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泰安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四)《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第五条泰安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材料审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结束,须经考委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考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加盖律师所公章;(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四)《实习日志》,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考委会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六)其他应当检查事项。
第六条考委会考核小组完成上述检查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结果,上报考委会。
考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委会组织委员进行复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复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人员须当面回答考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 .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省律协
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河南省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适用原则)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考核主体及监督)实习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市级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律师协会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和直管县的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组织考核或就近委托具备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组织考核。
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第五条(实习考核委员会的设立)省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指导、监督各协会实习考核工作的开展。
经省律师协会授权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中律师代表的确定)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六)没有因违规执业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专业团队、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关于加强团队律师助理、实习律师
考核管理的通知
一、团队律师助理的职责及日常管理
1、律师助理应为本业务部或专业团队全体律师提供服务。
2、律师助理的日常管理,由业务部或专业团队负责人管理。
3、律师助理应将其为团队提供服务的情况,制作月报,记载服务的律师对象、服务的客户、服务的事项、服务的时间,于次月3日前报送行政办公室、业务部或专业团队负责人各一份。
二、实习律师的管理
在本所上班的实习律师,由指导老师及所在业务团队负责管理。
在本所挂名的实习律师,由指导老师负责管理。
三、团队律师助理的考核
1、每六个月由业务部或专业团队负责人根据该律师助理提交的月报,向管委会提交工作评价报告。
2、本所管委会及分所全体合伙人对律师助理实施考核。
3、管委会及分所全体合伙人将对其工作有效时间、服务对象、发展潜力、业务能力等进行考评,如考评不称职,本所将对该律师取消团队业务助理资格,自当月起本所将停止发放其待遇。
四、实习律师的考核
1、实习期满,由实习律师提交实习报告;
2、由指导老师提交实习评价;
3、由业务团队负责人提交实习评价;
管委会根据上述材料,决定该实习律师是否留所执业。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日审议通过)81 (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月《中华人根据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第二条郑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会(下称“考委会,在郑州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郑州市律格证书)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第三条请律师执业证。
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四).(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七)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八)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九)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实习鉴定书》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份的实习人员参加“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上述第八项所述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点评意见等。
个月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考核的,需向郑州市6实习期满经考委会批准可酌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递交延期考核申请,个月内无故不申请考核6实习期满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作者:————————————————————————————————日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嘉兴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附件1:嘉兴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嘉兴市律师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于2008年7月25日通过,五届四次理事会于2011年10月23日通过)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保证考核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管理规则》、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会员组织和社会工作委员会中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嘉兴市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设委员13名,分别由嘉兴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确定的3名律师管理人员及本协会理事会选定的符合条件的10名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每届律师协会任期相同。
协会理事会有权对任期内的组成委员进行调整。
实习考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协会理事会从13名委员中选定。
第三条实习考核时间一般在公历年的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举行,出现国定假期冲突或无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等特殊情形,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决定作适当调整。
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如有10名以上,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决定临时增加考次。
第四条实习考核地点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商请协会秘书处指定。
第五条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不少于1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实习指导律师应符合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的条件。
本市取得四级律师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一)执业10年以上;(二)2次获得市级以上理论研讨二等奖以上或3次获得市级以上理论研讨三等奖以上。
第六条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接收已过考核成绩有效期但未超3年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在每次考核当月的3日前,将实习人员申请执业应提交的材料送交至协会秘书处,并由材料送交人取回考核编号。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届满之日在本办法规定的实习考核时间后10日内,且实习人员本人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也均认为已完成全部实习项目的,可提前送交材料,提前参加该批次考核。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是对律师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的一种制度。
通过实习考核,律师事务所可以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帮助实习生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并为实习生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下面是一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规程,具体包括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的处理等。
一、考核对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对象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生。
实习期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考核内容1.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2.专业能力:考核实习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能力等。
3.团队合作能力:考核实习生在团队中的合作态度和能力,包括与同事的沟通协作和与上级的配合等。
4.个人发展:考核实习生的个人发展情况,包括自我学习和提升能力的努力程度、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1.日常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实习生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日常考核,包括实习生的工作进展和表现等。
2.专项考核: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针对性的专项考核,包括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和团队合作等,以全面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
3.面试考核:在实习结束前,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面试,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录用为正式律师执业人员。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实习生的考核表现,律师事务所可以有以下处理结果:1.正式录用:对于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其录用为正式的律师执业人员。
2.延长实习期:对于表现一般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延长其实习期,给予进一步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3.不录用:对于表现不合格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不予录用,结束实习合同。
五、考核结果的沟通和反馈律师事务所会将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其反馈,并与实习生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考核结果进行解释和讨论。
同时,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反馈结果制定相应的辅导和培训计划,帮助实习生改进和提升。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行为,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考核管理,特制订此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的目的是:根据实习人员在视力上岗实习期间在实务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评估其是否具备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依据是《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有关规定,以及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完成的实务工作。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自觉按照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开展实习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职责,实施全程、全面的实习考核管理。
第二章实习考核过程第五条实习考核分为初期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的基本知识情况、实习工作的主动性和敬业精神等。
初期考核时间应在实习开始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中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在实务工作中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等。
中期考核时间应在实习开始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期末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工作表现、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等。
期末考核时间应在实习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实习考核的形式包括答辩、案例分析、实务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第三章实习考核评定第十条实习考核的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一条实习考核评定结果应由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实习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十二条实习考核评定结果应当向实习人员进行反馈,并记录在实习人员档案中。
第四章辅助措施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实习过程中的专业学习和实务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实习人员能够完成实习考核所需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其实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第一篇: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一份)(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原件一份)(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一份)(七)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复印件一份)(八)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原件一份)(九)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1月8日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郑州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七)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八)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九)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镇江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2015年4月24日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实习考核由镇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本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律所新人入职考核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了确保律所新员工能够快速融入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律所整体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所新入职的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三、考核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3. 量化和质化相结合的原则;4. 重视实际工作表现与个人素质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1. 基本素质考核:(1)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2)法律法规知识;(3)沟通能力;(4)团队合作精神;(5)学习能力。
2. 工作能力考核:(1)案件办理能力;(2)文书撰写能力;(3)法律咨询能力;(4)案件管理能力;(5)市场拓展能力。
3. 绩效考核:(1)案件完成数量;(2)案件质量;(3)客户满意度;(4)团队协作;(5)个人成长。
五、考核方式1. 试用期考核:(1)试用期三个月,每月进行一次考核;(2)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考核和工作能力考核;(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 定期考核:(1)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2)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考核、工作能力考核和绩效考核;(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六、考核结果运用1. 优秀:继续留用,并给予相应的奖励;2. 良好:给予表扬,并提出改进意见;3. 合格:继续留用,但需关注其工作表现,提出改进意见;4. 不合格:视情况给予警告、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考核程序1. 考核前,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内容、方式和时间;2. 考核过程中,考核人应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3. 考核结束后,考核人应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门;4. 人力资源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5. 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律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考核制度,律所将能够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从而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为律所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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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
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泰安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四)《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六)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
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
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第五条泰安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
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
(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材料审查。
考委会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委会可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
解释或补正。
(二)综合素质测评。
考委会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
德品行、执业操守及实务训练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由实习律师作自我介绍,进行分钟的个人展示。
观察实习律师面试
考核时的仪态、仪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