权 地使用权 1.80% 1.50% 1.00% 0.40% 3.00% 2.50% 2.00% 1.20% 依法设立、 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属 于同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 地(矿)产 有形市场的 土地(矿 产)交易机 构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 备注
第 4 页
依法成立, 取得省级以 上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 发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 估资质证 书,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独立 执业,承担 相应法律责 任的机构。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 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 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 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 议,并作出建设场地和规划区适宜性 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和相关图件 等; 4、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 探与取样测试工作。
第 1 页
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 (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 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成交额 500万元及以下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地 0.10% 0.10% (矿) 产 50亿元以上 0.06% 0.07% 交 1 易 服 协议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 务 土地矿产 按1000元计收。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一)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一)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一)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延寿县基准地价及年租金表(六)单位:元/平方米、元/平方米年
说明:此基准地价及年租金表是省政府批准的。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七)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八)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九) (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三)一般宗地评估的收费标准
1、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评估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
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清产核资中土地价格评估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30%收取,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
元的按300元收取。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一、证书工本费(一)土地证书工本费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2、标准(1)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20元/证(含宅基地)(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农民免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9号(三)测绘证书工本费1、测绘资格证书:18元/证(正本3元、副本15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51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375号2、测绘工作证:4元/证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1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财综字[1996]17号,豫价费字[1996]65号二、征(拨)用地管理费(一)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标准:1、全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8%2、半包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 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8%3、单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三、土地登记费(农村不得收取)(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国家土地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二)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每超5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350元(2)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及以下50元,每超500㎡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2万元(3)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及以下150元,每超50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0.5万元(4)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及以下6.5元,每超5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15万元。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标准
十二
采矿登记费
粤价费[1992]112号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1
国营矿山企业登记
大型矿山

500
中型矿山

300
小型矿山

200
2
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登记
变更登记费按登记费标准的50%收费。
中型矿山企业

300
小型矿山企业

200
个体采矿

“三改”企业办理土地证

10

建设用地批准书费

8
粤价[1999]88号

土地闲置费
粤府〖1998〗72号;肇价字〖1999〗05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1)
房地产开发用地
出让地价
8%
(2)
一般建设用地
出让地价
5%
(3)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出让地价
2%

耕地开垦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995〗62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5]62号文和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2号文规定执行。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平方公里
1000
国务院令241号
十一
采矿权价款
按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241号
省管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按此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规定执行。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取消。
(1)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二级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览表(工业项目)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二级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览表(工业项目)
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土地报建附图)
财建[2009]17号
Ⅰ:不高于标准0.2元收取;Ⅱ:不高于标准0.24元收取;Ⅲ:不高于标准0.3元收取。
8个工作日
85795561
报建单位持核位红线图(提道路坐标)、放线通知单、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全套施工图、规划许可证等要件到市国土规划局二楼报建大厅勘测服务窗口登记办理。
2
土地出让金
武政[2004]39号
见文
用地单位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利用处、
重大处
3
探矿权、采矿权
使用费和价款
国务院240号令、国务院241号令、财综字[1999]74号
见文
采矿企业
按年度定点收取
地矿处
代部门征收项目
1
新菜地开发基金
武政[1994]30号、
武政[2007]39号
1.5万元/亩
征地单位
办理征地手续时
82814128
4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建设单位持规划方案电子文件、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到信息中心616室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论证咨询费
鄂价房服[2002]146号
工业项目免费
2个工作日
82700140
5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竞得人成交后到市土地交易中心911室办理
交易服务费
武价房服[2008]80号挂牌文件规定
信息咨询(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图)
财规[2000]47号
工业项目免费
2个工作日
82745350
3
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
工业项目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调整确需进行规划论证的。储备、交易主体持委托书、1:2000地形图电子版(道路红线)、土地证复印件或权属资料等到地空中心1007室办理。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湘价费〔2003〕42号)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执收单位收费性质资金用途备注一用地管理费1.全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2.半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3、单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元/每亩元/每户3%4%2%2.5%1.5%--2%100140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行政性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一、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构成。

具体补偿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单独选址的,由用地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

未签订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此费。

三、实行统一征地的,用地管理费按全包标准执行。

四、减免范围:1、列入国家及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用地管理费;2、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利企业免收用地管理费,但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使用土地的,或者这些单位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不在免收之列。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

