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范畴
临床不合理用药处方点评(修改版)
用药不适宜处方
5、卡孕栓舌下含服或直肠给药: 不合理用药处方点评:该药正确用法为阴道置入。不同腔道, PH环境不同,卡孕栓专门针对阴道粘膜PH环境设计,从而 有效释放药物。改变给药途径,影响药物的生物利用度。
(二)联合用药不适宜: 联合用药不适宜:
1、配伍禁忌:
2、相互作用:
配伍禁忌
1、多巴胺注射液+速尿注射液: 不合理用药处方点评:两药合用,利尿作用增强,但二者配伍 后产生理化配伍禁忌,药液呈现黑棕色(盐酸多巴胺是一种 酸性物质,分子中带有2个酚羟基,易被氧化为醌类,形成 黑色聚合物,在碱性条件下更为明显。呋塞米呈碱性, 与多 巴胺配伍后溶液呈碱性,使多巴胺氧化成黑色聚合物)。如 确需联用,分瓶滴入,或者二药之间间隔一组液体。
相互作用
1、头孢曲松与钙剂并用: 不合理用药处方点评:国家药监局2007年2月15日发布了《关 于修订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中警示语和注意事项的通知(急 件)》,通知中要求,头孢曲松不能加入哈特曼氏及林格氏 等含有钙的溶液中使用。本品与含钙剂或含钙产品合并用药 有可能导致致死性结局的不良事件。
相互作用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 物的。
不合理用药处方点评
(一)常规普通药品不合理用药点评。
(二)抗菌药物不合理用药点评。
不合理用药处方点评
(一)常规普通药品。 常规普通药品。
不规范处方
1、处方前记缺项,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 2、临床诊断书写不全或不规范,如sg.或诊断加问号。 3、药品用法用量项目中为遵医嘱。
药物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未按皮试要求
3、很多药物在使用时忽略做药物皮试,如降纤酶、胸腺肽、 鲑降钙素、甘露聚糖肽等。 药师提示:药物是否做皮试,一定要看药品说明书的提示,如 提示中要求做皮试,一定要按要求去做。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不合理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为了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的管理,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门诊不合理处方的处理1.通过四查十对,发现明显用药错误、配伍禁忌的不予调剂,原处方退回。
电话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调剂,并进行登记。
2.属于书写规范的情况,在不影响患者用药的情况下,调剂发药。
而后通知门诊部,由处方医师到调剂室更改。
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修改,进行登记由药学部定期集中上报医务部处理。
3.处方评价检查出的不合理处方,集中上报医务部处理。
二.住院患者不合理用药医嘱的处理1.检查出的不合理或不适应用药医嘱,通知主管医生整改。
2.临床药学查房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医嘱医师沟通,修改。
3.医院每周行政查房检查出的问题,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培训提高与处罚相结合,提高合理用药水平1.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医务部在院周会上通报,提醒医生注意。
2.及时举行全院性的合理用药的知识培训,提高处方用药水平。
3.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常处方3次以上的医师提出警告,未改正仍连续2次超常处方的,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附:不合理处方及不合理用药界定标准一、门、急诊不合理处方的界定1.处方缺项。
2.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生未注明过敏试验及判定结果的。
3.一张处方超过5 种药物的(营养补液和皮肤特殊用药除外)。
4.药品不使用通用名书写的。
5.处方涂改不签名的。
6.每张处方超过一名患者用药的。
7.药物剂量.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不注明或书写不规范的。
8.病人年龄书写不规范的。
9.医生签名不与备案相一致或不签全名的。
10.药品剂量和数量不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
11.药品剂量不使用公制单位的。
12.处方书写不清晰的。
二、门、急诊不合理用药的界定标准1.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的。
2.药物用量或用法不正确的。
3.给同一患者使用两种以上药理机制相同的药物。
4.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抗菌药物静脉给药联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抗厌氧菌药物除外)。
不合理处方点评指南
不合理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后,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目前医药更新快,药品说明书的更新往往具有滞后性。
因此,药师应不断学习,与时俱进,随着新规范、新指南、新共识等更新点评方法,不可仅凭借说明书草率判定处方合理性。
二、不合理处方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三、制定指南的法规依据1.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及其附件1:处方标准2.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3.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4.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四、判断为不规范处方情况【点评标准】1.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 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 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 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 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五、判断为不适宜处方情况【点评标准】1. 适应证不适宜的;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7.重复给药的;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六、判断为超常处方情况超常处方点评方法参照“专项处方点评指南十一-超说明书用药处方点评指南”【点评标准】1. 无适应证用药;2.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引自: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的通知。
不合理处方公示制度
不合理处方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院对不合理处方实行公示制度。
1、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点评发现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
2、药剂科负责对全院处方进行点评,对处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并及时上报医务科,对问题比较突出的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行。
3、处方点评结果每月在院周会上进行通报。
4、对开具不合格处方情节严重的医师,要进行重点监控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改进;对经常出现错误并经培训后屡次不改、情节严重者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停止其处方权,交由医务科执行。
5、一个考核周期内(一年)五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认定为医师本年度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6、连续开具超常处方三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并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关于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范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不合理处方点评指南
不合理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后,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目前医药更新快,药品说明书的更新往往具有滞后性。
因此,药师应不断学习,与时俱进,随着新规范、新指南、新共识等更新点评方法,不可仅凭借说明书草率判定处方合理性。
