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细则

(2015年4月24日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实习考核由镇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本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本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分别采取面试考核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自取得实习证之日起满九个月后,可以向本会提出参加面试考核申请。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应向本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实习人员的实习台账;

(四)实习人员参与办理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归档卷宗2份;

(五)不少于4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庭审记录等;

(六)本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材料。

实习人员在参加面试时应主动出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未参加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不得申请参加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面试考核由本会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举办四次,时间分别定于当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的下旬。实习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参加面试考核。本会负责在实施面试考核三日前通知申请参加的实习人员。

第十三条面试考核前应从实习考核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三名成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组长由其中一名成员担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五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第十六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判,经集体评议后确定面试考核结果。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必须经两名以上考核小组成员评价为合格方为通过。

面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申请参加下一次的面试考核。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对实习人员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查,并向

本会提交《实习鉴定书》,由本会结合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面试考核情况,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实习人员既可以单独提出综合考核申请,也可以在递交申办律师执业证材料时一并提出,时间统一定在每月的中旬。

实习人员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能申请参加面试考核和综合考核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九条对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本会将以适当方式对其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面试考核、综合考核和公示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