成交额 500万元及以下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地 0.10% 0.10% (矿) 产 50亿元以上 0.06% 0.07% 交 1 易 服 协议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 务 土地矿产 按1000元计收。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按成交额 分段累计) 1亿元-50亿元
第 1 页
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 (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 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1、收费对象为用地单位,不得向被征地者收取 。 2、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室外 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助费用。
土地信 息咨询 授权长沙市物价局根据长沙作为两型社会试点城市要 长沙市国土 10 、宗地 求,及长沙市国土信息中心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制定具体试 信息中心 图件绘 行标准,并明确服务内容。 制服务
第 3 页
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 、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 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 投)等活动,组织和预定合约,签订 流转项目《成交确认书》,并监督合 约的执行。日常工作中,负责帮助农 户和其他经济主体需要获取土地流转 意愿的信息。 配合国土资源局发布《预征土地 方案公告》,并对拟征地范围初步调 查摸底,做好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做 好发布“三公告”(征地公告、征求 意见公告、实施公告)、迁坟公告和 强制腾地的资料准备和申报等相关工 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组织有关人 员入户丈量,对合法建筑面积、家庭 人口组成和其补偿项目现场调查核 实,并做好补偿资料的整理和核算; 收集被拆迁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进 行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政策标准 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参与征地补偿协 议的签订;做好个人补偿费用“三榜 公示”的具体工作,并照相存档;负 责点对点拨付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资 金;负责补偿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配 合做好相关征地补偿数据的统计、汇 总和上报。

岳西县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及标准

岳西县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及标准
.00-9.00 九、闲置费 元/m2 5.00-10.00 十、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 元/m2 5.00 省财综字[99]114号、[2003]28号 岳西为十五类地区 十一、档案收费 市物价、财政局价房字(98)142号 1、土地档案保护费 (1)查阅土地档案资料 元/页 0.10 (2)查阅土地图件 元/宗 10.00 一般图件 元/宗 20.00 聚脂图 2、土地档案复制费 (1)土地档案资料 元/页 0.30 (2)土地图件 元/宗 10.00-40.00 3、土地使用权证明费 (1)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 500m2以下 30.00 同 上 500-1000m2 30.00-100.00 1000m2以上 不超过400元 (2)港澳台人员 国内标准1-2倍 (3)外国人 国内标准2-5倍 4、地产咨询服务费 (1)建设用地、地籍档案 元/卷 20.00 (2)其它土地档案 元/卷 10.00 (3)地形、地籍蓝图 元/幅 20.00 十二、宗地地价评估收费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计价格(94)2017号 按评估值分段计征。 1、100万元以下 4‰ 2、101-200万元 3‰ 3、201-1000万元 2‰ 4、1001-2000万元 1.5‰ 5、2001-5000万元 0.8‰ 6、5001-10000万元 0.4‰ 7、10000万元以上 0.1‰ 十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94)150号令、省政府55号令 1、河砂、蛭石、花岗石、大理石、石英石、铁砂、砖瓦粘土、陶土、瓷土、高岭土、钾长石、建筑用砂、石料、砖瓦用砂等。 2% 2、矿泉水 4% 十四、采矿登记发证费 1、全民、集体、私营 元/证 30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251号,省物价局皖价行费(96)355号 2、个体采矿者 元/证 200.00 十五、换证采矿许可证费 1、全民、集体、私营 元/证 150.00 2、个体采矿者 元/证 30.00 皖价费(2002)186号 十六、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年审注册费 1、全民、集体、私营 元/证 100.00 2、个体采矿者 元/证 50.00 十七、采矿权使用费 元/平方公里·年 1000.00 国务院令第三产业241号,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

湘潭县国土资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湘潭县国土资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要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建设项目
元/亩
100
5、城镇居民建房
元/户
140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元/平方米
20
湘财综
[2006]85号
三、防洪保安资金
元/亩
800
湘财综
[2007]32号
四、耕地开垦费
湘政办发[2010]47号
湘财综
[2007]65号
商业用地
≥成交价款的40%
住宅用地
≥成交价款的35%
工业用地
≥成交价款的25%
其他用地
≥成交价款的30%
2、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
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
湘财综
[2007]65号
3、协议出让
按协议价
国土资源部
第21号令
2、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地价之差全额缴纳,或者按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后的金额全额缴纳。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1、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及文号
备 注
一、用地管理费
1、全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公顷及以上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
湘价费
[2003]42号
(2)一次性征用耕地公顷及以下,其他土地公顷及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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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17
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240号令
按评估值确定。
13
采矿权价款
国务院240、241、242号令
按评估值确定。
14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冀国土资发[2006]15号
矿种0.001元-7.2元/平方米.年
15
探矿权使用费
国务院240号令
100-500元/年.平方公里
16
勘查登记费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价费字[1992]251号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收费公示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依据
收费标准(元)
1
征地管理费
冀价经费字[2001]32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根据不同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0.75%-2%,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按原标准的70%征收。
2
土地登记费
冀价涉费字[1993]第189号、冀土[1992]24号
6
耕地开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9条
每平方米10元-15元
7
土地复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33条
每平方米5元-20元
8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办发100号、河北省财政厅[1993]冀财综字第1号;冀政[1992]62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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