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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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师面试考核时的仪态、仪表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举止、涵养以及语言叙述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2、询问实习律师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3、根据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核要求: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4、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律师遇到时的解决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考核要求: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第八条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程序为:(一)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考委会,考委会下设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

(二)在对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认为合格的基础上,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做出测评意见。

(三)市律师协会对考委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九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 .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提高实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实习律师的资格1.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已完成法律师资格考试并合格;3. 申请成为实习律师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4. 注册并加入相关律师协会。

三、实习律师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享有实习期间与其他律师同等的法律职业权益;(2)按照规定获得实习期间的报酬;(3)获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训;(4)参与律师事务所内的相关会议和培训。

2.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2)服从指导律师的管理和安排;(3)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和客户秘密;(4)认真履行委托的工作职责;(5)参与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四、实习律师的管理1. 指导律师(1)律师事务所应为每位实习律师指定一名指导律师;(2)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3)指导律师应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交流和沟通,解答实习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

2. 实习期限(1)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2)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可以申请晋升为律师。

3. 考核评价(1)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2)考核内容包括实习律师的工作态度、专业素养、执业能力等。

五、实习律师的培训1.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实习律师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2. 实习律师可以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外部培训,并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费用;3. 实习律师应积极参与培训,不得敷衍或拒绝参加。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2.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争议,应依法解决;3.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总结:本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确保实习律师的权益,并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律师提供指导和培训,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镇江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镇江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2015年4月24日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实习考核由镇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本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管理,促进健全律师执业制度,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可以采用聘请和考试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实习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对因私所属单位故调入公有单位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其调入前的实习期限计算,作为满足实习期限的一部分;同一实习单位接受两个实习期限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实习年限连计计算,但实际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并经律师执业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之前,应完成法律法规学习。

对实习律师的学习内容及程序,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执业机构依据学习大纲规定。

第五条实习律师须通过参加所在律师机构或省律师协会考试,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出具执业证书,方可顺利完成实习期。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完成一定规定的任务且经考核,可申请由省律师协会出具实习证明。

第七条实习律师有权参加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组织的律师法律学习研讨会及实习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实习律师应成熟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服务社会,不得从事与实习本身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遵守本规则,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予以结项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则须经省律师协会审议通过,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政府财政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考核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律所”)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结束,须经律所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所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加盖律师所公章;(二)《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四)《实习日志》,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律所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六)其他应当检查事项。

第六条律所考核小组完成上述检查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结果,上报律所。

律所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律所组织委员进行复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复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人员须当面回答律所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第八条实习期间,律所可以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9.19江苏)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9.19江苏)

苏律协发〔2007〕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4月6日经省律协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实习人员登记表附件三:实习申请表附件四:实习协议附件五:实习鉴定书附件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一: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建设目标,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行为,强化职前培训,增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为我省律师事业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强化律师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实习培训质量,确保新执业律师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本办法统称为申请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无行政或行业惩处记录,或者虽有惩处记录但惩处已满六个月的(受停业整顿处罚应满一年);(三)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担任。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1 -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是对律师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的一种制度。

通过实习考核,律师事务所可以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帮助实习生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并为实习生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下面是一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规程,具体包括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的处理等。

一、考核对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对象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生。

实习期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考核内容1.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2.专业能力:考核实习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能力等。

3.团队合作能力:考核实习生在团队中的合作态度和能力,包括与同事的沟通协作和与上级的配合等。

4.个人发展:考核实习生的个人发展情况,包括自我学习和提升能力的努力程度、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1.日常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实习生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日常考核,包括实习生的工作进展和表现等。

2.专项考核: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针对性的专项考核,包括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和团队合作等,以全面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

3.面试考核:在实习结束前,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面试,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录用为正式律师执业人员。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实习生的考核表现,律师事务所可以有以下处理结果:1.正式录用:对于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其录用为正式的律师执业人员。

2.延长实习期:对于表现一般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延长其实习期,给予进一步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3.不录用:对于表现不合格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不予录用,结束实习合同。

五、考核结果的沟通和反馈律师事务所会将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其反馈,并与实习生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考核结果进行解释和讨论。