二、不合理处方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三、制定指南的法规依据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及其附件1:处方标准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3.《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4.《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四、判断为不规范处方情况【点评标准】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处方医嘱点评整改措施
针对处方医嘱点评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处方管理,制定合理的处方干预措施。
对于不规范、不适宜的处方,
应立即通知处方医师进行更改,合格后方可调剂。
对于超常处方,不予
调剂,原处方退回,并给患者解释清楚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上
报。
2.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对点评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将结果进行全
院通报。
3.对《处方管理办法》内容进行培训,提高处方书写和用药合理性。
4.对于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应采取奖惩结合的办法进行
制约。
5.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树立“病人为中心”的理
念,增强责任心,依法依规执行工作。
6.制定一套详细的分工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团结协作,确保工作高效有
序。
7.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培训,提高处方审核和点评的能力水平。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的质量和安全性,为患者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药物治疗方案。
门诊药房儿童用药不合理处方分析及改进措施
门诊药房儿童用药不合理处方分析及改进措施发布时间:2021-04-25T03:46:01.052Z 来源:《医药前沿》2020年35期作者:何勇辉詹陆川(通讯作者)[导读] 分析门诊部开具的儿童用药不合理处方并提出合适的改进措施。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医学科学院>药学部广东广州 510080)【摘要】目的:分析门诊部开具的儿童用药不合理处方并提出合适的改进措施。
方法:选取本院2018年6月—2020年6月门诊部开具的428份儿童用药不合理处方作为研究对象,对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情况进行归纳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结果: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占不合理处方的构成比分别为15.42%、84.35%、0.23%。
其中,药物用法用量不适宜占45.3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占16.12%,后记内容缺失占14.02%,遴选药品不适宜占11.48%,溶媒配伍不适宜占7.48%。
结论:药物用量用法不合理、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后记内容缺失、遴选药物及溶媒配伍不适宜的问题比较突出,需加强对处方书写规范及合理用药的管理培训。
【关键词】门诊药房;儿童不合理用药;处方分析;改进措施【中图分类号】R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20)35-0238-02医院门诊医师常处于工作繁忙的环境中,难以避免不合理处方差错的发生,但门诊药房发放的不合理处方不仅会直接影响治疗效果,还会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发生药源性疾病的风险,甚至导致严重医疗事故,尤其是正处于生长发育过程中的儿童患者,由于其中枢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发育尚不健全,对药物的代谢、排泄及耐受较差,故若用药不合理,会比成人更容易产生药物不良反应[1]。
因此,加强门诊药房的监督管理,对导致门诊药房儿童不合理处方原因进行分析,既能减少门诊药房处方的不合理情况,也能更全面地了解临床用药情况,以制定有效整改措施,提高医师与药师的专业水平。
门诊不合理处方分析
2015年1月门诊不合理处方分析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对我院2015年1月的门诊处方进行抽查。
发现我院不合理处方主要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
对我院门诊存在的典型的不合理处方存在的的分析如下。
1.不规范处方我院1月门诊不规范处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诊断或诊断不全、处方量超过规定未注明原因。
1.1诊断不全或缺少诊断《规范》规定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为不规范处方。
我院12月门诊处方仍然医师在开具处方时没有注明诊断或者诊断不全。
如处方—1中,某85岁女性,临床诊断为心律失常,但开具的药物为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该患者确有心律失常,但开具的药物明显是治疗细菌感染,应补充相应的细菌感染的诊断。
如处方-2中,某30岁女性,诊断空白,应补充相应的诊断。
1.2处方量超过规定未注明原因《规范》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但由于一些医师没有写规范处方的意识,即使知道自己开具的处方中慢性病药物有超量的情况,也没有注明理由。
如处方-3中,某46岁女性,临床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处方药品用量大于7天。
虽然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慢性病,但医师未注明理由,仍属不规范处方。
2.不适宜处方我院7月门诊不适宜处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给药途径不适宜、给药频次不适宜及重复给药。
2.1给药途径不适宜如处方-4中,某38岁男性,临床诊断为神经衰弱,可能合并有冠心病,开具的药品硝酸甘油片,注明的给药途径为口服。
硝酸甘油片口服因肝脏首过效应,生物利用度仅为8%,舌下含服立即吸收,生物利用度80%,所以给药途径应该改为“舌下含服”。
2.2给药频次不适宜如处方-5中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注明的给药频次为“bid”,不符合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药代动力学,因为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消除半衰期很长,为35-50h,根据药品说明书及药品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应将给药频次修改为一日一次。
不合格处方的判定
不合格处方包括:1、不规范处方;2、不适宜处方;3、超常处方(1)不规范处方: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新生儿未写明体重的;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此项我区处方点评不作要求,点评明显表中已删除。
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用药不适宜处方:2-1.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2-2.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2-3.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2-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2-5.重复给药的;(同类或药理作用相似的2种药物合用)2-6.联合用药不适宜(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或抗菌药物多联使用的)2-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3-1.无适应证用药;3-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3-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不合格处方的类型
