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
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
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是指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汽车等行业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需要向所在地区的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对客户的大额现金交易进行实名登记。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下面将围绕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从必要性、优缺点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必要性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实施,有着多重必要性。
首先,它有利于扼制恐怖融资活动,防止恐怖分子通过大额现金交易获取资金,进行恐怖袭击和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其次,它有助于预防洗钱行为,遏制犯罪活动的扩散。
再者,它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风险意识,加强客户的知情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优缺点1.优点(1)有利于防止恐怖分子进行恐怖袭击和恐怖融资活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2)有效遏制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减少非法收益的流通范围,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3)加强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的审核,提高反欺诈能力。
(4)为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提供了排查和监测非法资金活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打击各类犯罪活动。
2.缺点(1)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操作难度,增加业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业务成本。
(2)可能会引发客户不信任感,打击客户在金融机构的忠诚度,影响金融机构的品牌影响力。
(3)可能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等隐私问题,导致用户投诉和索赔,损害金融机构的利润和声誉。
三、实施方式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实施,应围绕保护客户隐私、提高反欺诈能力、强化内控管理等方面开展实施。
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合理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门槛、报告的内容、交报告的时间等规定,确保报告的实效性。
(2)加强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审核能力,开展背调必要性、核查必要性,通过多种指标综合评估客户风险。
(3)加强对业务员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对该制度的理解和操作能力,减少因为操作不当而产生的人为错误。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概述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是指针对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的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通过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旨在加强对现金流动的监控和风险防范,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定义和范围大额现金支付是指以现金形式进行的支付行为,支付金额较大且有一定的风险性。
具体的支付金额和风险界定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一般以一定金额以上的支付行为为大额现金支付。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涉及到现金支付的机构和行业。
二、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管机构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
中央银行负责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主要是负责辅助监督和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三、大额现金支付的申报和备案为了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的监控和风险防范,规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的申报和备案要求。
支付机构在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前,需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信息和交易凭证。
监管机构根据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备案,以确保支付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大额现金支付的异常监测与报告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大额现金支付中的异常情况,设立了异常监测与报告制度。
相关机构应建立监测系统,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发现和报告。
异常情况可能包括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支付行为,或者涉及大额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监管机构收到异常报告后,将依法处理并追踪相关行为。
五、大额现金支付的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防范大额现金支付所带来的风险,规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验证,确保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实时监控,确保支付的资金安全。
再次,规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的限额和支付方式,限制现金支付的金额和次数,推动转向电子支付和非现金支付方式,减少风险。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首先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监测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客户资料库,并采用合理的手段和技术手段,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
一旦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情况,比如涉及大额资金的转移、频繁的资金进出、与客户正常交易行为不符的高频次交易等,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对该交易进行排查。
金融机构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界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反恐怖融资法》,金融机构可以参考的界定标准包括:单笔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如100万元以上)的交易属于大额交易;交易与客户的经济状况、交易性质等存在明显不符合的,或者存在明显的风险特征的交易可被视为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在报告过程中应当保持谨慎,并尽力确保所报告的信息准确、完整。
如果在报告过程中发现遗漏或错误的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更正。
同时,金融机构应确保报送信息的保密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泄露。
监管部门在接收到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和分析。
如果核实后确认该交易存在问题,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冻结资金账户、调查相关当事人等。
在处理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保持及时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案件的进展。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同时,它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减少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到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金融机构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界定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其次,报告制度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金融机构可能需要增加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投入。
最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报告标准和流程可能存在差异,给监管部门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
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大额交易报告是我国反洗钱的重要措施,也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大额现金支付报告是大额交易报告的一部分。
笔者就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起源、发展、执行作初步探讨。
一、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起源《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规定了我国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开启了我国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工作。
其中第四条规定“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
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