同时,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反馈结果制定相应的辅导和培训计划,帮助实习生改进和提升。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细则汇总

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细则汇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人员准入,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实习工作由大连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简称实委会)负责,每年受理一至二次实习申请.第三条申请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除符合《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户籍在本市或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准入条件;2,在本市考取的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或该资格档案已调入本市;3,已辞去现职,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人才中心,能够按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司法行政机关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实习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二)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助.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不得做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一)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指导律师资格的;(二)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支部的指导律师培训的;(三)二年内累计有3次以上投诉的.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实习费用或以保证金,低押金等方式变相收取实习费用.第七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实习人员与拟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外地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交档案已调入我市的证明;户籍非本地的人员提交市司法局同意实习的证明;(四)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五)本市(区,县)人才中心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实习人员档案存放证明;申领兼职执业证的实习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退休(役)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六)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实习证工本费10元;(八)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九)中共党员支部关系调转证明.第八条符合《规则》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报实委会审核登记,领取实习证后方可进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将实习人员名单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九条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培训由市律师协会实委会和业务指导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共同负责.第十条实习人员的培训分实习前,实习期间和上岗前的培训.实习前的培训由各律师事务所负责,在办理实习证前举办;实习期间的培训由实委会负责,不少于三天;岗前培训由省或市律师协会举办,时间为4至5天.对指导律师的培训由实委会负责,不少于一天.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如实填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实习日志》.第十二条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评定.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参加实习结束时的考核.考核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律师协会将聘请本市律师界有名望的资深律师组成考核委员会,并将考核结果报实委会.第十四条考核人员在审查《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和《实习日志》的基础上,对实习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一)与律师所主任(合伙人),指导律师谈话了解实习人员的情况;(二)审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日志》;(三)完成实习工作的情况;(四)实习期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五)参加各种培训情况;(六)撰写实习总结,实习论文或办案体会.第十五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委会做出实习期延长三至六个月的决定,(一)没有按要求如实填写实习日志的;(二)没有完成实习工作的;(三)撰写的实习总结,实习论文或办案体会不符合要求或有抄袭现象的;(四)实习期间被投诉的;(五)不具备执业基本技能,不了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基本知识的;(六)有《规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之一的.第十六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实委员做出实习期延长六至十二个月的决定:(一)向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或不真实材料的;(二)在实习期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三)有《规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之一,情节严重的.第十七条指导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指导实习律师:(一)指使或者放任实习律师违反实习规定,提供虚假实习材料的;(二)向实习律师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三)所指导实习人员累计三人次未通过考核的.第十八条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将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公示.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细则】来自网友投稿,[思想汇报-瀚海资料库]只是一个交流平台,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admin@我们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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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细则
(2015年4月24日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实习考核由镇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本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本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分别采取面试考核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自取得实习证之日起满九个月后,可以向本会提出参加面试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应向本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实习人员的实习台账;
(四)实习人员参与办理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归档卷宗2份;
(五)不少于4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庭审记录等;
(六)本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材料。

实习人员在参加面试时应主动出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未参加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不得申请参加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面试考核由本会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举办四次,时间分别定于当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的下旬。

实习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参加面试考核。

本会负责在实施面试考核三日前通知申请参加的实习人员。

第十三条面试考核前应从实习考核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三名成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组长由其中一名成员担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五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第十六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判,经集体评议后确定面试考核结果。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必须经两名以上考核小组成员评价为合格方为通过。

面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申请参加下一次的面试考核。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对实习人员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查,并向
本会提交《实习鉴定书》,由本会结合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面试考核情况,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实习人员既可以单独提出综合考核申请,也可以在递交申办律师执业证材料时一并提出,时间统一定在每月的中旬。

实习人员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能申请参加面试考核和综合考核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九条对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本会将以适当方式对其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面试考核、综合考核和公示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本会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作为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本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据《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二条经本会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出复核申请。

本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

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
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小清王江南王学剑王坤孙国凤孙亮
任天生华杨斌刘桂生吕健朱虹许世可
李承举闵建君汤道平张旗陈悦忠林杰
金文金荣周文波封孝权袁芸贾国宽
翁文徐金伟黄友定黄剑童国军强强
程美瑛樊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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