不合格处方的类型一、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证不适宜的;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7.重复给药的;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关于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范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处方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处方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质量和药物使用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处方管理的不断完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滥用处方、误诊误治等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建立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二、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概念与作用处方管理负面清单指的是医疗卫生机构记录的医生开具的不符合规范的处方信息,如滥用抗生素、虚假处方等。
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医师的处方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建立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维护医疗卫生机构的声誉、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
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
严格监控处方行为,对医生开具的不规范处方进行记录和管理,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促使医生合理开具处方,提高开方质量。
2、保障药物使用安全。
通过监控处方行为,防止滥用抗生素等药物,避免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药品耐药、不良反应等问题发生。
3、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规范处方行为,减少误诊误治的发生,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竞争力。
4、整顿医疗秩序。
建立处方管理负面清单,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卫生机构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规范医疗秩序,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的信誉度。
三、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的内容与形式1、负面清单的内容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生姓名、医生职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不规范处方信息等。
具体不规范处方信息包括:滥用抗生素、虚假处方、超量开具处方、超出执业范围等。
2、负面清单的形式负面清单可以采取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的质控部门负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负面清单的内容定期上报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四、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1、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管理机制,明确负责人员的职责,完善医生处方行为监控制度,细化处方管理流程,确保处方管理负面清单的规范运作。
2024年社区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3篇)
2024年社区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度本细则:第一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二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____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____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一)适应证不适宜的;(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七)重复给药的;(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2024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样本(四篇)
2024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样本(二)评价标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药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点评结果1.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与不合理处方。
2. 不合理处方涵盖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 不规范处方的范畴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缺失,书写不规范或难以辨认的;医师签名、签章不合规或与预留样本不符的;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如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单人值班未执行双签名规定);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注明日、月龄的;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书写不规范或模糊的;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字句的;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诊断书写不全的;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规定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规定日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抗菌药物处方开具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中药饮片处方未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或未标注特殊要求的。
(2) 用药不适宜处方的范围适应症不适宜的;药品选择不适宜的;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无正当理由未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用法、用量不适宜的;联合用药不适宜的;重复给药的;有配伍禁忌或不良相互作用的;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 超常处方的范围无适应症用药的;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开具多种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四、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一) 为全面了解医院处方质量,医务科每年度可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处方点评。
处方点评小组年终汇总全年点评结果,药剂科应与医务科共同审核点评结果。
根据这两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
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 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包括处方颜色、用量、证明文件等);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证不适宜的;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7.重复给药的;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违规处方定义
违规处方定义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
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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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第二十六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第十五条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第十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 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