开户银行要建立台帐,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演变(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拓宽了大额现金支付报告的范围,将居民个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提现纳入报告范围。
其中第四条规定“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使大额现金支付报告更具有操作性。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开户银行必须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及将前述登记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三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含银行卡账户)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应逐笔登记,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五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次日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一日一次性提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要求开户单位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台账》,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支付,并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范文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现金大额管理,提高安全性、有效性和便捷性,保障银行运营正常、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必须建立完备的现金大额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应遵循便捷、高效、安全和法律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现金大额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现金大额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并在整个银行内严格执行。
第二章现金大额管理流程第七条银行现金大额管理流程包括现金存储、现金取出、现金清点和报备四个环节。
第八条现金存储环节:银行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安全性的金融机构作为现金存储机构,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银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现金存储于指定的存储机构。
第九条现金取出环节:银行在需要使用现金时,应提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备和申请程序向指定的存储机构提出现金取出请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取出。
第十条现金清点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取出的现金进行清点,并确保清点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报备环节:银行在进行现金大额的存储、取出和清点等操作后,必须及时进行报备,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现金大额管理要求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现金存储、取出、清点和报备等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现金大额管理制度文档,包括规章制度、操作手册、风险控制措施等,对涉及现金大额事项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银行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大额管理流程,对现金存储、取出、清点和报备等环节进行细致分工和协同配合。
第十五条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现金大额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银行必须定期对现金大额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浅析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精选五篇)
浅析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精选五篇)第一篇:浅析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浅析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张庆军山东中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76004)摘要:加强现金业务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历史传统、居民交易偏好等原因,当前大额收支现金的现象极为普遍。
经营单位大额收取支付现金,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面讲,会给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遏制偷逃税款带来极大挑战。
本文结合案例,着重从单位经营者的角度分析大额支付现金的风险以及应对方法。
关键词:大额收支现金;风险;方法对大多经营者来说,只要能把货款收回来就行,一般不会管它采取哪种结算方式;只要能降低采购支出成本,大都不会在乎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
大额现金交易规模激增主要原因是为了交易方便,而对此引起的风险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一)会引起资金流物流流向不符导致虚开发票的风险最近到一公司审计,公司会计人员向我们说了这样一件事情:该公司收到一自然人张某现金50余万元,按其提供的地址发货后,根据自然人提供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段时间后,公司收到国税稽查局的处罚通知,认定公司的上述业务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同时处5万元的罚款。
面对这样的处罚,公司财务人员感到委屈和不解,向税务人员据理以争:这是正常的购销业务,我们已按要求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什么要补缴增值税、缴纳罚款?税务人员作出如下解释:经查,上述购销业务的实际购买人是张某,张某购买货物后将其销往甲单位,公司只能给张某开具发票,实际上公司向甲单位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本项业务开具发票的购货单位与实际购货人不相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1. 引言大额现金支付是指一次性支付金额较高的现金交易。
由于现金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对于维护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2. 制定依据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反洗钱法》等。
3. 支付限额为防止大额现金支付引发风险和违法行为,制度应规定支付的最高限额。
该限额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规模来确定,同时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支付审批程序针对大额现金支付,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
支付请求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规范和严谨。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支付记录和报告完成大额现金支付后,制度应要求相关部门对支付进行记录和报告。
记录应包括支付的金额、时间、目的以及支付方式等信息。
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上报给相关部门,以便监管和审计。
6.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确保大额现金支付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制度应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库存的管理、建立防范洗钱和恐怖资金的措施等。
7. 员工培训和监督为提高员工对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企业应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支付程序、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知识,并通过监督和考核确保员工的操作符合制度要求。
8. 外部审计和监管为进一步强化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企业应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管。
定期邀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大额现金支付进行审计,同时接受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巡查。
9. 处罚和奖励机制制度应设立相应的处罚和奖励机制,对于违反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的个人和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遵守制度、表现出色的个人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以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
10. 总结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大额现金支付 检讨
大额现金支付检讨一是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
大额支付现金,需要付款单位日常储备大量的现金,不利于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这些资金如何保管好、存放地点的安全性需要管理层考虑的,一旦出现丢失、被盗等情况,将给单位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同样对于收款单位来说,收取大额现金不便于携带,容易出现上述情况。
同时超限额使用现金结算,不利于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大额现金在收付款单位间流动,大大增加了坐收坐支现金的隐患,使大量的现金流动游离于银行系统之外,降低了资金的安全性。
因此,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银行转账结算。
二是为违纪问题创造条件,不利于严肃财经法纪和廉政建设。
首先大额支付现金,为个人贪污公款提供了可能。
