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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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或“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浙江康大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母公司就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就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就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与缴纳国家税收,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她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与完整;合理筹集与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与持续经营;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统一管理,保证子公司最大限度享受国家财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就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就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六条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与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
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与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与考核。
第八条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第九条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1、子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与化解风险的原则,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与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2、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3、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与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与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条子公司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与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应按照《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领导、管理与监督,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母公司报送会计报表与有关会计资料。
第三章、筹资管理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建立资金预测及分析制度,应根据筹资用途分析确定筹资方式,尽量把子公司沉淀的资金集中起来,统筹使用,发挥效益,避免盲目筹资使子公司背负沉重的利息及偿债负担。
第十三条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年末编制下年度筹资、借款预算(内容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等)并上报公司,公司汇总后,根据
发展需要以及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与或有负债比例等财务状况,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与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母公司就是子公司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责任。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与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母公司要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资产管理办法,切实保证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使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加以考核,严防公司资产流失。并将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为评价子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母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的数额权限,实行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理的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的制度。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帐内管理与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流动资产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与浪费。
第十九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各项收入的管理与监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联合营收入、佣金、回扣以及各种手续费收入等,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有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子公司负责人与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存货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商品物资出入库制度与盘点制度,做到商品物资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
续,定期有检查盘存。严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货损失与浪费。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现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要严禁以任何名义与借口将公款私存,严禁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母公司要经常对子公司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应收帐款的管理与监督,要监督子公司及时清理与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层层报批制度,不得越级批准。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退税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退税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退税政策与程序办理退税。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与监督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派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子公司技改项目与对外投资项目事宜,并根据公司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对项目做出的审批结果,在子公司的相关决策程序中执行。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与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在公司发展战略框架下,细化与完善自身发展规划。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并提交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1、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2、投资项目的市场预测与生产规划;
3、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规划;
4、投资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等技术分析;
5、投资项目的劳动组织及人员结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