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对现金的去向难以控制,经办人员很可能利用管理中的漏洞,通过虚开发票、收取回扣等方式贪污公款。
且现金结算不会留下资金运动的线索,无法追查资金去向,一些单位的虚假工程项目、虚开发票通过这种方式逃避监督检查;其次是为单位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
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就可以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现金,从而私设小金库;第三是难免出现挪用公款的情况。
由于出纳手中的库存现金过多,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的情况。
三是增加财务人员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正常的支付途径应该根据审核无误的结算票(证)据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既简单又方便,且收款方在支票存根签字,整个业务资金链、资金运行轨迹清晰可查。
然而,直接大额支付现金需要单位出纳花时间筹集大量现金,筹集资金若是从银行取出还得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同时还得花时间对资金进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这些直接影响了出纳人员的工作效率,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大额现金结算问题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大额现金结算问题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审计案例/文章汇编(一周年特辑)》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无商业用途随着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大,大多数单位的现金收付基本符合现金管理的规定。
但仍有少数单位,对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款项实行现金结算的现象比较突出,甚至用现金大额工程款、维修费、大宗设备购置款等情况也不鲜见。
形成原因形成大额现金结算情况的原因有多种,既有主观也有客观。
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大额现金结算问题重视不够,认为只要审批手续完备、结算程序、凭证合规,至于采用现金结算、还是银行转账都无关要紧,忽视大额现金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是单位内控制度不严,缺乏对使用大额现金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
三是别有用心的人存在侥幸心理,利用现金不易留下资金运行痕迹的特点,来逃避有关部门监管,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四是个别财务人员以银行网点少、路途远,结算不方便为借口,大量使用现金结算。
主要危害大额现金结算不仅是结算方式不符合规定,而且漏洞多、危害大,不容忽视。
一是采用大额现金结算,大大增加了坐收坐支现金的隐患,容易造成钱物不符,降低了资金的安全性。
二是大额现金结算,隐藏了资金运行轨迹,难以追查资金去向,为贪污、挪用公款、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提供了可能,不利于严肃财经法纪和廉政建设。
三是增加财务人员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使用大额现金结算破坏了现金管理秩序。
改进对策鉴于大额现金结算危害极大,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杜绝大额现金结算现象的发生。
一是健全制度,加强内控。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切合本单位实际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有关使用现金的范围、审核程序和管理责任,规范管理,依法办事。
二是加强教育,增强财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敏感性。
财务人员及财务审批领导应自觉加强现金管理方面的业务学习,切实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财务收支结算规定,对于大额现金可能造成的隐患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觉。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探讨3500字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探讨3500字摘要: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
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对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大额资金管理制度,谈点想法。
毕业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资金;管理制度一、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首先,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科学决策的内在要求。
科学决策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决策人员要全面考虑决策的影响因素。
任何管理人员都不可能掌握决策所需具备的全部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决策过程中要让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通过集思广益,力求达到科学决策。
其次,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实现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
民主决策是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
通过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的用途、资金额度所依据的标准等,都要在领导班子集体会议上拿出来供大家讨论和检验,这有利于防止决策过程中主要领导独断专行,从而达到防止决策失误的目的。
最后,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不可否认,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政治素质还不够强,存在追求个人私利的现象,利用手中权力进行腐败。
这就要求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防止个别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钱权交易。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二、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200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二是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中共中央制定的《纲要》,目的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为了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纲要》规定了凡是属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
大额款项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款项支付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大额款项的支付也就变得越来越频繁,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大额款项支付管理制度,以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流程,确保大额款项支付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本文主要针对大额款项支付管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规范,为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大额款项支付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二、大额款项支付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大额款项支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
2.准确性原则:大额款项支付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资金流向。
3.及时性原则:企业应根据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大额款项支付的时间,保证支付的及时性。
4.保密性原则:企业应加强对大额款项支付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5.审慎性原则:企业应审慎对待大额款项支付,避免出现风险。
三、大额款项支付管理的程序流程1.大额款项支付申请(1)申请人填写《大额款项支付申请表》,详细说明支付事由、金额、账户等信息。
(2)申请人提交《大额款项支付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给财务部门。
2.审核审批(1)财务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支付事由、金额、账户等信息。
(2)财务部门提交支付申请给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审批。
(3)相关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将支付申请送回财务部门。
3.支付程序(1)财务部门根据支付申请信息,提前准备支付款项。
(2)支付款项由财务部门审核、复核,最终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
(3)支付款项通过企业指定的支付渠道进行支付。
4.支付记录(1)财务部门将支付款项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建立支付记录。
(2)支付记录包括支付日期、支付金额、支付事由、支付账户等信息。
(3)财务部门将支付记录归档保存,备查。
四、大额款项支付管理的风险防控1.内部风险:包括内部员工因私利而故意操作支付申请、账目不清、虚假支付等。
(1)建立健全权限制度,明确大额款项支付权限。
(2)加强内部控制,实施严格的制度监督。
(3)建立内部通报机制,对发现的风险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近年来,我们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大额现金支付问题较以往日益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比较普遍。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一千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或转账等方式支付。
虽然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金支付1000元的结算限额已经过低,但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大额支出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
然而,在审计中我们发现,部分单位为了方便,在可以使用转账支付的情况下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2、帐面现金余额过大。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
然而,部分单位月末或年末的现金余额却很大,帐面现金余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在少数,甚至个别单位的帐面现金余额达到了几十万。
3、存在白条顶库的现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理,严禁白条顶库。
然而,在审计中我们发现,部分单位帐面现金余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存在白条顶库的现象。
在顶库的白条中,有的已经顶库一年以上,有的甚至没有单位领导审批。
极个别单位由于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变化,有的白条现任领导和财务人员已经无法说清楚其具体情况。
分析大额现金支付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客观方面:目前在现金管理方面主要依据的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条例》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结算起点为一千元”,应该说,就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1000元的标准是符合时宜的,但是就目前的物价指数、经济水平来看,1000元的结算起点应有适当调整的空间。
2、主观方面:一是由于部分单位财务自身要求不高,一些习惯做法的延续,造成了对大额现金支付可能发生的后果认识不够,形成管理缺失;二是单位内控制度不严,使用大额现金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
针对上述现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成因和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引起足够重视。
大额现金支付整改工作总结
大额现金支付整改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各行各业的整改力度,以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和质量安全标准。
在这一过程中,大额现金支付成为了整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成为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有效手段。
下面就以大额现金支付整改工作为例,对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大额现金支付整改工作的意义非常重大。
在过去,一些企业为了方便交易和避税,常常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导致了资金流动不透明、税收漏洞等问题。
而现在,大额现金支付整改工作的推行,有效地规范了企业的经济行为,提高了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有利于整个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
其次,大额现金支付整改工作的实施需要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
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流程,规范资金使用和流动,杜绝违规现金支付行为。
同时,员工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大额现金支付整改工作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
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形成震慑效应,推动企业自觉遵守规定,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实施。
最后,大额现金支付整改工作的长期效果是值得期待的。
通过整改工作的推行,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经济犯罪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的合规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大额现金支付整改工作是当前整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企业经济行为的规范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整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大额现金工作调研报告
大额现金工作调研报告大额现金工作调研报告1.调研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大额现金交易成为了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大额现金交易在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旨在了解大额现金交易的具体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调研方法我们采用了问卷调研和访谈的方法,通过向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发放问卷,掌握大额现金交易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深入了解问题的本质。
3.调研结果与分析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大额现金交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安全隐患:大额现金交易存在着安全风险,容易引发抢劫和偷窃等问题,给交易参与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 便利性低:相比其他支付方式,大额现金交易的办理手续繁琐,时间成本较高,给用户带来不便。
(3) 避税问题:大额现金交易容易成为避税的渠道之一,存在影响税收征管的风险。
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提升安全措施: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应加强安保力度,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抢劫和偷窃等安全问题的发生,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
(2) 推广电子支付方式: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大力推广电子支付方式,如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等,提升支付便利性,减少大额现金交易的需求。
(3) 强化税收征管:政府应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管,完善相应的纳税制度,提高税收查缴能力,遏制大额现金交易成为避税渠道的问题。
4.结论与建议通过此次调研,我们认为,大额现金交易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解决。
政府应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管理和监管,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安全措施,并积极推广电子支付方式,提升支付便利性。
我们也建议进一步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安全、便利和高效的支付环境。
现金管理制度大额报送范文
现金管理制度大额报送范文现金管理制度大额报送范文一、报送背景和目的为规范和强化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现金流动性和资金利用效率,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并及时准确地报送现金管理情况,特制定本现金管理制度。
二、报送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和业务场所,包括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依据该制度的要求,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三、报送要求1. 统一报送:公司总部应向财务部门报送现金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财务部门应汇总统计,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送。
2. 定期报送: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报送现金管理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信息内容:现金管理报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现金收支情况:包括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来源和去向等详细情况。
(2)现金存量情况:包括现金库存金额、存放场所和管理人员等情况。
(3)现金运营情况:包括现金资金投资情况、利息收入和支出情况等。
(4)现金风险情况:包括现金流失、假币风险、盗窃风险等情况的报送。
四、报送程序1. 分支机构填报:各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报送周期和报送要求,填写现金管理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档备案。
2. 财务部门汇总: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分支机构的报送数据,并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報送上級机构: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机构报送现金管理情况的汇总数据和相关报表。
4. 上级机构审核:上级机构应对所收到的现金管理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五、报送责任1. 分支机构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负责,并确保报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分支机构的报送数据,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上级机构。
3. 上级机构:上级机构负责审核所收到的现金管理报送材料,并对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报送监督和考核1. 监督责任:财务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
大额现金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大额现金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和普及非现金支付方式,但是现金使用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较为庞大。
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出台近30年,虽然2011年进行了修订,但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尤其是大额现金管理较为薄弱,有必要学习总结它国工作经验和实践,为我国大额现金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国外大额现金管理主要做法(一)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美国出台《银行保密法》、《国内税收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对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存款、取款和货币兑换都应在交易完成后的15日内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现金交易报告,报告主体包括金融机构(涵盖商业银行、其他储蓄机构、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外汇兑换点、邮政汇票和旅行支票销售点等)、赌场和个人。
英国《犯罪收益法案》规定,当自然人进入或者离开欧盟时,携带 1万欧元及以上各国货币、银行汇票和旅行支票,应按规定申报,现金交易监测涵盖了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商、律师及房地产经纪等中介等。
澳大利亚出台《金融交易报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金交易商有义务主动报告可疑交易、不低于1万澳元或等值外币的现金交易、国际资金转移等,报告义务履行主体包括现金交易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中介、证券交易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贵金属交易商)、律师及社会公众。
(二)制定严格的处罚规定。
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或赌场不对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存取行为提交报告或报告中存在省略或虚假陈述,金融机构或赌场将被罚款25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直接责任人将最多被处以10年以下监禁;个人不报送国际现金与货币工具运输报告,或在报告中存在省略或虚假陈述,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下罚款和10年以下监禁,其现金或货币工具也将被没收。
如果个人或企业故意未及时完整地报送有关报表的,将被处以最少25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不报送报告或在报告中存在实质性省略或虚假陈述,个人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企业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下罚款。
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
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接收或支付指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时,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洗钱、打击走私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以加强金融系统的风险控制和监测能力。
首先,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需要从制度的实施目的和意义开始。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逐渐加深,跨境资金流动和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不断增加,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防范金融风险,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管。
该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国际上对金融系统防控非法资金流动的重要要求,也是国内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有效手段。
其次,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需要对现金支付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界定。
现金支付是指以货币方式进行的支付行为,包括现金存入、取出、转账和交易等。
大额现金支付的界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一般来说,金额通常被设定为一个较高的数额,以便能够覆盖到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的大额交易。
探讨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还需要考虑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他们除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义务外,还需要加强对现金支付活动的风险识别和合规管理,加强内部审核和监控措施,确保其支付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而金融机构则需要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和反洗钱制度,加强对现金支付活动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以防范非法资金的流动和金融风险的发生。
此外,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还需要考虑与其他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协调衔接。
例如,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同时,还需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等相互协调,以形成一个完整的金融安全监管和防范体系。
这将有助于加强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减少监管的重复和冲突,并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协同合作能力。
总的来说,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对于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探讨该制度的时候,还需要加强与相关制度的协调衔接、明确企业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和报告机制。
大额现金支出整改措施
大额现金支出整改措施(文章一):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大额现金支付。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从实际情况来看,现金支付1000元的结算限额虽偏低,可操作性不强。
但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大额支出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
然而,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为了方便,在可以使用转账支付的情况下仍使用现金支付。
目前,支付中心规定对一定额度(如3万元)以上的现金提取须经局领导签字审批后才予办理,有的单位对此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规避签批。
(2)、坐支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定期存入银行;单位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实际工作当中,部分有收入或者收费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现金收入及时缴存银行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直接坐支现金。
(3)、现金余额过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然而,一些单位月末或年末的现金余额却很大,个别单位的账面现金余额达十万以上。
个别报账制单位报账取得大额现金时未通过备用金账户,使报账员手中实际的现金量过大。
(4)、白条抵库。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理,严禁白条抵库。
在实际中,很多账面现金余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存在白条抵库。
在抵库的白条中,有的已经抵库一年甚至几年以上,极个别的还存在没有单位领导审批的抵库白条。
部分单位由于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变更,有的白条现任领导和财务人员已经无法说清楚其具体情况了,难以清理收回以前年度的白条。
这样,时间一长,库存现金中的白条将成为呆滞账,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5)、现金日记账记账不规范。
个别报账员记录现金日记账应付了事,不是及时、序时、逐笔记录,账簿登记混乱,刮擦、涂改现象严重,没有做到日清月结。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控不合理大额现金支出,逐步加强现金管理,全力维护结算纪律,根据建通函【2002】41号、长银发【2002】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行将同一开户单位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含)以上现金的行为规定为大额现金支付行为,包括现金汇兑(通过应解汇款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二、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1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直接审批;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共同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主管行长三人共同审批。
另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或一日内为同一开户单位签发两张(不含)以上同一收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须经上级行批准.三、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除工资性支出、主渠道粮食企业在当地收购粮食现金支出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支取的备用金外,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都要由现金管理员实时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表》,并于每月10日内将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会计主管、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备案表》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进行报备;须经上级行批准方能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居民个人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由当班所(柜)负责人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将加盖业务用公章的《备案表》通过同城交换员及时备案到人民银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条件的交易,经办员要在密切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向本部门的反洗钱具体管理人员报告,立即启动反洗钱监控程序,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继续严格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除附有完税证明,允许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否则坚决不予办理。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必要的报告和监控措施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和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大额交易在金融系统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一些非法分子也利用大额交易进行洗钱、资金追踪等犯罪行为。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各国纷纷制定了针对大额交易的报告制度。
二、大额交易的定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大额交易的定义存在差异,一般以超过一定金额作为标准。
例如,在中国,大额交易一般指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而在美国,大额交易阈值则为美元一万美元。
这些定义的制定与国家的经济情况、金融体系发展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有关。
三、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目的1. 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进行报告,可以减少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
这有助于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并阻止非法资金在经济中的流通。
2. 监控金融交易: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监控金融交易的重要依据。
从报告中可以获取到有价值的金融交易信息,有助于发现金融市场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和潜在风险。
3. 防范经济犯罪: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有助于防范经济犯罪行为,如走私、贪污等。
及时掌握大额交易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打击这些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四、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主体与程序1. 监管部门:制定和管理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是各国的金融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负责规定报告的阈值、报告的时间要求以及报告的内容要求等。
2. 金融机构:作为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对象的金融机构,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主体。
金融机构应确保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3. 报告程序:大额交易报告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金融机构发现大额交易→ 内部审核确认→ 生成报告→ 报送监管部门。
五、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意义与挑战1. 意义: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有助于预防并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犯罪行为,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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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
大额交易报告是我国反洗钱的重要措施,也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大额现金支付报告是大额交易报告的一部分。
笔者就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起源、发展、执行作初步探讨。
一、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起源
《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规定了我国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开启了我国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工作。
其中第四条规定“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
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
开户银行要建立台帐,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演变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拓宽了大额现金支付报告的范围,将居民个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提现纳入报告范围。
其中第四条规定“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使大额现金支付报告更具有操作性。
其中第十二条规
定“开户银行必须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及将前述登记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三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含银行卡账户)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应逐笔登记,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五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次日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一日一次性提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要求开户单位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台账》,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支付,并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将大额交易报告上升为法律规定,并明确了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大额交易报告接收单位。
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
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四)《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方式,并将大额现金支付报告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之一。
其中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三、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间存在的问题
(一)报告内容不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居民个人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存款、
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取款、对开户单位一日一次性提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取款进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对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进行报告。
(二)报告接收单位不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接收单位为当地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接收单位为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三)报告表格式不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报表为《大额现金支付台账》、《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表为《大额交易报告》。
(四)报告的报送形式不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为纸质方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为电子方式。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不一致。
有的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报告;有的既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告,又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告。
四、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建议
(一)各级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进行清理,即时废除不合时宜的制度,消除制度不一致的问题。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时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
其原因:一是符合新规章大与旧规章效力,上级规章大与下级规章效力的规定;二是符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定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三是有利于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劳动,避免重复进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